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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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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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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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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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1页共18页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款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
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1.1币种:
1.2金额(大写):
项目用款
1.4贷款期限:
自
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日至年月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提用贷款为人民币的,实行人民币浮动利率,具体利率约定为:
2.1.1合同利率为□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款日一至三年(含三年)(期限)口
"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基准利率下浮。
2.1.2合同期内凡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
率调整日。
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不变。
(1)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2)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分笔发放的以第一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每满□月□季口
半年□"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3)次年的一月一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4)。
2.1.3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
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1个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2.2提用贷款为外币的,利率约定为:
(外币币种),利率为。
2.3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4利息的计算
2.4.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X放款金额X占用天数。
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2.4.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
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贷
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为:
□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2.5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结息
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3)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结息;
(4)每年12月的20日结息;
(5)o
2.6其他利率约定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3.1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分次提款,但借款人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
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借款人可以其他币种(指第1.1条约定币种外的币种)提用贷款的,仅为确定剩余可提款金额的目的,按银行公布的每日日始的汇率折算,
若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汇率,由银行按合理方式确定的汇率折算。
3.2借款人首次提款时,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与贷款项目及借款事项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核准、备案及登记
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核准、备案及登记等手
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
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和
项目收入账户(如有);
(4)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人提供了贷款人认可的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
已投资额相匹配的相关证明文件;
(6)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7)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或登记文件;
(8)首次提款日不迟于年月日;
(9)贷款人认为贷款项目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负面变化,贷款项目进展
正常;
(10)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事件”。
3.3后续每次提款时,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第3.2条第
(1)、
(2)及(7)项所列事项及文件持续有效;
(2)借款人提供了贷款人认可的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
已投资额相匹配的相关证明文件;
(3)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4)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提款日不迟于年月日;
(6)贷款人认为贷款项目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负面变化,贷款项目进展
正常;
(7)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事件”;
(8)其他:
3.4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
门贷款发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
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只出售“结算业务申请书”凭证,不可以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
借款人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拨时,必须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
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还贷结算账户。
3.5在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至少提前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提款手续,并明
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
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根据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500万元人民币或贷款
人要求的其他金额中金额低者确定)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单笔金额未超过前述限额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3.6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贷款人规定格式的受托支
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相应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的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相关条件约定如下:
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
受托人支付委托书。
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
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3.7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须于(日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
付情况。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
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3.8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贷款的偿还
4.1贷款的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折旧及借款人
的其他收入。
本款关于还款来源的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义务。
4.2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第1.4条的到期日及下述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借款凭证》记载
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4.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归还贷款。
4.4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还贷结算账户,用于贷款还贷、贷款资金划转费用等核算处理。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5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不开立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承诺,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变更或注销专门还款准
备金账户,并符合下述约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的%须进入该账户;
□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的%须进入该账户;
□该账户内的资金日平均存量不低于;
□
4.6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不开立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前,
所有项目收入须进入该账户,与项目相关的全部结算业务须在银行办理。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该账户对外付款的条件和方式如下:
第五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且具备贷款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
资料(含与交易对手的交易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遗漏、隐瞒可能影响贷款人评价其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项目情况的任何信息。
5.4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合法管理手续5.5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
6.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贷款人有权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对相关账户实施监控。
第七条借款人的义务
7.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贷款提用的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7.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
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
支付的,单笔贷款资金支付应不超过合同约定限额。
7.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
收款账户不属于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
理。
放款账户不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
支付)时,收款账户为异地他行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7.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
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
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
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
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
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外投资超过人民币万元或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超过人民币万
丿元。
7.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
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贷款项目资产或本合同项下
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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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贷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