4北海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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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海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北海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精神,提高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能力,激励广大青年人才投身北海改革发展实践,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北海领航人才计划大力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发〔2015〕8号)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开展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项目暨成立北海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北办发〔2013〕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青年人才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技能,在北海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
第三条设立北海市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按照“支持创业、鼓励创新、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紧密结合北海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独立开展创业资金借款业务和与合作银行联合开展“青创贷”业务,努力缓解青年人才创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成立北海市青年人才创业导师团,为创业青年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导师辅导,加大对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北海市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青创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和各县区财政划拨及社会捐资构成,用于按照“无抵押、无利息、免担保”的方式提供创业资金借款和引导并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青年借贷投放的专项资金。
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青创贷”是指金融机构以市青年创业促进会从青创资金中提供的北海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增信手段,向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推荐的青年人才或其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青创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严格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工作由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牵头,会同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青创资金由市财政局、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共同监督,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具体管理,其中信贷引导资金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会同合作银行具体实施运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市本级青创资金,负责青创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负责指导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做好青创资金运作、结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市青年创业促进会负责对申请“无抵押、无利息、免担保”借款的青年人才和项目进行评审和资金发放及回收,对创业导师团进行组建和管理,对申请“青创贷”支持的青年人才和项目进行前期评审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将贷款和信贷引导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报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七条合作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安排贷款额度,并从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推荐的青年人才和项目中选择贷款对象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扶持项目类型
第八条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含18周岁和40周岁)。
2.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专业技能或创业创新能力。
3.个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任何征信问题;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并依法纳税,最近2年无不良纳税记录。
4.申请扶持的既可以是创业者个人,也可以是创业团队,申请人应为该申请项目的法人代表或所占股份超过50%的股东,企业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经济效益良好,能增加税收或就业岗位。
5.荣获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大学生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发明专利的项目负责人等青年群体优先扶持。
第九条扶持项目类型
1.扶持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转型性传统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其中转型性传统行业包括现代新型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和医疗业,文化和体育等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动器械、新医药、新材料、生物育种、信息产业、电子商务、动漫、互联网与软件开发等领域。
2.重点支持处于创业中的“苗圃期”或“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创业项目。
其中“苗圃期”是指准备创办企业,且创业项目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创办企业时间在3年之内,实现每年营利性递增,在行业中具备一定代表性的创业项目;“成长期”是指创办企业3年以上、8年以下,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信用良好,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良好的口碑和较大影响力的创业项目。
3.其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科技含量较高,能够传承优秀文化、引领文明新风,符合青年创业需要,具有较强示范性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筹集及分配
第十条资金筹集
青创资金中属于市本级和各县区财政划拨部分的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结合各级财力情况适当安排;社会捐资部分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积极发动社会筹集。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
将青创资金年度总金额的30%作为专项借款资金专门用于扶持“苗圃期”的青年人才;将青创资金年度总金额的70%存入合作银行的专用帐户作信贷引导资金,由合作银行按最高10倍的额度开展“青创贷”业务,用于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青年人才。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提供创业资金借贷款
1.创业借款:
用专项借款资金对符合条件、处于创业“苗圃期”的青年人才提供3-5万无抵押、无利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借款。
2.信用贷款:
无抵押的青年人才在符合相关合作银行信用贷款条件下,无需提供担保(抵、质押),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支持,确属创业需要的,经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放宽至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
3.抵押贷款:
有担保的青年人才在提供贷款金额50%以上的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质押率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下,原则上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为创业青年人才提供最长不超过三年的“一对一”创业导师,为创业青年提供情感和经营技术支持,提供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教育,及时协助解决创业青年遇到的困难,引导创业青年进入商业网络。
第六章创业借款项目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流程
申请人在“北海领航人才管理服务网”、“北海青少年网”上下载或在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处领取并填写《创业基金申请表》、《创业辅导申请表》、《商业计划书》,以纸质文件形式送交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评审流程
1.筛选:
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筛选,重点审核《商业计划书》的完整性,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初步名单。
2.预审:
组织评审导师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与申请对象电话访谈、见面交谈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创业能力及创业项目的可扶持性、《商业计划书》的完整性进行初步考察,填写《预审意见书》。
预审未通过的,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处电话告知申请对象未通过原因,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将终止项目审核。
3.实地考察和面试:
组织评审导师对通过预审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与申请对象进行面谈,对申请人的创业意愿、综合素质、商业计划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个人资信及市场环境、项目的可扶持性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
4.复审:
安排相应复审专家组人员对预审和实地面试程序、申请人和创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对借款额度在3万-5万元的创业个人及项目,复审小组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常务副秘书长、1名创业办工作人员和2名熟悉申报项目行业的评审导师组成;对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创业项目复审小组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长、1名创业办工作人员和2名熟悉申报项目行业的评审导师组成。
5.终审:
经过复审合格的,申请3万-5万元借款的创业项目,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会长、秘书长进行终审,决定是否扶持和具体扶持金额;申请银行贷款的创业项目经复审通过后,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处将所有材料及评审意见反馈至合作银行进行终审,决定是否扶持和具体扶持金额。
6.公示:
资助项目和金额在“北海领航人才管理服务网”、“北海青少年网”上公示5天。
7.签署协议并拨款:
申请人需专门在银行开设个人或企业专用帐户。
申请3万-5万元借款的创业项目评审通过后,申请人需和市青年创业促进会、1对1帮扶导师三方共同签署协议书,签署协议后,项目借款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专用银行账户。
申请5万元以上贷款的创业项目评审通过后,由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章青创贷项目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市青年创业促进会与合作银行签订《北海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青创贷”合作协议》,以信贷引导资金作为地方政府增信手段,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报“青创贷”的青年人才或项目进评审,评审通过后向合作银行推荐拟安排贷款的青年人才或项目。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受理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推荐的青年人才或项目贷款申请并进行贷款审批,并将审批通过拟投放贷款的青年人才或项目名单及贷款额度书面告知市青年创业促进会。
第十九条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在收到合作银行的书面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贷引导资金按合作银行同意发放贷款额度1/10的比例存入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作为“青创贷”的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在风险补偿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按月将放贷的青年人才或项目名单和贷款额度等信息及时抄送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整理汇总后报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按季与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金清算,合作银行应将未放贷而形成多缴的风险补偿金及时退回市青年创业促进会,以确保放贷倍数不低于9倍。
在合作期间,合作银行未及时退回多缴的风险补偿金造成“青创贷”放贷规模没有达到所缴存风险保证金的9倍,在发生损失代偿时应按未达放贷倍数相应承担风险补偿金损失,每减少1倍将少承担10%,以此类推。
每年年初,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发放的“青创贷”贷款余额比例达不到1/10的,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应及时给予补足,超过1/10比例的,合作银行应将超比例部分及时退回市青年创业促进会。
每位青年人才及其企业不能多头享受由政府增信的贷款款项,如已享受其他政府增信的贷款款项,不能再申报“青创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青创贷”贷款最长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30%或50%幅度,具体根据不同的合作银行而定。
第八章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青创资金的管理原则
1.坚持公益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扶持创业者和开展创业帮扶工作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2.坚持安全合规的原则。
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合法合规和安全至上,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和把关创业项目,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3.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时接受审计、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4.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
资金要稳健运营,坚持审慎的态度,在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合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资金的回收及管理
(一)申请创业借款的青年人才
1.从获得扶持资金的第7个月开始分30期回捐资金,每期还款金额为借款总额分30期的平均值,若本月未能及时还款,可顺延至下月连带下月金额一起还清,最长顺延期限不能超过3期。
2.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处每月监督和核对创业者还款情况,填写《创业者还款情况统计表》备案,并据此做出终止资助、调整额度、追讨资金的决定。
3.青年人才确因经营失败而不具备偿还能力的,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处根据《关于免于偿还创业启动资金的规定》审核确认,经会长、秘书长审批后可免于偿还。
在创业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失败或无法进行下去的,要及时向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报告并立即归还剩余资金。
4.申请创业借款的青年人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能多头申请。
协议期间,不得变更项目申请人。
(二)申请创业贷款的青年人才
申请创业贷款的青年人才可选择两种还款方式:
一是本金连还,即在期限范围内将贷款金额及利息按月归还;二是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即在期限范围内每月返还贷款利息,期满后一次性归还本金。
具体还款方式与银行商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风险补偿金的代偿和收益
1、贷款个人或企业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若贷款个人或企业发生欠息或本金逾期1个月内未按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向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提出代偿申请,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2、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审批,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10个工作日内向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出具是否同意代偿扣款意见书。
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据此通知合作银行扣减相应的信贷引导资金。
合作银行与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承担损失比例,按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3、“青创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代偿资金以年度存入合作银行信贷引导资金总金额为限,对合作期内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有限责任,扣完为止。
4、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按原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偿还银行和补回信贷引导资金;
5、作为风险补偿金的信贷引导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后,用于补充青创资金。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企业)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使用青创资金,未经市财政局和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联合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督促合作银行和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加强对贷款个人和企业的资金监督,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借款和信贷引导资金的风险。
市青年创业促进会与合作银行之间建立信息沟通工作机制。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人或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并采取制止、挽救等措施,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每年定期向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的理事会报告,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青年创业促进会要按要求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对借贷款青年和企业的诚信管理
1.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建立创业青年人才信用档案,定期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银行通报,与个人征信相挂钩。
创业期间,如发现创业青年有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对其创业扶持,追索已拨付资金。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建立诚信黑名单登记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创业扶持资金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创业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个人及企业,由合作银行进行登记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由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将黑名单个人及企业报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不得再享受任何政策性扶持。
3.建立诚信公布制度。
每半年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领航人才管理服务网”、“北海青少年网”以及《北海日报》等媒体上公布个人和企业诚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资金保障
除补充筹集的青创资金之外,市科学技术局要对符合科技资金使用方向的青年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支持;各产业园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的优秀企业和青年人才到产业园区发展的,要提供创业场所,进行资金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联、各产业园区等部门要广泛宣传、积极配合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发动更多的爱心企业进行捐助,确保全市扶持青年创业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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