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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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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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指南(试行)》告知
会协[]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她利益有关人合法权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月1日起试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引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如下简称“公司破产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涉及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有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五)接受其她人委托,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二章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重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
(二)接管债务人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办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寻常开支和其她必要开支;
(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允许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七)管理继续营业债务人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除外;
(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公司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批准;
(九)依法清收债务人债权,接受债务人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十)发现债务人有公司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追回有关财产,必要时祈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十一)发现债务人有公司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追回有关财产,必要时祈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十二)根据公司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规定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务人出资人缴纳所认缴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三)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运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四)可以根据公司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当依照公司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批准;
(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异议经核算后予以改正;
(十八)可以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告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状况,并回答询问;
(二十)代表债务人或此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她法律程序;
(二十一)在重整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制作重整筹划草案,同步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就重整筹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阐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根据公司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根据公司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筹划草案;
(二十四)根据公司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重整筹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筹划申请;
(二十五)根据公司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债务人移送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筹划规定监督期内,监督重整筹划执行;
(二十七)依照重整筹划执行状况,在重整筹划执行监督期届满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筹划执行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筹划执行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筹划,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筹划执行、宣布债务人破产;
(三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合同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终结和解程序时,向债务人移送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三十一)在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依照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状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三十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并关注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应当提存分派额事项;
(三十五)债务人财产局限性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派,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六)在破产财产最后分派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派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七)自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八)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后,如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应当继续参加;
(三十九)人民法院以为管理人应当履行其她职责。
第三章接管
第六条本指南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行全面接受和管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涉及但不限于:
(一)钞票、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有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所有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设立批准文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合同及各类决策、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行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加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九条本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办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出资状况、钞票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当关注关于财产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状况。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合同、债务人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状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批准文献、财产权属证明文献及权属变更登记文献;
(三)历次资本变动状况及相应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钞票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钞票、银行存款及其她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因素、形成时间、详细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状况。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存储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有关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
(二)债务人关于海关免税设备状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献、有关允许,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各种有价证券;
(二)对外投资状况证明;
(三)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状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状况;
(二)债务人拥有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
(三)债务人拥有允许或特许经营权状况。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所涉公司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涉及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运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与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获得她人对债务人债权;
(二)除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因素而承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承担债务;
(三)除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因素而获得债权外,债务人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获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关于财产与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状况,以及有关争议状况。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依照对债务人财产调查状况,在整顿、分析有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涉及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目和范畴;
(四)执行重要程序;
(五)财产状况阐明;
(六)报告使用范畴;
(七)管理人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本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营业及有关合同等状况进行调查,并依照调查状况决定与否继续履行有关合同、与否继续营业及其她有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基本状况、经营状况、订立重要合同(合同)状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状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有关批准文献,以及有关合同及文献;
(二)组织构造、股权构造、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状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构造;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破产重要因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订立重要合同步,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关于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合同及履行状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有关合同及履行状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关于重要合同及文献;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关于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关于债务人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状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状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调查职工债权
第三十三条本指南所称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补偿金。
本指南所称调查职工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状况及职工债权状况进行调查,列出职工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工债权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原则、职务岗位、在债务人持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当达到法定最低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工资应当按照债务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职工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职工债权调查状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规定注册会计师改正,注册会计师核算后应当予以改正。
第七章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当接受所有提供了公司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关于证据等状况。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本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制作重整筹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如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在前期调查基本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半年内制作重整筹划草案,同步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重整筹划草案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节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筹划执行期限;
(六)重整筹划执行监督期限;
(七)有助于债务人重整其她方案。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筹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筹划实行而获得受偿比例与否低于破产清算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公司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筹划草案,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筹划草案作出阐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债权人会议某些表决组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表决组协商。
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表决组回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但重整筹划草案符合公司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筹划草案。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公司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重整筹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筹划申请。
第九章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做好破产清算关于工作。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裁定书后,应当及时整顿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合同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她方式进行除外。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状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派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并关注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应当提存分派额事项。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派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派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写履职状况报告,内容涉及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状况;
(二)破产人基本状况;
(三)破产财产状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状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状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状况;
(七)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及分派状况;
(八)诉讼和仲裁状况;
(九)未完结事项安排。
第五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次日终结执行管理人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状况除外。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根据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结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承办其她有关业务
第一节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征询等有关专业服务。
涉及但不限于: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二)对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资产状况、财务收支状况、财产分派状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四)进行其她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
涉及但不限于: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清理职工债权;
(五)制作重整筹划草案。
第二节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涉及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关于破产申请材料;
(二)代理申报债权;
(三)代理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涉及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关于破产申请材料;
(二)协助编制重整筹划草案;
(三)协助制定和解合同草案;
(四)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
第十一章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时补充规定
第六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她有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业务商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应当制作必要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她有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考虑与否具备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当考虑与否存在法定应予回避情形。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公司破产案件有关业务,除有特定规定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指南自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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