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购相关政策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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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购相关政策摘录
医院收购相关政策摘录
一、医疗机构
《卫生部等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
,把保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名,实行、、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踊跃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尽力让群众看好病。
(二)大体原那么。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舞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和谐进展;坚持进展、改革和治理相结合,完善效劳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内部治理;坚持整体设计,有序推动,重点冲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信改革方向和原那么,立足我国国情,鼓舞地址解放思想,因地制宜,斗胆探讨创新。
(四)要紧任务
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探讨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改变医疗机构过度依托药品销售收入维持运转的局面,慢慢取消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效劳价钱,完善大体医疗保障支付方式,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效劳领域,完善政策体系,为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经营制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鼓舞和支持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展,增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彼此合作和有序竞争,知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效劳需求。
(五)实施步骤。
2020年开始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增强对试点城市的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增强信息交流和指导培训,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不断总结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体会,完善公立医院改革整体思路和要紧政策方法,在全国慢慢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六)完善公立医院效劳体系。
增强公立医院的计划和调控。
对部份公立医院,可有打算、按步骤地迁建、整合、转型和改制等,推动公立医院结构布局的优化调整。
(七)改革公立医院治理体制。
踊跃探讨的有效形式。
依照医疗效劳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行职能分开的原那么,推动政府卫生及其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属地化治理,慢慢实现公立医院统一治理。
有条件的地域能够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治理、财务监管和医院要紧负责人的聘用,成立和谐、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治理体制。
(十)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推动医药分开,改革机制,慢慢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效劳收费、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成效劳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合理调整医药价钱,慢慢取消政策。
在本钱核算的基础上,合理确信医疗技术效劳价钱,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医治价钱,增强医用耗材的价钱治理。
慢慢取消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调整部份技术效劳收费标准等方法,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原那么上依照药事效劳本钱,并综合考虑社会经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信,纳入大体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也能够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不同加价试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
(十四)加速推动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展医疗卫生事业,加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在和医疗机构设置计划中,要给非公立医院留出足够空间。
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一样待遇,在效劳准入、监督治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政府可采取购买效劳的方式,由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效劳和公共效劳。
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
增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增强治理、严格自律、健康进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计划,确信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方法,踊跃稳妥地把部份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公立医院改制方案必需充分征求职工意见。
许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重组。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进展,鼓舞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治理。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需经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一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记录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社区卫生效劳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查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址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设置计划指导原那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计划》,按期评判实施情形,并将评判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效劳对象,其设置必需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查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地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录用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股设置医疗机构,由合股人一起申请。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归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记录;因分立或归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记录;因归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记录。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效劳对象、效劳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需向记录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记录,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记录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记录的缘故和理由;
(三)记录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效劳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需依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记录。
第三十三条记录机关在受理变更记录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计划》进行审核,依照记录程序或简化程序办理变更记录,并作出核准变更记录或不予变更记录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一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治理局。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治理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治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治理工作打算;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记录、校验和有关监督治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治理工作。
《城市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治理方法(试行)》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记录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社区卫生效劳站。
第七条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提供以下大体医疗效劳:
(一)一样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医治。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效劳。
(四)转诊效劳。
(五)康复医疗效劳。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效劳。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设置计划,并纳入本地域域卫生计划、医疗机构设置计划。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设置计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本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计划设置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增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布局。
政府举行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政府举行的部份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记录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查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记录口腔医学科、临终关切科,原那么上不记录其他诊疗科目,确需记录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效劳站记录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记录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记录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职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标准化培训。
取得低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治理,成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妇幼保健机构治理方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大体医疗效劳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计划和监督治理。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效劳。
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更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不得以租赁、生意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维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固。
《乡镇卫生院治理方法(试行)》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效劳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一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计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臵审批、记录、注册、校验、变更和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一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治理方法》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利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实行价钱公示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药品价钱公示的内容包括:
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钱、生产厂家,要紧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形,并应明示是不是为列入国家大体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钱及实际销售价钱。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钱公示的内容包括:
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钱等有关情形。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医疗效劳价钱公示的内容包括:
医疗效劳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钱、价钱治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钱等有关情形。
《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
第三条医疗机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酷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者,能够申请冠名“红十字(会)”:
(一)由红十字会开办(包括历史上开办)的医疗机构;
(二)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
(三)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
(四)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紧密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奉献的医疗机构等。
第八条 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本地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可提出取消冠名的意见,报原批准该医疗机构冠名的红十字(会)审核,待审核批复后报中国红十字总会备案,被红十字(会)取消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记录。
《医院评审暂行方法》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循本方法参加评审。
第八条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及监督治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紧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五条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信息统计评判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平安、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式评判医院绩效;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判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医院大体标准符合情形;
(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形;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形;
(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形;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社会评判的要紧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地址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中意度调查结果;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治理的假设干规定》
第二章第九条进一步标准医疗机构命名。
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需符合《条例》、《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遵循名不虚传,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大体原那么,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标准、合理。
要标准利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仿照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定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需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查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利用。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依照《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计划》。
县级以上地址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本地域经济进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效劳需求等,合理确信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
二、依照《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机构大体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址,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
三、原那么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该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医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治理。
(支持卫生部等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内容)
《医师外出会诊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治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定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录机关备案,医师能够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执业。
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刻和执业地址。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治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址。
二.临床实验CRO
《药品治理法》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从头审查发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给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配制的制剂必需依照规定进行质量查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利用。
特殊情形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能够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利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需成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需通过查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从头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需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方法,保证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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