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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发言稿1
《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与互联网涉烟监管
经过前面的介绍,大家初步了解了互联网犯罪的一些基本情况,初步了解了电子商务的一些基本知识,这些背景知识对我们开展互联网涉烟监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这个《工作指引》是我们去年下发的,经过这一年的实践,我们有了一些新的总结,这套方法肯定不是最好的方法,很难说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方法,但是这套方法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这个是在09年到10年一年的工作中总结提炼出来的一套方法,这个方法又经过去年到今年一年的实践,证明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我认为已经可以以此开展工作了。
去年《工作指引》下发后,我总的感觉我们专卖的同志,对这个《工作指引》总结学习的不够,所以我觉得还是要搞一个培训来推进我们的工作。
这次的培训内容主要有两部分,第一个是介绍一下互联网监管的主要情况,第二部分主要是要详细的讲解一些这个《工作指引》。
下面我来讲解一下第一部分的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我们工作的)背景:
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信息传递的速度空前的提高了,信息的内容爆炸性的增长了,形式也非常多样,信息已经影响到了我们人类的生活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
过去,信息传递的效率是非常低的,几千年前前线出了战况,中央政府要得知这个信息,需要快马传递一个多月;而一百多年前发明电报以后,信息的传递速度空前的提高了,但是电报传递的信息的数量又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也被逐渐淘汰。
后来又发明了电话,(电话发明后)信息的传递就更加方便了,但是电话不普及。
现在出现了互联网,互联网经过最近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生活。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电子商务的现状PPT第5页
中国的计算机网络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北京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2011年中国信息化蓝皮书。
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多达4.57亿户,较2009年提高5.4%。
全国新增网民7330万,年增幅19.1%。
我国网民规模已经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约1/4;占亚洲网民总数的55.4%。
有线用户中的宽带普及率达98.3%。
蓝皮书指出,按照目前的发展势头,"十二五"末期,中国的网民数量可能增至6亿至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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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也开始迅猛发展,那什么是电子商务呢?
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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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大致经过如下4个阶段:
1、电子邮件阶段:
1970年-1994年,这个阶段里中国的网民数量相比起今天是在是少得可怜,根据2000年年中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网民仅1000万。
而且这个阶段,网民的网络生活方式还仅仅停留于电子邮件和新闻浏览的阶段。
网民未成熟,市场未成熟,这个阶段要发展电子商务难度相当大;2信息发布阶段:
1995年-1999年,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目前internet的主要应用,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在1999年成立;PPT第8页3、电子商务阶段:
2000年-2006年,当当、卓越、阿里巴巴、淘宝,这几个响当当的名字成了互联网江湖里的热点。
这些生在网络长在网络的企业,在短短的数年内崛起,他们搅翻了整个通信和网络世界。
以前程无忧网络招聘为例,在这个以专门发行招聘报纸的企业,03年初的时候还是投报纸广告送网络招聘会员,到今天已经变成了投放网络招聘广告赠送报纸招聘广告,可见变化之巨大;4全程电子商务阶段:
2006年至今,这个阶段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电子商务已经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天下。
数不清的传统企业和资金流入电子商务领域,使得电子商务世界变得异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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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中国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分B2B、C2C、B2C这三种。
1、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将是电子商务业务的主体,约占电子商务总交易量90%。
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在供货、库存、运输、信息流通等方面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电子商务最热心的推动者也是商家;2、消费者对消费者(CtoC),这种应用系统主要体现在网上商店的建立,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在线交易平台,如:
淘宝网、易趣网等。
这些交易平台为很多消费者提供了在网上开店的机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一个系统;3、企业对消费者(BtoC),从长远来看,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将最终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以及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个层次的业务还只能占比较小的比重。
它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众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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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简单的说一下网上购物流程,以淘宝为例,1、购买者要在网上购物需要先在淘宝网注册一个ID,注册好后登陆进淘宝网,2、登陆后输入要购买商品的关键词。
所谓关键词,就是您输入搜索框中的文字,也就是您命令搜索引擎寻找的东西,关键词越多,搜索出来的东西就越精确。
3、对搜索出来的结果进行筛选,可以与卖家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来了解商品的性能。
4、选定最终想购买的商品,生成订单。
5、用各种支付方式(如网上转账、网下汇款、信用卡支付等)将货款汇入淘宝账户,此时订单的交易状态会显示为“已支付”。
6、卖家将商品用过快递等方式运到购买者手中。
7、购买者对收到的商品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就可以“确认付款”,货款就会自动将转入卖家账户。
8买卖双方各自对对方做出评价,这笔交易结束。
PPT第11页
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对社会经济生活、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由于网络虚拟交易不需要双方在实体的空间里从事交易,而且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特点,加上隐蔽性强,违法活动难以察觉,逐渐被各类违法分子所利用,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和犯罪场所。
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还比较单薄。
尤其是烟草专卖监管工作,因领域特别,目前对互联网实行监管的部门大多不涉及。
而尤为令人担心的是,网上的涉烟违法运动已处于半公开的状态,甚至部分著名商务网站也支撑或变相为违法分子供给方便。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2009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由此拉开了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的序幕。
面对形形色色的互联网涉烟犯罪,作为一名涉烟执法者,急需补充这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就是这次讲课的目的。
PPT第12页
我们现在很多人用的是苹果手机,苹果公司顺应了信息社会的潮流,出现了技术的革新,一部苹果的手机已经不仅仅是一部电话,它实际上是一部移动的互联网的终端设备,既能收集信息,也能发布信息。
我们现在拿着一部苹果手机去逛超市,看到了我们喜欢的一些商品,我们可以先用手机把商品的条码扫一下——条形码也是信息社会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发明,同样的商品条码,商品肯定是一样的,我们把条码扫一下后,马上用手机上网,上淘宝网,整个淘宝网上卖这个商品的卖家都会显现出来了,我们可以看一下这些卖家在什么地方,(这件商品)卖的什么价格,我们可以在线的交流,比较一下,(要是淘宝网上的)价格比超市便宜很多,我们可以马上在淘宝网上下单,走支付宝支付,第二天人家就会把这件商品送到你的家门。
我讲的不是一个故事,也不是一个设想,而是我们现在眼下正在发生的事情。
所以说信息社会的发展已经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的方式。
这是信息社会给我们带来的便利。
PPT第13页
那么什么是信息社会带给我们的挑战呢?
人类的信息手段、技术手段只是一个工具,好人通过这些工具办好事,坏人通过这些工具、手段、条件办坏事。
我们作为执法者、监管者,我们的对立面也在利用这些新的技术给我们找麻烦。
要打击我们这些对立面,我们也必须掌握这些知识。
具体的讲,作为涉烟的具体部门出现哪些挑战呢?
现在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
在08年以前,网上已经出现的非法的烟草专卖品的交易,但是情况跟现在有很大的不同。
我初步总结了一下,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个,它是公开的,没有任何遮掩的,违法者是利用真实的身份、真实的地址,公开的在网上叫卖烟草专卖品,主要是卷烟、雪茄烟、走私烟、假烟为主,各类专卖品都有:
烟机、丝束、过滤嘴、包装机械、卷烟机械、卷烟纸,但是数量不多,是零星出现的,要找能找到,但是不是那么容易。
从形式上看,以网络店铺为主,这些网络店铺主要在淘宝上,易趣也有一些,另外在一些发布商务信息的网站上、BBS上有些叫卖的信息。
整个互联网的非法的烟草专卖品的交易的信息不是太大,但是已经出现了,且发展的速度非常快。
到了09年一年增长速度非常快。
09年出现了公开的网站,专门卖假烟和走私烟的网站,09年的网络店铺跟08年不一样了,从公开的店铺走向地下,成了隐蔽的店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后面再跟大家介绍一下原因。
)另外,(违法者)出现了数量非常庞大的信息的发布,形式也非常多,有传真、短信、邮件、贴吧、BBS、博客、个人空间、QQ空间都出现了,数量变得非常庞大。
传真我们国家局很多办公室都收到过。
到2010年,又出现了新的变化,网站数量减少了,出现了诈骗网站。
典型的有一个广东烟草集团、广东东莞烟草公司,实际上这个网站是个骗子,一条烟都没有,网站做得很好看、很正式,什么对暗号什么的,把我们国家局行业网站的很多内容都拷贝进去了,上面也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把我们行业的一些方针政策也弄进去,看上去很正规。
但是你把钱打过去以后,不给你东西,然后才知道上当了。
2010年,半公开和隐蔽的网店大量增加,增加速度非常惊人,网上发布的信息到了非常泛滥的程度。
我们现在收集一下网上的信息,有时候能找到几百万条线索,但是不是说这些信息都是进行非法交易的,可是(非法交易)也是非常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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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的烟草专卖品的交易,实际上是有规矩的,有政策、有法规的。
《烟草专卖法》是91年发布的,当时中国还没有互联网,国际上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在萌芽阶段,我们立法的时候没有想到有这种情况,所以在法律法规里面应该讲是没有这方面规范的,现在在刑法当中,关于互联网的法条也只能找到3条,我国各个领域关于互联网的立法是非常滞后的,可用的法律条文很少。
去年发布了《侵权责任法》,历史性的把网联网网站写进去了,规定网站上面出现的违法违规的情况造成了侵权,如果说侵权人找不着或是侵权人的赔付能力有限,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当中出现了互联网的规范要求。
但是涉及到烟草专卖品的这块法律条文,这个互联网非法交易的监管有待弥补,但不代表就没有规矩。
成文的(规矩)主要有两个地方:
一个是许可证管理办法,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发改委51号令公布,是一个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在这部规章里面,比较明确的提到了互联网的贸易,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一共有四类,这里提到了三类,有一类没有提到,这就是零售许可证。
这意味着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不能在网上卖烟,持有其他三类许可证的可以在网上开展电子商务的烟草专卖品的交易。
再一个呢,09年我们有四个部门——烟草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了一个《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
《通告》里面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依法取得三种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为什么会有这两条的规定呢,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个是专卖法有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进一步引申)禁止未成年人购烟,我们要求零售户必须贴出告示,不得让未成年人吸烟。
但是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卖家是很难确定买家的身份的,同样的原因,自动售货机我们也不允许售卖烟草专卖品。
另一个是控烟框架公约对互联网的烟草制品的交易是持禁止的态度,我国已经签署了控烟框架公约,我们就应当履行我们的义务。
PPT第15-18页
针对互联网上出现的非法的烟草专卖品的交易,我们做了哪些工作呢?
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
我们是从08年开始关注这个现象,08年开始对网上这个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工作思路,做出了建议。
从09年开始,我们正式的启动了四个部门的协作机制烟草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通告,同年四个部门召集了国内主要的网站开了专题会议,各网站积极配合,对本网站的店铺、信息进行了清理,这就是09年网上非法叫卖的店铺从公开走向隐蔽原因。
09年到10年我们一共关闭了100多个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网站,各大网站对自己的BBS也作了清理,删除了大量的信息。
2010年我们工作的重点是打击售假网站,关闭了一批非法网站。
我们关闭的主要是国内的网站,如果这个非法网站的服务器在国外,我们就没有办法了。
这一年我们查获了一批案件,把五大网站排名在首页的非法网站信息进行分析定位,设法查办打击,并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今年,我们的工作重点是打击淘宝网站(上的非法店铺及信息)。
10年底的时候,我们关注了一下淘宝网上的相关信息,发现从09年清理了一批店铺后,到10年底,又有大量的店铺信息冒了出来,这些(店铺)基本上是挂羊头卖狗肉,其中卖烟标为名卖烟的店铺非常多,规模很大,短期发展非常快,所以今年年初,我们对这些大的店铺做了梳理,整理了50多条线索,涉及到10来个省。
几年春节一结束,我们和公安部就把数量比较多的大概有8个省的同志集中到北京,专门交办案件,把这些案件定性定义叫做2.24系列案件。
到目前为止,出除了个别的案件,其他基本上已经告破,现在已经刑拘了大概50个人,涉案金额应该上亿元,有个别的网点短期内的销售金额达到了1000万。
这是我们这些年做的主要工作。
PPT第19页
关于互联网的涉烟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首先是法律规范比较欠缺,法律条文很少,级别最高的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和一些政策性的文件。
第二个是我们执法人员知识准备不够,大家知道网上有烟草专卖品的非法交易,但是无从下手,主要原因是我们对电子商务、对互联网比较陌生,不太清楚网络购物是怎么一回事。
三是我们工作缺少方法、没有经验。
四是侦办的时候遇到的具体困难——虚拟的世界找人难、取证难。
尤其是取证非常困难。
在网上卖烟有个特点:
单笔交易金额非常小,几十块钱的有,几百块钱的有,大多数交易在一千块前以下,大额的很少,单笔交易上万的不到1%。
这就给我们取证带来很大的困扰,成本非常高。
人家一百块钱、两百块钱的交易,你找到这个人就很困难,找到了人家又不配合你,取证很麻烦,(也许涉案金额)一般块钱的取证要一万块钱,所以说是很麻烦的。
五是司法机关对于这个证据的认定也存在一些分歧。
检察院、法院对证据的把握上,对证据的规则没有一些共识。
我们公安机关辛辛苦苦把人抓了,把案子破了,统计涉案金额,查到了他们的交易记录,交易记录统计金额一百万。
拿到检察机关,人家问你凭什么证明他的每笔交易都是烟呢?
(这个证据就不认可。
)检察院和法院以前也没有办过这种案件,这是个新生事物,按传统思维套的话,在实践当中确实遇到了很大的麻烦。
所以我们现在也找了高法、高检的相关部门,做一些探讨,做一些工作,搞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出来,但是也很费劲,最好是能做一个司法解释出来,但是这很难。
PPT第20页
前面我们主要讲了一些互联网监管的情况,今天我们主要讲一下这个《工作指引》。
这个工作指引是国家局去年发的,总结出这套方法是很不容易的,刚刚讲了这套方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它是可行的。
这个文件去年9月份发下去以后,我们基层的同志对这个文件的学习、领悟、体会得还不够。
主要体现在工作上,大部分的基层单位没有启动。
《工作指引》16页,前面9页是正文,后面7页是附件,这些附件介绍了一些相关的背景知识。
文件一共有6个章节,第一部分是总则,介绍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主要讲职责,主要讲各级局的职责、各部门的职责。
第三部分主要讲信息收集和分类整理,就是情报。
第四个讲管辖,互联网是跨地域的,(这个案件、线索)应该是谁办。
第五个是讲查处的方法。
我想先介绍两个概念。
一个是信息网络的概念,这个概念我们是请工信部的专家审核了的。
本指引所称信息网络,是指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但不限于互联网,通过计算机、手机、固定电话、电视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终端所形成的信息网络。
怎么定性它是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品呢,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品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信息,获取订单、洽谈业务、结算资金,符合这些条件的非法烟草专卖品的交易行为。
必须符合以上多个要素。
前段时间我们了解到了一个案件,了解清楚后发现它还是一个传统的涉烟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QQ进行了联系、接洽。
在其中,QQ只是一种通讯工具,以前是用电话联系,现在用QQ联系而已。
所以互联网犯罪主要要利用互联发布信息,是要符合多个条件的。
PPT第21页
前面讲了两个基本概念的东西,现在介绍一下职责。
职责首先是部门职责的分工。
我们首先是烟草管理部门,他是负责烟草专卖品市场管理的。
通信管理部门,他是负责互联网监管,具体包括备案、许可、关闭网站,对网站的一些行政处罚——国务院有几个相关条例规范的。
在我国开网站必须进行备案。
备案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的备案,一种是经营类的备案。
经营类的网站是要通过行许可的,凡是不备案的网站是可以直接关闭的。
公安部门主要打击刑事犯罪。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赋予了新的职能,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视察司专门新成立了两个处:
电子商务规范处、电子商务监管处,一个负责制定规矩,一个负责监督执行。
去年工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一个规章——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今年工商总局上了一个监管平台,利用互联网监管。
我们各级烟草专卖局也有职责分配。
国家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宏观指导之类的;省级局主要负责本省、行政区划之内的(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主要落实在地市局上,地市级局是我们监管的主体、执法的主体,目前来看,大部分地市局(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启动,工作比较滞后。
到现在,我们已经办了百十个案件,这些案件大部分是国家局交办,这是不正常的。
我们的地市局应该成为情报中心、办案中心,国家局只能交办一些重大案件。
现在国家局“冲锋在一线,兄弟们在后面”的格局不能长期维持。
PPT第22页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信息,就是情报、线索。
国家局交办了那么多案件,我们是从哪里找到的情报呢?
我们首先把线索信息分成几类。
第一类,叫售烟网站。
第二类是售眼网店。
第三类是售烟的广告信息。
这个“售烟”指的不仅仅是卷烟,而是指9类的烟草专卖品。
PPT第23页
售烟网站,有这么几个特征:
1、有独立的域名(网址)。
2、网页主要内容是烟草经营的内容。
举个例子:
(图片)这个网店叫大商人烟草,号称自己是淘宝皇冠信誉店,实际上是假的,在淘宝上找不到这个店子的。
这个网站在上海,涉案人员已经被抓了。
我们在09年清理网站的时候已经把这个网站关闭了。
关闭了以后,我们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再试着输入地址搜索,发现这个网站当时关掉了,现在搜索的时候又出现了,后来到通信管理部门去调查这个事情,结果通信管理部门一查,这个网站的服务器搬到国外去了,但是这个网址一个字都没变,原样的搬到国外去了。
我们就开始调查这个案子,查他的交易、查他的定位,发现他在上海,而且名堂还很多。
不光卖假烟,还卖假表。
再看这个(图片),这个(网站的网店)叫烟王,这个案子还没有破,原因是他们已经有警觉了,我们查的时候发现它和山东的有联系,和福建的有联系,主要在云霄(音),按理应该交给云霄(音)区办,交给云霄区办,但是交过去查了半天也没有什么效果,后来他自己警觉了之后,把网站关闭了,我们就只好算了。
(图片)云都香烟网。
这个是正中的云霄(音)网,人在云霄(音)。
(图片)这个网站是卖雪茄烟,叫颐年世纪,什么雪茄烟俱乐部,这个规模不小,也是比较嚣张的,专业搞雪茄烟,网站做得什么,而且很多的(情况)都是公开的——刚开始是公开的,现在也隐蔽多了——把线索交到北京市公安局后,现在也没有什么进展。
这个网站麻烦就在是利用支付宝交易,都是网上银行,交易量也是不小的。
你看他留的联系电话都是真的固定电话——留固定电话,这是很罕见的,固定电话的位置都是固定的,他敢留这个,可见这个是肆无忌惮的。
(图片)这也是个网站,叫雪茄客,好像是在上海,规模不是太大。
我们雪茄烟的监管是一个盲区,因为我们烟草公司本身经营雪茄烟的量很小,市场上的雪茄烟我们占的市场份额不多,大多都是走私烟。
很多人经营这个雪茄烟的,都有地下的黑道背景,经营的雪茄烟量挺大的,都不知道从哪里来的。
上海前几年破获了一个互联网的案件,捣毁了一个大的经营雪茄烟的网站;深圳也破获了一起经营雪茄烟的案子。
PPT第24页
刚才讲的是售烟网站。
第二类叫售烟店铺。
网上售烟店铺是指在各种电子商务网站(如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等)开设经营页面,具有附属该电子商务网站的网址,受电子商务网站管理。
比方说他就是在百货大楼租柜台的,就这么个意思。
有几个特点:
一个是在一般情况下会使用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交易联系方式和资金支付手段;第二个是店铺的主页上直接显示卷烟品牌、价格等交易信息或是以经营烟标、打火机、茶叶等其他商品为名,暗中经营烟草专卖品。
现在网店上直接显示这些的已经比较少了,商务网站自己的监管有要求,有点店铺还显示经营烟标,有的店铺就显示经营打火机、茶叶等其他商品,有的一个烟字都没有,就显示经营T恤衫、食品、电工电料、五金工具等等,但实际上都是烟。
另外是半公开的半隐蔽的,我们讲要是以烟标的形式贴上去的就是半公开的,这些网站也有真是卖烟标的,也有的是卖烟的,那么怎么区分的,主要有几个特点:
一个是看他的烟标是老烟标还是新烟标,如果是老烟标——已经停产的、六七十年代的品牌的,这个卖烟标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是现在的、市面上有的品牌的卷烟的烟标,正常情况下不大可能是真的卖烟标,应为这些卷烟市面上有,我没有必要另外去买烟标,而且一张烟标要十几块、二十几块钱,这是不可能的。
在一个就是看网店里的客户评价,什么“挺好抽”、“正品”、“包装不行”、“味道还可以”……明确的、肯定不是烟标,就是烟了。
举个例子(图片),这是个淘宝网的店铺,叫古怪乐园,以卖烟标为名的,“信誉度”有两个皇冠,一个皇冠表示至少有一万个好评,就是说至少有一万笔交易做成了,并且给了他好评。
我当时发现他的时候,他还只有一个皇冠,在办案的过程中几个月的时间,他积累到了两个皇冠,规模还是挺大的,我感到很吃惊。
这个案件是挖细案件中的一个,还是比较大的一个。
这是迄今为止,我们发现的在淘宝上卖烟的级别最高的一个。
这个网店已经被佛山市公安局的同志捣毁了,人员已经捉获了。
PPT第25-26页
第三类是网上售烟的广告信息。
售烟的广告信息主要通过博客等个人空间,论坛、贴吧等信息交换的网站及各类广告信息网站发布的涉烟经营信息。
这一般些信息(涉及的案件)规模不是很大,值得办案的不多,主要以清理为主。
这些广告信息主要以附属的网页、帖子等形式发布,没有独立的网址,受依托的网站管理,这些网站可以删除。
发布的信息一般比较短,只包含一些基本信息,经营区域、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给一张表,什么烟什么价等内容。
(图片)这是钱眼网里的一些信息。
(图片)这个叫中国行业信息网里面的信息。
(图片)51同城网,这个保定的转让(信息),价格100元以下,中华100元,芙蓉王70。
PPT第27-28页
我们这些信息是怎么发现的呢?
信息是怎么收集的呢?
这就有个方法。
收集违法信息、发现案件线索是打击犯罪行为的首要环节,我们首先要有情报。
收集这些情报主要有四种途径:
一个是搜索引擎;二是举报邮箱、电话;三是站内搜索;最后是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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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自动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经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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