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健康扶贫工作考查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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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健康扶贫工作考查方法
江西省健康扶贫工作考查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大体医疗卫生服务,尽力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0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作考查方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6〕56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健康扶贫政策方法落实及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体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要紧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鼓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考核时刻为2016年到2020年,每一年开展1次,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办会同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考核工作从健康扶贫成效、工作任务和政策方法落实三个方面进行,内容包括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降低大病费用实际负担、实施大病分类救治、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组织领导、精准识别和各项政策方法落实等。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工作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市、区)自评总结。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依照本方法,对本县(市、区)健康扶贫工作进行自评,总结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形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一年12月15日前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
(二)设区市对县(市、区)考核。
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于每一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县(市、区)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经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要依照考核报告落实整改。
总结全市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形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厅、民政厅。
(三)开展省级考核。
省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厅、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于次年1月对市、县(区)健康扶贫工作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存在问题的市、县(区)要依照考核报告落实整改。
总结全省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形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扶贫办。
(四)迎接国家考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委托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对各省健康扶贫工作进行考核,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内容包括大体情形、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考核报告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五)整改反馈。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照国家考核报告,研究提出改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有关市、县(区)及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情形由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别离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厅、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别离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七条考核中发觉下列问题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考核进程中瞒报、谎报情形的;
(二)辖区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户户数不降反升的。
第八条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部份指标完成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发布。
对健康扶贫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地域,依照国家规定给予必然奖励。
第九条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形,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市、县(区)应当参照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方法,增强对本地区各级健康扶贫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办商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负责说明。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江西省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
江西省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考核内容
具体指标
考核对象
责任部门
数据来源
核心指标
1.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户户数。
各市、县(区)
市、县(区)政府
建档立卡数据库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
成效指标
2.降低大病费用实际负担
(2)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
各市、县(区)
县(市、区)政府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
各市、县(区)
市、县(区)政府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3.实施大病分类救治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
各市、县(区)
卫生计生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5)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内就诊率。
各市、县(区)
卫生计生、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4.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6)达到“三个一”目标贫困县所占比例。
各贫困县和所属设区市
贫困县政府
各贫困县和贫困县所属设区市上报,抽查核实
(7)县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各贫困县和所属设区市
贫困县政府
各贫困县和贫困县所属设区市上报,抽查核实
(8)县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
各贫困县和所属设区市
贫困县政府
各贫困县和贫困县所属设区市上报,抽查核实
5.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
(9)县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慢性病患病率。
各贫困县和所属设区市
卫生计生部门
各有关业务系统上报数据,抽查核实
(10)县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
各贫困县和所属设区市
卫生计生部门
各有关业务系统上报数据,抽查核实
工作指标
6.组织领导
(11)纳入本设区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设区市
设区市政府
各设区市提供
(12)纳入贫困县政府目标考核管理。
各贫困县
贫困县政府
各贫困县和所属设区市提供
(13)制订本市、县(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各市、县(区)
市、县(区)政府
各市、县(区)提供
(14)制订本市、县(区)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
各市、县(区)
市、县(区)政府
各市、县(区)提供
(15)建立本市、县(区)健康扶贫工作定期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向上级报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材料及相关数据。
各市、县(区)
卫生计生、扶贫部门
各市、县(区)提供
(16)落实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
各贫困县和所属设区市
卫生计生部门
各贫困县和所属设区市提供,抽查核实
7.精准识别
(17)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核实核准工作开展情况。
各市、县(区)
卫生计生、扶贫部门
第三方评估
政策落实指标
8.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18)资助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58个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县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其他县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安排。
各市、县(区)
县(市、区)政府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1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及低保对象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免起付线,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达到90%、80%。
各市、县(区)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0)对贫困家庭患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等10类重大疾病继续实施免费救治;
各市、县(区)
卫生计生、人社、民政、残联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及低保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各市、县(区)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病报销比例提高到50%,封顶线提高到4000元。
各市、县(区)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提高到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提高到6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到75%。
各市、县(区)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4)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各市、县(区)
人社、残联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5)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将农村特困供养、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支出型大病救助范围。
各市、县(区)
民政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6)以设区市或以县(市、区)为单位,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农村贫困人员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
58个涉农资金整合县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其他县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安排。
各市、县(区)
市、县(区)政府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7)建立县域内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负担自付医疗费用。
各市、县(区)
人社、保监、民政、扶贫、卫生计生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28)纳入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各设区市提供
(29)医疗机构合理诊断、合理检查检验、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30)医疗机构的医保目录配备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31)医疗机构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使用率。
定点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32)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自费项目占比。
定点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3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34)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正式工作人员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在乡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乡镇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乡镇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各市、县(区)
县(市、区)政府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35)推进贫困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
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2900个贫困村公有产权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标准化建设。
有贫困村的县(市、区)及所属设区市
有贫困村的县(市、区)政府
有贫困村的县(市、区)及所属设区市上报,抽查核实
(36)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医生岗位补贴政策。
各市、县(区)
卫生计生、财政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37)推进扶贫病房(病床)建设。
在市、县、乡级医疗机构设立扶贫床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免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床位费等相关费用,优化医疗服务。
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按总床位的5%设置扶贫病床,各乡镇卫生院设置扶贫病床不少于2张。
各市、县(区)
卫生计生部门
各市、县(区)上报,抽查核实
指标说明:
1.贫困县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域县。
2.“三个一”目标指每一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每一个乡镇建设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每一个行政村有1个卫生室。
抄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
抄送: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
江西省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月4日印发
共印7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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