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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整理
1.联合国的建立
联合国的创立:
联合国(UnitedNations)是接受1945年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所在义务的国家所组成的世界性组织,它是一个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般政治性组织。
其筹建工作大体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1941年的《伦敦宣言》;
(2)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3)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4)1943年的《普遍安全宣言》;(5)1944年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6)雅尔塔会议;(7)旧金山会议。
联合国组织的宗旨和原则,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的序文和第1条及第2条中。
这3个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而构成宪章的纲领和核心。
《联合国宪章》第1条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
(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发展各国的友好关系
(三)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四)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五)集体协助原则
(六)却是非会员遵行宪章的原则
(七)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内政原则
2.联合国的发展
联合国遵循下列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各国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等等。
3.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1)大会GeneralAssembly
(2)安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
(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EconomicandSocialCouncil
(4)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
(5)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
(6)秘书处Secretariat
从管辖范围来看,这些机关可以分为:
(1)一级机构。
联合国内并没有像一个国家政府那样统管其全部工作的权力中心。
大会,虽然职能范围非常广泛,但主要是一个审议机构,权力有限。
安理会,虽然可以做出对会员国有法律拘束力的决定,权力很大,但其主要责任只是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职能范围有限。
不过,从总体上分析,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掌握着联合国的主要职权。
此外,秘书处虽不是一个权力机构,但负责联合国的全部行政和秘书事务。
因此,这几个机关可以说是中央一级的,堪称联合国的第一机构。
(2)二级机构。
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虽然都是联合国明确管辖范围的主要机关,但按宪章规定,两者都是在大会权力下进行工作的。
因此,他们可称为联合国的第二级机构。
(3)司法机构。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除上述6个主要机关外,联合国还可以依宪章设立认为执行其这能所必需的各种辅助机关。
它们有常设的,也有暂时的。
有属于政治方面的,有属于经济、社会、技术等其他方面的。
如安理会的存在于1948—1950年的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的自然资源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的人口委员会等等。
4.联合国的作用
在联合国建立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其性质遭到霸权主义的扭曲,宗旨和原则没有得到执行。
它最早被美国所控制,成了美国操纵下的表决机器,甚至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发动侵朝战争。
20世纪60年代,又成为美苏争霸的场所。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尤其是第三世界的崛起,大批亚非拉民族独立国家加入联合国,在联合国中逐渐形成了一支新兴的政治力量,从而大大改变了联合国的面貌。
1971年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进一步改变了过去少数大国操纵联合国的局面。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主要有:
积极推进非殖民化运动,支持被压迫民族自决和独立;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防止和制止战争的爆发和扩大;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在解决人类面临的众多问题,如环境、人口、生态、资源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联合国的作用一度得到加强。
20世纪80—90年代,它在维和方面、在核军控和裁军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
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联合国还是大国间调整相互关系以及发展中国家结交朋友、维护权益、交换意见、共同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最重要场所。
但是,从20世纪末以来,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联合国应该发挥的作用,尚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度甚至有所削弱。
5.新世纪以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面临的主要挑战
新世纪以来联合国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多极化与单极倾向两种势力之间的斗争一直在全球和联合国内进行着;与多极化并存的分散化趋势的出现。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联合国未来的发展将呈现出下列特点:
联合国将依然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将继续由大国占主导地位;联合国的中心任务将继续是维护和平与安全,但安全概念正在发生变化;发展问题将在联合国的议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国家将不再是联合国中和国际事务中唯一的行为主体;联合国将逐渐向着为建立规制社会、担负治理全球任务的国际组织演进。
二、联合国改革:
1、安理会改革
安理会(SecurityCouncil–SC)职权
安理会的职权主要是执行性的,它在联合国机构体系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机关。
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全体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
安理会在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中占据首要的政治地位。
最初,安理会由中、法、苏、美、英5个常任理事国和其他6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到20世纪60年代初,联合国会员国增加到110多个,亚非国家占一半以上。
它们强烈要求扩大安理会已增加亚非国家的席位。
经过长达8年的讨论,于1963年修改宪章第23条,将非常任理事国名额扩大到10个。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一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的2/3赞成票选出,任期2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5个。
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
大会在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应该考虑的条件主要是:
为联合国所作的贡献大小;平衡的地理分配。
联合国本来是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意志建立起来的,目的在于利用以前从未有过的有效手段保障和平。
战前存在的国际联盟留下了一份重要的遗产:
为了停战,不可缺少所有主要大国的干预。
因此,为确保主要大国的干预,赋予了美国、苏联、法国、英国和中国在安理会行使否决权的特殊地位。
安理会改革的历史背景
安理会改革工作小组于1994年1月开始活动。
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修正案需要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大会2/3多数票支持才告通过。
否决权的使用和安理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是安理会改革显得更为急迫。
(在安理会的前25年中,否决权几乎成了苏联的代名词
冷战结束后,安理会的改革问题被提上日程。
1993年,第48届联大决定成立安理会改革专门工作组。
1997年3月,第51届联大主席拉扎利以安理会改革工作组主席身份提出安理会改革一揽子方案。
主要内容是:
安理会将增加5个常任理事国(两个发达国家,亚、非、拉各一个国家),4个非常任理事国(亚、非、拉、东欧地区各一席)。
新常任理事国不享有否决权,对维和行动应缴纳一定比例的额外摊款;敦促现任常任理事国仅限于在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时使用否决权;新常任理事国当选后的一周内即对《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将安理会通过决议所需的9票改为15票等。
几年来,每一届联大会议都对安理会的改革问题进行讨论,但因为安理会扩大规模、增加常任理事国和否决权等问题涉及各方利益,各类改革方案分歧都很大,难以取得广泛共识,改革迄今未取得实质进展。
最近,巴西、德国、印度和日本4个国家的领导人在纽约举行会晤后发表联合声明宣布,4国将在今后的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中,相互支持竞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2006年各国立场
中国:
坚决反对强行表决任何尚存重大分歧的方案
巴基斯坦:
反对安理会增常立场不针对某国
俄罗斯、加拿大:
反对日本、德国、巴西和印度四国提案
英国、丹麦、乌克兰:
支持四国提案
朝鲜:
日本没有资格争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韩国:
反对为安理会改革设置期限
美国:
不认为“四国联盟”提出的安理会扩大决议草案有助于加强联合国。
五常否决权评价
所谓否决权(Veto,亦可称Vetoright或Vetopower)是一个通俗的名称,而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语。
有关否决权的法律条文见之于《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这一条款的含意是: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任何实质性的决议草案都必须得到九票以上的赞成票,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才能通过。
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即使该决议草案得到九票以上的赞成,亦不能通过。
但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不能阻止获得九票以上的决议草案的通过。
这就是所谓否决权的含意。
大多数联合国成员国和安理会之间存在本质上的不公平是阻碍安理会改革进展的根本性困难的主要原因。
面对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的投票几乎不具任何影响力。
需要说明,在国际政治中,非常任理事国的重要性殷情况而有所差异。
为了在安理会形成决议,15国中要有9国投票赞成。
因此,如果非常任理事国之间能够进行协调而达成协议,非常任理事国也能够团结一致,行使事实上的否决权。
5个常任理事国为了争取议案获得通过,至少要争取4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同意。
“我对安理会改革不发表评论,我有否决权。
”当一位常任理事国的外交官被问及安理会改革时,他这样对记者说。
2004年以日本、德国、印度、巴西等国为代表的一批“发展壮大”的国家强烈呼吁增加安理会理事国的席位,并且以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终极目的,他们自恃人多、钱多,公开表示不当无权的非常任理事国,要当就要当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要打破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现任五大常任理事国的“五常特权”。
其中以日本最为积极,小泉政权甚至把“日本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施政的纲领,作为日本成为“正常国家”的一个特征。
上述国家甚至组成了一个“倶乐部联盟”,共同向联合国施压。
然而,事情总是有两面性。
针对日德印巴等国的“集体行动”,巴基斯坦、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阿尔及利亚、韩国、墨西哥、阿根廷和肯尼亚等12国也组成了一个“咖啡俱乐部”,反对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数量,它们只希望增加非常任理事国的数量,以使安理会少些特权,多些民主和透明。
在这种状况下,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态度显得特别关键。
出于全球战略和地缘政治的需要,各常任理事国的表态耐人寻味。
美国在早先给日本开出“力挺”的支票后,看到今年为争取进入安理会各国“火拼”的劲头,一改去年的积极态度,转而趋于暧昧,表态相当谨慎。
鲍威尔在9月底表示,美国不准备对谁应该或不应该加入安理会进一步发表意见。
俄罗斯更是从内心里不欢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扩员,因为一旦扩员,俄罗斯担心其影响力会下降。
法国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有自己的小九九,尽管希拉克公开表示,法国希望扩大安理会的成员,暗地里鼓动自己在非洲的宗属国加入扩员的名单。
英国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采取以静制动的策略,口头上不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主要看美国如何走,静观其变。
2003年成立了由16名在国际事务中有影响的人士组成的“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名人小组”,让他们全盘考虑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问题。
11月30日,该小组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报告,建议安理会的席位从现在的15席增加到24席,并就此提出了两套备选方案。
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撰写的这份报告中提出了两个改革方案,都是建议把安理会从15国扩充到24国。
其中一个方案建议增加6个常任理事国,但新增的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这6个席位的候选国包括来自非洲的阿拉伯国家,例如埃及,以及亚洲、欧洲、拉美的主要国家。
另外增加3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
这一方案得到德国、日本、巴西和印度的积极响应。
另一个方案则建议设立8个“半常任理事国”席位和1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
“半常任理事国”仍要进行选举,任期4年。
这一方案得到意大利和墨西哥等国的支持。
名人小组提出安理会改革的4项原则是,应让对联合国最有贡献的国家参与安理会的决策过程;应将一定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决策过程;改革不应损害安理会的效率;改革应使安理会更民主和更负责任。
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构。
托管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托管领土居民的进步以及托管领土向自治或独立方向的逐渐发展。
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成立托管理事会,负责对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实行管理,行使联合国关于除指定为战略地区之外的托管领土的职能。
据联合国宪章规定,适用于国际托管制度的领土是二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的领土和大战后割自敌国的领土。
原有托管领土11个,分别由英、美、法、比、澳、意、新西兰等国管理。
到1980年11月为止这些托管地区先后获得独立,最后只剩下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托管地,即密克罗尼西亚。
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
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
分战略托管地和非战略托管地两种。
理事会由管理托管地的联合国会员国、不管理托管地的安理会理事国和联合国大会选举的其他不管理托管地的会员国(任期3年)组成。
联合国成立时全世界有11个托管地,其中有10个相继独立。
按规定,托管理事会一般每年5-6月举行一次会议,负责审议托管地管理国提交的报告,会同管理国接受和审查托管地居民的请愿书,定期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地情况等。
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但其决议须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国——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战略托管地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独立,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独立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
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规则,在情况需要时还将履行其职责。
附加
目前正在酝酿联合国改革。
而联合国改革首先就要修改《联合国宪章》。
宪章的第108条做了相关规定: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根据这项规定,只要有三分之二会员国赞成,联大便可通过修改宪章的决议。
现任五个常任理事国不能单独或集体阻挡表决,在表决中也无否决权。
此后,根据宪章的上述规定,宪章修正案需有三分之二会员国(需包括所有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立法机构拥有最后的否决功能。
因此,联合国改革能否取得进展,取决于有关方案能否得到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支持。
改革联合国现行机制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声。
但是,由于联合国改革关系到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的权益乃至未来世界格局和秩序的根本问题,因此,在联合国内以及各国政治家和学者中对如何改革、改革的目的和目标以及改革的深度和广度等问题上,始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
正是这种深刻的分歧使改革的进程十分艰难和缓慢。
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的改革问题被提上日程,其中,安理会的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中之重。
1993年,第48届联大决定成立安理会改革专门工作组。
1997年1月,安南出任联合国秘书长后,开始着手对联合国进行改革。
3月,第51届联大主席拉扎利以安理会改革工作组主席身份提出安理会改革一揽子方案,建议安理会增加5个不享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两个发达国家,亚、非、拉各一席)和4个非常任理事国(亚、非、拉、东欧地区各一席)。
同年7月,安南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向第51届联大提交了全面改革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削减财政支出和把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等内容。
2003年11月,安南任命研究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专门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挑战及联合国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2004年12月,该小组提出了有关安理会扩大的两个方案。
一是增加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以及3个经选举产生的非常任理事国,其中非洲和亚太地区各有2个常任理事国席位,欧洲和美洲各增加1个常任理事国席位。
二是增加8个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和1个非常任理事国,非洲、亚太、欧洲和美洲将分别获得两个半常任理事国席位。
印度、巴西、德国和日本已开始联合角逐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这4个国家2004年曾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他们将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中相互支持竞争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另外,尼日利亚、南非和埃及都争取以非洲代表身份进入安理会。
2005年2月,15个非洲国家的外长在举行会议时一致同意,在未来的联合国机构改革中,非洲国家应获得两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印度尼西亚也在争取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三、安理会改革方案:
安理会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之一,规模最小,但权力最大。
按照《宪章》第24条规定,全体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并且只有它作出的决议具有强制性,联合国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其他五个机构的决议均是建议性的,无约束力。
在安理会内占有常任理事国席位,表明这个国家有能力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发挥重大作用,对国际事务较之其他会员国具有更大的发言权。
因此,安理会的改革,特别是增加常任理事国,不是简单的数量变化,而是权力结构的变化。
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整个改革的过程是一场争夺大国地位的斗争。
安理会改革的原因:
冷战后的国际形势虽总体趋向缓和,世界的安全形势却陷入更加复杂化与碎裂化之中。
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最重要、最具权威的机构,安理会在冷战后面临着更多的外在挑战。
传统安全概念遭到颠覆。
世界多元一体式的发展导致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涌现。
同时经济、社会、人道主义与生态等非军事资源领域的不稳定也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如由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引发的大规模骚乱、恐慌等,这种威胁虽较隐蔽、冲突烈度小但影响范围广泛。
此外,世界性战争虽未爆发,但因民族、种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土争端等引发的地区冲突、国内冲突不断,局部战争热点反而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这些安全威胁的存在不断挑战着安理会的传统维和机制。
其次,安理会的组成没有反映国际社会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壮大的现实,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再次,跨国问题的日益增多,非传统安全因素对国际社会构成威胁的明显上升。
如安理会不进行相应改革,就难以适应国际安全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最后,成为安理会新常任理事国是各地区中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竭力争取的目标,被其视作充当“世界大国”或“地区大国”的主要标志。
安理会改革方案:
关于安理会改革的五个方案:
美国“2+3”方案
目前惟一由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提出的安理会改革方案。
建议增加两个左右不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其中一个给予日本),以及2或3个按地区分配的非常任理事国。
安南“6+3”方案
新增6个常任理事国,但不具备否决权,其中非洲和亚洲各占2个,欧洲1个,南北美洲共享1个名额;此外,新增3个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
安南“8+1”方案
新增8个任期为4年并可连任的“准常任理事国”,其中亚洲、非洲和欧洲各有2个名额,南美洲和北美洲共享2个名额;同时将原有任期为2年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增加到11个,成员国的总数为24个。
“四国联盟”“6+4”方案
增加6个常任理事国,其中4国将各得1个,其余2个留给非洲国家,新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可以等到安理会扩大完成的15年后再予以解决;新增4个任期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由亚、非、拉和东欧4个地区平分。
“团结谋共识”运动
“0+10”方案增加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为2年或3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中亚洲和非洲将各得3个,拉美与加勒比地区得到2个,西欧和东欧各获1个。
联合国的未来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惟一代表性最广泛、最有权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已被公认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和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因此,联合国是发展中国家维护独立、主权和国家权益的惟一可依靠的国际组织。
欧洲国家从这次科索沃战争中得到了教训。
为了防止美国主宰一切国际事务,法、德等国代表在1999年联大发言中强调,今后处理类似科索沃的问题仍应在联合国范围内解决,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联合国与国联不同。
当年国联的宗旨和任务只是维护和平,而联合国有三项任务,除维护和平与安全外,还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其基本自由之尊重”的任务。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南北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联合国对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人类正面临着大量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这些问题非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单独解决,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共同努力,至少从目前来看,这个使命只能由联合国来承担。
因此,真正威胁联合国命运的不是存亡问题,而是在21世纪内联合国将长期面临着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的问题。
1999年4月25日北约华盛顿首脑会议通过的战略新概念以及北约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非北约成员的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进行军事干预表明,二次大战结束后建立的由以美、中、苏(俄)、英、法5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核心的联合国主导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的国际格局和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现在实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新秩序观,一种是以美国为主导的或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新秩序观,在这种所谓的新秩序下强化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行西方价值观,使之一统天下。
另一种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公正、合理的新秩序观。
当前在联合国范围内,以下几个问题是斗争的焦点:
1.维护和平与安全是否仍然是像《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那样由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担负首要责任,还是像克林顿在1999年联大发言中所说:
“联合国不是维持和平的惟一途径”?
2.北约之类的地区组织与联合国之间是继续遵守《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那种从属关系,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行动”,还是像北约在科索沃所做的那样可以擅自行动或者将八国集团之类的组织置于安理会之上?
3.国家在联合国中的地位遇到挑战。
由于非国家行为体(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迅速上升,国家不再是国际事务中惟一的行为主体。
4.人权是继续像《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三项任务之一,还是像安南秘书长所说的是联合国的首要任务:
人权高于主权以及关于人道主义干预之争将长期在联合国内外展开激烈的争论。
5.由于科索沃战争以及印巴相继进行核试验和美国决定研制和部署国家和战区导弹防御系统,一场新的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军备竞赛,实际上已经开始,使国际裁军和联合国裁军机制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
6.经济全球化导致南北差距扩大,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
联合国如何引导全球化向正确方向发展?
联合国在促进发展、帮助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问题上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
各国主要是西方国家的政治家和学者们正在为联合国的未来设计一幅新的蓝图。
由于涉及各国的权益,他们的一系列设想很难一下子就变成现实,特别是很难导致彻底改变现行《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的结构。
但是,他们将利用自己政治、经济、军事和舆论的优势,逐步把他们的主张引入联合国,使其一步一步地朝着符合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战略利益的方向演进,正像冷战结束以来他们已逐步把监督一国选举、监测国家内部人权状况、干预内部冲突和设立处理内战责任的战争罪犯法庭、建立国际刑事犯罪法院等引入联合国所做的那样。
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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