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法律简述.docx
- 文档编号:26374234
- 上传时间:2023-06-18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4.59KB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docx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患纠纷法律简述.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一、引言
近年来,医患冲突不断,暴力伤医事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
医患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非常和谐的状态,古有医者悬壶济世,医生视治病救人为自己的天职,视救死扶伤为最崇高的职业,不计较病人酬谢多寡,病人视医者为自己健康和生命的保护神,彼此之间建立了一种信赖的关系,相互之间都以对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追求。
医生把病患的康复视为对自己最大的犒赏,病人从不怀疑医生的高尚情操,医患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利益冲突。
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巨大变迁,医患关系也开始发生着很大变化。
首先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和期望,而医疗保健服务行业日益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需要强大的经济支撑,医生也更加重视自身的经济收入,医疗保健服务开始带有盈利色彩,医患之间传统的共同利益慢慢淡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以及医生自身追求经济利益与追求职业崇高感之间的冲突,成为医患关系冲突的两个方面。
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之前,国家财政充当了医患之间利益冲突的“缓冲板”,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公费医疗以及劳保医疗制度扶持医疗行业,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较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利用市场机制对医院的补给进行自我扩充,国家抽出了医患关系的“缓冲板”,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被医疗保险制度所替代,医疗费用的支付直接与患者个人负担挂钩,医疗费用直接成为居民的一项重要支出。
不仅如此,医疗新技术、贵重药物的广泛使用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直线上涨,“看病贵”的呼声日益高涨。
当然对于患者而言,多数情况下最注重健康利益,只要疾病得到治愈或者症状得到缓解,即使花费大量的医疗费也是能够接受的,一般不会导致恶性医患冲突。
但是,少数时候,当患者花费了巨额的金钱却没能得到期盼的疗效时,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就会浮现出来,若这种冲突得不到及时疏导和解决,就可能酿成“暴力伤医”、“医闹”等恶性事件。
本文主要对我国现有医患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首先对医患纠纷进行概念解析,将医患纠纷进行分类,分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分析医疗纠纷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其次从行政、民事法律部门规定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展开论述,行政法律部门内重点讨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事故鉴定等内容,民事法律部门重点讨论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医疗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的竞合等内容。
二、医患纠纷概述
1、医患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指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
具体到医患纠纷是指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因医疗过失或者医疗服务而引起的纠纷。
医患纠纷具有一定的复合性,它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应的医患纠纷也可能出现多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如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2、我国医患纠纷的分类
我国医患纠纷可以简单分为两大类:
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医患纠纷。
A、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确定的医疗过失纠纷。
在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如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疑似医疗过失纠纷。
由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疗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损害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医方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程度需要进一步的鉴定与确认。
B、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有四种基本形式:
一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发泄情绪型纠纷。
不存在医疗过失等问题,纯属于患者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从而把不满情绪发泄到医方身上,如当前社会频发的“医闹”、“暴力伤医”等事件;二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医患之间因人际关系矛盾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医疗费用纠纷。
患者与医方就医疗费用发生的纠纷;四是人格利益侵权纠纷。
与患者健康无关的其他权益纠纷,如医方侵犯了患者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利益,医方对脱离患者身体的组织器官的无权处分等。
3、医患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
导致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有许多种,简单归纳主要有以下:
一是政府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导致医患双方纠纷利益冲突加剧,国家将医疗机构慢慢推向市场,利用市场经济对医疗机构进行自我扩充和补给,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居民自身负担的医疗费支出直线增加,少数时候,当患者花费了巨额的金钱却没能得到期盼的疗效时,经济利益冲突就会浮现出。
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对一些医患矛盾大肆渲染,加剧医患双方的紧张感,导致医患之间的信任缺失。
二是医院方面的原因。
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医院高负荷运转,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大城市的医院密集程度和拥有的高端服务设备数量已经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广大农村地区却又回到了缺医少药的状态。
与此同时,即使是同一所城市,知名度高的三甲医院门庭若市、人满为患,医生都是在满负荷运转,而一些等级略低的医院或者社区医院则是门可罗雀。
医生工作量的巨大,无论是由于责任心的缺失,还是由于疲惫,抑或是疏忽导致的医疗失误也就在所难免,医患纠纷出现频率就会增大。
另外,医务工作人员是一种高投入、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这必伴随高回报、高报酬,这也切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但是现实中,在卫生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一种不公平现象,医师和卫计人员报酬较低。
三是医疗行为和医疗模式的原因。
尤其是西医的身体检查、手术、注射等治疗手段本身会然患者感到医生对自己身心的侵入,这种入侵会本能的产生恐惧、无助和排斥,如果治疗成功了,这些不快会被成功的治愈抵销,但是一旦医治失败,则会使不快与后遗症产生叠加效应,在诊疗过程中,大量现代化的医疗器械加入使医方更多的依赖仪器检测结果而忽视对患者自身的人文关怀,传统的望、闻、问、切、触、叩等基本检测手段逐渐淡化,这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医患双方交流、沟通日趋减少,医患关系日趋冷漠,为特定条件下的纠纷发生埋下伏笔。
四是医生方面的原因。
医患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
这里固然有部分医务人员工作量大、无暇做细致工作,但确实有部分医务人员医德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服务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病人缺乏尊重,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工作责任心差,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在病人之间不负责任的讨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吃拿卡要尚未杜绝等等。
另外,医患纠纷产生最主要的一个愿意其实就是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包括沟通渠道不通畅、沟通方式其当等。
据统计,80%的医患纠纷是因为沟通不到位引起的。
例如:
因为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在一起,切除手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强行分离可能会损伤脾门处的静脉和动脉血管,而切除脾脏对降低手术风险具有重大帮助,如果在手术之前,医护人员没有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虽然医护人员是在为患者考虑,但最终,极有可能得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因为患者脾脏切除引起的免疫力下降并丧失劳动能力引起医患纠纷。
五是患者方面的原因。
医学知识繁杂如海,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方可对疾病预防和治疗有一定的认识,医学不是万能的,现有的医学技术并不能让所有疾病都能药到病除。
很多时候,患者对疾病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基于对医疗机构强大的治愈能力的信任和期望值,患者在初期一般都是讳疾忌医,有病硬撑,延误治疗,等到医院诊疗效果不佳时,就责怪医方没本事,基于对疾病的恐惧和自身身体的不适,希望到了医院就要药到病除,须知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治疗时间长了,就有急躁心理。
除此之外,就医初期常常处于火捻子状态,而当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痛得到一定的缓解之后,又反过来对医方产生过度依赖,不愿转诊、不愿出院,这又产生新的矛盾。
4、医患纠纷中的医疗纠纷
前文讲到,医患纠纷有两大类(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医患纠纷)、六小类(确定的医疗过失纠纷、疑似医疗过失纠纷、排除医疗过失,发泄情绪型纠纷、人际关系矛盾纠纷、医疗费用纠纷、人格利益侵权纠纷),六小类中的前两类因为涉及到医方的具体的医疗活动(例如诊断、手术、注射、放射等),所以也可以称为医疗纠纷,后四类因为与医疗活动无关(缴纳医疗费、医闹、暴力伤医、人格权侵权等),故概括称之为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属于医患纠纷的一种。
医患纠纷反应在法律体系中,是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责任纠纷或者侵权责任纠纷。
后文将详细叙述两种责任形态。
何为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
本文重点讨论医疗纠纷的意义在于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与医方在具体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有关,当符合医疗事故赔偿条件时,医方需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责任。
5、医患纠纷中的医疗服务合同概念、主体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讨论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的意义在于部分学者认为当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患方选择医疗合同违约责任胜诉率较高。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方达成的或者依法构成事实上的以治疗疾病、健康检查、改善生活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契约。
广义的医疗合同不仅包括处理医疗事务的委任关系,还包括买卖、租赁、雇佣、赠与等关系,即医疗合同是一种综合性的契约,对医疗合同进行广义的定义意义在于有助于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
例如:
今年来媒体曝光的医院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关于医疗器械和药品造成患者损害责任应当追究销售者和制造者的产品责任,可以归类到消费法律关系,医患双方不存在委任契约关系,只有医疗事务的处理(如诊断、治疗、手术)才属于委任契约,故对医疗事务的处理不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而因为药品、医疗器械损害的可以适用上述罚则。
狭义的医疗服务合同主要有几类:
一是一般诊疗合同。
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这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医疗合同;二是健康检查合同。
三是特殊诊疗合同。
患者本身并无健康上的障碍,而是出于改善生活质量为目的接受医疗服务的合同,如医疗美容合同、变性手术等。
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是医患双方自愿达成,但在特殊情况下,医方出于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的要求,虽未经患方同意进行诊疗,由于医方收治理由合法,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内容,故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实施诊疗的主体和接受诊疗的主体,考察医疗服务合同主体的意义在于,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发生诉讼时,可以准确判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其实不尽然,医疗纠纷的主体应当是医方和患方。
医方包括两类:
一是取得医师资格与行医执照而自己从事医疗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开业医生;二是医院。
患方较为复杂,分为五种情况:
一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且神志清醒,此时患者本人是患方;二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神志不清,此时根据护送人员不同来确定,如果护送人员是配偶,则配偶代替患者与医院签订了医疗合同,患者本人是患方,如果护送人是患者父母、同居姐妹兄弟,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侵权还是本人为患方,如果护送人员是其他第三人,除第三人有特别明示愿意成立合同外,不宜认定该第三人为医疗合同当事人,患者与医院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患者意识情形后承认医院的无因管理,则患者与医方回溯的成立医疗合同,患者与医院成立医疗合同。
三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是治疗过程中丧失意识的情形。
患者还是合同的患方;四是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其法定代理人是合同的患方当事人,此时医疗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五是患者是未成年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时要考察其就医范畴是否符合其行为能力范围。
重点讨论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双方的义务,法官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套用归责原则可以作为评判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主要有:
第一,医方权利。
请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独立自主诊治权,强制权(针对一些传染病患者享有强制治疗的权利)
第二,医方义务。
A、合理诊治护理义务。
运用医学知识和技
术诊断患者的病因,并施以适当的治疗,医方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应当符合保障病人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而又必须的治疗方法,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和警示。
医方提供的诊疗服务受现有医学水平限制而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及患者人身安全的,应当依据制度规定报告并及时告知患者,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医方不得违反法律实施医疗行为,并且除必须并已经被患者同意外,不得采取可能危害患者的治疗方法,医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等职业道德,诊疗护理服务应当适当,既要有利于患者的身体健康,又要尽量为患者的经济利益考虑,严禁开具超出病情需要的大处方以谋取利益(这里强调私人诊所),提供给患方的有关病情、疗效等信息要真实,执行治疗方案要按照计划和医嘱进行。
医方履行诊疗义务,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当高度注意自己的职责是否到位,时刻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B、制作和保存病例的义务。
医方制作病例要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涂改、篡改、修改(治疗过程中书写有误是允许修改的,但是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是严禁修改病例的),病例不得遗失、毁损。
C、转诊义务。
当患者出现疾病属于医方专业领域之外、医方对患者诊疗能力不充分或者不具备、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转诊发生非常明显的诊疗效果等情形时,医方负有转诊患者的义务,包括转院、转科、换医生和提供前期医疗资料。
D、告知义务。
医方对患者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随的危险等事项加以告知的义务,当然,一般的不会产生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检查、注射、用药等,无须特别说明,另外当说明义务和诊疗义务相违背的情况下,医师也可以不履行说明义务,有以下几种情形:
当做出说明义务可能会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紧急状态下,患者需要抢救。
E、保护义务。
患者处于自我感觉良好或者经济方面的原因要求出院的,医方有义务根据患者病情实事求是的决定是否终止诊疗护理义务,保护患者在医方治疗期间的安全,如保持院内地面干净整洁,防止滑倒,隔离传染病患者,防止被其他患者被传染。
F、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患者由医方的诊疗转为疗养阶段时,医方为使其医疗服务获得满意的效果,要将药品的服用方法、饮食习惯的禁忌以及治愈后的注意事项等告知患者,使患者能够了解和遵循。
G、保密义务。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可能会了解知晓患者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如通过问诊,知悉疾病的起因、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对患者体检时,可接触和发现其身体的隐私部位和病例状态,对患者的血液、组织和器官进行检验,可能发现某些隐私,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情况都可能成为隐私,医方对上述患者的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患方权利。
诊治权、知情权、决定权、费用了解权
第四,患方义务。
A、配合医方诊疗的义务。
医院的诊治效果取决于医患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患者除了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医院接受治疗外,还应在治疗期间遵循医嘱,患者要如实陈述和听从指导,患者求诊时,应该主动向医师介绍病情、病史,在住院期间,应主动陈述病态和异常情况,对医师询问病状、痛感、病史、家庭生活等有关影响患者身体健康的情况时要如实回答,以便于医师全面了解,及时制定和调整诊疗方案,如果是由于患者的错误陈述导致医方判断错误,且医方无过错的,医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在治疗期间,患者要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按时打针吃药、正常起居饮食,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的使用治疗方法。
B、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C、其他特约义务。
在本文第四章中将详细叙述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医患纠纷涉及的部分行政法律规制
1、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36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过失行为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还应当组织调查,判定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产生争议后,患方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将相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文详细叙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是法院审理医患纠纷的前置程序。
从这里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医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外医患方也可以共同委托鉴定,单方不得委托。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后,要对鉴定组织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
经过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的依据。
当事人对技术鉴定有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医学会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要求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居中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应当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调解成功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医患双方都应当切实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调解,可以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问题。
2、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医学是一门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学问,要明确、科学、合理的判定医患之间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着以及责任大小等事项,必须依赖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
因此,医疗事故计算鉴定及其鉴定结论在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案件时,多数时候需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技术鉴定是指各级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患双方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侵害和不良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独立的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的专业性活动。
简而言之,就是医患纠纷对医疗事故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此时由第三方对医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其成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相对于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相比,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更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有三级,分别是:
第一级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类似于襄阳市医学会;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类似于湖北省医学会,这里需要说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共同委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提起必须由医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或者职权提起;第三级是中华医学会,有需要时组织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鉴定工作。
医学会中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参与具体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第一合议制原则。
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织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过半数通过;
第二回避原则。
第三独立鉴定原则。
第四是病情紧急原则。
部分患者属于病情严重,且危急生命需要医护人员立即采取紧急诊疗措施,此时医护人员所能达到的注意义务与通常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注意义务是有区别的。
在此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当以保存患者生命为其诊疗活动的主要目标,如果因此可能对患者其它权益或者肢体、脏器完整性有所忽略或者减损,甚至出现一些诊疗行为差错,鉴定时可以适当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医护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医学技术有限原则。
现代医学技术还处于经验医学状态,在临床诊断活动中尚存在许多具有不确定性、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允许医护人员依据医学理论、学说或者个人的从业经验对临床治疗方案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鉴定时,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过失时,应当考虑这一点。
此外,对于出现的一些罕见疾病或者医治疾病的未知领域,鉴定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医疗尝试的情形。
最后,还要结合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医疗技术水准、受鉴定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以及区域性医疗水平进行鉴定。
四、医患纠纷涉及的部分民事法律规制
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如果违反了注意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那么其在构成医疗合同违约的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人格权益,构成侵权。
因医院的某些违约行为导致对患者人身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侵害,通常被认为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二者出现竞合。
此时,患者可以以医方违反医患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医方侵犯患者人格权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权利主张方法,利弊何在?
1、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前文详细叙述了医疗合同的定义、分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本节题目,医疗违约责任是指发生医疗合同违约情形并产生了损害后果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违约行为。
患者一方最主要的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方诊疗,(详见上文患方义务),患者是否违约十分明显,这里不做讨论,重点讨论判断医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简单来讲,在医疗合同中,医方没有尽到其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即可判断为其有违约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违反诊断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
不进行问诊,或者问诊程度不够、问诊的内容不适当等,误诊,将某种病变误诊为其他病变,将此病真误诊为另一种病症,将重症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无任何疾病状态误诊为有一定症状,病变之认识、预测有误,症状之态样、部位等有误,诊断不及时等,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发现病症,以至于延迟治疗,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B、违反医疗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
主要包括违反手术、注射、麻醉、抽血输血、放射等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术前判断失误,延迟进行手术或者过早进行手术,进行了不必要的手术,术中判断失误,手术部位选择错误,违反手术操作原则,术后管理失误,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术后不认真观察病人,不认真记录病情变化,导致严重后果。
第二,医疗损害事实。
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一般的合同违约案件中,只需要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违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纠纷 法律 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