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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史读书报告
读《史记》有感
前些年时一部《汉武大帝》掀起了一股狂热的汉史风,有人钦佩汉武大帝的雄才伟略,有人赞许霍去病的年少建功,有人怜惜飞将军李广的郁郁不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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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更喜欢那个类似平常人的司马迁,只为他那在强权下不曾弯过的脊梁。
《史记》是我国最早的纪传体通史。
这部书共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多字。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全书包括十二“本纪”,三十“世家”,七十“列传”,十“表”,八“书”,共五个部分,一百三十篇约五十二万六千多字。
记述了从传说中的黄帝至汉武帝太初四年上下三千年的历史。
它同时也是一部文学名著,是中国传记文学的开创性著作。
它的主体部分是本纪、世家和列传,其中列传是全书的精华。
此书也开创了纪传体史书的形式,对后来历朝历代的正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史记》是我国西汉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倾其一生心血创作的。
书中记述了黄帝以来的传说,商周的史迹,春秋战国时期的动荡。
时间跨越三千多年,比较详细地记述了我国这一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史,是一部伟大的史学巨著,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的珍宝。
司马迁著《史记》,其史学观念在于“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司马迁探求的天人之际,并非承认天的神秘力量反而重视天人之间关系的演变,从而了解“古今之变”的关键,探求出历史动态发展变化的层面,最终完成“一家之言”。
作者司马迁从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被封为太史令后开始阅读、整理史料,准备写作,到太始四年(公元前91年)基本完成全部写作计划,共经过十六年。
司马迁为了完成《史记》,忍受了别人无法忍受的奇耻大辱,受到了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但他还是完成了《史记》,实现了自我生命的最高价值,启发和滋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文学大师,被鲁迅评价是“无韵之离骚,史家之绝唱”。
翻看《史记》,不知怎么,心中有一种感动,仿若穿越时空的界限,将那些在历史上投下或多或少身影的人,投到了我的心中,依稀看见那个时代的残血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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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他用一生的精力、艰苦的劳动,并忍受了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用整个生命写成的一部永远闪耀着光辉的伟大著作。
作者司马迁以着严谨认真的态度撰写史记,实录精神是其最大的特色。
他写的每一个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都经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史实反复作了核对。
司马迁早在二十岁时,便离开首都长安遍踏名山大川,实地考察历史遗迹,了解到许多历史人物的遗闻轶事以及许多地方的民情风俗和经济生活,开扩了眼界,扩大了胸襟。
汉朝的历史学家班固说,司马迁“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
也就是说,他的文章公正,史实可靠,不空讲好话,不
隐瞒坏事,这便高度评价了司马迁的科学态度和史记的记事翔实。
司马迁要坚持实录精神,就必须面对现实、记录现实,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忌讳的问题。
可是他在给人物作传记时,并不为传统历史记载的成规所拘束,而是按照自己对历史事实的思想感情记录。
从最高的皇帝到王侯贵族,到将相大臣,再到地方长官等等,司马迁当然不会抹杀他们神奇、光彩的一面,但突出的是揭露他们的腐朽、丑恶以及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
尤其揭露了汉代统治阶级的罪恶。
他虽是汉武帝的臣子,但对于他的过失,司马迁丝毫没有加以隐瞒,他深刻揭露和批判了当时盛行的封禅祭祖、祈求神仙活动的虚妄。
在《封禅书》中,他把汉武帝迷信神仙,千方百计祈求不死之药的荒谬无聊行为淋漓尽致地描绘了出来。
两千多年前,一个文人在遭受了莫大的屈辱以后,忍辱负重,以心灵和血肉之躯,完成了一部伟大的史学著作。
此后的几千年里,这部伟大的著作,犹如一颗璀璨的明星,又如一座高耸的丰碑,屹立在中国文学和历史的长河之中。
这个文人就是司马迁,而这部无与伦比的史学著作就是《史记》。
司马迁原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史官,和其他人一样,读过万卷书,行过万里路。
然而命运的捉弄,使得他饱受了身心上的折磨,备受屈辱。
但值得赞叹的是,在那般恶劣的境况下,司马迁为了完成《史记》,忍辱奋进,付出了超出常人的数倍心血,终于出色的完成了作为一个史学家最顶尖的杰作——《史记》。
单凭这一点,我就由衷地敬佩司马迁先生,他的执着,他的毅力,他的韧性,也和他的作品同样受人景仰。
《史记》既是一部史学著作,又是一部伟大的文学著作,开创了我国传记,文学的先河。
《史记》中对古代优秀任务的颂扬,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高尚情操,对丑恶现象的揭露,显示了中华民族嫉恶如仇的精神品质,如其中的大禹治水,表现了一个为民造福的大英雄,他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塑造中,可以看出他的心非常善良,肯为别人付出。
他治理了九条河流,为人民立下了丰功伟绩,也体现了劳动人民改变大自然的雄心壮志。
我还从赵氏孤儿,塑造了忠臣程婴和公孙杵同奸臣屠岸贾斗志斗勇的故事。
让我们感动于忠诚、善良、正义;鄙视邪恶,痛恨不忠不义。
其中的《武王灭纣》通过文王和武王用他们的仁义、善良为民造福,让百姓安居乐业,和纣王的残暴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让子孙后代永远记住他们。
《陈胜吴广》的故事讴歌了我国古代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农民起义,陈胜吴广带领奴隶推翻秦朝的暴政。
陈胜从起义到牺牲只有6个月,然而他点燃的反秦之火越烧越旺。
《飞将军李广》写的是飞将军李广爱兵如子抵抗匈奴进犯,保卫国土,立下了赫赫战功,受到人民的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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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史记》之时,有如穿越时空,遥望古老中国的风雨。
而能够有这样一种身临其境的感受,主要凭借着司马迁在《史记》里倾注了丰厚的情感,融入了对英雄的讴歌,也有对封建帝王的批判,使它充满了强烈的爱憎之情。
本来一个史学家记述历史,只要求客观的,公正的记述,不要求抒发情感。
然而读着《史记》,你会很容易的跟着司马迁的思绪,为那些泪满襟的悲剧英雄感动,惋惜;又为那些奸佞的小人愤慨,汗颜。
而最让我感慨的是,《史记》中有其他史学家想都不敢想,写都不敢写的内容——对开国皇帝刘邦和当朝皇帝汉武帝的揭露及批判。
记录当朝皇帝的历史已经是一些史学家不敢恭维的事了,更何况是去揭露他的一些负面的事迹,这很容易就会招致杀身之祸。
然而《史记》却完完整整的将他们一一收入书中,犀利,深刻地把他们内心的隐秘剖析得十分清楚,让我看到了最最真实的朝代,绝不带
半点阿谀奉承之味。
这可是史无前例的啊。
这也许正是《史记》为何如此珍贵的原因所在。
所以读像《史记》这类的经典史学著作,首先要学会领悟人生,领悟社会,领悟的越深刻,越能通过《史记》去体会司马迁的心理感受,以及他对人生,对社会的看法。
这也正是我读《史记》之时,最大的收获所在。
安息至永生,是经历了时间所遗留的,那些人,那些事,似乎在千年之前便已沉睡,在历史长河的边缘,无论这里曾多么汹涌,多么绚烂,我都无法涉足,去改变命运的轮迹,但他们的灵魂在时间中得到永恒,他们将化为炎黄子孙心中亘古的传说。
一切皆已过,英雄也有江水这归处,在历史的长河留下自己的影子,也许这也是一种荣耀吧。
是否亦是多少人的感言?
只因那乱世不灭的光华。
翻开泛黄的书卷,畅游在历史的长河中。
历史风云,世间百态,一次次迷离了我的双眼;百转千回,人情冷暖,一点点冰封我的思绪。
可我从不曾怀疑这个缤纷的世界,重耳在外流亡十九载,却终登帝位,名垂青史;勾践卧薪尝胆,终于报了灭国之仇;孙膑膑足,撰述了《孙膑兵法》;吕不韦流放蜀地,留下了《吕氏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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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幕幕仿佛就在眼前,我们无法改变过去,但我们可以展望未来。
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史记》为我们翻开了那遥远画面,为我们吹响了历史的号角,有生亦有死,有正亦有邪,有战争亦有和平,事物总有两面,深信上天的公正,这正是司马迁的呕心沥血之作给我们展现的。
滚滚长江,滔滔河水,千年历史就在弹指一挥间,古今风云多少事,且皆付谈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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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在第一节法制史的课上从老师推荐书目中便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著作产生了兴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拜读。
借这次机会终于静心品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中国自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阅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既拓宽了我的知识面,又促使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思考,收获良多。
我此次所读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由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9月1日出版的书,第一版次。
在读此书之前,我对这一著作的作者瞿同祖先生有了简单的了解。
瞿同祖(1910-2008),历史学家。
湖南长沙人。
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
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65年回国。
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主要成就:
专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结构》、《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等。
论文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清律的继承和变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清代司法等。
现在就谈谈我的阅读情况。
在本书中,瞿老首先在导言中写道“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
法律根植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因此瞿老将自汉至清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从而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同时这二者是儒家
意识形态的核心、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自从儒家“三纲五常”的观点提出之后,中国古代两千多年来的社会秩序归根结底是由儒家思想这一古代的主流思想维护的。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
作者通过这几个方面的介绍来分析并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并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
瞿老首先对“家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因此我们由家族的父系性质可以合理推断: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父系社会。
因为在家族中女方的亲属是被忽略的,而家族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组成单位,因而在整个社会中,父系是主导。
在家族这一亲属团体中,处于统率地位的是父祖。
家长族长是家庭家族族统治首脑,对家族中的其他成员拥有教育权、对财产和人身的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于有生杀大权,因此我们说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
历朝历代的法律都对父权都予以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
瞿老写到的“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
”表明了这一点。
我认为,家族也是一个“男权”团体。
因为家族内的父权仅仅只能由男子继承,女子是不能继承的。
有一案例“当父母双方观点发生分歧时,最终拍板定案的都是父亲一方。
”这一案例可以充分体现男权特点。
瞿老用“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比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一一作了分析,并且对古代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比如如亲属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等的原因做了细致的阐述。
家长族长在维持家族秩序及家族司法上处于重要地位,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
作者通过对父权分析后得出了结论:
“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一套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
”但是正是因为法律对于
家长族长巨大权力的承认,反过来也强调了家长族长对于维护家族秩序、国家秩序的重大责任。
这不由让我想起了法制史课上学过中国古代法律上有规定了一旦家人共同犯罪,尊长必须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其次,瞿老谈了中国古代的婚姻。
中国古代的婚姻也是被置于家族主义之下。
其目的不过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只在于于宗族的延续以及祖先的祭祀。
这可以看出古代的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主义为中心,它不能是个人的,也不能是社会的。
父母享有对子女婚姻的绝对主导权,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即子女对于婚姻完全没有自主权。
书中写到“婚姻是合两姓之好”,只要两姓家长同意子女的结合,并且经过一定仪式,婚事就成了。
父母对子女婚姻的主导权更具体的表现为男性直系尊亲属对于其子女的婚姻有绝对的主婚权,并且法律和社会都承认了他的权威。
法律上有关于嫁娶违律的责任定为“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在家庭内部,女性完全处于从属地位,沦为丈夫的附庸,要严守三从四德,以夫为天,所谓“夫为妻纲”。
社会始终认为男尊女卑,对女性极为不公平。
丈夫对于妻子有“七出”休妻之由,一旦妻子犯“七出”之罪,没有特殊情况的,就可以将妻子休离。
然而丈夫却被允许一妻多妾。
“在亲属容隐制中,妻子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视为一类。
”“告诉罪中,卑幼告尊长是以干名犯义的行为,妻告夫亦为干名犯义,与卑幼告尊长同样治罪。
”夫妻殴杀的法律中,妻子殴打杀害丈夫较之常人加重处罚,丈夫殴打杀害妻子则减轻处罚。
夫妻之间犯罪,夫犯妻采用减刑主义,妻犯夫采用加刑主义,种种规定都可以看出在法律上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体现出极其浓厚的父权主义色彩。
关于阶级方面。
“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聚之基石。
”中国古代法律对特权阶级和非特权阶级的生活方式比如饮食、衣饰、房舍、舆马,还有婚姻的礼仪、丧葬以及祭祀方面都有明文规定,以别贵贱。
这些规定不仅仅在礼书中明文写出,并且编入了法典里,比如唐时的《仪制令》、《衣服令》等令文中。
一旦违反这些规定,不仅会有社会制裁,更重要的是还有法律制裁,这些都是制度化的成文规范——礼与法。
“贵贱有别,下不凌上”,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统治者所希望的社会秩序,伦理纲常。
“古人认为此种差异必须严格维持,绝对不容破坏,否则一定导致贵贱无别,上下失序,而危及社会秩序。
”这些是
阶级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而瞿老也通过研究对于贵族官吏与平民之间、良民与贱民之间、主人与奴隶之间、不同种族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同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表明法律上阶级的差别。
瞿老也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等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
瞿老在本书中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引用了众多法律文献,相关史料,民间风俗、判例等,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关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
通过阅读瞿同祖先生将汉代至清代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分析、讨论,我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对于家族主义、阶级差别瞿老没有明确指出有何不好之处,而我有一点自己的想法:
第一:
由于家庭家族之中,家长族长起绝对的主导,因此家族成员个人的存在显得非常淡薄,不能享有独立的自主权和人格权,而是与整个家族紧密联系,与家族牵连太深,便无法做到独立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而一旦家族中个人犯重大罪行,将会牵连整个家族,更有甚者将牵连到别的家族。
历史上所谓的“株九族”“夷三族”“满门抄斩”都是一人过失连累他人的典型刑罚,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平衡。
第二:
由于整个社会是由儒家思想为主流思想,所以社会便遵守儒家提倡的等级观念,尊卑之分,导致社会尊卑等级森严,也就没有任何平等可言,并且极有可能导致上层阶级日益腐朽,百姓生活日益困苦的情况出现。
第三:
“子女不言父母之过。
”家庭内部必须严格遵从家长的安排,社会里人们也需要遵从等级高者的命令,无论对错,无条件服从。
然而只讲究孝悌慈爱,尊长爱幼,却不论是非曲直,这不得不说是儒家思想社会化、法律化带来的弊端。
确实,对于现代中国法律而言,儒家意识有其借鉴指导意义,比如能够使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更加人道,使法律更有“人情味”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法外容情”等,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儒家思想对于古代社会“尊卑等级”“家长专制”等影响。
我们应当采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儒家意识,并且强调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吗,认为特权可以凌家于法律之上,也就出现了众多依仗特权横行霸道的事件,如“我爸是李刚”事件。
因而如今我们应该做的是努力使权利义务观念代替特权、卑等错误观念,深植人心。
让人们更加注重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天津师范大学10524079篇三:
先秦历史研究必读书目
必讀數目(很重要)
说明
一、本表假定为历史研究所第一组培养研究生及研究实习员之用,以先秦史为中心,希望循序渐进,在这个基础上达到独立研究的期待。
二、先秦史的资料十分零碎,问题又十分复杂,每研究一个问题时必须掌握这问题的全部资料,加以贯穿,再作真伪和是非的考辨,分别其时代性和地方性,然后可以确定某些事实,故必须继承宋、清两代的考据学而再汲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加以发展。
三、先秦史料距今已二三千年,语言和文字都有重大的变化,如不掌握变化的规律,既易作出望文生义的误解,又加上二三千年来的传写,或同音假借,或字形讹变,或脱简脱字,或错简增字,成为许多不易解释的纠结。
清代学者从音韵、文字、训诂、文法、校勘诸方面打好研究古籍的基础,这个方法是正确的,我们应当接受他们的成果,所以本表就照着这个次序而排列,希望后学们逐步取得这些必要的工具,益加精进,恢复古史和古书的真面目。
四、研究先秦史固应取材于先秦时代传下来的资料,但先秦史事缺佚过多,且今存先秦书籍没有不经过汉代人的编订,其中杂有大量的汉人笔墨和思想,故必应与秦、汉史作并合的研究,然后可以作出适当的分析,以秦、汉的还之秦、汉,先秦的还之先秦。
六、上两类书中又各分古典及工具两小类。
古典大致为汉以前传下来的资料,工具大致为研究先秦史所需的技术;但有的也只是时代先后和阅读缓缓之分,并无严格的界限。
七、古今书籍繁多,所应参考的何可胜道,本表所列当然必有挂漏。
学者应随时注意周围可以接独(触?
)到的书籍和图片,勿为此表所局限。
各大图书馆中所藏的善本和孤本书,并当随时借用。
八、近世东西洋各国资产阶级学者研究“汉学”,虽或怀成见,或抱野心,对史料甚多歪曲之处,但亦有掌握丰富的资料,作出切实的研究,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也甚多特殊的见解,并足为我国人借鉴之用,亦须随时留意,加以批判接1
受。
九、初学读古书,为了语言文字的障碍,必须有导师。
可是现在的要求,在使书本知识和实际知识相结合,需求于导师的条件尤高,远不是从前的经师设帐授徒可比。
例如读尧典、禹贡、夏小正。
月令、考工记等篇,必须请天文、历法、地理、地质、生物、农业、工业等各科的专家来指导,才能知道哪些是古人观察实际事物的科学知识,哪些是古人凭着主观猜测的臆见。
这样,才可以判别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精华和糟粕。
拟请哲学社会科学部妥为安排,先在本学部所辖的哲学、文学、语言、考古、经济、法律、民族研究所组织人力,再扩充到自然科学,工农业、医学、音乐各方面;其有各大学教授或书局编辑适宜于担任各课目的,商请各该校局借聘数月,使从学青年能够放开眼界,取得系统的知识,不受工作人员力量的限制。
(本表虽只限于历史研究所第一组而他所他组也有同样的情形,聘请导师的事是全学部的,应当统筹办理。
)
十、本所训练青年工作人员,有政治学习、理论学习、外语学习和劳动等项,不可能专力从事业务。
就以业务而言,尚有集体编纂书籍和实地调查等项,也不可能专力读书。
读书时间既不能占得太多,可是应读书籍实在不少,所以在这十年里边,必应抓紧时间,勤学苦练,务使十年后确可达到付(副?
)研究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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