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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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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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
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
(试行)
2018 年 5 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
一步加强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并提升
本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能级水平,从而提高城市的信息化、智慧化水
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规划;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6.施
工验收;7.工程监理。
本导则为试行版本,针对本市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三年行动
计划中所涉及的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
本导则由上海市经
济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试行过程中有任何
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地址:
世博村
路 300 号 5 号楼;邮政编码:
200125)。
主编单位: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健夏渊贾明许江冯智伟
目次
1.总则.............................................................3
2.术语.............................................................4
3.基本规定.........................................................5
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7
4.1 一般规定 ...................................................7
4.2 架空线缆入地路由规划 .......................................8
4.3 地下信息通信管道规划 .......................................8
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信息通信光缆 ..............................................11
5.3 光配纤设施.................................................12
5.4 地下管线...................................................13
6.施工验收........................................................15
6.1 一般规定...................................................15
6.2 信息通信管道...............................................16
6.3 信息通信线缆敷设及割接 ....................................17
6.4 架空线路拆除...............................................18
7.工程监理........................................................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施工准备阶段 ..............................................21
7.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21
附录 A 光缆标识牌要求 .............................................23
附录 B 缆线型管廊方案..............................................24
本文件用词说明....................................................25
相关规范文件......................................................26
条文说明..........................................................27
1.总则............................................................26
3.基本规定........................................................27
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29
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31
6.施工验收........................................................32
1.总则
1.0.1为推进本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
污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加强共建
共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而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政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设
计、施工、验收、监理。
1.0.3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应合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城
市空间资源、土地资源和材料消耗,重视城市景观的保护。
1.0.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应结合成片区域开发、城市道路的
新改扩和大修工程同步实施,整治范围涉及的住宅小区宜结合美丽
家园等建设同步实施施小区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
1.0.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应充分统筹考虑多方需求,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共建、资源共享,满足政府建设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
1.0.6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应充分保证现网安全,最大
限度降低对在用业务的影响程度。
1.0.7市政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除应符合本文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信息通信架空线
信息通信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用来进行信息通信
传输的线缆,包括光缆、同轴电缆、通信电缆等。
2.0.2牵头建设单位
超过一家权属单位同期建设时,由参与建设的权属单位自行推选的
负责统筹协调的权属单位。
2.0.3信息通信管道
本导则中又称为信息通信主线管道,系由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管
位,供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信息通信使用单位敷设光、电缆的地下
通信管道。
2.0.4过路架空线缆
通过该路段时没有分支,没有设置任何分线设施的信息通信架
空线缆。
2.0.5 缆线型综合管廊
采用浅埋沟道或集中排管方式建设,浅埋沟道设有可开启盖板、
集中排管设有工作井供管线出入和便于管线敷设,但其内部空间不
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3.基本规定
3.0.1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的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通信管道由上海市信息管线公司负责,综合杆配套管道
由合杆建设单位负责;
2 新建光缆及线缆割接由各线缆权属单位负责;
3新设置的光缆交接箱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
4 信息通信架空线路的拆除由线缆权属单位和信息通信杆路权
属单位负责。
3.0.2架空线入地整治范围按下列规定:
1重点区域架空线入地应成片整治;
2重要路段架空线整治范围除该道路本身还应包括与之交叉的
道路,范围宜根据相关道路的管道及架空杆路条件自路口向相关交
叉道路延伸 30m-60m 范围;
3与整治路段架空线路由关联度高的其他道路架空线应同步实
施入地。
3.0.3 纳入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范围的架空线应包括以下几类
:
1为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由相关军事或保密单位自建自用的信
息通信线缆;
2根据需要由公安、教育、卫生等各级政府部门等自建自用的
信息通信线缆;
3具有基础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的
信息通信线缆;
4 具有广电业务经营资质的广电企业建设的信息通信线缆。
3.0.4 承担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应具备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相应资质。
3.0.5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应面向城市信息化、智慧化发展需
要,面向架空线权属单位的中远期网络发展及业务需求,通过整治
提升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
3.0.6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综合管廊或通信管道的
方式建设,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3.0.7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有条件的线缆应优化、合
并后入地。
3.0.8 有条件时,新建光缆交接箱应整合多家运营商需求合并设置
,经论证不具备合箱条件的可独立设置。
3.0.9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新材料及新工艺,并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3.0.10 整治过程中应同步拆除废弃的线缆、配线设施和架空杆路,
并按相关规定由各区政府负责完成对施工中破坏的路面、绿化和其
他公共设施的修复。
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分区规划、相关专业规
划及权属单位网络建设、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调研现状的基础上
编制。
4.1.2规划应本着“因地制宜、以线带面、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方案应具有前瞻性。
4.1.3架空线入地应优先利用已有管孔资源入地,现有管孔资源在
不影响权属单位网络发展的前提下应开放共享。
4.1.4 相关路段无管道资源或已有管孔资源不足且有条件新建或扩
容管道时,应新建或扩容信息通信管道,管孔容量应为今后各类需
求接入以及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合理预留余量。
4.1.5 地下空间不足且无条件新建地下管线设施时应充分利用现有
地下管线冗余管孔,通过线路方案优化、腾缆并孔等多种技术手段
实现架空线入地。
4.1.6除为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建设的铜缆专线以及有线电视网以
外,其他信息通信架空电缆本着“光进铜退”的原则不再入地,相
关业务应割接至光网承载。
4.2 架空线缆入地路由规划
4.2.1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应根据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
路段以及各区划定的道路范围进行现有信息通信管孔资源、架空线
路、配线设施的排摸。
4.2.2 信息通信管孔资源排摸内容应包含权属单位、管材规格、管
孔容量总、冗余管孔数等信息。
4.2.3 信息通信架空线路排摸内容应包含权属单位、路由、杆高、
架空及落地配线设施、线缆容量等信息。
4.2.4 排摸时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缆、架空杆路的,应根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4.2.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现有信息通信冗余管孔数满足本次架空线入地及远期信息通
信发展需求时,利用冗余管孔直接入地;
2冗余管孔数不能满足本次架空线入地及远期信息通信发展需
求,且道路具备管道扩容条件的,应在原路由扩建管道后仍按原路
由入地;
3本路段权属单位冗余管孔数少于 2 孔且周边道路冗余管孔资
源较为丰富的路段,过路架空线缆应首选迂回路由入地。
4.3 地下信息通信管道规划
4.3.1新建信息通信管道管位应由相关市政规划部门确定,有条件时
应设置在道路的路北或路西的人行道下。
管道路由应结合需求及周
边管网现状确定。
4.3.2整治范围内(包括相关性高的其他路段)管网应互相沟通,
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1新建、扩容信息通信管道应根据需要与其他现状通信管道沟
通;
2新建、扩容信息通信管道应和综合杆配套管道沟通;
3新建、扩容信息通信管道应和整治范围边界的架空杆路沟通。
4.3.3有条件进行管道扩容的路段应作好管道扩容规划,管孔规模不
仅应满足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及合杆需求,还应结合沿线用户接入
及未来城市信息通信发展需求,架空线入地后的冗余管孔数还应根
据所在管位的地下空间合理预留。
4.3.4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宜与该路段小区架空线入地同步实施,
无法同步实施时,道路架空线入地工程应将进入小区的接口段线缆
入地,并留好接口人井,便于今后住宅小区架空线入地实施时与小
区管道衔接。
4.3.5新建信息通信管道应根据架空线入地需求及道路两侧沿线未
来用户接入需求做好沟通或敷设预埋管、引上管。
架空线入地所需
的引上管应根据架空线入地的引上点布放到位;为未来用户接入需
求预埋的分支管有条件直接与建筑物入楼管沟通的应做好沟通,不
具备条件的,应敷设预埋管至道路红线处预留,或在建筑侧面敷设
引上管上墙。
4.3.6以开挖方式建设的管道其段长市区不宜超过80m,郊区不宜超
过100m,过桥段落及以非开挖方式建设的管道段除外。
4.3.7过路预埋管在同一路段不宜少于三处,路段长度超过1000m时
应酌情增加过路预埋管。
4.3.8信息通信主线管道与综合杆配套支线管道之间应通过手孔沟通,
在一个路段不宜少于三处(分别设在路口和路段中间)且沟通管的
间距应不大于250米,管孔容量应根据需求确定且不宜少于三孔。
参
见图4.1。
建筑物边线
信息通信主线管道
信息通信支线管道
人井
人行道路缘石
综合杆
光缆交接箱
·
·
· ·
综合箱手孔
图 4.1 管道沟通示意图
4.3.9 信息通信主线管道的管材应结合管线综合平衡的管位因地制
宜采用钢管、MPVC 管、双壁波纹管、PE 实壁管等不同的材料。
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线缆走向方案应以路由规划
为依据。
5.1.2新建的光(电)缆容量需求应能满足至少 3~5 年服务年限
需求且应有适当余量。
5.1.3新建的光(电)缆应采取管道、明(暗)管或槽道等隐蔽化
方式敷设。
5.1.4 信息通信架空线拆除后无法通过管道方式解决的个别沿线用
户接入需求可采用微槽浅埋等新工艺解决。
5.1.5 本导则未涉及的其他要求,均应按照《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
范》(GB 51158)和《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标准执行。
5.2 信息通信光缆
5.2.1 入地整治后的光缆传输链路衰耗应满足在用业务的光功率预
算要求。
5.2.2 架空线入地应将配线光缆合缆后入地,合缆规则遵循以下要
求:
1 同一权属单位的同路由长度超过 200 米的 12 芯~48 芯光缆宜
合缆;
26 芯及以下小芯数光缆应尽可能合缆;
3 合缆的总容量不应超过 288 芯。
5.2.3光缆割接点应选择在原有接头处,也即原盘长范围内(通常
不超过 2000m)光缆应全部入地。
5.2.4 不同权属单位的光缆分支点应避免集中设置在同一个接头井
内,设置在同一接头井内的不同权属单位的接头盒在人井内应分区
放置。
5.2.5 光缆分支方式可采用分歧式和掏接式两种,合缆后分支点过
多、影响传输链路衰耗的宜采用掏接式。
5.2.6 光缆(含引上光缆)应带有光缆标识牌。
光缆标识牌应至少
明确权属单位、光缆属性、光缆名称、容量等信息,还可标明施工
单位、竣工日期等信息。
不同权属单位标识牌以颜色区分,标识色要
求参见附录 A。
涉密线缆应按保密相关要求悬挂标识牌。
5.2.7 不同权属单位的光缆在管道内应分区域布放,区域宜根据管
群组合纵向分割。
光缆数量多的单位,其布放区域宜靠管群中央分
布。
各权属单位在自己区域内布放光缆时应从下而上逐层使用。
5.2.8 管道光缆在大孔径单孔管中应在塑料子管内敷设,子管应采
用不同颜色区分光缆权属单位,子管颜色应与光缆标识牌颜色一致
。
5.3 光配纤设施
5.3.1 整治路段范围内新设置光缆交接箱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光缆交接箱应设置在道路公共设施带或便于日常维护的公共
绿地,设置在公共设施带时应在交叉路口切点 15m 以外设置;
2长度小于 300 米的路段,宜设置一个光缆交接箱;长度大于
300 米,小于 600 米的路段,宜设置 2 个光缆交接箱,长度大于 600
米的路段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光缆交接箱。
具体数量应根据光
缆敷设需求最终确定。
同一路段上的多个光缆交接箱间距应不小于
50m;
3 合并设置的光缆交接箱应能满足至少 2 家运营商的使用需求
,箱内应采用分仓设计,分属不同运营商的使用空间应各自独立,
每个仓位应有独立门、锁,接地装置,布线孔洞,光缆及尾、跳纤
的固定、盘留保护装置。
4 合并设置的光缆交接箱箱体高、宽、深的尺寸宜不大于 1500m
m×750mm×630mm,独立设置的光缆交接箱箱体尺寸宜不大于 1500
×750mm×360mm,箱体颜色应按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求选定;
5.3.2光缆交接箱应设置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Ω。
5.3.3 光缆交接箱、光分纤箱箱体防护等级应能达到 IP55 级要求。
5.3.4 室外光分纤箱宜按照美观、隐蔽化的要求因地制宜设置。
5.4 地下管线
5.4.1地下设施采用缆线型综合管廊时,根据条件宜选用集中排管式
管廊,且应采用水平组合布置排管,参见附录B,图B.1。
次干路或
施工条件较好的支路优先采用电力通信同井、带物理隔断的方式,
其他可采用电力通信不同井、缆线通道相互穿越的方式(两种方式
参见附录B,图B.2,B.3)。
5.4.2缆线型管廊尾线手井长、宽、高的最小规格尺寸应为1.5m╳
0.9m╳1.2m。
5.4.3信息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应首选路面开挖排管方式,不具备路面
开挖条件或工期不允许时可用地下定向钻孔敷管方式,但管道路由
上已建有地铁、地下通道等地下构筑物的道路除外。
5.4.4 同一引上点的引上管不宜超过 5 根,引上管应选用外径 Φ89
及以上的镀锌钢管,引上管颜色宜与外墙颜色协调,当需要时可采
用隐蔽化措施。
5.4.5 人(手)孔盖宜做隐形处理,颜色宜与周边环境融合,且宜
采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在线实时监控。
6.施工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控
制度。
6.1.2 架空线入地工程应按照新建管道、敷设光缆、割接光缆、拆
除架空线及杆路的先后顺序进行,其中架空线缆的割接必须待新建
光缆敷设到位,相应割接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割接,工程割接
应尽可能减少断网时间并降低对用户的影响。
6.1.3 设计交底前施工人员应先熟悉和检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要
求,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6.1.4 管道及线缆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型号、数量及性能
要求应符合设计规定,器材出厂资料应齐全,管材、线缆应有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厂方提交的产品测试记录。
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无
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线路器材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6.1.5 器材使用之前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方或监理方组织进场检
验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或不合格的器材应及时处理。
6.1.6 塑料管道器材进场后,存放、保管、消防、安全等应满足相
关标准要求。
6.1.7 本导则未涉及的其他要求,均应按照《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
范》(GB 51171)和《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
标准执行。
6.2 信息通信管道
6.2.1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和准备工作: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 工程用地、交通、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 施工给水、排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筹备情况。
6.2.2 信息通信管道的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
的位置、坐标和高程进行。
6.2.3 施工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进行管道及人(手)孔
位置的复测丈量,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监理及设计
人员确认。
6.2.4 沟(坑)开挖时若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土壤时,施工
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制定相应施工方案,
进行施工。
6.2.5 管道铺设及人(手)孔砌筑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遇到特殊
情况需要更改方案时应及时告知相关监理及设计人员确认,监理人
员现场确认后方可通知设计进行设计变更。
6.2.6 回填土应在管道或人(手)孔按施工顺序完成施工内容,并经
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夯实密实度应符合政府部门相关
规定。
6.2.7 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所涉及的其他地下构筑物或建筑物的安全
。
6.2.8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倡绿色环保的
施工工艺,有效控制扬尘和噪声,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及居
民生活的影响。
6.2.9 信息通信管道的工程验收应由上海市信息管线公司会同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交付使用的权属单位共同进行。
6.2.10 初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由验收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和解决办法,并在工程终验前得到
妥善处理。
6.3 信息通信线缆敷设及割接
6.3.1 施工前,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复测丈量,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及时告知相关监理及设计人员确认。
6.3.2 施工人员应依据复测取得的各人(手)孔段长,对各盘光缆进
行精确配盘,确保施工中不造成人为的浪费。
6.3.3 光缆敷设使用的子管及管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
穿放。
光缆穿放前应对指定管孔进行清洗。
6.3.4 光(电)缆两端及在每个人(手)孔内、引上管出口处都应有
标识牌。
6.3.5 光(电)缆敷设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
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光
(电)缆权属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光缆割接。
6.3.6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各架空线权属单位制定相应光(电
)缆割接预案,并统一协调部署割接计划。
6.3.7架空线权属单位应按计划实施割接任务。
割接过程中如发生
割接超时、中断、割接失败等异常情况,应根据应急预案尽快恢复
业务并将情况报告给运营商相关部门及监理单位。
6.3.8 跨行政区的光(电)缆割接应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割接。
6.4 架空线路拆除
6.4.1 架空线路的拆除应待信息通信线缆割接完成后方可进行。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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