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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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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协会章程
五连蔬菜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
五连蔬菜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五连从事蔬菜种植、经营、运销、加工、批发、零售、配送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以及非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蔬菜行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会址设在五连推广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倡导爱国、敬业、守法,开展技术、行政法规等专业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素质;
2、加强蔬菜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对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内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争议;
4、推动会员间的技术交流、经济联合、信息互动,为会员提供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国际合作、法律援助等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发展经济,解决困难;
5、在制定及修改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法规等涉及本行业重大利益的事项方面,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贯彻执行;
6、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的集体谈判,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出具公信证明、进行价格协调、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承办政府、有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本蔬菜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种植、经营、运销、加工、批发、零售、配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4、本行业中的农业技术人员;
5、根据蔬菜生产流通行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本会会员可以是外地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的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管理和利益共享,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要求协会帮助其排忧解难,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3、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
6、其它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的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证书,即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遵守本会的章程,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着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由协会或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批评、劝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2、有损害协会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3、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无故拖欠会费,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4、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严重犯法、受到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被判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5、制定和修订行规、行约;
6、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理事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办公经费;
2、开展各项活动费用;
3、出版、印刷资料和刊物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五连农业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税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五连农业局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五连农业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二○○四年十月十一日五连蔬菜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无极县王村无公害蔬菜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16日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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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王村无公害蔬菜产销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极县王村无公害蔬菜协会是王村无公害蔬菜区农业技术人员、无公害蔬菜生产农户和经销者的群众性协作组织,是无极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协会以生产和经销优质无公害蔬菜为宗旨,倡导严格按蔬菜安全控害技术规程生产,不断提高全县蔬菜质量。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工作。
1、组织鼓励会员建立广泛的联系,互通生产技术、销售
信息,提供多种咨询服务。
2、组织技术交流和学术研讨、传播先进的生产技术信息、促进无公害蔬菜可持续发展。
3、针对产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建议,为领导决策和农民生产提供参考。
4、开展技术培训,组织课题攻关。
5、组织生产竞赛,搞好评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7、做好与本会有关的其它方面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不拘内外,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具备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县、乡、村农业技术人员。
2、从事农业信息工作的人员。
3、从事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农户。
4、从事蔬菜销售的人员。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和对本会工作有一定贡献的其它人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应由本人申请,并由本会员一人介绍,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同时发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接受培训。
2、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优先得到协会的信息和先进技术,优先引种本会确认的高科技新产品。
4、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优惠。
5、免费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6、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积极缴纳会费。
2、严格按国家和河北省蔬菜安全控害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确保蔬菜质量达到蔬菜生产无公害标准。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提供信息资料,搞好信息反馈。
4、维护本会信誉,不得借本会名义招摇撞骗。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会,对违反本会章程,损坏本会名誉,经教育不改者,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或者开除出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理事会,修改本会章程。
4、讨论决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工作执行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民主选举产生,聘请名誉事理长一人,顾问若干人,推选理事长一人,副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另选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职责是: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通过会员入会和退会,推举报下届理事会人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自会员费和有关部门支持赞助,用于召开会议、印发资料和组织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对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和营销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县民政局备案,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无极县七汲镇政府,指导单位为无极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农业局,常设机构在王村无公害蔬菜科普示范区。
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张家口市蔬菜协会.
第二条张家口市蔬菜协会是促进全市蔬菜生产、销售、贮运与加工协调与联合发展的组织,是自愿参加、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蔬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公德。
协会以服务为宗旨,致力于维护本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成员协作,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蔬菜营销者的综合素质和营销水平,提高张家口市蔬菜协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张家口市农业局、张家口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张家口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张家口市怀来县京西果菜批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蔬菜产品生产经营者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推动龙头企业、批发市场、生产基地实现本行业的联合。
推动批发市场或龙头企业与基地对接。
培育和创建蔬菜产品品牌。
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邀请专家、企业家传授经验技术,壮大我市蔬菜产业。
(二)利用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发布蔬菜产品供求和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等服务信息,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服务。
(三)加强行业自律,保护生产者、营销者在营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行业内部侵犯生产者、营销者利益的举报,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注重人才开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蔬菜生产、营销理论和经验的研讨交流活动,举办蔬有生产技术和现代化营销手段培训班。
(五)开拓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组织蔬菜生产者和营销者参加有关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有关合法事项。
(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反映本协会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为政府制订政策献计献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蔬菜经营、贮运或生产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本市范围内经合法程序组建的蔬菜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蔬菜生产者协会、农业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
2、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组织、蔬菜批发市场、蔬菜产业化龙头企业;
3、其他与蔬菜产业相关的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由个人(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争取获得的政策优惠和政府支持;
(五)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暂不执行);
(五)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交回会员证,注销会藉。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级有关单位会员和各县会员按一定名额民主推行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对蔬菜产业有深入研究或有重大贡献的领导、专家及大型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为顾问,聘请对协会工作热情支持并进行指导的领导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热心协会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为一届。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条件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订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建立的蔬菜生产者协会、流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部门建立的农业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自愿加入本协会后,在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按各自的章程对其协会会员进行服务和管理,相对独立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方面补助;
(二)会员会费(暂不收);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团体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全权监督协会收支。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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