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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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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安办〔20__〕62号),推动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重点行业率先推行,其他行业普遍推行,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加强诚信管理。
1.20__年底前,全市行业主管部门普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完成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等行业(领域)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安全生产诚信评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实施诚信管理;其他未开展标准化达标企业完成60%。
2.20__年8月底前,实现安监部门直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全覆盖,完成机械制造、有色、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安全生产诚信评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实施诚信管理;其他未开展标准化达标企业完成80%。
3.20__年底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管理和互联互通,完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安全生产诚信评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实施诚信管理;其他未开展标准化达标企业完成60%。
4.20__年底前,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三、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定;四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是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安全防范措施;七是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落实整改措施;八是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九是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杜绝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以上承诺内容,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并将公示情况的照片上传至市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存档(每年年初一次)。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内容,接受各方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在规定时间内基础建设未达标,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限期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
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期限,但不得低于本意见标准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一年内发生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5.经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
“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
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管理制度
1.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确定,以标准化建设为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可相对应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A级、B级、C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即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
无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等级(A、B、C、D)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确认授信。
诚信评价结果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2、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重点是巩固A级、促进B级、激励C级、严格监管D级。
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基础建设已达标且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等级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基础上上升一个级别;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等级为D级的,或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安监机构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
停产整顿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年初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市行业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将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等级变化情况、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企业名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安委办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1.提升大数据支撑能力。
市安委办将加快我市安全生产“一中心三平台”信息化建设,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2.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经信、投资、国土资源、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二)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激励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
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2、惩戒失信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符合关闭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
对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__〕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
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__〕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开发园区负责落实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等相关工作,对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属地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公示;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抄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属部门及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市安委办依据全市各行业部门报送情况,在媒体上通报公示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分级评定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及“黑名单”企业情况,并视情抄送相关部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制定方案,尽快建立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狠抓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
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
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制度
市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e#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__-20__年)的通知》(国发〔20__〕21号)要求,推动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我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一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三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是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的;五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
信息采集。
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
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
信息公布。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
信息删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
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
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经信、投资、国土资源、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
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__〕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
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__〕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__年底前,我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__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
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__年12月底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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