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进出口实务精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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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进出口实务精简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所谓贸易术语
(TradeTerms),就是指用一个英文短语或英文缩写字母
(如
FreeOnBoard
或缩写为
FOB)来说
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
的特点。
贸易术语包含的内容
责任划分费用负担风险划分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由于贸易术语说明了买卖上方当事人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确定了卖方交货
和买方接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避免在合同细节上的讨论,简化交易磋商的内
容、缩短成交过程,节省交易费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和解释,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
它是
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
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
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何种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执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
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所以,每个术语的含义和解释都有一个发展过程。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订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三大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对6种贸易术语分
别作出了解释:
EXPointofOrigin--原产地交货;FOB在指定地点运输工具上交货;FAS指定装运港船边
交货;C&F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EXDock目的地码头交货(指
定进口港)
国际商会制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有两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一是在
FAS和DE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二是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将逐项横向
排列方式改为逐项纵向排列方式。
四、贸易术语的分类
1.按交货地点可分为出口国交货和进口国交货。
出口国交货有
8种,这8种术语成交的合同被称为
“装运
合同。
进口国交货有5种,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被称为
“到货合同”。
出口国交货:
EXW,FAS,FCA,FOB,CIF,CFR,CPT,CIP
进口国交货:
DAF,DES,DDU,DDP,DEQ
2.按交货形式可分为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和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
实际交货共7种,象征性交货共
6种。
实际交货:
EXW,FAS,DDP,DDU,DAF,DES,DEQ
象征性交货:
FOB,FCA,CFR,CIF,CPT,CIP
3.E启运术语。
“发货合同”,EXW
F主运费未付术语“装运合同”FCA,FOB和FAS
C主运费已付“装运合同”CFR,CIF,CPT和CIP
D到达“到货合同”DAF,DES,DEQ,DDU和DDP
其中:
FOB、FAS、CFR、CIF、DES、DEQ
适用于海上运输;
其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第二节主要的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
FOB,CFR,CIF
承运人交货:
FCA,CPT,CIP
一、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一)FOB含义及买卖方任务
1、含义这一术语通常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简称“船上交货”,俗称“离岸价”。
采用这一术语时,在
FOB
后面要注明指定的装运港名称,例如
FOB广州。
这一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
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FOB下卖方主要义务(1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
时给予买方详尽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出口清
关手续,提供出许可证,支付各种关税与费用。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洁已装船
单据。
(
5)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投保信息。
3、FOB下买方主要义务(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2)负责签订从指定装运
港起的货物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二)使用FOB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风险界限问题按照FOB的含义,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
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舷为界”只是风险划分的界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
2、租船订舱问题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和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买方应在受载期前一定时期
内将船名及预计到达装运港的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做好装船准备。
3、费用负担问题装船费用包括租用吊车,将货物从码头吊入到船舱所需的起吊费,以及理仓费与平仓费。
所谓理舱费,是指为了使装船货物按照舱图放置妥善和装载合理,货物装入舱底之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
理的费用;所谓平舱费,是指为了保持船舶航行时船身平稳和不损失船身结构,对散装的大宗货物,如矿
砂、粮食、煤炭等,需要进行削平、整理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
FOB
的解释,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
而买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
由于国际上对“装船”概念解释不一,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如,理舱费、平舱费等如何负担
的问题。
为了说明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有时在
FOB
贸易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形成了
FOB
的价格变形。
FOB
贸易术语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说明有关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条件办理。
也就是说,卖方不负担有关装船的费用。
(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
(3)船上交货并理舱(FOBStowedFOB.S)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舱内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船上交货并平舱(FOBTrimmed,FOB.T)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舱内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船上交货并理舱和平舱(FOBStowedandTrimmed,简称FOBS.T)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出口手续问题国际商会规定:
“卖方应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签发的其他出口证件”。
但各国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规定:
“卖方根据买方的请
求,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
为此,我们进口采用FOB
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应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并负担费用。
二、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承担的风险: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
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指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船舶,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交货证明承担的费用:
运费及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3)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负责租船订舱。
(二)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1、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
手续。
2、关于卸货费用的问题:
贸易术语的变形
1)CFRLinerTerms(班轮条件)。
卸货费用按班轮做法来办,,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FRLanded(卸至岸上)卖方负责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FRExShip,sHold舱底交货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CFREx—Tackle(吊钩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
CFR
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三、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指定目的港
(一)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的义务:
承担的风险:
承担货物在指定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承担的费用:
运费和保险费;货物
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
到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船舶。
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交货证明
承担的费用:
运费及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3)租船舱,办理货物运输保险(4)负
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买方的义务
(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3)承担的风险:
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船舷后的一
切风险。
(4)承担的费用:
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二)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1)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办理
(2)合同没有规定,根据惯例来办理《通则》:
卖方只须投保最低险别《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卖方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买卖上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保险别。
2、租船订舱问题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对于买方事后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制定装载某轮班公会的
船只等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
关于CIF交易,卖方在装船后是否必须发出装船通知的问题,各种惯
例的解释并不完全一样。
一般来说,按CIF术语成交,为了便于买方了解货运情况,及早做好到货前的准备工作,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按CIF的含义,卖方负责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往约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运费。
不同惯例不同解释,《通则》:
买方必须支付卸货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除非按运输合同此类费用系由卖方负担。
其它惯例没有具体规定。
各国各地区习惯做法不同。
CIF与CFR十分类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方面。
CFR变形完全适用于CIF4、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
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实际交货:
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四、货交承运人
(FCA)的含义
FCA中卖方主要义务
1在规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接管,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
3、负担货物在
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接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和证明货物已交
给承运人接管的通常运输单据。
5、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投保信息。
FCA中买方主要义务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2、负责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
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将有关承运人名称,运输方式、交货日期和期限,交货地区或地点等通知卖方。
3、
负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从交给承运人接管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使用FCA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风险的界限问题:
货物交给承运人2、卖方交货义务问题
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在不同运输方式的条件下,卖方交货义务有所不同
FCA中卖方交货的义务在铁路运输情况下,如果货物能足够装一整车皮或集装箱,
卖方须负责装车或装箱,
并负责将货物交给铁路部门,如果货物不足一整车皮或集装箱,卖方须将货物交到铁路收货地点或装上铁
路收货车。
在公路运输情况下,如果在卖方所在地点交货,卖方要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车上;如果是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时,则货物、交给公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FCA中卖方交货的义务在海洋运输情况下,货物足够装一个集装箱(FCL),卖方将载货的集装箱交给海运承运人就算完成交货,如果是拼箱(LCL)或者非集装箱货物,卖方要将货物运到启运地,交给海运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
在航空运输情况下,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在未指定运输方式情况下,卖
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3、卖方代签运输合同问题在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卖方是“无义务”的。
但是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签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接受买方要求,应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运费负责按通常条件
签订运输合同。
卖方有权拒绝签订此合同,如果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
五、CPT⋯(运费付至)
(一)含义及买卖双方的义务运费付至⋯(CarriagePaidTo)是指卖方须自负费用签订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
的运输合同,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接管,即完成交货。
卖方负担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接管时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1、CPT中卖方的主要义务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接管,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
3、负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第一承运人接管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相应的电
子信息和证明货物已交给第一承运人照管的通常运输单据。
5、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投保信息。
2、CPT
中买方的主要义务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2、负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从交
给第一承运人接管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使用CPT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卖方发交货通知问题CPT与CFR一样,由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而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
卖方将货
物交给承运人后应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已交给承运人接管,买方依据交货通知办理保险。
如果卖
方未及时或未发出交货通知造成买方漏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等风险应由卖方负责。
2、卖方交货责任问题CPT与FCA—样,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有责任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第一承运人接管,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六、运费、保险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CarriageInsurancePaidTo)是指卖方自负费用签订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运输合同。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卖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或第一承运人接管,即完成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
风险亦于交货后转给买方。
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至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卸货费和进口捐税。
CIP与CPT的差别CIP与CPT之差别是CIP卖方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所以卖方应提供的单据中比CPT多一个保险单据。
除上述二者不同外,CIP与CPT在卖方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界限等方面都是完全
相同的。
CIP也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贸易术语
责
任
费
用
风险转移
适用的
签订运输合同
办理保险
支付运费
支付保险费
界限
运输方式
FOB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装运港船舷
海运和内河运输
FCA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承运人接管
任何运输方式
CPT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承运人接管
任何运输方式
CIP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承运人接管
任何运输方式
试比较FCA、CPT、CIP三种术语和FOB、CFR、CIF
三种传统术语的区别: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承运人为船公司;
FCA、CPT、CIP
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为多种。
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
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分割点为装运港船舷;
FCA、CPT、CIP
术语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
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FOB、CFR、CIF术语下,装船和卸货费用需另行明确;在
FCA、CPT、CIP
术语下
如使用租船方式,运费中已包含装船和卸货费用。
运输单据不同:
在
FOB、CFR、CIF
术语下,卖方应想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在
FCA、CPT、CIP
术
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二、贸易术语的选择
(1)贯彻平等互利原则
(2)有利于我方节约外汇支出和增加外汇收入(3)应考虑运费因素
(4)应考虑使用的运输方式(5)应考虑船舷有无实际意义(6)应考虑结关情况第二章合同的标的
三、品名条款的规定方法
(1)以商品的主要用途取名旅游鞋
(2)以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取名羊毛衫(3)以商品的主要成分取名人参蜂王浆
(4)以商品的外观特点取名如蝙蝠衫(5)以商品的制作工艺取名精制油
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必须明确、具体。
要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
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
尽可能使用
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
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译
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法。
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2、品质的重要性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
利益。
在当今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各国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
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商品品质,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关。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会存在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
合同中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
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
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
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一)凭样品买卖(SalesbySample)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
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
采用凭样品成交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争取凭我方样品成交,并注意取样要具有代表性。
(2)对外寄
送样品应留存复样。
(3)如货样难以保证完全一致,应在合同中加列
“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Qualitytobe
consideredas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的字样。
(4)如按来样成交,应考虑对方来样在政治和经济上有
无不良影响,还应注意我方生产技术条件和工艺水平能否做到。
(5)在买方来样时,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
难及避免发生纠纷,最好将
“来样成交”改为凭“对等样品”成交。
所谓“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又称“回
样”,是指卖方按买方来样复制或提供的,并回寄给买方确认,经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样品。
(6)注
意来样不要侵犯别人的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磋商时,涉及工业产权的,应要求对方提供有
效证件,证明对方享有该项产权的合法权利。
签合同时,为防止我方被卷入法律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
“如由于买方来样发生侵犯第三者权利时,
由买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无论凭卖方样品买卖还
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必要时可使用
“封样”(SealedSample)的做法,即由公证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品
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加以铅封或烫上火漆,供交易双方使用。
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
“仅供参考”(ForReferenceOnly)字样,
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1、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
2、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凭产地名称买卖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三、进出口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品质条款的内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一般需要列明商品品名、规格或等级、标准、牌号等。
凭样品成
交时,则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有时也附列简要的规格。
(二)订立出口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要采用能正确表示商品品质的适当方式。
(2)要有生产观点,
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订得过高或过低。
(3)规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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