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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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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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一、行政强制类共1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450993687-C-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实施主体
1.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行政强制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1.加处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行政强制流程图
二、行政征收类共1项
序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450993687-D-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市本级参保单位及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
实施主体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2.《劳动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7.《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第二条: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征收标准
1.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市本级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流程图
三、行政确认类共3项
序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450993687-F-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市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失业登记
实施主体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市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失业登记流程图
序号
4
行政权力编码
450993687-F-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市本级参保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
实施主体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5.《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账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市本级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图
序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450993687-F-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实施主体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流程图
四、行政给付类共1项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450993687-G-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市本级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实施主体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
(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二十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市本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流程图
五、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450993687-Z-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失业保险稽核
实施主体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社会保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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