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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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合同范本3篇
公证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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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它分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公证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有没有必要,对于这一问题,有关专家分析如下: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现状。
近年来,人们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等诸多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购房、购车及其他综合性消费贷款的狂潮,于是出现了时下比较流行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消费方式。
各种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将按揭贷款业务作为本单位业务的一重头戏。
但是,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借款合同公证是可以办、也是可以不办的,作为借款方认为只要金融机构按时发放贷款,我按时、定期偿还债务,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纯属多余,多交纳公证费更是没有必要,并以此来作为选择按揭金融机构的条件之一,作为金融机构也将是否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作为其招揽按揭业务的一个重要砝码。
显然,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二、借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了贷款方追还贷款希望渺茫的直接后果。
究其主要原因是因没有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公证。
因此,笔者认为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是很有必要的。
(一)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国家公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具有公信力,因此对当事人产生一种威慑力。
我处于XX年办理了一件中国银行同一借款人何某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截止XX年六月十五日何某尚欠中行本息3803.36元,连续六期未归还贷款,XX年六月十九日,何某偿还中行逾期本息700元,至此何某共欠中行本息3106.47元。
依据我处出具的(XX)渝沙证第266号公证书,上述合同被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我处在接受了中行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通过函告的形式对何某的债务清偿情况依法予以核实,随后何某主动继续履约。
我处近年来通过核实债务人履行还款情况,促使大部分合同违约方继续履约,为减少司法压力,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在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议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证明,与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给付判决是相同的,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这就表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构的证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公证机构对无疑议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着重要作用:
1、借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解决某些特定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司法手段,也是从法律上保证债权的切实履行的有效和不可缺少的手段。
2、他可以避免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
很多人认为办理公证须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纯属无必要,感觉从某种意义上加重了他们贷款消费的负担。
但是,若因借款合同引发的债权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债权争议标的额收取诉讼费,此外代理律师要收取代理费。
从时间上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诉讼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可以延期审理。
因此,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快捷的实现。
(三)为保证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明确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
依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明确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
(四)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凭借其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借贷双方完善借款合同,审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有无欺诈行为,有无显失公平。
进一步明确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从程序上维护借贷秩序,发挥公证在金融活动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品的显著提高,人们贷款消费的频率也随着提高,但很多人对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缺乏了解,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不完全实现的尴尬局面,再此,笔者呼吁广大市民能够真正了解借款合同公证,主动要求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使债权从法律程序上得到实际意义的保护.
全文
()××第××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印前,签订了前印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印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印前”一句不写。
兹证明,通过缮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澳门财政局公证处第378号簿册第56页至68页的公证合同,是对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合同作出修订及续期;此批给合同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同一公证处第278号簿册第40至58页签订,最后一次的修订合同缮立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同一公证处第314号簿册第98至113背页,该修订及续期合同内容如下:
第i章概则
第一条 (本合同之标的)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简称“澳门特区”或“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
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
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撑上述服务的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系统。
二、为提供上款a项所述服务及操控b项所述系统,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广播用无线电频率及频道。
第二条 (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概念)
所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意即采用非导向电磁波、以无名址单向形式传输供市民大众接收的连声影像以及声音。
第三条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业务的营运上,应遵从无线电广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条 (不符广播目的之节目和信息)
传输下述的节目和信息,视为不符广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为或提倡性别歧视、排外、暴力或怨愤,以及内容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的少数群体采取擅专或攻击行为;
鼓吹不爱惜生存环境。
第五条 (技术规格)
一、在不影响承批人须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电信办)取得有关的政府许可的现行法例规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广播站的设备,应遵守以下的主要技术规格:
a)声音广播方面
中波,调幅om-am
按照载于附件i文件内,由197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1区及3区、长波及中波无线电广播地区行政会议的最后决定;
发射频率900khz
最大辐射功率10kw
天线高度75m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
发射频率98mhz
辐射功率10.6kw(最大)
天线辐射图按照附件ii
天线确实高度123m
极化垂直
方位东望洋山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发射频率100.7mhz
辐射功率21.2kw(最大)
天线辐射图按照附件ⅲ
天线确实高度123m
极化垂直
方位东望洋山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发射频率90.8mhz
辐射功率21.2kw(最大)
天线辐射图按照附件iv
天线确实高度123m
极化垂直
方位东望洋山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发射频率106.1mhz
辐射功率21.2kw(最大)
天线辐射图按照附件v
天线确实高度123m
极化垂直
方位东望洋山
b)电视广播方面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超短波,uhf-频带iv
ccir频道30
频带542至550mhz
发射器功率20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9
辐射特徵按照附件vi
天线确实高度120m
极化水平
方位东望洋山
超短波,uhf-频带iv
ccir频道32
频带558至566mhz
发射器功率20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9
辐射特徵按照附件vii
天线确实高度120m
极化水平
方位东望洋山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频道43
频带646至654mhz
发射器功率1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
辐射特徵按照附件vⅲ
天线确实高度100m
极化水平
方位海兰花园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频道45
频带662至670mhz
发射器功率1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
辐射特徵按照附件ix
天线确实高度100m
极化水平
方位海兰花园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频道47
频带678至686mhz
发射器功率3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
幅射特徵按照附件x
天线确实高度200m
极化水平
方位路环保安部队塔楼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频道49
频带694至702mhz
发射器功率3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
辐射特徵按照附件xi
天线确实高度180m
极化水平
方位氹仔保安部队塔楼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频道55
频带742至750mhz
发射器功率3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
辐射特徵按照附件xii
天线确实高度180m
极化水平
方位氹仔保安部队塔楼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频道60
频带782至790mhz
发射器功率1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
辐射特徵按照附件xⅲ
天线确实高度130m
极化水平
方位嘉华阁
二、为实现本合同所订责任而证实有需要时,承批人可申请在原有频道上增加别的可用频道或改变所获批给的频道的技术规格。
三、承批人可按为本特区而定之技术规格申请增加卫星电视数码播放频道或地面电视数码播放频道。
第六条 (播出的节目频道)
一、承批人必须播出:
a)电视广播方面: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国际化节目频道,包括葡文每日新闻及资讯节目。
b)声音广播方面: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葡文节目频道。
二、除上款所指的频道,承批人还可播出一条卫星电视中文频道及两条调频米波(短波)声音频道,后者其中最少一条为中文广播。
三、为上述两款规定之目的,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及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日后拨给频率的频道。
第七条 (国际协议的约束)
承批人须遵守适用于澳门特区的电信及社会传播国际协议或协约的规定。
第八条 (与外间的合作)
一、承批人可与外地的电台、电视台以及制作人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澳门特区广播该等电台及电视台的节目及其他制作。
二、承批人应运用必要的技术资源,接收及广播上款所述节目。
第ii章批给
第九条 (期限)
批给由签署本合同起计续期十五年。
第十条 (本批给的不可转移性)
本批给属不可转移性,未经批给人许可,不得进行顶让或分营,即使部分亦然。
第十一条 (担保)
批给人订定承批人应缴保证金的金额、期限及条件。
第十二条 (批给的接管)
一、当发觉在未经批准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全部或局部中断服务,或当出现特殊情况,又或当承批人的组织运作或设施、设备的状况出现严重弊端时,澳门特区可暂时取代承批人的地位,接管本批给,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材料,以便实施必需的措施来确保批给活动的进行。
二、在接管情况下,为维持服务的一切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服务的倘有额外费用,概由承批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以正常条件恢复经营服务,为此,将重新拥有有关的设施、设备及材料。
四、如果承批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经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的因素,批给人可即时撤销批给。
五、在接管批给的期间内,承批人无须承担本合同引生的义务。
六、接管的期间不算入批给期。
第十三条 (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一、为本合同之目的,所称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包括:
有关当局的干预、战争、公众秩序的改变、火灾、地震、水灾、风灾、大气放电、破坏活动、罪恶行为、经适当证明的第三者干预,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料的类似情况。
二、一切由监察实体基于有依据的意见,结论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且非属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亦视为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三、当已经遵守安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官方机构及部门订定的规定和守则,或无该等规定时,已经遵守一般施行的规定,均视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承批人毋须承担在本批给合同内承担的义务,但必须证明已采取一切防患于未然的必要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撤销)
一、如果承批人违反本合同订定的主要义务,批给人可撤销本批给,尤其发现:
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经营;
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当的设备;
违反无线电广播活动的法律制度;
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转移批给;
不向批给人缴付应缴的回报。
二、批给人未预先以双挂号信通知承批人限期最多九十天内履行未完的责任,不宣告撤销。
三、撤销批给后,用作经营的财产概无偿归属澳门特区。
第十五条 (因公众利益的撤销)
一、在公众利益迫使下,批给人得在任何时刻撤销本批给。
二、如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时,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及已作出的投资、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六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本合同期满前赎回批给。
二、本续期生效十年后方可作出赎回。
三、如批给被赎回,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已作出的投资及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七条 (消灭)
本批给因下列原因消灭:
批给期告满;
批给人与承批人达成协议;
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赎回。
第十八条 (用于批给的财产归属澳门特区)
一、批给因第十七条预料的任何形式而消灭时,用于批给的一切财产和权利概归属澳门特区。
二、用作建立制作场地、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的大楼,以及承批人在经营业务时通常使用的设备、用具、材料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批给之物。
三、承批人承诺,所交出用于批给的财产,具备可让服务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的功能和保养,如欠缺该等条件,澳门特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的款项,为此,可在补偿金或保证金中扣除。
四、上款所述财产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交付。
第十九条 (融资合同)
在归属情况下,澳门特区可以取代承批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所指设施及设备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者。
第二十条 (归属的数值)
一、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承批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总资产净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二、如对计得的数值有异议,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仲裁庭解决。
第二十一条 (归属数值的修正)
如澳门特区在赎回或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的情况下承受第十九条所述的地位,上条所指数值将减去在归属日尚欠的本金总和及该总数以归属日至约定还款期结束时融资合同采用的息率计得的利息,此乃固定息率的做法;如属浮动息率,则用过去期间的平均息率计息。
第ⅲ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十二条 (批给人的权力)
一、在不影响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下述的权限:
确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计划文件;
对承批人及其发展的业务进行长期监察;
委任一名政府代表,并赋予法律、本合同及承批人章程订定的权力;
批准承批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暂停经营要求;
批准承批人章程的变更;
命令施行罚则;
依法律或本合同赋予的权能,命令消灭批给。
第二十三条 (承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关的现行法例下,占用澳门特区或其他公权法人的公产或私产土地,来为对于履行职责是不可缺少的设施及设备建立输送设备。
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权利:
a)在有关当局预先批准下,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认别及因工作需要时,在公众地方自由通行;
b)本身无线电中心由有关现行法例订定的地役保护权;
c)在制作场地与传输中心之间,及在传输中心与有必要的转播站之间建立的赫兹束的地役保护权;
d)依法建立对于实现本身宗旨是必需的,开通澳门特区内或外的任何电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承批人的义务)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文订定的义务外,承批人应为履行本批给的规定而设法拥有必需的人力、技术、材料及财力,以良好地经营所批给的业务,以及进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于批给的财产有良好的保养。
二、承批人还有义务:
严格遵守由澳门特区政府在电视及声音广播方面作出的与维护公众利益有关的指令和指示;
制定跨年度计划,显示将要推行的目标和策略;
制定反映跨年度计划实施进度的业务计划;
遵守国际电信联盟机构的适用规定及电信办发出的技术性规则和指示;
确保经营的持续性和常规性;
紧随在声音及电视广播领域内的技术趋势,并为电信网络引入最现代化的科技;
以选择澳门特区为居所,对经营批给业务是必要的人员来为本身服务;
向批给人提供对其执行职务是必要的资料和解释,并向其提供必需的工具,使其实质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
遵守法律或本合同订定的其他义务。
三、上款b及c项所述的计划文件,均须在开始实施的六十天前寄交批给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投资)
一、承批人必须作出必需的投资,以保证第六条所定节目,在符合最佳的声像广播素质标准下完全覆盖澳门特区。
二、承批人亦必须紧随声像广播领域的技术趋势,以保证时刻履行上款的规定。
三、承批人作出的投资应载明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的跨年度计划及业务计划。
第二十六条 (资讯)
一、承批人在广播及处理资讯时,应尊重真实、中立、公正及忠诚的价值,不播放虚假的、偏见的或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不对可能有歪曲或误导公众成份的事实作新闻性质的处理。
二、在第六条预料的节目频道内必须在适当的时刻内播放关于本地及国际实况的电台及电视中文及葡文新闻报导以及文化及体育性质的节目。
第二十七条 (公告及声明的广播)
承批人必须无偿地、完整地广播澳门特区政府随时基于公众利益而认为有必要的官方公告及文告,并指明其来源。
第二十八条 (选举节目)
一、于选举活动进行期间,承批人必须让出按法律或选举委员会订定的广播时段给候选人使用。
二、批给人保证向承批人支付关于候选人按照由选举活动开始日生效的秩序表使用广播时段及技术资源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答辩权或更正权)
承批人必须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作出关于行使法定的答辩权或更正权的保证。
第ii节广告
第三十条 (广告的应遵原则)
承批人播出的广告受现行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 (广告时间)
一、承批人每周播送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该周总播送时间百分之十。
二、播放影片期间,每小时不得插播广告超过三次,且每次广告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三、承批人不得在播出影片的技术及艺术资料与开映之间插播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烟草广告)
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三十三条 (含酒精饮料的广告)
一、在七时至二十一时之间,承批人不得播送含酒精饮料的广告。
二、含酒精饮料的广告不得:
有未成年人出现;
以未成年人为宣传对象及引诱他们饮用;
鼓吹过度饮用;
贬低不饮用之人士;
暗喻饮用时有任何程度的成功感;
暗示或出现饮用的动作;
与驾车扯上关系。
第三十四条 (幸运博彩的广告)
幸运博彩的广告不得以幸运博彩作为主要宣传目标,及不得在七时至二十一时之间播送。
第三十五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广告)
一、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广告应顾及他们心灵脆弱,承批人于播送该类广告时尤其不得:
含有损害他们身心或道德的任何言词;
暗示不使用所宣传产品或服务时会比别人低下;
二、承批人播送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宣传对象的广告时,当中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必须与他们之间存在可觉察之关系。
第iv章承批人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宗旨)
一、公司宗旨是经营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服务。
二、公司得从事或提供法律许可的,与上款所述活动相关的其他商业活动或服务。
三、公司得参资于其他公司,而不论那些公司的形式、性质或目的如何。
第三十七条 (从事其他业务)
一、承批人可自己或与其他实体合夥从事下述业务:
经营广告业;
录制、出售及出租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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