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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分析
汽车保险理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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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分析
摘要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使汽车保险业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车险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文章针对我国车险的现状,借鉴了国外在车险方面的先进经验,找出存在的差距,并据此提出我国车险体系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中国汽车保险业将面临严重的寻衅,汽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交通事故又引发了复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怎样应对这一寻衅,成为我国汽车保险业不容忽视的题目。
经过世界各国保险实战证明,车辆保险是防范化解车辆风险,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有效办法,并且因其效益和规模成为财险公司最重要的险种。
中国车辆保险市场已具备一定规模和特色,但因发展历史较短,还存在不足。
本文通过对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使人们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汽车保险市场。
关键词:
汽车保险/现状/防范化/不足/发展趋势
目录
摘要2
目录3
1.我国汽车保险的现状分析4
1.1车辆事故中的受害保证程度不足4
1.2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险是一大进步5
2.我国汽车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6
2.1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历史趋势6
2.2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7
2.3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7
4.汽车保险市场的趋势10
4.1以优质服务吸引顾客10
4.2加强监管市场环境不断改善10
【参考文献】12
1.我国汽车的现状分析
我国车辆保险的实际历史只有仅20年左右,经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独家经营到今天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多元化竞争的发展历程。
迄今为止,我国车辆保险市场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和自己的特点。
但是,在现行车辆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市场经营者和监管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暴露了很多问题,在这里我们只针对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1车辆事故中的受害保障程度不足
我国车辆保险的实际历史仅有2O年左右,经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独家经营到今天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多元化竞争的发展历程。
迄今为止,我国车辆保险市场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和自己的特点。
但是,在现行车辆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市场经营者和监管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暴露了很多问题。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超1.7亿。
2009年上半年,中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36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6.84%。
从单车2000元左右到几千元不等的保费来看,车险市场容量很可能稳定在2000亿以上。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却是一个汽车的小国。
至2002年底,全国汽车拥有量只达2053.17多万辆,平均近85人才有1辆汽车近四年我国汽车拥有量平均增长10%,2003年1—8月商品零售中汽车销售增长264.6%。
远远高于同期商品零售平均增长9.5%的水平。
但是,由于现存体制的不完善,我国车辆保险的投保率偏低。
2002年。
我国车辆保险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十几个附加险种供投保人选择。
而保户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车辆基本险上。
对于附加险的需求却参差不齐。
保户参加车辆保险主要寻求基本保障,在经济条件和保险意识的限制下.还未上升到对更高层次保险保障的需求,这使得处于附加险范围内的受害者利益得不到保障
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虽分别设有5万、1O万、20万、5O万、100万及100万以上六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但其赔偿以每次事故为基础。
加之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往往从缴纳保险费多与少的角度选择赔偿限额。
而非从保障角度考虑。
总体赔偿限额确定都相对较低。
绝大部分为5万元,以致一旦遇到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障的不完全性也就随之凸现出来。
反之,对于少数投保人有超过1000万赔偿限额的需求,在现有的车辆保险制度下也不能得到满足。
这也成为导致受害者不能得到足额补偿的原因之一。
运作的法律基础薄弱,也导致这一结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无任何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尽管不少省市规定了车辆上牌、年检都必须先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第三者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保险。
比如说.当交通事故认清责任后,肇事者没有上车辆保险。
而且也没有能力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那么受害者就得不到他应有的赔偿.造成受害者必须自己承担损失。
在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由于具体的强制保险的配套措施不完备。
实际上目前仍以商业保险替代强制保险。
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1]
1.2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险是一大进步
在我国,第三者责任险和汽车损失险构成了汽车保险的基本险。
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金额要依法确定。
车主和第三者私下达成协议的任何赔偿,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只有依法,也就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所应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保险公司才进行赔偿。
简言之,确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的原则就是“依法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除了深圳地区以外,我国的第三责任险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主要有:
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附加险。
肇事逃逸也是原因之一[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有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义务。
面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承担所有的肇事逃逸车辆预付资金的义务,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会损害广大车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经营利益必将会想办法将这部分损失弥补回来,这样会影响到车险保户索赔时的利益。
2.我国汽车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的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大,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的宏伟目标正逐步实现,我国汽车工业和汽车保险业一定会有一个更加辉煌的明天。
美国的汽车保险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汽车保险之一。
无论是保险制度还是监管、保险种类,保险费率都具有代表性
2.1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历史趋势
目前,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保险提供了医疗费用赔偿、工资损失赔偿、受害人必要的家务雇工费等一系列保险赔偿。
在此制度下,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给付。
但由于保险作为一种有偿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它的赔偿额度是有限的。
虽然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但它作为法定的基本给付,不受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和过失认定限制,省略了不必要的举证、诉讼等过程,与过失保险相辅相成。
所以,无过失汽车责任保险虽然在本质上为非强制保险,但为了适应政策上的需要,一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的一部分,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的事故损害补偿功能。
[2]
基于以上原因,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完善汽车保险损害补偿功能的有效手段,是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绝大部分汽车保险还在遵循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
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2.2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由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不管汽车所有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此险。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得到基本保障,受害的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述权力:
直接追诉。
第三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直接向保险人直接求得赔偿。
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
受害人的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
世界上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它于1925年起草了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并于1927年公布并实施。
由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不管汽车所有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此险。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得到基本保障,受害的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述权力:
(1)直接追诉。
第三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直接向保险人直接求得赔偿。
(2)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
受害人的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
(3)故意损害亦可求偿。
机动车赔偿责任保险是一种负责人身伤亡赔偿的保险,也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
[2]
我国于1984年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成为机动车辆定期安检的一项重要内容。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不按国家规定投保,国家公安部门有权扣留车辆。
这无疑是我国现今的汽车保险制度改革与世界接轨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2.3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
由于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有其固有的缺点,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恰恰弥补了从车主义的本质缺点,它的特点有:
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积极性,对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明显,具有奖优罚劣的作用。
保险费的负担较为合理。
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将驾驶员的本身因素都纳入到保险费率厘定的考虑范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科学计算,使得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比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合理。
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费主要取决于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赔付得多,就要多交保险费,使得被保险人在谨慎驾车的同时,愿意选择性能较好,事故率较低的汽车驾驶,从而限制了汽车安全性能差的汽车的泛滥。
由此可见从人主义的保险制度是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美国,买全额保险时的保险费从六七百美元到数千美元不等,保费的差别因人而异。
同一项保险,因投保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验、违规记录、抽烟与否、婚姻与否、居住地点等个人因素的不同而保费也有差异。
在日本,保险公司实行保费的等级制度,即按照以往的理赔情况对投保人的保费进行划分和调整。
例如,客人在投保期间无事故,那么第二年就可以上升1个等级,保费也随之减少;而如果发生过索赔事故,则在续保时原则上会被调低3个等级。
我国自新的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大车险公司为加大市场竞争力,纷纷加强了从人主义因素,如前面提到的无赔款优待和续保保费优待,以及保费的制定。
从人主义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以其经济兼公平的优点赢得广大投保人的信任。
关于费率的制定,现在大多数汽车保险先进的国家都采取了保费费率的精算主义。
如美国:
美国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另外还存在两种计划:
9级计划和270级计划。
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
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
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
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
两个因素共同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主要因素有:
车况是一个重要因素。
那些质量不过关的低档车及出险频率高的二手车费率水平就高,安全性能高的高档车,新车费率水平就低。
地区因素。
同样一辆车在美国各州投保,车险费率是不同的。
车型因素。
根据实际理赔情况来看,旅行车和客货两用车碰撞损失率最低,跑车的碰撞损失率最高大约为前者的4倍。
心理因素。
美国从70年代以来就使用仪器对驾驶员的适应能力进行判断。
该仪器分为A,B两种类型。
A型仪器可以测试出驾驶员注意力集中的程度、持续性和耐力。
B型仪器分析人的心理适应性,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区分费率,被保险车的数量。
当被保险车数量超过一辆时,被保险人会获得超过一个车的折扣。
国外的车险有完善的风险分析和控制体系。
发达国家的风险系数多达二三十种,每一种还有很多等级,车险费用精算、地域系数因种类、地域而异。
我国因费率刚刚开放,还不够完善。
为了在全球化的市场下生存和发展,以后要适应市场,用精算来控制风险和体现公平。
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趋势
3.汽车保险市场营销的缺陷
我国汽车保险经营还处在市场初期阶段。
法律制度滞后,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能力相对较弱,致使后续众多问题出现,其中主要的问题有:
车险在销售过程中回扣率偏高、车险案发频率加大、从而导致理赔率增加。
我国保监会规定车险销售可提取8%的返利,但实际中往往更高。
由于当前汽车经销商掌握市场客户约至80%。
几乎独掌了汽车保户市场。
保险公司出于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动机.往往需要借助汽车经销商来销售车险,因而给予汽车经销商大量的回扣。
保费大部分被汽车经销商拿走。
一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互相勾结,抓住新车往往不大容易出险的特点,收取保费后却不交给保险公司,而以“应收保费”名义挂账。
一年保险期限过去.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进了代理人的腰包,而如果出险。
保险公司又会以没有收到保费为由拒绝理赔,使车主蒙受损失.车险发案率高,导致理赔率过高。
其原因有二:
第一。
保费增长速度低于承保车辆的增长速度。
第二,新手增多,这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上升。
赔付率的上升,则连带着导致车险利润的下降。
车险理赔业务赔案水分极高,大约占到了20%一3O%,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骗保、诈保。
虚报零件赔付价格。
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使保险公司个别理赔员常常与汽修厂和不正规汽配商私下串通。
通过向正规汽车零件商询问价格作为参照,多报,虚报价格,以次充好,向保险公司报出进口或国产正常产品价格,但给用户提供的却是低档甚至是伪劣的产品,以赚取不正当利润。
在现实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汽车保险市场问题的严重性,也正是由于我国车辆保险市场现状的不尽如人意。
所以它未来的发展路程必将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追求完美的过程
4.汽车保险的市场趋势
4.1以优质服务吸引顾客
现在车险在险种结构、保费费率等方面越来越趋向统一,车险行业的竞争正逐渐从依靠价格优势争取客户,转向从服务上入手吸引客户投保。
“服务承诺不仅体现了社会责任,也带来了效益。
2009年平安保费的强劲增长与服务提升密切相关。
”平安产险运营中心车险理赔部副总经理曹阳说,2009年在“万元以下、资料齐全、三天赔付”车险服务承诺出台后,又恰逢国家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各项措施,从去年二季度开始车险业务有了非常明显的增长,远超过市场平均水平。
据统计,2009年平安车险保费收入296.01亿元,同比大增52.7%,市场份额升至13.7%。
保险公司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最终受益的是广大车主。
随着保险公司服务的延伸,车主们不必再为定损、理赔等烦恼,而且还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临时救援、酒后代驾等特色服务。
4.2加强监管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见费出单”、车险理赔规范等一系列监管要求改善了车险的市场环境,使得整个车险业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运行。
可以预计,今年我国车险的经营情况将进一步好转。
“产险业实现扭亏为盈,特别是承保效益有实质好转,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保监会2008年8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在2009年得到全面落实,尤其是占保险费规模70%的车险市场。
”保监会从源头上加强对市场行为的刚性约束,通过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应收保费和截留、挪用保费等风险得到遏制。
同时,通过规范车险理赔环节、增加理赔信息透明度、建设车险信息平台、规范费率浮动因子使用和出险违章控制等业务流程,车险市场价格无序竞争的空间得以压缩。
“以前,在不规范的市场竞争中,可能会出现保费滞留在中介人、客户手中,或是演化成竞争手段,甚至变相返还给客户。
见费出单制度出台后,将这一现象基本杜绝。
由于监管力度的加强,整个市场更加规范。
”而在提升理赔服务方面,保监会也下发了规范车险理赔工作的《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要求公司要对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回访,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理赔难问题,行业全面规范了理赔时效管理,结案时间大幅度降低,平安产险公司更是将理赔时效指标从“天”改为“小时”。
“见费出单促进了中介市场规范和保费充足率的提高,《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则使得理赔环境得到逐步改善。
从公司管理层面看,无论是选择性承保、资源差异化配置,还是专管专营、强化理赔管控均体现出理性、规范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思路。
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效果在2009年逐步显现,行业的亏损情况正在有效遏制,经营情况明显好转,相信在2010年我国车险的经营情况会进一步好转,并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丁波、孙凤英、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0
[2]冯宪民、刘新.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北京:
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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