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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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完整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
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X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X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X-09-09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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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计生委10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附件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
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
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X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X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一、规格
为106mm×72mm,开本右侧上下角磨成圆角。
二、封面及封底
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
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
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
三、封二及封三
用纸为国产250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85―90°),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底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封三印有“持证须知”。
四、证芯
1、用纸。
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
水印图案为“sfp”(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为正面横向排列。
2、表格。
证芯表格为黑色普通油墨印制,具体格式及用字见样本。
3、底纹。
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色。
五、装订
1、采用接线技术,使每页的底纹图案线条与另一页对接,形成整体图案。
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
附件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第一页)
1、证号: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
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
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
填写详细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
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
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
用阿拉伯数字。
9、经办人:
加盖本人印章。
(第二页)
10、持证人:
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
1、性别:
填写男或女。
1
2、出生年月:
用阿拉伯数字。
1
3、身份证号码:
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
(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
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
1
4、婚姻状况:
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
5、结婚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
6、常住户籍所在地:
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
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
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
8、配偶姓名。
1
9、常住户籍所在地:
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
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页)
2
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
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
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
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
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
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
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
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第三页)
2
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
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
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
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
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
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第四页至第八面)
2
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
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
第五篇: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关于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知》,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查验对象。
年龄20-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
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
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社区工作站受委托进行查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
对无证人员的处理。
1.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户籍地补办。
其中省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省内限期补办期限为20天;
②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1X〕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对证件不合要求的处理。
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持证人所持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收缴,并按本条第项的规定处理:
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3.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4.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5.伪造、变造的计划生育证件。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
对未婚女性,只作登记、验证和开展宣传教育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和服务重点对象。
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管理服务外,还应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附送:
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标语
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标语
第一篇:
流动人口宣传标语
1、外出务工莫忘计生,健康服务一路同行。
2、流动的是人口,不变的是服务。
3、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关怀关爱流动人口。
4、五湖四海,不分彼此,计生国策,一视同仁。
5、您为区域经济繁荣作贡献,我为您身心健康送服务。
6、流动服务流动情,民心工程暖民心。
7、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8、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9、积极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内涵
10、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1
1、推进诚信阳光计生,让计生更阳光
1
2、以人为本,诚信为先
1
3、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
1
4、全面加强法制建设,保障群众计生合法权益
1
5、计生奖励制度,惠泽千家万户
1
6、计生奖扶政策好,德政善举暖民心
1
7、维护好公民计划生育权利,履行好个人计划生育义务
1
8、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计生
1
9、一样的蓝天下,一样温暖的家。
20、关爱流动人口,优化人口环境
第二篇:
人口计生宣传标语
人口计生宣传标语
一、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宣传标语
为了民族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请按自然规律生育。
维护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
严禁非法用b超进行胎儿性鉴定
禁止个体诊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自然界山水交相辉映,人世间男女平衡和谐
男孩好女孩好,比例和谐更美好
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家庭和谐
出生性别源于自然,人为选择有害社会
有男有女喜事多,男女失调烦恼多
自然和谐创造美丽世界,性别平衡构建幸福家庭
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男女平衡家家乐,社会和谐代代兴
性别比长期失衡,社会家庭后患无穷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溺弃虐待女婴,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二、奖励扶助制度等利益导向宣传标语
农村当年二女节育户给予一次性6000元奖储金
农村“两户”子女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加30分
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规定时间内每月享受3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
奖励扶助天下善举,惠及农家后顾无忧
政府奖励享晚年,计生家庭笑开颜
乘上少生快富直通车,驶入富裕文明高速路
计生国策连百姓,奖励扶助暖民心
少生快富和谐路,优生优育幸福家
昨天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如今享受奖励扶助幸福一生
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对生命的尊重,从生殖健康开始
家是船,爱是帆,生殖健康是您幸福的港湾
人人生殖保健,家家幸福安康
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温馨你我
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倡导文明生活方式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知情选择节育好,夫妻恩爱无烦恼
为您服务我的心愿,少生优生您的贡献
生殖保健随您行,健康幸福伴一生
美好人生从生殖健康开始
生殖健康伴你渡过美好人生
生殖健康很重要,女性男性都需要
生殖健康是家庭幸福之源,优生优育是祖国兴旺之本
提高避孕节育质量,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关注男性健康,构建和谐家庭
计划生育男性参与,和谐家庭夫妻共建
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女平等家庭和睦
计划生育男性参与,和谐家庭幸福无比
成功的男人要健康,健康的男人更成功
健康与幸福同在,责任与和谐同行
促男性健康,做健康男性
有了健康的他,才有幸福的家
女性保健要搞好,男性健康莫忘掉
关注男性健康,倡导优生优育
要想生个好宝宝,夫妻健康最重要
四、优质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优质服务,保障公民权益
开展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
提供计生服务,促进社会发展
计生连着你我他,真情服务暖万家
幸福生活从优生优育开始
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少生优生记在心,幸福美满全家人
优生优育民族旺,提高素质国家强
为了子孙明天的幸福,少生优生是您的责任
花不在多在于香,子在不在多在于强
少生优生是现代家庭的选择
幸福之家从少生优生开始
优生优育,幸福生活新概念
优生优育,把握幸福,品味人生
提高优生意识,普及婚育知识
幸福之家人口少,生活质量必提高
提高人口素质,愿您家庭幸福
提高人口素质,迎接明天,挑战未来
孩子聪明健康,家庭和睦幸福
愿您和您的宝宝平安健康,生活更甜美
生殖健康伴您度过美好的人生
让生殖健康知识走进每个家庭
生殖健康是家庭幸福的源泉。
增强生殖保健意识,建设美满幸福家庭。
第三篇:
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服务
仙阳镇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服务活动
岁末年终,外出务工人员陆续返乡。
仙阳镇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首先,宣传先行。
镇政府印制了简明易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宣传册,发放到各村民议事点、计生中心户,并在镇村人员集中地点、候车亭、集贸市场等处张贴了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画,供返乡群众学习。
其次,服务到家。
充分发挥村组计生服务网络作用,各村组计生服务人员及时深入到返乡人员家中,及时对育妇孕、育情况登记造册,边了解婚育情况,边办理、查验婚育证明,做到返乡一个,家访一个,服务一个。
第
三,重点检查。
针对集镇地区流动人口多、居住复杂等情况,镇政府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了集镇流动人口重点检查,尤其是出租屋、流动摊点和组团周围村庄,一边进行人口登记,一边进行婚育情况核查。
通过近期工作的开展,共查验婚育证明106份,发放通知书17份,发放流动人口宣传小册子680份,张贴宣传画58份,并上门落实上环措施2例。
仙阳镇报道组:
志龙
201X年2月3日
第四篇:
流动人口计生宣传资料
流动人口计生宣传资料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有保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已婚流动人口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出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三、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18岁以上已婚或者未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一、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二、持证人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5日内,到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三、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一、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二、哪些流动人口应办理婚育证明
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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