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材之三机动车辆承保实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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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之三机动车辆承保实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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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之三机动车辆承保实务规程
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承保工作流程
第二节保险方案设计
第三节投保单填写
第四节检验行驶证和投保车辆
第五节保险费计算(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第六节录入投保单
第七节核保
第八节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证
第九节保险合同变更
第十节承保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一节定额保险单管理
第一节承保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说明: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协助投保人制定保险方案;
(四)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五)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验车、验证,确保保险标的真实性;
(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险”)、我公司“机动车商业险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并将投保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提交核保人员核保;
(七)核保人员登陆核保核赔处理系统,在相应权限内处理核保任务。
超出处理人员核保权限应通过核保核赔处理系统将该业务提交上一级核保人员处理;核保未通过时,核保人员在核保核赔处理系统中写明意见,并将该业务退回出单员或上一级核保人员;
(八)核保通过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要求投保人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费,然后出具保险单证。
(九)业务处理中心人员对业务材料进行清分、归档。
二、承保工作流程图
第二节保险方案设计
一、履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一)依照《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强制险和商业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二)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三)除上述内容外,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还应向投保强制险的客户明确告知以下内容:
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强制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强制险与商业三者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处理、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承保顺序上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2、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3、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4、告知投保人在签订强制险保险合同时必须一次全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出具保险单及保险标志,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5、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员要随身携带。
6、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强制险赔偿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如要求约定驾驶员的,应提供驾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3、续保业务,应提供上一保险年度强制保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强制保险的书面文件。
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强制保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二)除上述材料外,投保人还应如实告知以下重要事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车架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和约定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上一保险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强制保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5、强制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三、保险方案的制定
(一)业务人员应全面了解投保人投保机动车的数量、种类、用途、行驶区域等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全方位地掌握投保人的要求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
(二)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向投保人介绍相关险种、条款和我公司所能提供的增值服务,耐心、细致地帮助投保人制定最佳保险方案。
投保人已经在其他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人员应提醒投保人如果重复投保强制险,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同时,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向投保人宣传我公司的商业险产品。
投保人已在其他公司投保商业险,业务人员应提醒投保人及时投保强制险,并根据投保人已投保险种,向投保人提供补充商业险保险方案。
(三)对于招标业务、统保业务,应根据客户的投保车辆状况、风险情况、保险需求设计“保险建议书”。
第三节投保单填写
确定保险方案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一、投保单使用说明
根据客户的类型,选择“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个人)”或“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团体)”。
(一)个人客户:
使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个人)”,一般为一车一单。
(二)团体客户:
被保险人信息、投保车辆信息等中共性的内容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团体)”上填写,其他个性的内容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上填写。
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
二、投保单填写方式
(一)投保单可采取以下方式填写:
1、投保人手工填写;
2、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代为填写投保单;
3、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签字/签章;
(二)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章。
三、投保单填写说明
(一)被保险人信息
1、被保险人(自然人)姓名:
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2、身份证号码:
根据被保险人身份证如实填写。
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被保险人为军官、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及被保险人性别、年龄。
3、被保险人(自然人)职业:
据实选择。
4、被保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主要包括:
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公章填写其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大地保险”、“CCIC”等。
5、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
组织机构代码的结构是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本体代码与校验码用连字符分隔。
6、联系人姓名:
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
7、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8、被保险人地址/被保险人住址: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精确至门牌号码。
9、邮政编码:
填写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10、约定驾驶员:
根据双方约定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如选择约定驾驶员,需根据约定驾驶员行驶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投保车辆信息
1、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
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
如:
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车辆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应选择使用。
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车辆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车辆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2、车主:
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填写;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3、号牌号码:
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车牌号规范录入格式一览表》填写。
车牌号规范录入格式一览表
车辆种类
规范录入格式
举例说明
一般车牌
标准型车牌
汉字字母.5位数字
京
2002式车牌
汉字字母.3位数字(或字符)-3位数字(或字符)
京
京
京
特殊车牌
武警车辆
WJ2位数字.1位数字或汉字4位数字
WJ01.通1234
部队车辆
汉字字母.5位数字
甲
警车
汉字字母.4位数字警
京警
临时车牌
汉字字母.5位数字临
京临
黄牌车
汉字字母.5位数字黄
京黄
外藉车辆(黑牌车)
汉字字母.5位数字外
京外
未上牌新车
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
备注:
A、表中未注明位数的均为一位;
B、车牌号录入中不允许出现“*”、“”及空格等字符。
C、对于未上牌照的新车车辆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
4、号牌底色:
根据投保车辆号牌的底色,在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
“二○○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应选“白蓝”。
5、厂牌型号:
投保车辆的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
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
如:
丰田海狮RZH105L-BMNRS,广州本田雅阁HG7230,一汽解放CA1032PL。
6、发动机号:
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应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完整。
7、VIN码/车架号:
VIN码即车辆识别代号。
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
VIN码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俗称十七位码。
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载货汽车的VIN码一般应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车辆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
车架号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应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无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车架号。
8、核定载客:
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9、核定载质量:
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
千克(Kg)。
1吨=1000千克。
10、排量/功率:
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气缸活塞从上止点移至下止点之间的工作容积总和。
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
1000ML=1L,1000CC=1L。
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
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
11、初次登记日期:
填写投保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
12、车辆种类/使用性质:
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以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1)家庭自用汽车:
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
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4)非营业货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
货车是指载货车辆、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5)营业货车:
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
货车是指载货车辆、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6)特种车:
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或用于牵引(非集装箱拖头或货车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成4类:
特种车一:
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
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
特种车三: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
特种车四:
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
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
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农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农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农用型拖拉机分为农用型拖拉机及以下、农用型拖拉机以上两种。
农用型拖拉机包括各种收割机。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运输型拖拉机分为运输型拖拉机及以下、运输型拖拉机以上两种。
(9)挂车。
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13、行驶区域:
根据双方约定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三)保险期间
1、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期必须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
例1:
某投保人2005年1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次日,保险期限填写为:
2005年1月2日零时至2006年1月1日二十四时止。
例2:
某投保人2005年1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10日后,保险期限则填写为:
2005年1月12日零时至2006年1月11日二十四时止。
2、强制险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险:
(1)境外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根据强制险费率规章确定浮动比率。
2、保险费小计=强制险标准保费×浮动比率
(五)机动车商业保险(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1、车辆损失险
1.1条款种类:
车辆损失险分为综合类和基本类。
综合类包括车辆损失综合险,基本类包括车辆损失基本险、自燃灾害损失险和火灾爆炸损失险。
投保时只能在基本类和综合类中选择一类,不能同时选择。
选择基本类时,可以在基本险、自燃灾害损失险和火灾爆炸损失险任意组合选择。
1.2保险金额:
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注:
A、所有机动车辆折旧按照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
B、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C、家庭自用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计算。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1.3自负额:
在所列的自负额中选择一项,不可重复选择。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赔偿方式:
投保时可以在下列赔偿方式中选择:
(1)人身伤亡。
(2)财产直接损失。
(3)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
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按费费率表所列档次协商确定。
3、全车盗抢险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盗抢险免赔率:
在所列的免赔率中选择一项,不可重复选择。
备注:
根据车辆停放场所和防盗装置据实填写。
承保条件:
本险别不承保无正式号牌的车辆,但正在办理正式号牌的车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保:
(1)在领取正式号牌后加保本险别;
(2)投保人要求在出具保险单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则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中注明:
附加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4、车上责任险:
投保时可以在下列赔偿方式中选择:
(1)人员:
需填写投保人数和每人责任限额,投保人数可以由投保人自行选择确定,累计投保人数以投保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为限。
每人责任限额最低1000元,以1000元的整倍数增加限额档次。
每车最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责任限额档次投保。
例:
某车核定载客5人,其中一人投保责任限额10万元,其他四人每人投保责任限额5万元。
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选择座位投保费率在核定座位投保费率的基础上上浮80%。
(2)货物:
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最低为1000元,以1000元的整倍数增加限额档次。
5、璃单独破碎险:
:
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可以附加本险。
附加本险时要约定是按国产玻璃还是进口玻璃投保,选择国产玻璃则赔偿时按国产玻璃标准赔付;选择进口玻璃则赔偿时按进口玻璃标准赔付。
本附加险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6、自燃损失险:
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可以附加本险。
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保险金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
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的确定方法同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确定的第二种方式(即:
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7、车身划痕险: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附加本险。
适用于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含3年)、9人以下(含9人)的客车。
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在固定保险金额2000、5000元中选择。
8、不计免赔特约险:
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任意一个主险后均可特约本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9、其他附加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可以附加本险。
停驶损失险需要填写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和约定的赔偿天数,其保险金额栏内填写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与约定的赔偿天数的乘积。
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可以附加本险。
无过失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最低1000元。
救助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这一主险后即可特约本特约条款。
使用本特约条款时,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注明约定的救助区域。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扩展条款:
根据特种车辆种类,由投保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投保。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根据特种车辆种类,由投保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投保。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方可附加本险。
保险期限内,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
机动车辆污染责任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方可附加本险。
保险期限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新增设备损失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附加本险。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10、其他特约险
车对车碰撞损失特约条款:
投保了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缩减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车辆全部损失特约条款:
投保了本特约条款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损失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教练车特约条款:
本条款适用于尚未取得合法驾驶证、但已办理合法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的专用教练车。
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本条款适用于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
保险车辆发生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损失达到换件材料价格20%以上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但发动机、车身、车架以及国内无法购置到的配件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约定范围。
保险金额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整车更换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6个月之内。
本特约条款不适用于贷款所购的机动车辆、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辆、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辆。
代步车费用特约条款:
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或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家庭自用车或非营业用、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毁,或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日赔偿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11、保险费小计:
填写各险别实收保费之和。
各险别实收保费计算方法详见“保险费计算”章节。
(六)保险费合计=强制险保费小计+商业险保费小计
(七)特别约定
1、分期交费约定:
对于投保人要求分期交费的,要在特别约定中注明交费期数、每期交费时间及交费金额、违约责任等。
2、新增设备约定:
新增设备指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设备和装置。
如投保人要求投保新增设备,需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投保新增设备,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3、无正式号牌的车辆投保盗抢险的,在注明:
附加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4、其他特别约定。
(八)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当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九)投保人签名/盖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保险人义务)明白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名/盖章”处签名或盖章。
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十)验车验证情况:
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代理人员)根据验车、验证情况选择,并在“查验人员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在时间处填写验车、验证时间。
(十一)初审情况
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填写。
“业务来源”指此单业务来自何种渠道。
业务来源为“专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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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教材 机动车辆 承保 实务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