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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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
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
视同销售总结1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20XX-5-28)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部无偿赠送)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税法上确认收入的这6项,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基数。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注:
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思想汇报专题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四、对比举例: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内部处置资产,是指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下列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视同销售总结2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部无偿赠送)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
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税法上确认收入的这6项,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基数。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注:
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四、对比举例: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内部处置资产,是指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下列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
生产成本
贷:
库存商品
例如:
将自产的服装用于劳保用品,属于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发生的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在增值税中也不视同销售,因为这是将自产货物用于应税项目,而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也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所以此便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不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又如将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员工办公使用,是同样道理。
(换一种理解,如果这些产品是外购的,是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那么自产的这类产品,也便无需缴纳增值税了)
附:
【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注: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上,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留在企业,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货物离开了企业,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资产的外部移送,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例如:
某大型电器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将外购的笔记本电脑10台,用于职工奖励,外购价为每台4XXX元(不含税价),该商场对外含税售价为每台5XXX元,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为:
以420XX元确定销售收入,以购入价420XX元为成本;关于增值税的处理为,按4200*10*XX%做进项税额转出;关于会计的处理,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做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篇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总结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总结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从20XX年1月1日之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执行新政策。
必须遵从下列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3)按组成计税价格。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例1】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XXX万元,计税价格为XXX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该行为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如下:
借:
在建工程80+100*XX%
贷:
库存商品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二、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例2】某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库存商品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
该批库存商品的成本为XXX万元,计税价格为XXX万元。
库存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处理如下:
借:
长期股权投资100+100*XX%
贷: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购)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三、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例3】某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XXX万元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
该产品计税价格为XXX万元。
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其中个人消费部分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集体福利部分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处理如下:
借:
应付职工薪酬80*XX%
贷:
库存商品(集体福利)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XX%
借:
应付职工薪酬100+100*XX%
贷:
主营业务收入(个人消费)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例4】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XXX万元,市场售价为XXX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该行为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80+80*XX%
贷:
库存商品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XX%
五、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同时还要结转成本。
【例5】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生产的一批产品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该批产品的成本为XXX万元,市场售价为XXX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付股利100+100*XX%
贷: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购)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借: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外购)80
贷:
库存商品80
六、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兑换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的会计处理:
依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产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例6】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生产的一批产品与另外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换取原材料,该批产品的成本为XXX万元,市场售价为XXX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厂借:
原材料100+100*XX%
贷: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购)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七、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例7】某一般纳税人公司A与另外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B,签订委托代销协议,该批产品的成本为XXX万元,B公司以不含税售价XXX万元买断,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80
贷:
库存商品80
A公司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100+100*XX%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
贷:
委托代销商品80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门发票。
【例8】某一般纳税人公司A与另外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B,签订委托代销协议,该批产品的成本为XXX万元,B公司只能以不含税售价XXX万元出售,A公司按含税售价的5%支付手续费,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80
贷:
库存商品80
A公司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111.15
销售费用5.85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
贷:
委托代销商品80
八、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例9】某一般纳税人公司A与另外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B,签订委托代销协议,该批产品的成本为XXX万元,B公司以不含税售价XXX万元买断,实际以XXX万元售出,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B公司在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1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100
B公司在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128.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借:
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100
借:
代销商品款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
应付账款117
B公司在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
应付账款117
贷:
银行存款117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例题10】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XXX元。
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XXX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XX%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
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XXX元,增值税额为1XXX元,款项已经收到。
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这个条件涉及到增值税处理的时点),不考虑其他因素。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
(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中这两个科目是互相抵销的,即不增加受托方“存货”项目的金额)
(2)对外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11700
贷:
应付账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
应付账款1700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10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
应付账款11700
贷:
银行存款107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XXX号
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例11】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开拓市场使用,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XXX万元,计税价格为XXX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
销售费用80+100*XX%
贷:
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2)用于交际应酬。
【例12】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交际应酬使用,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XXX万元,计税价格为XXX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
管理费用80+100*XX%
贷:
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假如是外购货物,购买是价格为XXX万
借:
管理费用100+100*XX%
贷:
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XX%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例13】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奖励职工使用,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XXX万元,计税价格为XXX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
应付职工薪酬100+100*XX%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X%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
篇三: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案例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案例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共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为什么不是销售而要视同销售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呢?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案例一:
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
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却没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是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发现的问题,例如将购进的液化气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将购买的数码相框、优的卡等物品赠送给客户等等。
我们要分析的这个案例就是a公司将购进的配件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情况:
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全国各地的很多汽车维修站均在使用、销售该公司配件。
20XX年2月,a公司将购进的1批配件作为实物奖励无偿赠送给北京、沈阳、哈尔滨等地的各个维修站,配件的含税金额为1?
564?
800.XXX元。
该公司对该项业务做出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
销售费用/维修服务费1?
337?
435.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27?
364.12(1?
337?
435.88*0.17)贷:
应付账款/备品1?
564?
800.00
对该案例的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共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八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该公司将购入的配件无偿赠送给各维修站显然在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该公司在抵扣了购进配件的进项税后并没有进行销项税的计提,少缴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各维修站再将配件对外销售时,因为抵扣链条的中断而没有可抵扣的凭证势必会造成税负加重。
我们再延伸一下看一个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税函【20XX】XXX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该公司的该项行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该公司同样没有作出正确的处理。
经过以上分析,该公司在将购入的配件赠送给维修站时,在抵扣了货物的进项税的情况下,并没有作出正确的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存在着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该公司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购进配件时: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应付账款
在将配件对外赠送时应当确认收入、计提销项,并同时结转该配件的成本:
借:
销售费用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案例二: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
以上的案例是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下面探讨的这个案例是b公司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的一个业务:
b公司是一家生产发动机的企业,20XX年6月,b公司将自产的三台机器赠送给了广州的客户。
该公司对该项业务做出了如下处理:
借:
销售费用/维修服务费118?
381.63
贷:
库存商品101?
180.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额转出17?
200.75
对该案例的分析:
同样,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同样也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之一,而该公司所做的处理却是按产品的成本价做了进项税额的转出,显然混淆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等均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只有将购进、购买的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以及免税项目等情况时,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可能公司财务人员会说“我们的处理在形式上是不正确的,但是就增值税的税额来说是没有影响的”,这种理解同样是错误的,因为进项税的转出是按成本价乘以税率进行转出的,而销项税额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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