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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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临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草案)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事件分级6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9
2.1 组织指挥机构9
2.2组织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职责12
2.3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15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16
3.1 预防16
3.2 预警18
3.3信息报告与通报22
4 应急响应24
4.1 分级响应24
4.2 响应措施27
4.3响应终止30
5后期处置31
5.1损害评估31
5.2调查处理31
5.3善后处置31
5.4保险31
6 应急保障32
6.1 队伍保障32
6.2 资金保障32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33
6.4 应急车辆保障33
6.5 通信保障33
6.6技术保障33
6.7应急资源的管理34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34
7附则35
7.1预案管理与修订35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35
7.3 预案解释36
7.4 预案实施时间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临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聊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清市境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临清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和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6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发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临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
临清市市长
副指挥长:
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以下简称:
临清市分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聊城市交警支队临清市大队(以下简称:
市交警大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市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临清市分局,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修订临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
负责协调联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1.3现场指挥机构
临清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
由临清市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难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
由临清市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临清市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临清市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
由市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临清市分局等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临清市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并视情况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2.2 组织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临清市分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和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市发改局:
根据应急救援物资调拨指令,积极配合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相关救援物资的调拨工作。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维护应急救援时事发地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和维护社会秩序;参与一般、较大、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交警大队:
负责维护应急救援时事发地交通秩序;进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
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住建局:
负责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
负责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城区市政管线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区燃气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
协调运输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运力,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指导公共交通运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便捷安全出行。
市水利局:
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区等供水安全正常运行,指导城区饮用水及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湖库跨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负责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林地、野外的野生陆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障供应。
市卫健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
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市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应急局:
负责配合市环境应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应急现场消防工作,参与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市地震监测中心:
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
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市供电公司:
负责所管辖区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各基础通信运营商负责应急工作通信保障。
2.3 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负责从山东省、聊城市科研单位和相关部门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管理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辐射环境管理专家、环境评估专家、卫生防护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等组成专家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1.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临清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传报。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临清市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临清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
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临清市人民政府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者和相邻县、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临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判相关信息后,向聊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临清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县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Ⅲ级预警标准时,由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Ⅰ级预警标准时,聊城市人民政府将事件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
建立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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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清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