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后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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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后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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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后签合同
试用期过后签合同
篇一:
试用期签合同的问题
试用期签合同的问题
我刚毕业,在上进行海投后,终于有间公司通知我面试,后来我就在它那里上班了,公司的人事部经理说要先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之后什么都没说了。
我在公司工作了快一个多月了,还没有签合同,请问:
试用期用不用签合同
中顾律师解答: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的长短上也有讲究。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长短也必须合法。
试用期的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
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
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篇二:
20XX-10-21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是否必须提出转正申请方能转正
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是否必须提出转正申请方能转正?
模拟案例:
小王于20XX年5月10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同时公司规定在试用期满时小王应当提交转正申请,由公司考核通过后成为正式员工。
小王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提交了转正申请,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对小王进行了考核,认为小王考核不通过,因此告知他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并在一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仍未通过。
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但是又说不清楚哪里违法,于是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综合上述案例中小王的情况,公司确实存在违法的情况。
主要有以下违法问题:
一、试用期期限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例中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因此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超过的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
二、公司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公司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间,否则视为员工已经符合公司试用期的要求,成为正式员工。
因此,在日常用工过程中,公司要合理安排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时间。
三、公司不得在试用期结束后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假设第一次考核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进行,小王考核不合格,这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直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第一次考核时没有直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在一个月之后再进行第二次考核,之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也是违法的。
四、公司无法定事由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员工经济赔偿金。
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风险提示:
青岛劳动法律师徐朋基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要求比较严格,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任意约定和延长试用期,也不能约定多次试用期。
如果需要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的,应当在入职时将员工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告知员工,并且考核时间也要在试用期结束之前,避免因程序问题造成劳动合同解除违法。
篇三:
试用期满后被辞退员工可索赔
试用期满后被辞退员工可索赔
:
黑龙江工人报时间:
20XX-12-02
[案例]从事平面设计的周雅芬最近与某广告设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自10月16日至11月15日止)。
11月10日,公司设计部经理交给她一项画册设计业务,要求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
周雅芬加班加点完成了工作。
11月17日,客户认为她设计的十多页画册中有一半的设计不理想。
11月18日,公司设计部经理通知周雅芬,说她的设计水平达不到公司对设计师录用条件中规定的标准,以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了她。
“已超过试用期,公司有权解除我吗?
”周雅芬觉得很委屈。
□专家说法“试用期不合格”解聘员工有期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的表现发生在试用期内。
周雅芬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仍对她考核,在试用期内,公司并没对周雅芬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说明,而在试用期满后第三天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此时已不能以该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周雅芬可要求赔偿,从入职第三十一天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篇四:
合同的试用期问题
合同的试用期问题
一,专题界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本专题将聚焦与试用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试用期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以往发生的一些与试用期有关的案例,此外,我们将为人力资源官员提供有关次专题的一些实用的操作提示和在线问答.
二,名词解释:
试用期是一种用工双方共有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个双方互相磨合的过程.对于特定的用人单位与特定的员工来说,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辨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表述不清
【案例】原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荣于20XX年10月10日签订一份《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规定载明:
"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厂规厂纪.凡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尽责,不用心者,一律予以辞退."被告董国荣于20XX年11月3日起正式到原告远东公司上班.20XX年3月16日上午,被告董国荣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车间主任杨九林批评,随即中途离岗回家,嗣后一直未再上班.同日13:
00许,被告董国荣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
董国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次日远东公司做出《关于对董国荣同志辞退的通知》,通知载明:
鉴于董国荣的现实表现,不符合公司在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决定予以辞退.后原告远东公司将该《通知》送达给被告董国荣.20XX年11月29日,被告董国荣向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12月27日,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
董国荣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20XX年12月,董国荣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XX年1月17日做出句劳仲案字[20XX]1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撤销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下达的《关于对董国荣同志辞退的通知》,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并安排申诉人的工作等.
20XX年2月1日,原告远东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董国荣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仲裁裁决中的经济损失6000元.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应当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愿给付被告董国荣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7800元.其实质上推翻了仲裁委员会的决议.
【评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第2条约定:
试用期为3—6个月.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第2款之规定,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原,被告双方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作出仲裁裁决:
撤销《辞退通知》,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该条款对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之间没有其他具体的解释.依照此条款,本案中原,被告在双方协议中约定于试用期且不违反"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据此,原告鉴于被告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关于对董国荣同志辞退的通知》完全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究其本案,关键在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45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1条,第25条的规定有无矛盾之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中仅约定了试用期为3—6个月,该试用期能否成立如果能够成立,是否能够适用在试
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被告在签订的《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中看似仅规定了试用期,实质在其他条款中已隐含着签订合同的意思,如第3条约定:
试用期内,每月休假为四天,即每周休息一天,待试用期满后享受正常休假待遇.第6条通过学习和培训要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正式录用的条件之一.故本案中原,被告所约定的试用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是劳动合同期限.事实上,在试用期满后,与被告同时被招聘的原告单位其他工人在试用期满后都相继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笔者认为因被告在试用期限内表现不佳,不符合录用条件,原告可以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二:
试用期内负伤的工伤待遇案
【案例】李某20XX年5月1日与某运输公司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试用期为3个月.20XX年5月7日,单位派李某开车送货,李某在送货回来的途中为比让一行人,车撞上路边,造成重伤,医疗终结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单位认为李某刚到单位几天时间,且在试用期内,造成工伤应由个人负责,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
【评析】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另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在试用期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工伤待遇.本案某运输公司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某应在单位拒绝支付待遇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书,工伤认定,伤残登记鉴定等材料.这里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的关系实质上是合同范围内的法定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为避免这样的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情况发生,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约定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试用期出现这样的事情就可以特别处理了.
案例三:
企业延长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案例】服装厂招来一批新员工,分别与她们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并且规定了试用期内的最少工作日以及试用期后的熟练程度.30天过后,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小贾因为家里老人病故,前后缺勤15天,大大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缺勤时间.在劳动技能评估中,小易的工作技艺不佳,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劳动熟练程度.因此,人力资源部建议,小贾,小易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小贾,小易对此很不理解.小贾认为自己在技术上没挑,没有道理单方面再延长她的试用期.小易也觉得自己试用期已经过去了,单位没有理由延长试用期.
【评析】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小贾在原定试用期内,请假时间长是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小贾认为自己在技术上没挑,没有道理单方面再延长她的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考核的标准中事先规定了工作熟练时间,以及在试用期应该完成的工作量.作为考核标准,显然小贾不合格.小易更是明显的没有达到考核标准.
用人单位是有权选择辞退的.目的是避免形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征求员工小贾的意见是否同意延长试用期.如果不同意延长,用
人单位应该首选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只能以一个月为限.案例四:
试用期协议效力培训协议,用人单位谨防试用期人才流失
【案例】小云是上海某企业的年10月,他们企业招聘了Tom做技术员,与他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XX年12月,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决定从日本引进一套新型加工设备,同时派Tom等人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出国之前,企业与Tom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Tom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Tom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总共10万元,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递减20%.
20XX年2月,Tom完成培训回到厂里.但是很快,另外一家企业通过猎头公司找上门来,表示愿意出高薪聘请他.尽管小云他们一再挽留,但是去意已定的Tom还是要辞职,并表示自己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说,实在要走你就走吧,但是请按《培训协议》,赔偿厂里的出国培训费,却被Tom一口拒绝.
无奈之下,企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赔偿出国培训费.小云说,我们的这种要求,应该不算过分吧但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没有支持企业的请求.
【评析】的确,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尽管企业与Tom还约定了服务期,但是当两者重合时,要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Tom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权加以阻挠.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对于员工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应该分清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如委托培养)的员工,员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很遗憾,Tom就属于后一种情况.这样的难题该如何解决呢让他提前转正,就没事了.须知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只有在当事人觉得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协商一致依法约定.签5年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也可以约定或协商变更至短于6个月的试用期.企业一方面在培养人才上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一方面又在劳动合同中自设陷阱,这是何苦来所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条款,尽可能让它为自己服务而不是成为羁绊自己的绳索.
案例五:
试用期中,医疗期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周先生于20XX年7月1日应聘进某合资公司工作,双方于同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公司在合同中与周先生约定自20XX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试用期.
3个月后,该公司在对周先生的工作考察中发现其并不具备招工时所要求的技能条件.另外,公司还查实周先生简历中,对原工作经历叙述存在虚假成分.为此,公司人事部于20XX年10月15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不料,周先生于次日,即10月16日突然患病,就医后医院开出一周病假单,周先生将病假单交给了公司>'>
篇五:
试用期案例及问题
1.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何某于20XX年1月入职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任职行政人员,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月薪6000元。
20XX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何某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故予以辞退。
何某认为自己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具备一个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
于是,何某便找公司讨说法,公司负责人告知何某,虽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何某还处于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
何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任何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法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还是比较多的,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大多都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
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都不会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告知劳动者,导致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产生较大争议。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否基本符合劳动者所在的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来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例如本案中,何某任职的是行政人员,行政人员的职责通常是负责办公室日常制度维护、管理;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政文件的转达与传递等。
而在录用条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何某只要基本可以把上述工作做到位就可以了。
并且,司法实践中还要求,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若缺乏该考核程序,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会因程序瑕疵而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何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解除行为应被撤销,地产公司应与何某恢复劳动关系。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题
20XX年4月,赵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个月试用期,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与赵某补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合同补签之日起建立
B、赵某与甲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C、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进入公司开始工作时建立
D、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试用期满时建立
2.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我在去年9月被一家公司聘做营销员,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和销售业绩工资构成,经理告诉我,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
于是,我向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经理当即拒绝。
请问: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所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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