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专业基础实务初级助理园林工程师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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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专业基础实务初级助理园林工程师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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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专业基础实务初级助理园林工程师复习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
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
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
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5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
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
作业方案。
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
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
伐。
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
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
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
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植物学
1.植物界的主要分类单位:
界、门、纲、目、科、属、种。
2.根据植物体形态构造表现的原始与进化把植物界分为低等植物和高等植物。
3.低等植物:
结构简单,是单细胞的,或者
是多细胞的丝状体或叶状体,分枝或不分枝,没有根茎叶的分化,生殖器官是单细胞的,不形成胚。
分为:
藻类、菌类、地衣。
4.高等植物:
具有明显的世代交替,即有性世代(配子体)和无性世代(孢子体)成有规律的交替出现,生殖器官由多细胞构成,包括:
苔藓植物、蕨类植物、种子植物。
5.种子植物:
用种子来繁殖,种子是由胚珠发育来得,根据种子是否有果皮包被,可分为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
6.植物细胞:
是生命结构的单位,是生命结构中的一个形态学单位和生理学单位,又是生物个体发育和系统发育的基础,是生物结构、功能、和遗传变异的基本单位。
7.植物组织:
通常将在个体发育中来源相同、功能相同、形态构造相似的细胞群称为组织。
8.植物的六种基本类群:
根据植物体形态构造表现的原始与进化把植物界划分为低等植物和高等植物;根据植物体成丝状体或具茎叶分化而分为原植体植物和茎叶植物;根据植物是否具有维管系统分为维管植物和无维管植物;根据植物是否形成胚分为有胚植物和无胚植物;根据用种子繁殖还是用孢子繁殖分为种子植物和孢子植物;根据是否形成花而分为显花植物和隐花植物。
9.植物细胞的基本结构:
10、植物组织的六种类型及功能
分生组织:
构成该组织的细胞具有分裂机能,直接关系到植物的生长和发育。
薄壁组织:
由生活的薄壁细胞组成,主要与植物的营养有关,具有同化、贮藏、吸收、和通气等机能。
保护组织:
分布于植物体各器官的表面,是由一层或数层细胞组成的,主要功能是控制蒸腾,防止水分过度丧失,防止机械损伤和避免其他生物的侵害。
疏导组织:
是运输植物体内的水分和营养物质,即把根部吸收的水分和无机盐类以及叶中制造的有机物质输送到植物体的其他各部分。
机械组织:
主要起机械支持作用。
分泌组织:
在植物的体内或表面,具有分泌精油、树脂、乳汁、蜜汁、粘液等分泌物的细胞活细胞群,叫做分泌组织。
11、植物的命名方法:
以双名法命名,是从两个拉丁词或拉丁化的词给每种植物命名,第一个字是属名,用名词(第一个字母要大写),第二个字是种加词,一般用形容词,少数为名词(第一个字母要小写),由此共同组成国际通用的植物的科学名及学名,一个完全的学名还要在种名后附以命名人的姓氏缩写,完整的学名应为:
属名+种加词+命名人。
12、种子植物一般具有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六种器官,其中具有营养功能的为营养器官,包括根、茎、叶;具生殖功能的为生殖器官,包括花、果实和种子。
13、种子:
种子一般由种皮、胚和胚乳组成。
种子萌发具备三个条件:
充足的水分、适宜的温度、充足的氧气
14、幼苗:
幼苗出土后,在形态上具有一般植物所具有的三种主要营养器官——根、茎、叶。
在子叶与胚芽长出的第一片真叶之间的部分,称为上胚轴;子叶与初生根之间的部分,称胚轴或称下胚轴。
子叶出土的幼苗:
种子萌发时,胚轴迅速生长,从而把子叶、上胚轴和胚芽推出土面。
大多数裸子植物和双子叶植物都属这种类型。
宜浅播覆土。
子叶留土的幼苗:
种子萌发时,胚轴不发育,或不伸长,只是上胚轴和胚芽迅速生长,子叶始终留在土壤中,一部分双子叶植物及大部分单子叶植物都属这种类型。
幼苗的识别主要根据子叶和初生叶的形态特征。
15、根:
它的主要功能是:
吸收土壤中的水分及溶于水中的无机盐类。
具有合成的功能。
16、直根系:
主根发达,能明显分出主根和侧根。
大部分双子叶植物和裸子植物的根系都属此种类型。
如麻栎、马尾松。
17、须根系:
主根不发达或早期停止生长,呈丛生状态。
如竹子、棕榈。
18、茎:
的主要功能是运输和支持,枝条上着生叶的部位叫节,相邻两节间的无叶部分叫节间,叶片与枝条间的夹角叫叶腋。
19、叶:
主要功能是进行光合作用、蒸腾作用和气体交换,叶子分为叶片、叶柄、叶托三部分。
20、花:
通常由花柄、花托、花萼、花冠、雄蕊群和雌蕊群六部分,雌蕊分为柱头、花柱和子房三个部分,子房外层是子房壁、中空的部分是子房室或称心室,心室内有胚珠,着生在胎座上。
花是被子植物的重要特征之一,被子植物复杂的生殖过程是从花的形成和开放开始的。
21、果实:
子房发育成果实,胚珠发育成种子,果实是由外果皮、中果皮、内果皮、种子和果柄。
四、
1、生态学:
是研究生物与周围环境和无机环境相互关系及机理的科学。
2、现代生态学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现在)以人类生存环境为中心。
3、生态因子:
是指环境中对生物生长、发育、生殖、行为和分布有直接或间接作用的环境要素
4、种群:
是占据特定空间(地理位置)的同种有机体的集合群。
5、种群生态学:
研究同种生物个体群数量动态、特性分化及其发生发展的科学。
6、生物群落的基本特征
(1)群落中的所有物种在生态上有相关性
(2)群落与环境不可分割性
(3)群落中各物种的重要性有各异性
(4)群落有其空间和时间上的结构
(5)群落结构的松散性和边界模糊性
7、生态系统的科学定义为:
生态系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生物和非生物的成分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统一体,构成一个生态学的功能复合体。
8、生态系统的结构:
非生物、生物部分
9、食物链(foodchains)定义:
食物链是指初级生产者获得光能后制造的食物供给各级消费者形成以食物营养为中心的链索关系。
类型:
掠食链、寄生链、腐生链
生态金字塔类型:
数量金字塔、生物量金字塔、能量金字塔
生态效率:
在生态系统食物链的不同点上,能量之间的百分比率。
特指某一营养级的能量输出和输入间的比率。
他感:
由生物体分泌到体外的化学物质对别种或本种其他个体发生影响的现象。
他感作用在群落中的作用对种群在群落中形成——干扰邻近植物的生长,保持种群地位。
在群落演替中的作用——“自毒”使本身衰退,加速更新演替;干扰邻近及入侵物种,保持自身优势地位,保持群落的正常运作。
他感作用在农林业中的作用防止经济作物“自毒”衰退,保持高产。
“以草治草”、“以草治虫”,并合成他感化学活性物质,选择新一代无污染农药。
演替:
是指一个生物群落被另一个生物群落所代替的过程。
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的特点
①生态系统中能量形成的转换完全符合热力学第一定律(能量转化和守恒)。
系统能量增加,环境能量减少,但总能量不变。
②能量沿着食物链方向流动,在其流动时,生物中的能量由于各个营养级生物维持自身生命消耗而逐级减少,估计每经一个营养级的剩余能量为原有能量的十分之一左右,其余的都消耗了。
③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单向、非循环的,它只能一次流过生态系统,单程前进,决不可逆。
(热力学第二定律)
10、现代生态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目前生态学的研究已提高到生态系统水平上,而不只是研究个体、种群或群落。
森林生态学首先应讨论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因为系统整体规定着各生物和非生物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个体、种群、或群落都不应脱离系统整体,生态系统的概念应贯穿在生态学各个层次和水平之中。
11、植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基本规律:
环境中的生态因子对植物的生长发育有着很大的影响,太阳辐射对于绿色植物作为能量来源,还对植物的生理活动、形态结构、生长发育、昼夜和季节活动方式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同时植被和环境吸收的太阳辐射会转变为热能,温度对植物的生长发育和产量都有着明显的影响,水分是构成植物体的主要因素之一,植物的生命活动需要水,水是光和作用的原料,而植物还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作用,土壤则是植物生长的物质基础,同时植物还有利于土壤的保持,风对植物有着重要的生态影响,同时植物又能降低风速,固定流沙,因此植物与环境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的。
12、生态对策的类型及特点:
1)K对策和R对策;K对策种的特征是个体大、寿命长,低的补充量和低的死亡率,高的竞争力以及对每个后代的巨大“投资“。
R对策者个体小,寿命低,在裸地生境具有很强的占有能力,对后代的投资不注重质量,更多的是考虑其数量。
2)繁殖对策:
植物为了保证种子的扩散同样必须消耗能量,同时他们的数量、体积的大小及扩散的潜能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3)生长对策。
13、他感作用及其生态意义:
他感;由生物体分泌到体外的化学物质对别种或本种其他个体发生影响的现象。
他感作用在群落中的作用,对种群在群落中形成——干扰邻近植物的生长,保持种群地位。
在群落演替中的作用——“自毒”使本身衰退,加速更新演替;干扰邻近及入侵物种,保持自身优势地位,保持群落的正常运作。
他感作用在农林业中的作用,防止经济作物“自毒”衰退,保持高产。
14、物种多样性指数的计算与掌握:
辛普森指数:
D是多样性指数,S是种的总数,Pi是样本中属于i种所占的比例,香农—威纳指数:
H’是指数,S是种的总数,Pi是属于i种的所有个体的比重,而log2Pi是该比例以2为底的对数。
15、岛屿生态理论在自然保护中的意义:
这里所指的岛屿,既指海洋中的岛,也指处于一般圣经中的特殊生境以及被其他植被包围着的特殊的植被,大量观察说明,岛的生物种的数目决定与岛的大小,并且其关系是比较恒定的。
关于究竟多大面积才能维持某一既定水平的种多样性,这在自然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随着大面积的森林被采伐,剩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等,就成为各种无林地中的岛,如果这些岛太小,就可能不适合很多动物种或植物种的生存,因而过不了多久就会使许多种丧失,为了保存一定既定水平的种或者某种群落,在设计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中,最根本的问题是要确定为达到上述目的所需要的最低临界面积。
16、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及各成分的功能:
生态系统是由生物和非生物构成,生物成分分为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三部分,生产者利用太阳能把简单的无机物制造成有机物质,消费者主要是各种动物,以植物或其他动物为食。
分解者指细菌和真菌,它是以死的动、植物为食,可将复杂的有机物质分解成为简单的无机物质,被生产者所利用。
非生物环境,主要指光、热、大气、水、土岩石及死地有机物质等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
17、举例说明食物网复杂性与生态稳定性的关系:
例如森林内一些昆虫限于某种食物才能生存,平时昆虫和食物供应是平衡的,假如有某种原因(如雨量减少),所需食物产量减低,只能维持少数昆虫的生存,原有昆虫数量与食物供应就处于不平衡状态,这样昆虫的种群量就必须加以调整,以适应食物供应的不足,直到昆虫的数量与食物供应相适应,又达到新的平衡为止,森林里物种多样性的存在,有着复杂的食物捕食和被捕食的网络系统,当森林中一种虫害大量发生的时候,它就会被其天敌所控制,所以系统内各成分总是趋向于相互协调的稳定态。
17、生态系统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生态系统中物质与能量流动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密不可分的。
但能量在生态系统中是被消耗、单向循环(流动),不可逆的。
而物质循环是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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