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docx
- 文档编号:26367157
- 上传时间:2023-06-18
- 格式:DOCX
- 页数:47
- 大小:124.12KB
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docx
《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
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
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医疗事故诉讼逐渐增加,尤其进入90年代后,受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医疗事故诉讼的增加呈直线上升趋势,引发全社会关注。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医疗行为有过失并且过失行为是不良结果的产生原因,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
然而,由于医疗纠纷诉讼具有高度专业性,而法官一般不懂医学,故法院最初在判断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时只能照搬医学鉴定结论,这种处理状况招致医患双方强烈不满。
因此,日本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探索解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判断难的理论和方法,几十年来积累了不少成功理论和经验。
对医疗诉讼因果关系的证明,早在1975年日本最高法院就明确指出:
“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不是不允许丝毫异议存在的自然科学的证明,而是按照经验法则综合考察全部证据,判断特定事实导致特定结果发生的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
这种判断必须具备一般人不会发生怀疑的真实确信度,而且达到这一程度即可”。
①在这一判例影响下,日本法学界针对不同类型医疗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明难点,在法律判断技术方面进一步进展了“盖然性论”、“证据优越论”、“因果关系事实推定”、“间接反证”、“流行病学因果关系论”、“概率因果关系论”、“期待权侵害论”等因果关系证明理论。
②其中,“间接反证”、“流行病学因果关系论”和“期待权侵害论”取得了判例支持和采用,成为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
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通过多年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最高法院一系列相关判决已逐步构建成完善的“医疗水平论”。
③该理论指出:
“从事管理人的生命和健康业务者,按照专业业务性质,应该承担在实验中避免危险发生的最善注意义务。
”④而“诊疗那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平”是最善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
⑤可是,不该将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平理解为全国统一的、绝对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诊疗那时具体医师的专业分科,所属医疗机关的性质,其所在地域的医疗环境特性等诸多情形。
⑥而且,“因为医疗水平是医师注意义务的标准(规范),所以并非必然与一般医师所实施的医疗老例行为一致。
不能以为医师只要按照医疗老例实施了医疗行为,就尽到了符合医疗水平的注意义务。
”⑦
可见,日本法在上世纪末已大体完成了医疗损害补偿诉讼的理论构建。
紧接着于本世纪初,日本法又开始着手解决医疗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表此刻以下方面。
首先,医疗诉讼多需以医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证据,目前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是医学鉴定。
而医学是一门具有以下特点的专业:
因为人类疾病结构在不断变化,医学总须面对新疾病和变化中的疾病,所以,医学认识需要不断更新,并且现代医学无法避免对许多疾病认识不完全或处于流动状态的不确定性。
受上述特点影响,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在判断医疗过失以及因果关系时也经常无法提出医学上的确定证据。
而法律人对此一般不甚了解。
其次,在诉讼理论上,鉴定是由有特别学识经验的第三人基于专业学识经验向法院报告法规、习惯、经验法则,以及适用法规、习惯、经验法则而得到的判断结果,以补充法官知识的不足,使之可以完成判断的证据调查方法之一。
⑧但是实践中,多数担任鉴定的医师一般不了解也难以掌握这一鉴定规则,出具鉴定结论时往往采取与医学研究一样的态度,一味追求从医学观点能够明确论述的判断;而且,也存在少数鉴定人敷衍了事、不详细论证医学证据、只出具寥寥数语的鉴定结论之现象。
上述状况说明,鉴定结论第一是医学专家的观点和判断结论,至于是不是能成为裁判的决定性证据,这与书证或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一样,应取决于法庭对其证明力评价的结果,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在实践中,因大多数法官不了解医学知识,独立完成对医学鉴定结论的证据评价几乎不可能。
最后,大多数医师由于以下原因不愿意接受鉴定委托:
(1)承担医学鉴定既花劳力,又担责任;
(2)法庭鉴定人质证时,可能遭受人格攻击等不恰当质询,精神上承受压力大;(3)鉴定意见对被告医师不利时,可能遭受忌恨;(4)鉴定结论提出后直至法庭质证为止,与法院之间没有任何沟通,也不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什么反应;并且接受鉴定委托时,对鉴定的要点是什么,甚至该怎样鉴定都不得而知。
上述问题表明,医事纠纷诉讼中,法官能够认识鉴定结论等医学证据材料,并且能够对其证明力作出客观评价是判断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先决要件,并且合理的鉴定体制是实现医疗诉讼迅速而优质审理的关键。
加之法院选任鉴定人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提出均需较多时间,导致医疗诉讼审理期间长期化。
针对上述问题,2001年开始,日本最高法院对医疗诉讼体制进行大幅度改革。
在这场改革的洪流中,日本各地基层法院积极响应,并进一步对传统鉴定体制进行了各种尝试性改革。
以下具体考察之。
一、医疗诉讼体制的改革
自2000年10月起,日本最高法院多次与医疗界、法律界人士交换意见,在广泛听取多方建议基础上,2001年到2003年间采取以下步骤改革医事关系诉讼体制:
(1)2001年4月,在全国主要地方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的“医疗诉讼集中部”或者“联络协议会”;
(2)2001年7月,最高裁判所下设“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3)2003年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民事诉讼规则》(2004年4月1日实施),增设“计划审理制度”和“专家委员制度”,并大幅调整鉴定相关规定等。
(一)设立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
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由医疗界人士、医师、律师以及有法官经历人士以及社会一般有识之士共13人组成。
⑨
最高法院设立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有两个目的。
1.解决医疗诉讼审理期间长期化问题
2001年6月,最高法院在政府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上,提出“将需要专业知识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间减半”之目标。
因此,最高法院下设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有利于最高法院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基层法院的诉讼动态,并及时做出指导性意见。
所以,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的第一任务是对医事关系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具体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最高法院陈述处理意见。
该委员会设置以来,每隔两个月开一次会,目前已对鉴定程序改革、鉴定程序以外的医学专业知识在诉讼中的运用、鉴定对和解所起的作用等诸多议题展开了调查讨论,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解决方案。
2.解决医学鉴定人选任难问题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由受诉法院、受命法官以及受委托法官指定(213条)。
至于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实践中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日本医疗诉讼实践过去多采取的方法是,由原告方或者被告方各自寻找以及向法院推荐鉴定人,法院最终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选定鉴定人。
可是在这种选任制度下,经常发生双方当事人互不认可对方推荐的鉴定人,因此导致审判停滞不前的问题。
过去为应对这种情况,法院往往改从《鉴定案例集》中的鉴定人名册中选任鉴定人,但还是无法避免当事人指责该鉴定人过去做的鉴定意见不公正等状况。
针对上述状况,在这次改革中,最高法院将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设定为委托日本医学会各分会推荐候选鉴定人的最高法律机构。
因此,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的第二大任务是作为基层法院与医学会之间的直接联系人,为法院选定候选鉴定人。
具体程序如下:
(1)基层法院委托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代为选定候选鉴定人,为保证鉴定人的公正性,法院在委托时,一般请当事人书面提出推荐候选鉴定人的注意事项(例如注意确认候选鉴定人与被告医院理事长是否大学时代同级生等);
(2)医事关系诉讼委员受委托后,选择适当的医学会专科分会,委托其推荐候选鉴定人(仅推荐没有强制性);(3)医学会专科分会向医事诉讼委员会推荐候选鉴定人(一般需要1~2个月);(4)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从中选定候选鉴定人并通知基层法院;(5)基层法院最后在候选鉴定人中选定鉴定人。
(二)设置医疗诉讼集中部
2001年4月起,最高法院在东京、大阪、名古屋、福冈、千葉等主要地方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的医疗诉讼集中部,并在全国其他中小规模的地方法院设置了医疗诉讼联络协议会。
例如,东京地方法院14个民事部中有4个部作为医疗诉讼集中部,每个集中部有5位法官。
大阪地方法院民事部中设置了2个医疗诉讼集中部。
医疗诉讼集中部除审理一般案件外,主要集中审理医事关系诉讼案件。
各地医疗诉讼联络协议会多由法官、书记官、医师、律师组成。
由于中小规模法院审理医疗诉讼中选任鉴定人特别困难(由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少等原因),故联络协议会的主要任务是与当地以及外地医疗机构和律师协会建立联络协作关系,以保证鉴定人选任渠道畅通。
(三)建立专家委员制度
为解决法官专业知识不足问题,200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作为法院的顾问参与诉讼全部程序的专家委员制度(92条第2项)。
该制度规定,法院鉴于整理争点以及整理证据之需要,可请专家委员参与听取当事人意见以及做决定,或请专家委员说明相关专业知识(92条第2项之1);法院鉴于证据调查之需要,可请专家委员参与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作出决定;法庭收集调查证据期间,为听取相关专业知识说明,可请专家委员参与。
其间,法庭对询问证人以及当事人本人或对鉴定人质证时,须请专家委员作说明的,在裁判长取得当事人同意后,专家委员可就必要事项直接询问证人、当事人或者鉴定人(92条第2项之2);法院劝说和解,经当事人同意,可请专家委员参与决定,法庭劝说双方当事人和解时需要听取相关专业知识说明的,可请专家委员参与(92条第2项之3)。
换言之,在必要时,专家委员可以在诉讼全过程中作为法院顾问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专家委员在性质上是最高法院从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中选任的只在规定日到法院上班的国家公务员。
专家委员任期为2年,受任命后,一般在所在地域的法院工作。
但与法院一般职员不同的是,专家委员不必每天到法院上班,只参与被指定案件的工作。
法院对每个案件可设置1至数人的专家委员,在征求案件当事人意见基础上指定专家委员。
对于专家委员参与的工作,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报酬,并依据最高法院规定支付交通费、日津贴以及住宿费。
目前在医疗诉讼中,专家委员制度多被用于案件争点整理以及证据整理过程。
例如,东京地方法院医疗诉讼对策委员会2007年报告认为,⑩患方没有医学专家协助时,往往在对医学知识未充分理解的情形下提起诉讼,所以对此类案件,在辩论预备阶段及早请专家委员参与、说明,对与两边当事人沟通和法院对专业问题的熟悉上大有裨益。
该医疗诉讼集中部还以为,如要在诉讼全进程中须充分利用专家委员制度,应以具有能妥当、超卓指挥诉讼的法官为前提。
不过这是此后应该探讨的课题,在本文不详述。
东京地方法院医疗诉讼集中部在案件争点整理时利用专家委员制度的流程如下。
(1)利用专家委员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均已形成共识——专家委员的参与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合理化和迅速化。
在此前提下,法院从专家委员名册中选出适合具体案件的专家委员候选人,然后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法院选人专家的主要关注点是,确认专家委员候选人是否与被告医院或医师有利害关系。
(2)当事人与法院共同协议、制定向专家委员提问的事项以及确定请专家委员研究资料的范围。
此外,法院还请当事人确认请专家委员参与的目的、是否需要记录在案以及记录方法等事项。
(3)请专家委员按照上述
(2)确定的事项作准备。
(4)专家委员实际参与当天,首先请专家委员对提问的事项作说明,然后回答法庭以及当事人对说明的提问。
之后的程序由当事人与法院当场协议。
另外,近年来诉讼中还出现一种新动向,即在法院认为妥当、双方当事人也同意之情况下,请专家委员针对案件的具体事项阐述意见。
(四)建立计划审理制度
新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审理事项多、案情错综复杂的案件,为实现正确、迅速的审理,法院必须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审理计划(147条第3项之1)。
审理计划包括以下事项:
争点以及证据的整理期间;证人以及当事人本人询问期间;口头辩论终结以及判决的预定时期(147条第3项之2)。
因为医疗诉讼多有审理事项多、案情错综复杂之特点,并且,诉讼体制改革前,日本地方法院医疗诉讼平均审理期间最长达到其他民事诉讼平均审理期间的4倍多,有的案件上告到最高法院甚至须经过10年多。
(11)所以,为实现迅速、正确审理之目标,最高法院要求对医疗诉讼案件实施计划审理(具体实施状况以下二专门讨论)。
二、医疗诉讼集中部设置前后
(一)设置前的审理状况以及问题点
近年来,日本各地法院对医疗案件审理一直采取积极摸索改革的态度。
医疗诉讼集中部设置前,为实现迅速、正确审理之目标,在案件争点整理阶段,东京以及大阪地方法院都采取了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围圆桌而坐,在自由、积极协商的气氛中进行争点整理的“圆桌法庭”方式。
“圆桌法庭”虽然得到了多方好评,但仍无法解决下列问题:
因法官以及原告代理人都不了解医学知识,证据多由被告掌握,只要被告不配合,把握案件要点就非常困难,争点整理因此不能顺利进行;并且,法庭获得医学知识的唯一途径是医学鉴定,故几乎所有案件都启动鉴定,然而由于争点不能妥善整理,医学鉴定多为包括性、抽象性鉴定,证据价值不高。
(12)
(二)医疗诉讼集中部的计划审理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医疗诉讼集中部在“圆桌法庭”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以下对策。
(13)
1.制作和交付“诊疗经过一览表”
诊疗经过一览表中有患者主诉、临床症状表现、临床检查数据、诊断、治疗等栏目。
首先将表格交给被告医疗机构,请之按照各栏目内容具体填写;然后,将被告医疗机关填写的表格交给原告,请之在被告填写的各栏目内容下填写同意或者反驳等意见。
通过填写诊疗经过一览表,案件的问题点一目了然,法院和双方代理人对诊疗经过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并且这种方法也有利于向鉴定人说明案件事实概要。
2.制作和交付“程序卡”
程序卡是记载本次审判程序实施中的争论内容,下一审判程序实施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做好哪些准备的卡片。
法院在每一审判程序前后均分别制作各自的程序卡并交付双方当事人。
通过程序卡的利用,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审判的进行状况、今后应该准备的事项较易达成共识,有利于计划审理的顺利进行。
程序卡最先由东京地方法院某医疗诉讼集中部提倡,现已被各地法院普遍采纳。
3.制作和交付“争点整理书”
将案件争点以及原告和被告各自对争点的主张概括成文。
在诉讼中,当双方当事人意见明朗化、案件争点整理大致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医疗诉讼集中部即向双方当事人交付争点整理书,以促进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争点达成共识。
并且,对于争点整理书,原告以及被告可以通过陈述不同意见、协商等方式作出修改。
积极运用争点整理书,不但能够促进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争点的共识,而且还有利于证据调查时的询问。
此外在实施鉴定时,争点整理和诊疗经过一览表也是帮助鉴定人正确把握案件要点的重要资料。
4.积极谋求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医疗集中部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不能缺少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为此,集中部中一般配置了各种人体模型以及读片照明台等设备,在争点整理时,充分利用视觉效果使双当事人理解和把握案件经过。
(三)收效
上述对策和努力在以下两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1.审理期间明显缩短
如前所述,实施集中、计划审理前,日本地方法院医疗诉讼平均审理期间是其他民事诉讼平均审理期间的4倍以上。
表1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医疗诉讼集中部设立、实施计划审理后,全国地方法院医疗诉讼平均审理期间较之以前已有明显缩短。
最近几年,东京和大阪地方式院医疗诉讼集中部几乎对所有案件均利用程序卡,以确认计划在审理进程中的进行和落实,而且两边当事人对计划审理也多持合作态度。
(15)东京地方式院以为,实现计划审理的关键是,法院和两边当事人在起诉和应诉阶段就对诉讼未来进展做到心中有数。
为此,原告应及早作出举证计划,例如除对被告医师反对询问外,是不是委托自己的合作医师出具意见书(即私人鉴定方式)、是不是对合作医师证人询问、是不是申请鉴定等。
被告方也应及早做好一样预备。
再者,法院也应该在诉讼最初阶段充分听取两边当事人对诉讼的意见,做好指挥诉讼顺利进行的各类预备。
(16)
2.依赖鉴定结论的状况明显改善
医疗诉讼集中审理以及计划审理后的另一显著效果就是:
首先,双方代理人多为专门代理医疗诉讼的律师,对医疗诉讼处理均积累了丰富经验;其次,对传统鉴定方法作出改革(详见下文论述)后,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的医师以及原告的合作医师显著增加;再次,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收集调查医学文献的方法也愈来愈多等,长期以来被告占据医学信息的不对称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在上述因素推动下,近年来双方代理人在诉讼早期阶段充分运用鉴定以外的各种方法作为医学证据进行主张、举证,而不申请鉴定的案件显著增加。
这些方法有:
利用医学文献、与事件有关联的诉外医院的病历、当事人合作医师的意见书、被告医师的陈述书、与事件有关联的诉外医院的调查委托以及书面询问、第三人专业机构的调查委托(17)、对当事人合作医师的证人质询、对被告医师的询问等。
(18)另一方面,随着法院调查研究医学文献能力的提高,法官往往在争点整理阶段或人证调查阶段即可形成自由心证,故法院不启动鉴定案件也明显增多。
大阪地方法院调查显示,医疗诉讼集中部成立5年后,在东京、大阪等地方法院医疗诉讼集中部审理的全部医疗诉讼案件中,只有10%启动了医学鉴定。
(19)说明现在日本法院已经基本解决了过去完全依赖鉴定结论判案的问题。
三、对传统鉴定方法的改良
如前所述,导致改革前医疗诉讼审理期间漫长的最大原因,是多数医学专家不愿意接受鉴定委托导致鉴定人选任困难以及鉴定人提出鉴定书需要大量时间。
为此, 日本基层法院近年采取了以下对策。
(20)
(一)改良委托鉴定方法
针对过去法院将鉴定事项以及鉴定资料交付鉴定人后就坐等鉴定人提出鉴定结论之委托鉴定方法,现在做了以下改革:
(1)委托鉴定时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程序,说明的方法包括交付说明书、直接去鉴定人处说明、运用电话会议或电视会议作说明等方法;
(2)向鉴定人交付事先整理分类好的各类资料:
①案情概要、诊疗通过一览表、争点整理表;②当事人主张类资料、诊疗记录类资料、陈述类资料,使鉴定人对鉴定程序、鉴定事项的目的意义有充分了解。
(二)改善鉴定结论提出后鉴定人的境遇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院则要求当事人提出合作医师的意见书、(21)相关文献、反驳材料等,以使鉴定人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法官根据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请鉴定人提出补充鉴定,或与鉴定人协议到庭说明的日期,也可选择或兼用鉴定人质证等方式。
并且,新修《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诉讼中对鉴定人质证时,法官应积极介入,严格制止对鉴定人不恰当质询(第134条第4项Ⅲ之①)。
(三)灵活运用多种鉴定方式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可以采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口头陈述意见形式。
然而过去在习惯上,日本医疗诉讼实务多采取由法院指定1名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结论之“1人书面鉴定法”。
近年来,为减轻鉴定人负担,对于临床摄像读片有争议之类的案件,不要求鉴定人出具鉴定书面结论,而采取请1名鉴定人对有争议的临床照片一边讲解一边陈述意见的鉴定方式(1人口头鉴定)。
并且,实施鉴定地点不限于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在鉴定人所在医院实施。
另外,当鉴定事项涉及不同专科知识时,须请2名以上的分科不同的鉴定人分别对不同分科领域的问题鉴定。
这时根据具体情况,在听取鉴定人意见的基础上,或者采用请鉴定人分别提出鉴定结论的方法(被称为“狭义的多人鉴定”),或者采用请鉴定人共同出具一份鉴定结论的方法(被称为“共同鉴定”)。
在此基础上,近年各地医疗诉讼集中部还尝试开发了一些新型鉴定方法(下文具体论述)。
通过上述一系列改良措施,鉴定实施状况确实有了较大改观。
大阪地方法院公布资料显示:
(22)过去从考虑启动鉴定程序到鉴定人选定需要很长期间,如今在采用鉴定案件中,从调查证据结束或者启动鉴定程序开始到选定鉴定人为止平均需个月。
因其中包括证据调查结束阶段启动和解交涉程序,然后才申请鉴定的案件,并且,因为现在多采取新型鉴定方法,需要鉴定人人数多,所以,上述数据表明如今所需期间较先前已经大幅减少。
此外,1999年鉴定人任命后到提出鉴定结论(口头鉴定方式时指口头鉴定实施)平均需要8个月期间,而今仅需个月。
另外,千葉地方法院医疗诉讼集中部称,近年来鉴定人从任命到鉴定结论完成一般只需1~2个月。
(23)
四、新型鉴定方法的尝试
然而,上述“1人书面鉴定”、“1人口头鉴定”、“狭义的多人鉴定”以及“共同鉴定”等方法均具有“1人鉴定”之共同特点。
对此,各地医疗诉讼集中部均指出,采取上述鉴定方法,法院将鉴定事项、鉴定资料交付给鉴定人后,就只能坐等鉴定结论,没有机会确认鉴定人是否充分了解鉴定要点,以致常常出现鉴定结论与诉讼方面需要了解的要点不一致之现象。
并且,只要鉴定结论不合理,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判断。
因此,最近医疗诉讼集中部对鉴定方法做了尝试性改革,出现了多人协议(conference)口头鉴定、多人分头书面鉴定以及多人问卷回答式鉴定等新型鉴定方法。
(一)多人协议口头鉴定法
即多个鉴定人在“圆桌法庭”针对鉴定事项一边讨论协商、一边陈述意见的口头鉴定方法。
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得到医疗界建议而首先尝试使用,(24)现在已成为该院医疗诉讼集中部一般采用的鉴定方法。
多人协议口头鉴定法的实施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25)
1.决定鉴定事项。
虽然多人协议鉴定是口头鉴定,但也与书面鉴定相同,在争点整理时应决定鉴定事项。
鉴定事项应避免复杂、抽象,尽量简洁、具体。
2.选任鉴定人。
原则上选任3名医师作为鉴定人。
至于选任哪一专科的鉴定人,由当事人和法院协商决定。
案件涉及多数专科时,可以选多数专科的鉴定人,至于每个专科选任几位鉴定人,也由当事人与法院根据争点重要度共同协商决定。
3.法院向各鉴定人交付鉴定事项和鉴定资料。
4.鉴定人提出书面意见。
各鉴定人于法庭辩论一个月前,向法院提交一份简要论述鉴定事项结论以及理由的书面意见,法院将此书面意见交付给双方当事人。
这样便于法院和当事人在法庭辩论前了解各鉴定人的大致意见,对鉴定当天应采取怎样应对意见做好充分准备。
5.实施鉴定。
法庭辩论当天,采取圆桌法庭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项规定的鉴定人质证程序,先由法院针对各鉴定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向各鉴定人作确认式询问,然后请各鉴定人以回答法庭询问的方式陈述各自意见。
接着,法院针对每个鉴定事项逐一确认各位鉴定人的意见,对疑点详细询问。
此后,当事人按照申请鉴定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顺序补充质询。
鉴定人意见有分歧时,相互讨论协商。
整个过程大约经过3小时,全部录音。
在鉴定人陈述意见以及鉴定人质证过程中,需要使用X线照片观察箱打出摄影照片,或利用书画照相机出示画像等的,须事先做好复印准备,以便记录进调查笔录。
6.鉴定实施后,与证人质询同样,将以录音反译方式记录下来的鉴定人陈述、鉴定人质证等内容制成调查笔录,并将各鉴定人事先提交的书面意见附在调查笔录最后。
实践中,东京地方法院强调,实施多人协议口头鉴定法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事先做好争点整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对争点没有达成共识,实施多人口头协议鉴定就有障碍。
(26)
资料显示,到2007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日本 医疗 诉讼 改革 鉴定结论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