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式橡胶支座的选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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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橡胶支座的选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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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橡胶支座的选用
板式橡胶支座的选用、安装与施工
(一)、板式橡胶支座的结构、性能、分类及表示方法
1、板式橡胶支座的结构及性能
桥梁板式橡胶支座由多层橡胶片与薄钢板硫化、粘合而成,它有足够的竖向钢度,能将上部构造的反力可靠的传递给墩台;有良好的弹性,以适应梁端的转动;又有较大的剪切变形能力,以满足上部构造的水平位移。
在上述的板式橡胶支座表面粘复一层1.5mm-3mm的聚四氟乙烯板,就制作成聚四氟乙烯滑板式橡胶支座。
它除了竖向钢度与弹性变形,能承受垂直荷载及适应梁端转动外,因聚四氟乙烯板的低摩擦系数,可使粱端在四氟板表面自由滑动,水平位移不受限制;特别适宜中、小荷载,大位移量的桥梁使用。
板式橡胶支座不仅技术性能优良,还具有构造简单、价格低廉、无需养护、易于更换、缓冲隔震、建筑高度低等优点。
2、板式橡胶支座的分类及表示方法
2.1板式橡胶支座按结构形式分类如下
2.2、板式橡胶支座按胶种适用温度分类如下:
a、氯丁胶型:
适用温度+60℃ ~ -25℃
b、天然胶型:
适用温度+60℃ ~ -40℃
c、三元乙丙胶型:
适用温度+60℃ ~ -45℃
2.3支座代号表示方法:
3、板式橡胶支座的适用范围
3.1、普通板式橡胶支座适用于跨度小于30mm、位移量较小的桥梁。
不同的平面形状适用于不用的桥跨结构;正交桥梁用矩形支座;曲线桥、斜交桥及圆柱墩桥用圆形支座。
3.2、四氟板式橡胶支座适用大跨度、多跨连续、简支梁连续板等结构的大位移量桥梁。
它还可用作连续梁顶推及T型梁横移中的滑块。
矩形、圆形四氟板式橡胶支座的应用分别与矩形、圆形普通板式橡胶支座相同。
(二)、板式橡胶支座的安装与施工
橡胶支座处于桥梁上、下部构造连接点的重要位置,它的可靠程度直接影响桥梁结构的安全度与耐久度。
因此除了确保橡胶支座的设计选型合理,及加工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外,正确的施工与安装是橡胶支座应用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1、支承垫石的设置
为了保证橡胶支座的施工质量,以及安装、调整、观察及更换支座的方便,不管是采用现浇梁法还是预制梁法施工,不管是安装何种类型的橡胶支座,在墩台顶设置支承垫石的平面是必须的。
1.1、支承垫石的平面尺寸大小应能承受上部构造荷载为宜,一般长度与宽度应比橡胶支座大10cm左右,垫石高度应大于6cm,以保证从梁底到墩台顶面有足够的空间高度,用来安放千斤顶(或扁千斤顶),供支座调换时使用。
1.2、支承垫石内应布钢筋网,竖向钢筋与墩台内钢筋相连接。
浇注垫石用的水泥标号不低于250号,垫石混凝土顶面应预先用水平尺标准,力求平整而不光滑。
1.3、支承垫石的顶面标高力求准确一致,尤其是一片梁一端安置两个支座时,此两上支承垫石顶面标高的水平误差要严格控制。
同一片梁的两个或四个支座的支承垫石顶面应处于同一平面内,以免发生偏压,初始剪切与不均匀受力现象。
2.普通板式橡胶支座的安装
现浇梁安装橡胶支座较方便。
施工顺序如下:
2.1.1、先将墩台垫石顶面除去浮沙,表面应清洁、平面无油污。
若墩台垫石的标高差距过大,可用水泥砂浆调整。
2.1.2、在支承垫石上按设计图标出支座位置中心线,同时在橡胶支座上也标上十字交叉中心线,将橡胶支座安放在垫石上,使支座的中心线与墩台上的设计位置中心线重合,支座就位准确。
2.1.3、同一片梁的两个或四个支座应处于同一平面上,为方便找平,可于浇注前在橡胶支座与垫石间铺涂一层水泥砂浆,让支座在梁的重力下自动找平。
2.1.4、在浇注混凝土梁体前,在橡胶支座上需加设一块比支座平面稍大的支承钢板、钢板上焊锚固钢筋与梁体相连接。
将此支承钢板(俗称:
“梁体钢板”)视作现浇梁模板的一部分浇注。
为防止漏浆,可在支承钢板与模板之间四周空隙处,用软木板填没。
以后在拆除模板时,再将软木板除去。
按以上施工,可使支座同梁底钢板、垫石顶面全部密贴。
2.2、预制梁橡胶支座的安装
安装好预制梁橡胶支座的关键在于尽可能的保证梁底与垫石顶面的平整、平行,使其同橡胶支座上下面全部密贴,避免偏压、脱空、不均匀支承的发生,施工顺序如下:
2.2.1、先将2.1.1处理好支承垫石。
2.2.2、预制梁同支座接触的底平面应保证水平与平整,若有蜂窝状或倾斜度应预先用水泥砂浆捣实、整平。
2.2.3、橡胶支座的正确就位。
先按2.1.2将橡胶支座在墩台垫石上按设计中心位置就位。
架梁落梁时,T型梁的总轴线应同支座中心线相重合,板梁与箱梁的纵轴线应与支座中心线相平行。
为落梁准确,在架第一跨桥梁或箱梁时,可在梁底划好两个支座的十字位置中心线,在梁的端立面上标出两个支座位置中心线的垂直线,落梁时同墩台上的位置中心线相吻合(图2-2)。
以后数跨以第一跨为基准落梁。
2.2.4、架梁落时应平稳,防止支座偏心受压或产生初始剪切变形。
2.2.5、在安装T型梁支座时,若支座比梁肋底宽,则应在支座与梁底之间加设比支座略大的钢筋混凝土垫块或厚钢板作过渡,以免橡胶支座局部超载、应力集中。
该钢筋混凝土垫块或钢板应同梁底用环氧树脂砂浆粘接。
2.2.6、橡胶支座安装落梁后,一般情况下,其顶面应保持水平,最大倾斜度不能超过5’。
2.3、橡胶支座安装时的调整
橡胶支座安装后,若发现下述情况,应及时调整:
a、个别支座落空,出现不均匀受力。
b、支座发生较大的初始剪切变形。
c、支座偏压严重,局部受压,侧面鼓出异常,而局部落空。
调整方法一般可用千斤顶顶起梁端,在支座上下表面铺涂一层水泥砂浆(或环氧树脂砂浆)。
再次落梁,在重力作用下支座上下表面相互平行且同梁底、墩台顶面全部密贴;同时使一片梁两端的支座处于同一平面内,梁的纵向倾斜度应加以控制,以支座不产生明显初始剪切变形为佳。
2.4、普通板式橡胶支座的安装注意事项
2.4.1、矩形支座短边应与顺桥方向平行安置,以利梁端转动。
若需要长边平行于顺桥向,必须通过转角验算。
2.4.2、圆形橡胶支座各向同性,安装时无需考虑方向性,只需将支座圆心设计位置中心点相重合即可。
2.4.3、使用普通板式橡胶支座一般设有固定端与活动端之分,使用等高度支座时,上部构造的水平位移由同一片梁两端支座的剪切变形共同完成,一个承担一半,也可用厚度较小的橡胶支座作固定支座。
2.4.4、橡胶支座安装以春秋季节(年平均温度时)进行为佳。
如在最高或最低气温时安装,为避免支座发生过大的剪切变形,过去曾提出两种方法:
一是到年平均气温时顶起主梁,将支座调整到中心位置;二是在安装时根据当时气温计算使支座产生预变位。
前者在铁路桥梁上使用尚可,在公路桥梁上很难进行;后者现场施工技术难度高,难于掌握。
有一较简单的方法可供选择:
若预计不可能在年平均气温时安装,则设计选用橡胶支座时可适当增高支座高度,使其在极端高低温安装时,上部构造的最大位移量靠橡胶支座的剪切变形来完成,这样可在任何气温条件下安装橡胶支座,最大剪切变形都能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并无需额外特殊的施工手段。
2.4.5、当梁体有纵向坡度或综合坡度时,可按下列几种方法处理:
2.4.5.1、在粱端底面与支座之间安置楔形钢板或将支座垫石(粱端底面)制成斜坡状(图2-3),此种方法适用于坡度≤1%的桥。
2.4.5.2、采用坡度支座(适用于坡度≥1%的桥)
对于有纵向坡或综合坡的桥梁采用坡度板式橡胶支座,早年法国CIPEC公司就已提出,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我国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出版的“板式橡胶支座”一书中又做了大量的阐述,随着坡度支座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工程技术人员逐步规范了其名称和基准尺寸的标注方法。
a、分类名称:
有斜坡的圆形板式橡胶支座一圆坡支座(设计代号YP)
有斜坡的球冠形板式橡胶支座一球坡支座(设计代号YPQ)
有斜坡的矩形板式橡胶支座一矩形斜坡支座(设计代号JP)
注:
以上三种有斜坡的支座统称为坡度支座。
b、通常适用于四种坡度和设计代号
2%的坡度设计代号为“A”、4%的坡度设计代号为“B”
6%的坡度设计代号为“C”、8%a9坡度设计代号为“D”
C、基准尺寸的标注方法(图2-4)
坡度支座的厚度(高度)H指的是支座的中心厚度,坡度支座的最小厚度及平面尺寸是常规支座的额定厚度及平面尺寸。
例:
YPφ200x44A表示一个直径200mm,中心厚度44mm,坡度2%的圆坡支座
YPF4φ200×60B表示一个直径200mm,中心厚度60mm,坡度4%的四氟板式圆坡支座
YPQφ200×44A表示一个直径200mm,中心厚度44mm,坡度2%的球坡支座
d、坡度支座的安装及调整方法应符合2.1、2.2、2.3所述(如在综合坡上适用,要依据支座上的坡度方向线选择适当的位置)。
注:
由于四氟板式橡胶支座的四氟板面朝上布置,有利于支座的适用寿命,所以我公司推荐当有纵坡或有综合坡的桥梁选用四氟板式橡胶支座时,最好采用楔行梁底钢板加以调整。
如图2-5C所示。
3、四氟板式橡胶支座的安装
3.1、四氟板式橡胶支座的构造及连接
四氟板式橡胶支座的整体结构有“封闭型”与“简单型”两种。
对城市桥梁及紫外线辐射、空气污染与粉尘严重的地区,选用封闭型,其它场合可采用简单型。
3.1.1、简单型(构造见图3-1)
3.1.2、封闭型(构造见图3-2)
3.1.3、四氟支座上下钢板与桥梁结构的连接
3.1.3.1、封闭型四氟支座下钢板的连接
可在墩体支承垫石上预留相应凹坑,架梁时下钢板用环氧树脂砂浆粘接于凹坑内。
或在支承垫石上预埋锚固螺栓、架梁时先将下钢板固定。
3.1.3.2、四氟支座上钢板的连接
现浇梁施工,可按2.1.4采用上钢板焊锚固钢筋,就地浇注时同梁体连接(图3-3)
预制梁施工,上钢板用环氧树脂砂浆与梁底粘接或用锚固螺栓连接。
3.2、四氟板式橡胶支座的安装注意事项
四氟板式支座的安装施工方法与普通板式支座基本相同,但应注意下列事项。
3.2.1、四氟板式橡胶支座系作活动支座用,应同普通板式橡胶支座(作固定支座)配套适用。
3.2.2、安装四氟板支座必须精心细致。
支座应按设计支承中心准确就位。
梁底钢板与支承垫石(或下钢板)顶面尽可能保持平行和平整,同支座上下面全部密贴;同一片梁的各个支座位于同一平面上,避免支座的偏心受压、不均匀支承与个别脱空的具体安装方法可参照3.1或3.2进行。
3.2.3、四氟支座安装后若发现问题需要调整时,可顶起梁端,在四氟支座底面与支座垫石(或下钢板)之间,铺一层环氧树脂砂浆来调节。
3.2.4、支座四氟面的储油凹坑内,安装时应涂刷充满不会挥发的“5201硅脂”作润滑剂,以降低摩擦系数。
3.2.5、与四氟板接触的不锈钢表面不允许有损伤、拉毛现象,以免增大摩擦系数及损坏四氟板。
3.2.6、落梁时,为防止梁与支座发生纵横向滑移,宜用木制三角垫块在梁体两侧加以定位,待落梁工作全部完毕后拆除
3.2.7、为了防止梁体(上部构造)的横向滑动,在支座或上部构造两侧设防滑挡块。
3.2.8、支座与不锈钢的位置要视安装时温度而定(图3—6),若不锈钢板有足够的长度,则任何季节均可按春秋季节支座距不锈钢板中心安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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