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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总10页)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所有建设项目的起重作业,包括拆除的起重作业。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按吊装重量分为三级:
大型吊装≥80t;中型吊装:
40t∼80t;一般吊装:
≤40t。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施工单位负责申请和办理《起重作业票》;施工中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监理单位负责审批《起重作业票》;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对起重作业过程实施监理。
第五条项目组负责与属地管理单位间的协调,负责审批和存档《起重作业票》,对起重作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HSE部负责审批大、中型起重作业方案,对起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吊装重量在10吨以上的必须办理《起重作业票》;大、中型吊装及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必须编制《起重方案》。
第八条起重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和现场情况后,方可签发《起重作业票》。
第九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按《起重作业票》的有效时限和范围组织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十条作业结束后,项目组存档《起重作业票》。
第十一条如果已许可的起重作业由于某种原因暂停时,施工单位安全员要收回《起重
作业票》;要恢复施工时,需要项目组和监理重新确认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并在《起重作业票》上再次签字或重新办理《起重作业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二条同时存在多种许可性作业时,需要办理每种作业许可票后,方可作业。
第四章程序内容
第十三条票证审批
(一)施工单位向监理和项目组提出起重作业申请,并拟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包括需要编制的起重方案)。
(二)监理和项目组对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包括起重方案),合格后,在《起重作业票》上签字。
(三)大、中型起重作业需要编制《起重方案》,起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吊车使用计划及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2、吊车站位图、警戒区域图及地基处理要求;
3、吊耳设置情况;
4、吊装计算(受力计算;吊点、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等);
5、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
6、HSE应急预案;
7、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检验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
(一)起重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如下:
1、装置吊装规划;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2、起重吊具索具的检查和使用要求;
3、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4、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程序;
5、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6、明确岗位作业人员的职责。
(二)单车起吊负荷率不超过90%;双车抬吊负荷率不超过75%。
(三)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管理体系,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四)参与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五)参加吊装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持有安全教育卡),起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项目组和监理组织联合检查,进一步确认起重条件。
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2、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是否完好和满足起重条件,以及是否与方案一致;
3、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证明材料和吊索具的安全检验证明文件;
4、隐蔽工程的记录;
5、地基处理、起重机械方位及被吊物体的吊装条件(现位置、安装位置、吊耳等);
6、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7、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8、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9、其他必要的检查。
(七)吊装过程中,吊装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并根据指挥者的命令进行作业,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八)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九)对吊装指挥要求:
1、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2、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3、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4、起重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
指挥者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作业人员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
(十)起重机具管理要求:
1、流动式起重机(吊车)使用流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
2、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支腿或履带板下地基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同时查清就位行驶道路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应铺设路基板,并合理选择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
3、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4、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使用流动式起重机起吊设备时,吊钩偏角不应超过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
为了避免设备在空中摆动,所吊设备应设置溜绳。
6、流动式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
1~15
20~40
60~110
220以上
安全距离/m
3
4
5
6
7、汽车吊支腿标准支垫,垫木使用硬质木方,规格为200mm×300mm×800mm,立式支垫。
100t以上汽车吊(含100t)每支腿配备四块,100t以下汽车吊每支腿配备三块。
8、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吊车必须经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9、吊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监理的检查,证照齐全方可进入现场。
10、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吊车的维护、检查和修理。
起重作业前,司机对吊车全面检查和试吊,确保现场使用的吊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十一)手拉葫芦(导链)管理规定:
1、转动部分灵活,不得有卡链现象。
2、链条完好无损,销子要牢固。
3、制动器有效。
4、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需合理,保证两吊钩受力在一条轴线上,不得多人强拉和超负荷使用。
装链时,将链条摆顺。
5、吊钩挂绳扣时,将绳扣挂到钩底。
吊钩直接挂在设备的吊环或板孔式吊耳上时,不得使吊钩别劲和歪扭。
不得将吊钩直接挂在设备上吊装。
6、手拉葫芦如需工作暂停或将设备悬吊空中时,将拉链封好锁牢。
7、设置手拉葫芦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有泥砂、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8、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留3个扣环以上。
9、使用手拉葫芦吊装时,逐渐拉紧,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起吊。
10、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其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
11、采用多个手拉葫芦操作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对额定载荷进行折减,操作应同步。
12、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表面有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扭转变形超过10°;
(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十二)滑车与滑车组管理规定:
1、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
起重施工所用滑车载荷按出厂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用,不得超负荷使用。
多轮滑车仅使用部分滑轮时,滑车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
2、滑车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必要时,滑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2)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3)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4)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5)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
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润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润滑剂。
3、滑车组动滑车与定滑车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
当滑车贴着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时,应采取防止泥砂进入轮内的措施。
4、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应将钩头加封。
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5、滑车使用后,应清洗干净,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
用于吊装大型设备的轮数较多的滑车组,使用前应拆卸检查,清洗干净,加足润滑油,保证他们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
(十三)卸扣(卡扣、卡环)管理规定: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应按额定负荷标记选用,不得超载使用,无标记的卸扣不得使用。
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
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
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
使用卸扣时,只应承受纵向拉力,螺纹应满扣并预先润滑。
(十四)卷扬机管理规定:
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2、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
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
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4、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5、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6、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7、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8、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十五)麻(棕)绳管理规定:
1、麻(棕)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中绳扣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做设备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2、麻(棕)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以免松散或扭劲。
发现上述现象时,应及时消除。
3、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直接接触,如无法避免时应垫以保护物。
4、麻(棕)绳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不得小于12。
5、麻(棕)绳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十六)钢丝绳与吊索管理规定:
1、钢丝绳的使用安全系数K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拖拉绳时,K≥;
(2)作卷扬机走绳时,K≥5;
(3)作捆绑绳扣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设备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时,K≥8;
(5)设备重量大于50t时,K≥6;
(6)作系挂绳扣时,K≥5;
(7)作载人吊篮时,K≥14。
2、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可能相碰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钢丝绳经过架空输电线上方时,应搭设牢固的竹(木)过线桥架;在架空输电线的一侧或下方工作时,钢丝绳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3、履带式车辆行驶越过钢丝绳时应对钢丝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压在钢丝绳上。
4、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含油,长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上盖下垫。
现场暂时不用的钢丝绳或过长的钢丝绳应盘卷整齐,放在垫物上。
5、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不小于绳径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7、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
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规定进行报废或降级处理。
8、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9、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10、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
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按国标GB1102《钢丝绳结构》的规定降低使用或报废。
(十七)恶劣天气的应对:
1、了解中长期和当天的天气预报,根据气象条件调整吊装进度计划。
大型设备吊装要避开恶劣天气。
2、五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吊装作业。
3、吊装尽量不安排在夜间进行,雷雨天、寒冷、夜间、能见度低时严禁大型吊装作业。
(十八)被吊设备的保护:
1、到货设备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进行摆放,垫实垫稳,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垫牢。
对细长薄壁等易于变形的设备要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
2、不锈钢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损伤的设备,在卸车、吊装、摆放中要注意保护其表面,吊装用钢丝绳要有软质胶皮保护。
3、吊装运输中要防止挤压、碰撞小口径管口。
4、捆绑式吊装的设备的钢丝绳要用软质胶皮包住,并用木方垫隔。
5、设备吊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防止钢丝绳损坏设备附件。
6、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设备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不得使用吊车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设备。
(十九)履带吊车行走作业不能直接接触已完工的路面,必须采取铺垫路基板、钢板等保护措施,以保护道路。
(二十)吊车作业时,支腿必须下垫道木。
(二十一)吊车严禁在基础上碾压,吊装时不能碰撞基础或设备,原则上设备基础不能当锚点。
(二十二)车辆通过埋地管线、电缆的地方,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盖板压坏。
附件起重作业票
附件起重作业票编号:
施工单位:
单元/区域/部位:
作业时间:
起重设备:
起重人员及资质(起重证编号):
作业内容:
风险识别
是/否
1、起重吊钩的上方或下方有无可能碰到的物料管线
2、检查吊钩是否有防脱器
3、检查钢丝绳是否坚固
4、检查安全隔离带及标识
5、吊车支腿是否配备标准支垫
6、夜间照明是否充足
安全措施:
补充安全措施:
作业许可证审批
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意见:
施工单位安全员意见:
监理意见:
项目组意见:
作业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项目组留存;“项目组意见栏”由项目组施工负责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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