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自动化子站通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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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自动化子站通用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 号
1
配电自动化子站
1107002-0000-01
配电自动化子站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中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环境温度、湿度、海拔高度、耐受地震能力、用途和安装方式等要求。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表格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表”、“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对扩建工程,如有需要,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6.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目 次
配电自动化子站采购标准规范使用说明3
1 总则5
1.1 引言5
1.2 供方职责5
2 技术规范要求5
2.1 规范性引用文件5
2.2 使用环境条件6
2.3 装置额定参数6
2.4 装置功率功耗7
2.5 配电自动化子站技术要求7
2.6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7
3 试验7
3.1 试验要求7
3.2 电气性能试验8
3.3 现场试验8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8
4.1 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8
4.2 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8
4.3 供确认的图纸8
4.4 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8
4.5 其他资料和说明书8
4.6 卖方提供的数据9
4.7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9
4.8 设计联络会议9
4.9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9
4.10 质量保证9
4.11 项目管理10
4.12 现场服务10
4.13 售后服务10
4.1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仪器10
1 总则
1.1 引言
提供设备的厂家、投标企业应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宜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提供的子站设备应在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型式试验和动模试验。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有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应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1.1.1 本提出了配电自动化子站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 本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报价书中以“对的意见和同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 本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 本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下列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此内容:
1)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2)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3)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4)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5)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6)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7)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8)如标准、规范与本标书的技术规范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9)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0)现场服务。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规范性引用文件
装置至少应满足最新版本的表1所列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表1所列规范和标准。
表1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号
标 准 名 称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17626.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抗扰度试验总论
GB/T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表1(续)
标准号
标 准 名 称
GB/T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工频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0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阻尼振荡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T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13729
远动终端设备
DL/T721
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
DL/T634.5101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
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
DL/T634.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
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
DL/T814
配电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
Q/GDW328
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
生配电[2009]196号
配电自动化试点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2.2 使用环境条件
2.2.1 工作场所环境温度和湿度分级见表2。
表2 工作场所环境温度和湿度分级
级别
温度
湿度
范围
℃
最大变化率
℃/min
相对湿度
%
最大绝对湿度
g/m3
C0
-5~+45
0.5
5~95
29
C1
-25~+55
0.5
10~100
29
C2
-40~+70
1
10~100
35
CX
特定
注 CX级别根据需要由用户和厂家协商确定。
2.2.2 大气压力:
70kPa~106kPa。
2.3 装置额定参数
2.3.1 通信汇集型配电子站
额定直流电源:
220V/110V/48V,允许偏差-20%~+15%。
额定交流电源:
220V/100V,允许偏差-20%~+20%。
交流电源额定频率:
50Hz,允许偏差-5%~+5%。
2.3.1 监控功能型配电子站
额定直流电源:
220V/110V,允许偏差-20%~+15%。
额定交流电源:
220V/100V,允许偏差-20%~+20%。
交流电源额定频率:
50Hz,允许偏差-5%~+5%。
2.4 装置功率功耗
2.4.1 通信汇集型配电子站:
正常工作小于15W。
2.4.2 监控功能型配电子站:
正常工作小于200W。
2.5 配电自动化子站技术要求
2.5.1 在相应要求的工作环境温度下,装置应能满足DL/T721《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生配电[2009]196号《配电自动化试点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规定的性能要求。
2.5.2 软硬件配置
宜采用Linux等操作系统。
1)通信汇集型子站。
硬件平台应采用嵌入式工业级计算机,采用无风扇、固态硬盘、模块化设计;可配备后备电源。
2)监控功能型子站。
硬件平台应采用标准、通用的工业级计算机,主要设备冗余配置;数据库应满足实时性要求;可配备后备电源。
2.5.3 装置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高频干扰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等应符合GB/T17626标准。
2.5.4 应至少具备2个以太网通信接口、6个串行通信接口,适应光纤、载波等各种通信方式。
2.5.5 配电自动化子站应兼容多种通信规约,包括DL/T634或其他国内标准、国际标准。
2.5.6 应具有辖区内配电终端设备的数据汇集、处理和转发功能。
2.5.7 监控功能型配电子站具备信息存储能力。
2.5.8 在所辖区域内的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时,监控功能型子站具备故障区域自动判断、隔离及恢复非故障区域供电的能力,并将处理情况上传给配电主站。
2.5.8 应具备当地人机交互接口、远方操作、维护功能,包括程序下装、参数设定、工况显示、系统诊断等功能。
2.5.9 应具有监视各通信通道工作状态功能,接入本子站各终端设备通信状态功能,通信中断时提供相应告警信息。
2.5.10 应具备通信网络对时或其他时间同步装置的对时功能。
2.5.11 应具备自检功能,故障时能传送报警信息。
2.5.12 应具有装置异常自复位功能。
2.5.13 子站设备中的接插件应接触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换性。
2.5.14 子站设备应有独立的接地端子,接地螺栓直径不小于6mm,并可以和大地牢固接触。
2.6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
2.6.1 屏体要求详见IEC60297。
2.6.2 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线,其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
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
卖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
卖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
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6.3 所有端子采用额定值为1000V、10A的压接型端子。
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加入可进行标注的隔离件。
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2.6.4 屏上的所有设备均应有便于识别的铭牌或标签框。
2.6.5 柜上设备应采用嵌入式或半嵌入式安装和背后接线。
2.6.6 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进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3 试验
3.1 试验要求
3.1.1 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范,并提供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现场投运试验三种类型试验报告。
3.1.2 卖方提供的产品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报告结论证明。
3.1.3 卖方提供的每一套子站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规范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
3.2 电气性能试验
3.2.1 装置内部所有元器件性能正确性试验及所有接线正确性试验。
3.2.2 模拟实际情况进行连续通电,包括交流电源、直流电源的试验。
3.2.3 每个回路应进行绝缘耐压试验。
3.3 现场试验
现场实际设备接入后,还应作系统性测试验收,卖方应负责子站的现场调试及投运试验。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
卖方应在报价书中提供与本规范有关的样本,其中包括成套子站设备、标准部件等,以备买方查核,样本中还应包括各种额定值数据、各元件性能、功率消耗(包括交流及直流回路)及使用说明等必需的资料。
卖方还应提供装置运行及改进情况说明。
4.2 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
4.2.1 全部图纸应为A4幅面,并有完整图标,采用国标单位制。
图中字体不得小于3mm。
4.2.2 提供最终修改图的电子文档。
4.3 供确认的图纸
在合同签字后2周内,卖方应以快件方式提供供确认和了解的资料和图纸如下:
1)子站的交流或直流电源接线,通信接口及接线说明,以及它们的图例符号说明。
2)子站柜屏面布置图及图例符号说明和技术参数表。
3)子站柜背面接线图。
4.4 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
卖方在联络会议后的2周内,应提供经过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供买方设计。
经过设计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如下:
1)子站柜各个部件的内部接线图和图例符号说明。
2)子站柜内部接线图,包括柜背面布置图及说明。
3)子站柜内端子配置布置图。
4)子站柜内端子排的端子排列图。
5)子站柜地脚螺栓安装图。
6)合同设备施工时所必需的其他原理图。
7)所有图纸的电子文档及支持软件。
4.5 其他资料和说明书
4.5.1 卖方应提供给买方装置投产前试验用的详细的试验说明和技术要求,还应提供卖方提供的特殊试验仪器的使用说明。
卖方还应提供现有装置进行正常试验及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内容和要求。
4.5.2 卖方应提供各装置的出厂试验报告。
4.5.3 卖方应提供专用工具和仪器的说明。
4.5.4 卖方提供与供货装置一致的说明书。
4.6 卖方提供的数据
4.6.1 卖方应提供投标数据和信息,要求卖方提供足以证明设备性能的技术数据。
卖方应提供评标所需的资料(最新版本或修订版)。
4.6.2 卖方提供的数据应包括卖方所提供产品的性能保证数据、预计性能、接口要求。
卖方应提供买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对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负责。
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将成为合同一部分。
任何数据的更改都须经买方同意。
卖方还应提供子站设备的软件版本号。
4.6.3 如买方因设计和其他需要,要求卖方提供有关技术数据时,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提供这些资料和技术数据。
4.6.4 卖方应提供供货记录,包括安装地点、投运时间和运行情况。
4.6.5 卖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4.7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在专用部分明确。
4.8 设计联络会议
4.8.1 若有必要,买方在收到卖方签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2周内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如下:
1)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纸提供给买方。
2)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
3)卖方应提供验收大纲、工程参数表。
4.8.2 会议需要签订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9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要求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的规范要求。
4.10 质量保证
4.10.1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
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备质量负责,采购前向买方提供主要国产元器件报价表,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等技术文件资料。
4.10.2 对于采用引进技术的设备、元器件,卖方在采购前应向买方提供主要进口元器件报价表。
引进的设备、元器件应符合引进国的技术标准或IEC标准,当标准与本规范有矛盾时,卖方应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买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假若卖方有更优越或更为经济的设计和材料,足以使卖方的产品更为安全、可靠、灵活、适应时,卖方可提出并经买方的认可,然而必须遵循现行的国家工业标准,并且有成熟的设计和工艺要求以及工程实践经验。
4.10.3 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分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
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4.10.4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一致。
4.10.5 卖方提供的子站设备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26000h
4.10.6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子站设备到货后24个月或SAT后18个月),卖方对由于设计、制造和材料、外购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破坏、缺陷故障,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在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质保期以合同商务部分为准。
质保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提供维修服务。
4.11 项目管理
4.11.1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4.11.2 卖方在订货前应向买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典型说明书、主要的总装图等。
4.11.3 在技术协议签订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总装图,应表示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包括外形尺寸、安装尺寸、运输尺寸和质量、端子尺寸及其他。
2)底座图,应表明设备底座的尺寸、固定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3)铭牌,包括主要额定参数等。
4)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调试和全部附件的完整说明、数据、图纸资料。
5)型式试验报告。
6)结构图及对基础的技术要求。
4.12 现场服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卖方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
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
同时,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4.13 售后服务
4.13.1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修理或更换。
保修期外产品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现场无法处理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4h内响应,并立即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在48h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13.2 卖方在设备保修期外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按成本收取维修费用。
4.1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仪器
4.14.1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和事故易损备件。
4.14.2 卖方应提供安装、运行、检修所需的非常规或非标准的专用工具,包括专用调试、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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