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6336544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24KB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XX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纵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学校建立由科技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教学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依职履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对接上级管理部门,对资助项目和合同进行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立项后科研经费预算审核、调整和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军民融合处负责对接对口上级管理部门,负责军民融合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纵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政策咨询,指导并参与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调整、审查项目决算、监督与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人事处负责为教学科研机构(或项目组)搭建劳务派遣用工平台,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规定办理科研仪器设备、材料、图书等物资的采购、上账、登记和入库等相关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教学科研机构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负责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的初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使用过程。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编制与调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自觉接受并配合国家、地方及学校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对应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编制资助经费预算。
第八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纵向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分为两部分,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注意与间接费用中日常消耗相区别。
(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交流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统筹编制预算。
科研活动中涉及差旅费、国家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按照《XX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适用于因各类科研活动需要而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验收会等涉及的会议费开支。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医药费等)等综合定额部分;交通费、同声传译翻译费、讲课费、专家咨询费等非定额部分。
会议审批流程和要求按照《XX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但科研类会议费最高限额提高为800元/人⋅天(综合定额部分)。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费用。
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
(八)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不含具有财政性拨款工资收入的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劳务费开支标准应结合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可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人员数量、工作时间等,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据实编制。
(九)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执行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科研平台专项、创新创业人才以及项目管理文件规定不预算间接经费的其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规定执行,原则上不预算间接经费。
间接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按照《XX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我校项目负责人应和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作各方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责任、权利,知识产权归属与资产归属,以及经费分配比例,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由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预算编制。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预算执行。
如确需调整经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文件要求执行,如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无文件要求则报科技处/军民融合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复审后执行。
项目执行期间只允许调整2次预算,于每年5月和10月统一调整。
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其他科目支出。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报销费用转入项目负责人本人银行卡的科研经费报销时,由项目组排名第二的本校在职教师签字;如项目组除项目负责人外没有其他本校在职教师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领导应按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购置科研设备按以下方式实施:
1.一次性购买单价(或批量总价)2万元(含)以下的设备(含软件),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选购,可以不签订合同,对设备有重要参数要求的,建议仍应签订采购合同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单价1000元以上的设备需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报销时提供发票,如发票上未列有明细还需提供清单。
2.一次性购买单价(或批量总价)2万元—20万元(含)以内的设备(含软件),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选购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置。
经项目负责人验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报销时提供发票、验收单、购货合同和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的销售单位相关证件复印件。
3.一次性购买单价(或批量总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含软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购置需求,经科技处/军民融合处审批后,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通过校内公开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报销时提供发票、验收单和购货合同。
4.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如有上述特殊设备采购需求,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请三位或以上高级职称专家对采购的必要性、急需性进行评判,将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判结果提交科技处/军民融合处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复审后,进行采购。
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报销时提供发票、验收单和购货合同。
第十五条单价1000元(含)或批量总额20000元(含)以上的图书文献资料等,经项目负责人验收后,需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制图、印刷、出版、电子图书与期刊购买等,单次报销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应事先签订合同。
报销时提供发票、合同和销售单位盖章的清单。
第十七条各教学科研机构或项目组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项目聘用的专职财务助理(无财政性工资性收入的)所需费用可在项目预算的劳务费中列支。
有财政性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兼任科研财务助理,相关费用可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中列支(在绩效发放单中说明工作内容)。
外聘人员需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要求,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合作单位的经费外拨应当以项目任务书为准,未签订任务书或任务书中未规定外拨经费的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的经费外拨以申报书和合作申报协议为准,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合作单位协作任务完成后报科技处/军民融合处,由科技处/军民融合处组织专家验收,并将项目结题专家组名单及验收意见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会同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我校为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须分别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二十条纵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符合财政资金结转规定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对结余资金有具体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管理部门无相关规定的,剩余资金可用于项目后续研究,原则上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其项目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省、市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真实材料。
审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不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加强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
若发现项目经费在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须整改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严肃整改,涉嫌违纪、严重违规的,按相关规定移交校纪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按照科研诚信制度进行处理,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发现项目经费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若本办法与学校有关规定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纵向 科研项目 经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