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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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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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4日
附件:
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建设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聊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设立和已取得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及日常生产管理。
第2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用地及建设应符合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及我市企业布点规划要求,并应取得如下相关建设手续:
(1)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同意的建设审查意见;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第3条聊城市城区新四环路、各县(市区)主城区以内禁止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4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建设相应的办公、试验用房等附属建筑工程。
第5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运输、泵送等主要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
(1)预拌混凝土搅拌楼应符合GB/T10171标准规定,搅拌机应采用科学先进和环保型产品,且生产能力12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少于1台,并符合GB/T9142标准规定;生产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使用量数据,并通过计量检定;
(2)自有搅拌运输车不少于10辆、泵车不少于2辆。
第6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满足生产技术及质量控制所需的试验室和质量管理机构。
第7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
第8条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9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10条应严格按GB/T14902等标准和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组织生产,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约定原材料厂家、品种规格,生产过程严禁随意调整混凝土配合比各原材料用量。
第11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储存和堆放,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2条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2)运输途中运输车拌筒应按规定保持匀速旋转,确保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防止混凝土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3)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
(4)混凝土运输车辆严禁同时运载砂浆和预拌混凝土;
(5)严禁擅自向运输车内预拌混凝土中加水。
第13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执行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达到以下要求:
(1)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和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齐全;
(2)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并建立混凝土室、力学室、特性室、标养室、外加剂室、样品室、资料室等;
(3)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相应检测能力要求,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接受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4)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标养室面积应满足生产和试验需要且不少于20平方米;
(5)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室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员、质检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配备均不少于4人;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第14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和质检记录等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归档应及时。
第15条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设计、试配与确定;
(2)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
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
第16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认真做好生产过程及出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工作,严禁为建筑工程提供虚假混凝土检测试件。
第17条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应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应明确混凝土技术和耐久性等要求。
第18条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与实际生产一致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负责:
(1)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3)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4)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5)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19条预拌混凝土质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
主要内容包括:
(1)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强度等级;
(2)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搅拌车的进场时间;
(3)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
(4)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经检验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及时填写交货检验记录。
第20条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的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
调整后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21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认真按有关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并对混凝土质量负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22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体建设",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23条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24条企业场内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
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域应作明显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戒标志,主要人、车交汇或车辆密集区域应有专人指挥,防止场内机驾事故。
第25条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定期安排车辆送检、大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人员。
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26条加强场内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设备,必须经年度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车辆、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7条加强混凝土搅拌设备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操作。
定期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性能。
检修保养时,应切断设备电源,悬挂警戒标志,入筒作业应关闭出料口,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28条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对职工身体条件或专业技术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要严格按照要求为职工配备防护服、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四章大气污染治理
第29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对运输、堆存、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实施和落实各项控尘措施。
第30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扬尘控制方案组织实施,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治污设施有效运行。
第31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厂区门口卫生,并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责任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规范等内容,及时张贴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第32条企业应制定并落实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实施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并建档记录,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保洁员负责厂区地面清扫、保洁。
第33条出入厂区道路必须硬化,厂区裸露地面必须全部绿化。
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按厂区平面布置图分区合理布置,可采取隔离措施,降低生产区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的环境影响。
厂界周边应设置围墙、声屏障或种植树木,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声传播。
第34条厂区内应设置生产型固体废弃物存放处,实现分类存放,集中处理。
第35条严禁设置露天堆场。
骨料仓必须全封闭,仓内必须设置喷淋等降尘设施,并确保低温条件下能正常使用,仓内物料须分类存放,且符合安全和使用要求。
第36条上料口应在封闭的空间内部,必须有喷淋装置或灰尘收集装置。
使用皮带机运送骨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
(2)皮带机应完全封闭;
第37条生产过程要在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收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搅拌楼必须全封闭。
粉料仓、配料仓必须设置在封闭的空间内,要有收集除尘设备或喷淋设施进行防尘。
收集除尘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收集除尘设备必须是专业厂家设计、生产的合格产品。
(2)收集除尘系统的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3)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4)必须能保持正常运行。
混凝土卸料口应设置挡墙与搅拌楼空间分隔,必须设有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设置沉淀池,收集冲洗污水,并合理处置。
第38条必须在方便使用的位置设置洗车台,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清洗干净。
在厂区内合理设置车辆入料口冲洗区域,并设置沉淀池收集冲洗污水。
第39条应制定相应的运输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原材料运输过程中应遮盖或者封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第40条厂区内道路必须全部硬化,排水通畅,无积水。
道路每天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恶劣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确保不产生明显可见扬尘。
厂区内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或喷洒设备,并建立专职保洁队伍。
第41条厂区必须安装扬尘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骨料仓、临时堆场、上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地方,且实现联网。
加强系统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对厂区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42条必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做好预警期间记录。
第五章信用考核管理
第43条考核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44条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45条考核内容包括:
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专项试验室运行、企业市场行为和自律行为、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
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
(1)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3)生产现场管理状况;
(4)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情况;
(5)专项试验室运行与管理;
(6)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
(7)企业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
(8)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体系建设;
(9)节能与扬尘防治措施;
(10)企业文化建设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46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市场行为和奖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47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核查评价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奖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核查结果,核查周期为一年。
核查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核查等级为A级,80-100分的(含80分),年度核查等级为B级,60-80分的年度核查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含60分)及有第53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核查等级为D级。
第48条企业的核查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1)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例行检查及核查结果情况;
(2)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3)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5)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6)日常动态核查情况;
(7)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1)企业超出资质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2)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的;
(3)弄虚作假,降低混凝土产品质量或标准,损害他人利益的;
(4)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5)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执法通知书,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6)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
(7)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1)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重大、恶性交通责任事故的;
(3)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内部分工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需要的;
(4)企业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已淘汰原材料进行生产的;
(5)运输过程或施工现场任意加水及随意添加外加剂的;
(6)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内控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7)因未履行职责,企业存在安全、质量、环境等隐患,被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8)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9)将生产站点、搅拌系统租赁或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
(10)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
(11)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12)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造成质量缺陷的;
(13)被其它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的;
(14)其他重大违规违章行为。
第5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1)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专项试验室检测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持证上岗的;
(3)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活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水泥、矿粉、粉煤灰、外加剂、砂、石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原材料的抽样单、原始记录及复验报告等不符合规范和相关规定的;
(5)进场原材料未按批量及时进行试验或存在超批量使用检测报告的;
(6)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未按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7)用于出场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样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标识不清楚、信息不完整,无混凝土抗压强度原始记录及报告,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未留置试件、试件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并标识不清楚的;
(8)检测资料未按年分类流水编号,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9)因生产设备老化或其他原因,致使计量称数据失真或计量误差超出标准要求,造成出厂混凝土质量产生异常现象的;搅拌系统计量装置未按规定自检和标定,无校准记录的;
(10)向被相关部门下达停工通知的工程供应混凝土产品的;
(11)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严重交通责任事故的;
(12)未按规定或合同对产品进行交货检验并记录,《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中供货规格、数量、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混凝土的坍落度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及时签字确认的;
(13)试验台账与原材料进厂台账不对应、不一致的;
(4)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给合同当事人或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5)因企业不当行为,影响和损害预拌混凝土行业声誉的;
(1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降低质量标准、压级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17)安全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每发现1人次;
(18)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19)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1)被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通报批评的;
(2)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资质条件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3)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等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
(4)留样室、档案室、办公区等未单独设立的;
(5)原材料未封闭或半封闭存放;未在明显处设立规范标识牌,存在混堆、混放的;
(6)粉料仓入口未安装锁具或未锁闭的;
(7)无浆料回收、砂石分离装置的;
(8)生产场地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的;
(9)混凝土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责任事故的;
(10)混凝土储料筒仓、运输车辆、泵车无企业标识,运输车辆出料口处未加装金属接斗装置的;车辆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
(11)生产现场没有设备操作安全提示,工作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及消防设施的;
(12)冬季生产、运输过程中,现场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的;
(13)试验室未对试验人员手册复印件(盖公章)或原件留存的;
(14)原材料堆放场地、料场未硬化,排水坡向不合理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15)未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销售混凝土的企业,视为出借资质或不良市场行为;
(16)每月扬尘防治例行检查全年出现3次排名后两名的企业;
(17)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全面贯彻落实的;
(18)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5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
(1)现场无洗车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辆及物料运输车出厂未冲洗的;
(2)厂区硬化路面保洁、洒水降尘次数不足的;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扬尘治理负责人未到岗,每发现1人次;
(4)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及时在厂区门口张贴信息的;
(5)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1人次;
(6)每月扬尘防治例行检查连续2次排名后两名的企业;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54条生产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
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1)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2)在应对聊城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聊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3)因生产、经营、环保、节能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企业因生产、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0分、8分、6分。
(4)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成绩优秀,获得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5)月底扬尘检查中全年出现1次排名前两名的企业加2分,出现3次排名前两名的企业加5分,出现5次排名前两名的企业加10分;
(6)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区、县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7分、6分,获得市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获得区、县市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单位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城市表彰、通报表扬或在国家、省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
(7)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且及时通过年度监审的,每项加3分。
(8)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9)企业在绿色、环保、节能生产管理标准基础上有显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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