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分车间合同定稿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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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分车间合同定稿2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煤炭分选车间建设及安装总承包(暂定)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暂定,以图纸名称为准)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2、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承包范围:
分选车间建设及安装(包括设备调试、联合试运转)
3、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按合同签订后50日历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5.1该合同为费率合同,即:
1、该工程概算为1150万元。
2、执行山西省2011年定额。
3、该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所用水电费在结算中按定额标准一并扣除。
5.2合同价格调整:
因业主原因而发生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首先由业主方确认工程量,然后由施工方按照工程建设所在地相关定额和文件编制工程预算,预算经业主预算主管部门审定后进入工程结算。
5.3材料单价执行朔州市定额站编制的同季度朔州市山阴县信息价,山阴信息价不足部分,可参考朔州、大同周边地区,对于特殊材料,由筹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基建部共同核定报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批准价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工程质量保修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
(公章):
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双方确认,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之规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期限内所有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与规范,前述标准和规范相互间不统一的,执行要求较高的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甲方有关规定、标准和商业惯例。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签约后两日内提供施工图纸三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把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合同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四大”控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甲方行使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同时比照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执行。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两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源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两天,发包人指定水、电、通讯接口点,承包人完成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电及其他管线的铺设,施工用水、电及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交通道路、运输等一切手段、方法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两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两天。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两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两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甲方负责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施工单位与设计、监理、矿方及地方政府有关事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对应工程开工前两天。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乙方应在开工前三天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报告。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方按照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负责已完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并承担保护期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提前使用由造成的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乙方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对古树名木的特殊保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国家、地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如有另行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两天。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按期完成有关进度计划。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顺延,具体按开工报送的进度计划调整;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可分段分项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单机试运转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并负责配合甲方的联合试运转工作。
五、安全施工
乙方必须组织好安全施工,保证人身安全,若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协助乙方为抢救事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按月验工计价进行工程价款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85%时暂停支付,待甲方竣工结算审计通过后续付至95%(该10%的款项最迟支付时间将不超过工程移交甲方后18个月),余款(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结付,保修期超过5年时,满五年时结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安全、施工措施等方面。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约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甲方同意进入本合同的设计增减内容以及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招标文件规定的甲供材料价差。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已完工程量报告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甲方在验工计价单批准后付给乙方进度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甲供材料的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经甲方审批后调整。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7)发包人应首先考虑采用环保、节能材料和商品砼: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在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前通知甲方工程师,以便在其监督下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因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价款不予上调。
由于甲方要求或设计变更形成的材料代用,其价款按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调整。
八、工程变更
工程确需变更,乙方需提前递交变更理由,由设计、监理单位初审后报甲方履行变更手续,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15日内提交竣工图及工程档案(一式三份),甲方接到乙方竣工报告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仅限于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仅限于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承包人对此有过错的发包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仅限于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承包人对此有过错的发包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从甲方工程师正式批准开工之日起,除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乙方每超工期一天承担2000元/天的罚款,同时按照合同价的3‰逐日计算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有权对此工程拒绝验收和结算;承包人除无条件处理至约定要求外,另承担合同价款2%的罚款;承包人未能处理至合格要求时,按照合同价款的2倍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
2、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对发包人利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a、实际到施工现场的主要人员和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与投标书严重不符;
b、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c、工程实际进度与投标书中所报计划严重背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请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
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工程款结付纠纷的诉讼管辖权归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可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发生通用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受损情况,甲方为事件处理提供可能的条件,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损失的,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政府或者中煤集团的决策决定导致本合同项下项目或工程取消或者暂停,属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发生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时,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双方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后终止本合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招标文件规定。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招标文件规定。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陆份。
47.补充条款
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89号文和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2、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设备安装等设计图纸全部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返还给承包人。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壹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成立,并随主合同生效而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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