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市容管理局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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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市容管理局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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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市容管理局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
南京市六合区市容管理局(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市容管理局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监察机构受同级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市渣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市容执法权。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6、《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7、《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公厕的管理工作。
8、《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9、《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定行政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市、区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法定行政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卫会,由专人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受委托组织: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10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年4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4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日
5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年8月1日
6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年8月1日
7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l996年10月1日
8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2003年3月1日
9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1年1月1日
1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3年9月1日
1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年6月1日
12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6月24日
13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2月1日
14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8月20日
15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16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1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8月20日
18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19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20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21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
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15日
22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5日
23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15日
24
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6日
25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1日
26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4年5月12日
27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5年3月1日
行政处罚(共69项)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四项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4、《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6、《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7、《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2、《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设计、施工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5、《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6、《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
8、《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9、《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0、《江苏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暂行办法》第六条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六、擅自占用桥面、有碍行车安全的地段、公交车站以及地下管线的闸阀、检查井、雨水井、窨井使用和操作地段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占用范围超出指定的安全岛间的路面及路牙外侧一点五米宽路面实施道路工程维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临时占道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时间,出租、转让占用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拆除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各种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擅自占用桥孔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占用范围内进行预制水泥制品、拌和砂浆或冲洗砂石的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期满,占用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四、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坑取土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五、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货运车辆沿途撒漏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收旧、清洗等作业行为污染环境、损坏路面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道路和临街空地清洗、修理机动车辆污染路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工地不设置护栏、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上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堆放场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二)违法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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