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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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
14.28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
委托安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安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塔式起重机》(GB/T503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党建企业文化标准化管理手册》(第三版)(XXXXXX公司)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约:
万㎡,建筑高度:
米。
二、租赁塔式起重机情况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提供本合同中满足甲方需要且具有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JGJ332-2014)的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二)乙方负责办理政府部门规定的验收手续,并提供《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相关资料。
(三)乙方负责向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报检,合格后参与使用单位、出租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四)租赁塔式起重机具体情况
制造厂家
规格型号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
起重臂工作半径(米)
标准高度(米)
总高度(米)
附墙装置(道)
设备价值
(万元)
最大起重量(t)
智能监控器
备注
第二条、合同价款的组成及支付方式
一、塔式起重机进出场费及安装、拆卸费用:
元/台(含安装、拆卸、附墙、爬升(降)、基础预理部件预埋地脚螺栓、预埋支腿、20吨汽车吊、人工、检测、运输等费用)。
二、附着装置安装人工费:
元/套,拆卸人工费:
元/套,标准节爬升(降)安装每节人工费元。
三、进出场费与安装、拆卸费用、附着装置安装、拆卸人工费、标准节爬升(降)安装人工费的支付方式;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拆卸完毕全部离场后日内支付%。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进出场的道路场地清障,按乙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基础施工图、技术说明和要求施工制作塔式起重机基础。
对其制作的塔式起重机基础安全负责。
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总包管理的职责。
二、提供基础隐蔽记录(基础隐蔽图、开挖记录、地质承受荷载情况、基础尺寸)、混凝土试压报告、钢筋合格证复印件、标明塔式起重机定位位置的施工平面布置图、立面图。
三、提供设备专用、安全工作电压为380±5V的电源,配置合格的专用开关箱一个;开关箱接至塔式起重机基础位置。
组织乙方、监理对塔式起重机基础进行验收。
四、负责处理好周边关系,设置安装安全警戒,解决好进出场道路的畅通,周边无障碍,为乙方完成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对塔式起重机安装、爬升(降)、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
六、在乙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在特检所检验合格后,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七、为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标准和规程进行调试。
甲方负责提供调试所需的重物以及提供调试所需的人工。
八、甲方负责协调附着、爬升(降)加节与施工的矛盾、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对塔式起重机附墙装置安装、标准节的爬升(降)全过程进行监督。
九、塔式起重机拆卸时,甲方负责对乙方编制的《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备案。
提供塔式起重机拆卸场地,设置拆卸安全警戒,解决好进出场道路的畅通,周边无障碍,为乙方完成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对塔式起重机拆卸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操作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
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塔式起重机的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的性能条件,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乙方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请甲方、监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应提供编制的《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司索信号工证件给甲方、监理进行审核、批准。
四、乙方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不得安装: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6、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批次的标准节不得混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标准节不得使用。
乙方承担因塔式起重机自身及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有权对甲方的不合理指令拒绝执行,甲方不得就此原因给予乙方任何罚款。
五、乙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安装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请监理、甲方审核、批准实施,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装订。
提供塔式起重机制造厂家编制的基础施工图、技术说明。
提供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基础预埋件。
按照使用说明书与相关规范要求负责安装预埋塔式起重机基础部件和防雷接地装置。
参与塔式起重机基础的验收。
六、乙方负责实施塔式起重机进场运输、安装、拆卸、调试、爬升(降)、附着加节、拆卸运输出场等工作,负责办理政府部门规定的验收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安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七、乙方负责安排塔式起重机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安拆人员名,承诺所有上岗人员均有良好的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和作业经验,严格按照《贵州建工集团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觉遵守贵州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
负责缴纳安拆作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
八、乙方保证上岗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矫正视力不低于5.0,没有色盲、听觉障碍、心脏病、贫血、美尼尔症、癫痫、眩晕、突发性昏厥、断指等妨碍起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九、乙方保证所有上岗人员均接受专门安全操作知识培训,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场前将上岗证原件和上岗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报甲方设备管理人员,经甲方进行安全教育和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人员合格进场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如不得不更换,应提前向甲方项目设备管理人员申请,并将拟进场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和上岗证件(加盖乙方公章)交甲方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十、在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乙方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塔式起重机的安装、爬升(降)、做好安全保护装置(限制器、限位器)和智能监控器的调试。
组织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并接受甲方对作业过程的监督。
制定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签字、盖章及所有文字要求字迹清晰):
(1)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2)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记录;(3)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十一、在塔式起重机调试阶段,乙方应按照塔式起重机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好安全保护装置限制器和限位器。
按照智能监控器的安装要求安装好安全保护装置限制器和限位器。
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调试吊重。
根据周围障碍物调试塔式起重机智能监控器。
十二、乙方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塔式起重机附墙装置安装、标准节爬升(降)安装工程。
严格按照制造厂家使用说明书、《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附着撑杆布置形式及尺寸进行塔式起重机附墙装置安装,不可盲目自行制作处理并做好升(降)节的验收和记录。
严格按照制造厂家使用说明书、《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标准节的爬升(降)。
组织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并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三、塔式起重机拆卸时,乙方应在拆卸作业前编制完成《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请甲方、监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塔式起重机拆卸前,组织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
制定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安装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人内,接受甲方对作业过程的监督,对甲方设备管理人员的正确指令不得违反。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百分之一。
二、甲方如逾期不返还租赁的塔式起重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如甲方存在转让、或将塔式起重机变卖、抵押等行为,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塔式起重机外,甲方还应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乙方不能按甲方通知按时进场安装塔式起重机或及时拆卸塔式起重机,按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因第三人对租赁物(塔式起重机)提出权利请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赔偿范围除包括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包括甲方由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六、乙方如有下列行为,自愿接受甲方的相应处罚:
1、如乙方拒绝服从甲方设备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安排指挥,项目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反映到项目经理部,并对乙方处以元/次的罚款。
2、如乙方拒绝更换不合格安拆作业人员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元/天/人的罚款(所谓不合格指有安拆证,但经验不足,对塔式起重机安拆程序不清楚,存在安全隐患,安拆效率不高的安拆人员)。
3、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必须有操作和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必须确认吊物的安全状态,操作人员必须听到专职指挥人员的指挥才能进行操作,否则将给予元/次的处罚。
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所有罚款,应在罚款前书面通知乙方相关人员,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的合理罚款,甲方可保留相关证据并在当月的的结算额中扣除罚款金额。
第六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故终止合同需要经双方协商妥善解决。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和政府行为。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合同的有效文件解释顺序为补充合同、本合同。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本合同及《总分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协议书》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两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在合同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五、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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