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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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泸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泸市农险办〔2015〕2号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
保险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促进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业效益品种保险创新,根据《财政厅关于2015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5〕2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36号)精神,市农险办会同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级保险承办机构,通过调研,结合我市农业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
水果、肉牛、肉羊三个地方特色效益品种的保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
以上三个品种的保险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泸州市水果类作物保险方案
2、泸州市肉牛保险方案
3、泸州市肉羊保险方案
泸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附件1
泸州市水果类作物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果类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果类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三)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四)生长正常;
(五)生长期处于适龄投产树至成年树。
二、投保方式
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大户必须单独投保;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集中组织农户投保的不受规模限制。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树木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冻灾、暴雪;
(三)旱灾;
(四)山体滑坡、泥石流;
(五)火灾、雷击;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重大病虫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费构成
每亩果树保险金额2000元,费率6%,每亩保费120元,财政补贴75%,农户自交25%。
扩权县财政保费补贴部分,按省财政厅对地方特色保险以奖代补规定执行。
三区财政保费补贴部分,其中:
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5%。
五、免赔率
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果树保险金额×果树损失率×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受损面积×(1-免赔率)
果树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作物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最高赔偿比例
投产前果树期
幼树至大量结果前
50%
已投产成树期
果树大量结果的时期
100%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无法区分保险作物与非保险作物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作物实际种植面积。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作物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作物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八、本试行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泸州市肉牛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育肥牛,不含奶牛和能繁母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外观体貌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并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牌。
(二)牛龄在2周岁(含)以下,体重在50公斤(含)以上;
(三)肉牛的品种已经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二、投保方式
存栏量在10头以上(含)的单个养殖场(户)可单独投保;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集中组织农户投保的不受规模限制。
三、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摔死;
2.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电、摔死;
3.牛肺气肿、牛创伤性心包炎、难产、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气肿疽、牛恶性卡他热、牛轮状病毒感染、牛李氏杆菌病等疾病。
(二)在保险期间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含)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肉牛,免除观察期。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费构成
每头肉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费率6%,每头保费300元,政府补贴80%,农户自交20%。
扩权县财政保费补贴部分,按省财政厅对地方特色保险以奖代补规定执行。
三区财政保费补贴部分,其中:
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5%。
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肉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第
(一)项列明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保险肉牛每头赔偿金额=死亡保险肉牛体重/约定出栏斤数×每头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肉牛每头赔偿金额×死亡数量
2.发生第
(二)项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保险肉牛每头赔偿金额=死亡保险肉牛体重/约定出栏斤数×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赔偿金额=保险肉牛每头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死亡保险肉牛体重超过约定出栏斤数的,按约定出栏斤数计算,本保险约定出栏斤数为800斤。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牛与非保险肉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牛实际养殖数量。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四)保险肉牛未按县级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取得当地乡镇或县级乡镇或以上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六、本试行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泸州市肉羊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育肥羊,不含能繁母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羊”),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肉羊畜龄3月龄(含)且体重10公斤以上(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肉羊经畜牧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地县级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并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牌。
二、投保方式
存栏量在30头以上(含)的单个养殖场(户)可单独投保;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集中组织农户投保的不受规模限制。
三、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2.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摔死;
3.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脑(肝、肺)包虫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焦虫病、坏死杆菌病、气肿疽、羊痘、炭疽等疾病死亡。
(二)在保险期间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疾病观察期。
保险肉羊在疾病观察期内因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肉羊,免除疾病观察期。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金额、保费及保费构成
每头肉羊保险金额1000元,费率6%,保费为60元/头,政府补贴80%,农户自交20%。
扩权县财政保费补贴部分,按省财政厅对地方特色保险以奖代补规定执行。
三区财政保费补贴部分,其中:
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5%。
六、赔偿处理
(一)保险肉羊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发生第
(一)项列明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保险肉羊每头赔偿金额=死亡保险肉羊体重/约定出栏斤数×每头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肉羊每头赔偿金额×死亡数量
2.发生第
(二)项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保险肉羊每头赔偿金额=死亡保险肉羊体重/约定出栏斤数×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肉羊每头赔偿金额×死亡数量
死亡保险肉羊体重超过约定出栏斤数的,按约定出栏斤数计算,本保险约定出栏斤数为80斤。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羊与非保险肉羊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羊实际养殖数量。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羊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羊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四)保险肉羊未按县级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取得当地乡镇或以上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七、本试行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
各保险承办机构
泸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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