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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总工办对院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勘察设计研究院不得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它企业或者个人以本院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六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项目负责人:
应取得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人:
应取得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并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审定人:
应取得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并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技术人员:
应取得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院长、总工程师、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院长是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勘察成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的技术质量管理职责:
(1)负责技术质量工作并对成品的技术质量负全责;
(2)组织制定并贯彻实施技术、质量、科研工作规划及计划;
(3)主持审查和审定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
(4)负责技术业务培训的指导工作;
(5)针对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院长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定人的技术质量职责:
(1)对所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的成品质量负审定责任;
(2)审定重大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纲要并应到现场指导、检查;
(3)对所审定的工程勘察文件的结论和建议、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核人的技术质量职责:
(1)对所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的成品质量负审核责任;
(2)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参数分析)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校对检查责任;
(3)审核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纲要,对重大的或复杂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深入现场指导和检查;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所提供的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质量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质量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院的规章制度,对所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负主要的质量责任;
(2)认真完成现场技术交底,负责勘察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监控,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通过综合分析原始资料,提供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岩土工程参数,提出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与建议,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写人的技术质量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院的规章制度,对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2)深入现场工作,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3)通过综合分析原始资料,提供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岩土工程参数,提出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与建议,编写合格的成果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测量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逐步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全部资料上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 工程勘察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过程应包括:
前期工作,现场工作,试验工作,内业工作和后期服务等过程。
第二十三条 岩土工程勘察前期工作程序:
(1)投标书的编制、投标、签约、项目承接,包括明确顾客的要求及确认具备达到其要求的能力;
(2)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后,收集已有资料及现场踏勘;
(3)勘察纲要的编制与审核;
(4)勘察纲要实施前的技术交底。
第二十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前期工作至少应保持的记录:
(1)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等在内的外来文件;
(2)勘察纲要;
(3)勘察纲要技术交底记录。
第二十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程序:
(1)工程地质测绘,包括编制工程地质测绘纲要,工程地质测绘现场记录;
(2)勘探点定位和高程,包括测量定点和高程的要求以及现场测量记录;
(3)勘探及取样要求,包括:
① 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② 必须按照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的要求进行勘探与取样;
③ 现场的原位测试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④ 按规定对钻孔量测地下水位;
⑤ 现场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重色覆盖。
如需改错,应把错字画去,在旁边标注准确的字。
原始记录必须有记录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
⑥ 对现场勘察过程中的试样、半成品、成品必须按规定进行醒目标识、贮存和搬运。
第二十六条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至少应保持的记录:
(1)工程地质测绘、钻孔定位和高程测量;
(2)勘探记录;
(3)原位测试记录;
(4)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更改审批记录;
(5)岩土工程勘察工序质量评价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原位测试工作程序:
(1)按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实施测试;
(2)对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岩体原位测试、抽水、注水和压水试验等,应由试验负责人拟定试验纲要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3)按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或试验纲要的要求进行测试仪器设备的准备和检查;
(4)按规程、规定的要求做好试验记录、校对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原位测试工作至少应保持的记录:
(1)工程项目需要编制的试验纲要;
(2)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原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室内土工试验工作程序:
(1)按项目负责人下达的土工试验任务书完成试验,必要时应编制试验纲要;
(2)核对试验样品的数量、编号,检查样品质量,对不合格样品按规定进行处置;
(3)检查试验的仪器设备,定期做好检测工作和记录;
(4)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并真实地做好试验记录;
(5)试验原始数据的记录、校核、更正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6)按需要提供相应试验成果图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 土工试验成果报告;
② 固结试验成果图表;
③ 剪切试验成果图表;
④ 颗粒试验成果图表。
(7)试验报告应经审核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送交。
第三十条 室内试验至少应保持的记录:
(1)土工试验任务书;
(2)样品接收登记表;
(3)试验原始记录;
(4)土工试验成果报告;
(5)检测、标定试验仪器、设备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岩土工程勘察内业工作程序:
(1)整理、分析原始资料;
(2)编制相应的图表;
(3)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审核审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勘察报告交付。
第三十二条 岩土工程勘察内业至少应保持的记录:
(1)相关的计算记录;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稿);
(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核、审定记录;
(4)勘察报告交付记录。
第三十三条 岩土工程勘察后期服务工作程序:
(1)参加工程设计方案的讨论;
(2)参加基槽检验或验桩;
(3)施工监测;
(4)提供相关的专项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后期服务至少应保持的记录:
(1)有关洽商记录;
(2)基槽检验或验桩记录;
(3)有关专项检测、咨询记录或报告;
(4)顾客意见记录。
第三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位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水文地质勘察的过程控制程序:
(1)前期工作应包括:
投标、签约、承接项目,现场踏勘、收集已有资料,编写、审核水文地质勘察方案设计书,物资采购,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等;
(2)现场工作应包括:
水文地质测绘、勘探点定位及钻探工作,水文地质勘察的相关试验及水质取样分析等;
(3)内业工作应包括:
整理分析原始资料,编制相应的图表,编制、审核、审定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
(4)后期服务工作应包括:
成果交付使用,咨询等
第三十八条 水文地质勘察至少应保持的记录:
(1)外来文件;
(2)水文地质勘察方案设计书;
(3)外业施工技术要求交底记录;
(4)水文地质勘察方案更改审批记录;
(5)现场勘探原始记录;
(6)抽水、注水、压水试验记录;
(7)内业计算及图表;
(8)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原稿);
(9)水文地质勘察成品的审核、审定记录;
(10)成品验收及交付记录;
(11)后期服务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本院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监督管理涉及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工作,现场工作,试验工作,内业工作和后期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监督检查勘察设计研究院的质量管理文件、档案管理文件等与质量管理密切相关管理文件及管理程序;
(2)监督检查所有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3)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资料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总院(本部)对所有工程勘察项目均应进行监督检查,二个月检查一次;勘察设计研究院所有分院对所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进行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项目负责人(分院负责人),存在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人(分院负责人)限时整改,直至满足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勘察设计研究院责令改正;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由项目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承接的工程勘察项目,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勘察设计研究院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研究院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造成损失的,勘察设计研究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法律责任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勘察设计研究院责令其改正,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由项目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承担。
(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安全管理制度
(二00九年十月修订)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责任,积极采取过硬措施,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条 各项目班组成员必须牢固地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院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院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每年年初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分院及项目承包个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进行考核。
二、建立、健全院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所属部门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所属各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班组安全建设。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
七、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
九、筹措资金,改善职工劳动作业条件,配备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职工个人劳动护品,消除事故隐患。
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负责人,建立安全管理网络。
十一、在签订承包协议时,明确承包主体的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院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规划,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二、组织对分管范围内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事故隐患。
三、组织或赴现场指挥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参与事故报告。
四、督促分管的部门单位落实安全职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六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查批准或组织编写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参加分析重伤以上生产责任事故的原因,参与制定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院所属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本院的安全技术工作,根据上级要求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二)负责制定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起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负责审核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解决,遇有紧急不安全情况有权先行中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四)参加各类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对安全生产有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领导提出表扬或奖励的意见;对不重视安全或伤亡事故、职业病多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
(六)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参加各类伤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生产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督促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实施对汽车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督促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二、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经常性地对施工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检查。
在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技术安全保障进行审核,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必须提出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三)在实施钻探、桩基检测、找水成井、岩土治理及地质灾害治理等各类工程项目时,负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训练。
(四)负责工程技术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业务范围内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综合办公室的安全职责
(一)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负责将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条款送交安全部门审核。
(二)在签订对外分包工程合同时,负责审核分包方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资质等级的管理规定,以确定承包方是否具备承包工程的安全资质,并同时将安全资格审核表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在起草投标工程投标书时,负责将安全生产体系的内容纳入投标书中,并按招标书要求编写安全体系内容。
(四)车辆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车辆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2)负责驾驶人员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管理。
(3)搞好车辆年检工作,对车辆和驾驶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遇有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负责车辆运输的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遵章守纪的情况。
四、实验室检测中心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二)管理好各类设备、仪器等,按规定安排检验和修理,搞好设备维护保养,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标准填写设备档案,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设备不能用于生产。
(三)负责主持新设备、新机具的审查验收。
负责对大修设备和新安装设备的验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负责组织并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工作。
第四章 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 生产班(机)长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达本班组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实施安全措施要求,控制现场安全生产秩序。
二、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模范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维修保养好安全防护设施和机电设备。
三、指导和督促岗位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坚持交接班制及工间安全检查制,根据现场工作情况,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工人维护、保养设备,清理工作地点,保持安全、整洁。
五、积极组织本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对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和隐患及时处理或向上级汇报。
六、发生工伤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
第九条 岗位职工的安全职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职工安全守则,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二、及时反映、处理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三、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齐全有效,安全基础工作扎实,能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文明生产之间的关系;
二、进行技术革新,在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轻劳动强度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模范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显著。
四、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处理安全事故有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未完成当年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目标;
二、发生责任事故或重伤以上事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生产其它工作内容,须参照《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不取代当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勘察设计研究院安全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院及各部门、项目部应结合季节变化,不同时期的生产任务和施工特点,充分利用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周、安全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事故现场分析会、安全图片、安全教育挂图、板报、壁报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教育。
第二条 院长、副院长、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由省、市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发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条 特种专业工种由安防科组织内培,送劳动部门外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劳动部门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新来的职工(含临时工),由院、项目部、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安排到生产岗位进行生产活动,并要有专人负责,以老带新,包教包会。
第五条 对在职职工由安全科、部门、项目部每年各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对来院进行一般性参观、学习的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由负责接待的部门进行一般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第七条 对变换工种的职工,必须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八条 对于从事车辆驾驶、电气、焊接等特殊工种操作的职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时,必须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注意事项,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
第十条 对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以及违章冒险操作者,应由院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使全体职工受到一次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应坚持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地进行,防止流于形式。
第三部分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发生事故的措施,是使企业的人、机、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的途径,也是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的手段。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定期性、经常性、季节性、专业性、综合性的安全检查。
1、定期性检查。
是定期全面的安全检查。
检查周期为:
总院每季组织一次,分院每月一次,项目部、机台、班组每天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项目部、机台、班组每天进行检查最为重要,因为现场负责人员对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情况比较熟悉,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2、经常性检查。
主要是指工程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安全检查。
由各级单位负责人或安全人员根据生产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检查中要狠抓易发生和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
3、季节性(节假日)检查。
由各级生产单位根据季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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