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业务员管理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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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业务员管理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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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业务员管理及要求
船舶业务员管理及考核制度及要求
一、管理规定
(一)、船舶业务员靠、离船操作流程
1操作标准
1.1船舶靠泊前30分钟到达岸边,检查预靠泊位是否有影响靠船的障碍物,如有必须及时向中控报告;
1.2根据船调指令,监护岸桥跑至安全位置;
1.3检查带缆工人是否到位及靠泊指示旗(灯)是否放在指定位置;
1.4船舶靠离时全面监护岸边设备和设施,如有被船舶碰损,必须及时报告值班组;
1.5船舶离泊时从距离岸边50米开始向中控报告靠泊动态;
1.6船舶靠好后将船头对应的实际桩号反馈给值班组;
1.7监护船舶离泊,船舶离开岸边50米方可离开。
2船舶靠离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2.1船舶靠离风险点
2.1.1船舶靠离泊时发生碰撞岸壁和岸桥事故;
2.1.2船舶吃水较大是发生船舶在泊位或港池内的搁浅事故;
2.1.3特殊天气和船舶靠离密集时发生船舶航行事故;
2.1.4带缆工人因被撇缆头击中或其他原因在岸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1.5泊位计划工作失误或在泊船舶未按计划位置靠泊,致使预靠船舶不能靠泊或造成二次靠泊;
2.1.6将卫检没有通过的船舶靠泊;
2.1.7外籍轮边检未通过港方人员上船。
2.2风险防范措施
2.2.1船调在靠船前应检查预靠船船长与预留泊位长度之比是否符合引水作业要求(引水要求预留泊位长度为船长的120%);
2.2.2安排船舶靠离前,必须确认船舶吃水及潮汐情况。
对于靠泊吃水不足的,应联系船方调低吃水,如调整后仍未达到安全要求则不予安排靠泊。
对于离泊吃水不足的,应要求现场作业人员加快作业进度,同时要求船方尽量调低吃水,赶在安全时间离泊;
2.2.3船舶调度指挥岸桥跑离船头、船尾比较危险的位置,小型船舶和特殊天气情况预靠泊位不允许停放岸桥。
遇有雾天船头船尾分别用拖车大灯向海面照射和鸣喇叭为船舶靠泊指示靠泊位置;
2.2.4特殊天气和船舶靠离密集时不用引水的船舶在时间和空间上避让用引水的船舶,必要时可联系代理要求强制引水;
2.2.5船舶调度拿到综合计划表后与卫检确认检验信息;靠泊前1小时通知边防。
(二)、值班组业务员交接班规定
1总则
为了更好地保证码头生产作业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进行,针对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状况,综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交接班规定。
2适用范围
值班组业务员交接、班前会、现场交接。
3生产工作交接
3.1交班业务员有义务介绍本班次作业情况,交清尚未完成的工作进度,现场生产工作重点及安全注意事项,监督好本班所有交班事宜的完成;
3.2接班业务员有权利了解上班次作业情况,了解尚未完成的工作进度,现场生产工作重点及安全注意事项,监督好本班所有接班事宜的完成;
3.3交接班单据包括:
船舶装卸船图及作业情况分析与SUM表、杂作业单据、箱量交接单、质量鉴定单、杂作业单据、加载单据、手持终端、特殊情况说明等;
3.4本班次未结束的船舶,业务员所签的单据必须当面交清。
不得交与理货,防止丢失;
3.5船舶业务员所签署的残损单必须交给当班理货员签字确认,并将中控留底联返回值班组,不准业务员之间交接,避免接班业务员与理货员交接不清而漏签残损;
3.6针对冷藏作业量较大的船舶,交班者不准刻意余留冷藏箱。
必须估算出船员(卸)和码头电工(装)撤电所需的时间,并为下班次留出撤电时间内岸桥所能作业的干货箱量,防止接班等待撤电造成岸桥作业停;
3.7对于多头作业船舶,如接到值班组通知接班需要换吊,交班者必须把接班所作业范围及对应岸桥交接清楚,防止接班混淆不清,造成作业停止;
3.8船舶作业交接时,船舶业务员要与船舶业务员之间交班,禁止替别人交接班;
3.9对于装卸作业复杂的船舶特别是班轮,必须由交接业务员当面交接清楚,并说明具体作业情况;
3.10特殊的作业要求(如严格按船图作业,特殊加固等),应交接清楚;
3.11本班作业完毕的贝位,面图和贝图必须标注清楚,对于半贝的要标明余数,令接班者可以一目了然;
3.12对接班需要开舱的船舶,当班业务员必须安排工人提前将其中一个作业贝位紧固器收拾完毕,避免影响接班后的作业进度;
3.13上级领导特别交待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应交接清楚;
3.14接班业务员认为交班业务员未按正常装卸顺序作业(故意挑易留难),可报告值班主管处理,经同意可拒绝接班;
3.15如有正常或非正常捣卸的箱子,当班业务员必须将箱号、箱位跟踪准确,一同交班,防止漏装。
4船前会要求
4.1班车到达后,要抓紧时间更衣,0700(1800夜)到达值班组参加船前会,不得无故缺席;
4.2业务员要认真听取作业要求,要严格按照各项指令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4.3船前会结束后应立即乘车赶往侯工楼,组织司机到现场开始作业,特殊情况除外。
5现场交接工作的要求
5.1业务员要在船前会后0720(1820夜)乘港内班车到达指定工作地点;
5.2接班业务员通过对讲机提前联系交班业务员,确定其位置;
5.3船舶业务员交接内容包括船舶作业或者单条作业线的进度,作业中注意的问题,船舶作业中待解决的问题以及相关单据的交接。
在所有人员到达现场后,业务员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
(三)、值班组大件操作规定
1定义与分类
大件设备定义:
非标准适箱货物。
集装箱码头所装卸的大件设备分为二种:
1.1是指货物在一个或多个平板集装箱进行的拆、装操做(箱货分开装卸);
1.2是指货物在一个平板集装箱上由于货物超限无法使用集装箱吊具而使用钢丝绳转锁专用吊索进行操做。
2通则
2.1大件设备的装卸应由大件组进行,其装卸工人/起重机械司机和指挥手应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培训,经码头公司认可后方可进行操做;
2.2装卸大件设备要按货物的重量/形状和起吊位置选择工属具和捆绑方法;
2.3装卸大件设备稳起稳落,运行速度要慢,严禁斜勾,要有专人指挥。
对长大货物要拴好拉勾绳。
3工具选择
3.1超高箱、开顶箱内货顶部高于箱顶0-150cm,可用超高吊架作业,其起重负荷为45T;
3.2超高高度超过150cm需用钢丝绳作业;
3.3飞机零部件等特殊箱作业时需用钢丝绳作业;
3.4螺旋桨、小艇等视情况采用尼龙带作业。
4操作规定
4.1装卸前必须拆除用于固定大件、设备的装置,对稳定性差和易移位的大件设备要拆一件卸一件,并采取适当措施;
4.2装卸时,工人应按指挥人员布置顺序装卸;
4.3当重勾必须从大件上方通过时,指挥人员要组织工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必须保持好船体平衡;
4.4装卸大件设备前应查明该设备的重心、重量、起吊标志。
对无标志的大件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吊装方案后方可作业;
4.5捆绑要求:
捆绑在起吊标志处,钢丝绳与货物夹角严禁大于90度角。
与捆绑接触的易损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遇有锐边时,应加衬垫;
4.6起吊前应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捆绑大件设备的索具全部拆除,吊具连接正确;与周围货物无接触、挤压或碰撞的可能;箱装大件的底部受力状态良好;
4.7装卸特殊大件设备,要制定吊装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司机和指挥人员统一指挥信号;
4.8使用双吊或双叉联合作业方式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9起吊离地时吊勾垂直线必须对准货物的重心;
4.10选用货主提供的大件专用吊具时,应由货主提供保函,按提供单位的要求使用;
4.11重心偏移的大件在装车水平搬移过程中,应使车辆受载保持平衡,严防货物倾翻;
4.12使用钢丝绳转锁吊装时,指挥人员必须确认转锁是否锁闭或锁开,方能起吊。
超长大件设备(12米以上)须使用拉勾绳。
超限集装箱使用钢丝绳转锁,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钢丝绳转锁完全离开箱、货后方可起吊;
4.13在场地由港口提供机械进行大件、设备拆装的须安排专业班组、专业司机和专业指挥人员。
应尽量减少箱货搬移,以减少货损的可能。
4.14大件设备、超限集装箱在水平搬运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
4.15船舶装卸作业,超限箱必须由船舶业务员指挥装卸,箱、货分卸必须由专业人员指挥装卸。
5大件内货为车
5.1当大件货物为车辆且用平板箱装载时,需在理货到场的情况下,在岸边将钥匙从车内拔出,做好记录(箱号、钥匙数量等)并用档案袋或纸袋装好。
若无钥匙则需做好记录与船方大副签字确认;
5.2作业结束后交至单证中心,签字留底。
(四)、大件箱箱损检查处理流程
大件箱货物价值较高,且基本上都是成组配套件或单件成品,如漏残、损坏赔付价值高,作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大件箱验残标准
1.1裸件:
外表无损伤(包括划伤)、配件无缺损、加固完好等;
1.2包装件:
外包装皮完整无损伤(包括箱板断折、木板皮箱外面塑料包装)、无水浸污染等。
2残损验残分配
2.1场桥司机、岸桥专家负责箱顶部残损检查;
2.2业务员负责除顶部外其它部位的残损检查,工人协助业务员做好验残工作。
3验残处理流程
3.1市入
3.1.1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框架箱有无损坏,大件箱有无箱损;
3.1.2如有残损,让外拖司机出具设备交接单(填写内容:
日期、船名航次、箱号、运载工具、残损部位程度、司机业务员签字。
3.1.3最后按照大件操作流程作业卸车。
将设备交接单返回检查桥录入电脑,以备装船时对外签字证明。
3.2卸船
3.2.1卸船前工人、业务员在船上检查大件箱状况,如船上不具备检查条件,卸到集拖上应及时检查;
3.2.2如发现残损,应立即找理货和船方确认;
3.2.3业务员填写残损交接单,让理货签字确认;
3.2.4完船后,将残损单返回中控录入电脑,以备货主提货时对外签字证明。
4特殊情况
如残损较严重,业务员应立即报主任、区长,同时让安全员拍照留存。
(五)装、卸船残损箱报残和签残交接流程
卸船
1.卸船时,港方人员发现残损箱,通知理货员确认,理货员找船方确认;
2.卸船时,指挥手发现残损箱后,通知外理盯舱理货员查看确认,同时通知业务员以及录入员。
理货员确认并做好记录后,告知指挥手,由指挥手通知录入员。
录入员在《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上做好记录后,安排拖车司机继续作业;
3.岸边录入员、各机种司机、桥板工人、冷藏业务员发现残损箱后,通知船舶业务员和岸边录入员,由岸边录入员通知自己作业线的指挥手告知外理理货员查看确认。
理货员确认并做好记录后,告知指挥手,由指挥手通知录入员,录入员在《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上做好记录;
4.若外理盯舱理货员认为需要船方人员验看,应通知港方业务员暂时停止拖运残损箱拖车的作业,然后联系船方对残损情况进行查看,确认完毕后,外理盯舱理货员告知指挥手,由指挥手通知岸边录入员安排拖车继续作业;
5.如有问题,业务员要及时通知当班主任联系代理协调解决。
业务员对各条作业线残损情况做好记录和跟踪;
6.如果单班次卸船作业未结束,则在交接班前,岸边录入员应将本作业线填写的《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与外理盯舱理货员签字确认,并将双方签字的“理货公司留底”联交盯舱理货员。
船舶业务员将签字后的《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汇总确认,并将“单证留底”联与接班船舶业务员进行交接;
7.班内卸船作业结束后,岸边录入员应将本作业线填写的《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与外理盯舱理货员签字确认,并将双方签字的“理货公司留底”联交外理盯舱理货员,船舶业务员将签字后的《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汇总确认;
8.外理包船组长负责各外理盯舱理货员残损交接单或者记录信息进行汇总,业务员将汇总的残损箱记录与理货组长进行核对;
9.理货公司负责汇总单船《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缮制《残损溢短单》与船方签字确认,之后,将《残损溢短单》其中一联交于港方业务员返回检查桥(停车场办公室);
10.对于单船《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上有记录,但《残损溢短单》上无记录的箱损,理货公司负责单独缮制一份《残损溢短单》,上面批注“船方拒签”交于业务员返回检查桥(停车场办公室);
11.对于班次单作业线业务员填写的《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理货公司盯舱人员可加批注“上述记录仅供参考,最终以理货公司的《残损溢短单》记录为准”;
12.业务员作业结束后,将“业务员留底”联带回到值班组保存归档。
注:
所有单证留底联由业务员转交检查桥停车场,留底存档。
卸船残损验残分配
爬高工人负责箱顶、指挥手负责箱门,靠海侧箱体及箱顶(次要责任)、拆加固工人负责箱尾、捡安锁工人负责箱底、录入员负责箱陆侧箱体、岸桥,轨道吊及流机负责箱顶(主要责任)。
装船
1.装船时,船方对大件箱箱体及肉眼可见内货包装变形、破损情况提出记录要求的,业务员第一时间报告中控船调;
2.值班组船调接到业务员报告后,应查找电脑记录是否有市入时该箱残损记录,若有,则将设备交接单复印一份给船方,并在船方记录上标注“市入原残,与港方无关”字样;若无市入箱损记录,则第一时间通知值班主管处理;
3.值班主管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到现场查看箱损或货物包装残损情况,并要求安全员拍照,确认是否为港方工残;
4.若非港方工残,中控应联系检查桥查找残损箱运输车队或入港场站,确认对方是否有箱损记录或承认箱损责任;
5.已确认为运输车队会入港场站责任的,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证明。
接到证明后,在船方记录上注明市入原残,并提供一份车队或场站的证明复印件;
6.若运输车队或场站否认责任,则由船调联系船公司确认是否重新换箱、包装或正常作业;
7.若船公司确认可正常作业的,且港方确认箱主体无严重损伤,内货无影响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保护修补后,要求船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明箱损或货损与港方无关;
8.业务员与理货签署《岸边集装箱残损交接记录》并注明箱体已修补;
9.业务员作业结束后,将“业务员留底”联带回到值班组保存归档;
10.值班组查找漏残责任人,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六)加卸和短卸箱处理流程
1溢卸箱的处理流程
1.1资源配置业务员发现加卸箱后,通过对讲机通知船舶调度员;
1.2船舶调度员通知当班船舶计划员,船舶计划员联系船公司代理或外勤,出具加卸联系单;
1.3船舶调度在见相关联系单后,通知船舶业务员加卸该箱;
1.4资源配置前方录入员在岸桥终端下作加卸箱的录入,录入箱号、箱型;
1.5卸船完成后,船调把加卸箱的箱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船舶计划员处;
1.6卸船完成后,船舶计划员向船公司索要加卸箱的详细箱信息,在单证系统中补录相关数据,要求补录一定要及时;
1.7船舶计划员补录后,发送该箱的详细信息给单证中心和检查桥专业组;
1.8车队或代理做预约时,单证中心正常预约;
1.9由于该箱无法在EPC上做预约,货主提箱时必然进入港内停车场;
1.10由检查桥停车场业务员根据船舶计划员发送的邮件在ECP上做紧急预约;
1.11提箱车出停车场,打印操作条正常提箱。
2短卸箱处理流程
2.1资源配置业务员发现短卸箱后,通过对讲机通知船舶调度员;
2.2船舶调度员通知当班船舶计划员,船舶计划员联系船公司代理或外勤,出具短卸联系单;
2.3船舶调度人员在卸船完成后,进行短卸箱系统操作(必须是实卸箱量与进口船图箱不符的情况下做)。
操作部中控室
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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