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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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安全,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四)《起重机安全使用》GB/T23723-2010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
2009
(六)《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七)《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八)《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九)《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
第四条 术语
起重作业:
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从事吊装的作业。
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建筑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安全部对施工项目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各施工项目部业务归口管理,对各施工项目部的起重吊装管理情况检查、监督。
第七条 项目部负责施工项目起重作业的具体实施,包括起重吊装专项方案编写、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培训、人员持证备案、起重机械验收和检查、人员行为监督等。
第三章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持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包括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操作证应与操作机型相符,并在项目部备案。
第九条 对于达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起重吊装的作业,应按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的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在构、配件到场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由专业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安装、拆卸专项方案进行安装、拆卸,安装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及其他起重机械按照住建部和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吊装专业前项目部应向吊装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项目部与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共同对塔吊机组人员和信号工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起重吊装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涉及群塔(2台及以上)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确保每个相邻塔式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
制定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并绘制平面布置图。
第十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专项方案,方案主要内容要包括:
明确作业人员分工、确认吊索具选择、所用起重机、捆绑方案、被吊物参数、通讯沟通方式、风险及措施等,专项方案应经过内部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吊运作业时,项目安全员、吊装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在场监护:
(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等;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五)起吊危险品;
(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
(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动及负荷试验;
(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第十六条 各类起重机均须设置行程限位器、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和防倾覆措施,荷载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吊钩须有防脱保险装置。
起重拔杆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第十七条 构件码放荷载应在作业面承载能力允许范围内,构件码放高度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大型构件码放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第十八条 起重作业应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设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场。
第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范围应设置警戒区域,设当心吊物、禁止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防护,严禁人员在起重臂、吊物下及起重机械回转半径内行走和停留。
起重机不应采用吊具载运人员,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
第二十条 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要统一指挥,明确统一的联络信号。
现场应配备口哨、指挥旗、对讲机等指挥通讯工具,原则上优先使用对讲机进行作业指挥,并配备备用电池。
在未使用对讲机进行作业指挥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应使用手势、旗语、口哨进行作业信号指挥。
指挥信号只能由一个人员发出,严禁2人及以上多人同时发出指挥信号,但对于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吊具、索具、滑轮、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装置等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详细检查,并进行试吊。
第二十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输电线路,其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
安全距离(m)
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3.0
3.5
4.0
6.0
7.0
8.5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检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对重物的绑扎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不得超过本身额定能力的80%;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时应保持同步。
第二十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暂停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作业完后,应将吊具、吊索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
第二十八条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吊装“十不准”规定。
(一)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二)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三)斜挂,吊点与吊物重心不在同一垂直线上,吊物捆绑不牢或不平衡时不准吊;
(四)物品和材料未使用专用吊笼,物料装放过满时不准吊;
(五)吊物上有人、浮置物、零星物件,起重臂下有人时不准吊;
(六)制动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失灵,或结构、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损伤时不准吊;
(七)光线或照明不足,看不清吊物、手势信号、起落点时不准吊;
(八)棱角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未加设衬垫等保护措施时不准吊;
(九)地下、半埋泥中或与其他物体有连接的物件不准吊;
(十)户外作业遇大雪、大雾、暴雨,以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准吊。
第二十九条 建立起重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严禁起重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调整作业。
第三十条 每月项目部组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移动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在每班作业后填写,运行中如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报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运行记录进行审查,并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附件一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样表)
作业证编号:
第联共4联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地点及内容
吊装指挥人员
证件编号
吊装操作人员
证件编号
司索人员
证件编号
监护人
证件编号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风险及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
开展JSA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作业程序与安全措施
2
吊装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
3
吊装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
吊装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与编制人员协商解决。
5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吊装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8
作业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
9
作业现场应实行视频监控,设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10
补充措施:
施工作业负责人
作业申请部门技术人员
作业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
签名:
时间:
月日时分
签名:
时间:
月日时分
签名:
时间:
月日时分
完工验收时间
时间:
月日时分
签名:
备注:
1、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作业申请部门留存,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
2、作业完工验收后,许可证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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