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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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缴费与待遇水平相一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政府引导、部门配合、个人和家庭按规定缴费,政府给予补助,动员社会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系统。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以下人员可以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家庭和个人的方式按规定参加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学生、少年儿童(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学生以及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第四条被征地农村居民中全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非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进行确定。
鼓励社会捐助和用人单位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捐助及对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资金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
1.成年人中普通居民:
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州、县市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费70元。
2.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级财政补助80元,州、县市财政补助70元,个人不缴费。
(二)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80元。
1.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州、县市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10元。
2.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
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州、县市财政补助20元,个人不缴费。
3.大学生: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8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4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
第八条建立州级风险储备金。
风险储备金由州级财政预算和按县、市全年筹集资金总额的5%提取,待风险储备金规模达到500万元后不再提取。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及享受待遇可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及方案由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州、县市财政补助费用的比例为:
州30%、县市70%(州直居民参保人员待年终与潞西市清算)。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
参保人员以自然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学生和儿童参保,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统一负责办理。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确认后,由学校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包括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身份认定等手续,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上述人员的证明资料并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身份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下一年度的续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办理者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补助。
不按年度办理续保手续,中断缴费者,须按筹资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并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医疗待遇和医疗保险费补助。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可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户籍从本行政区域内迁移出的,当年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居民死亡证明及其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医疗费用尚未结算完结的,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手续,再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
参保人员由于年龄、低保、残疾等情况的变更,当年不再变更,下年度缴费按变更后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自缴费生效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不按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不得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对连续参保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城镇居民,可适当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患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四个档次,分别设定200元、300元、500元、600元。
对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属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二)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6000元。
(三)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机构
州内
州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个人自付比例
25%
35%
45%
50%
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可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未经批准转院及其它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行为。
(二)自伤自残、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
(三)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安装假肢、义齿、义眼等医疗行为。
(四)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住院护工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和差旅费、气功费、减肥费、戒烟费、戒毒治疗费、性病(艾滋病除外)治疗费等。
(五)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八)不孕不育医疗费。
(九)法医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费用。
(十)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属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
(十二)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就医。
第二十三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方便城镇居民就医,切实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参保人员应在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首诊医院中就近选定1个医院就医。
第二十四条 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通过降低起付线、降低个人自负比例,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和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合理控制转外就医。
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本地就医,确需转诊、转院的,需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病情证明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
从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须补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平级转院的,个人不再承担起付费。
参保人员因急诊需在外地就医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并备案后,方能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转外、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单据(医疗费收据、病情证明、住院清单等)在30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不在规定时限内报销医疗费用(特殊情况除外)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我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属城镇居民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及考核,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和对各县市基金使用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金安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对已支付的费用予以追回,取消当事人的参保资格,并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规划,统一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搞好组织协调,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与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负责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收、待遇审核支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
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参保登记、信息收集整理、政策咨询、服务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并加强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对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特殊困难人群开展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组织学生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便捷、规范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发改委、公安、税务、银行、药监、残联、编委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具体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专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等问题。
(一)州编办要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需要,给予增加人员编制。
(二)州财政要将州级启动资金、网络升级改造资金、办公场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等列入预算安排。
(三)各县市要对信息化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四)为保障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正常工作,应建立长效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每年按每参保1人不低于8元的标准预算核拨专项征收工作经费和业务管理费用。
费用由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4元。
第四十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集体食物中毒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残阳渐逝,血红冲天。
半是夕阳余光,半是狰狞血雨。
是的,血,到处都是冷腥的鲜血。
整个皇宫之内,血流成河,白玉理石全被洗涮成黑红之色,到处是断壁残肢,尸横一片,到处是厮杀后的痕迹。
“为什么?
”
百里冰左手紧捂着胸口,瞪大着眼睛看着对面十米敌对方处,挥手点兵之人。
那是她的未婚夫,她倾尽一生所爱之人。
亦是绝杀她百里一族,将她迫入绝境之人。
她不懂,为何倾尽所有的爱,换来的是百里一族的灭顶之灾。
台下之人仍是一身儒雅白衣,清俊的脸上,就连平日里对她宠溺的笑容都没有变过。
冷逸辰就这样含笑相对,却不肯多说只字片语。
权利?
利益?
她虽是寒月帝国唯一的继承人,可是她早已与身为寒月帝国帝皇的外公达成协议,她与冷逸辰成婚后,冷逸辰为帝,她为后,她会做好他的贤内助,她从来不是他成功之路上的绊脚石,他为何要如此对她?
冷逸辰仍是气定神闲的坐在不远处,手中的白羽扇仍旧轻摇着,完全不惧百里冰眼中的怒意,只是仿佛没有听到她的问话般,仍一派温和之笑,却坚定的吐出一个字,“杀!
”
百里冰怒上心头。
手中剑气如虹,眼看便要破势而出,却听到远处传来震天动地,撕心裂肺的愤然吼声,“冷逸辰,我百里一族与你不死不休!
”
“噗!
”
百里冰同一时刻,一口鲜血狂喷而出,心脏之处传来剧痛。
她突的单腿倒下。
是皇帝外公的声音。
百里冰痛苦的闭上眼睛。
果然,冷逸辰在派人围杀她的同时,也对她的皇帝外公与其他族人动手了,看来百里一族今日恐怕难逃灭族之祸了。
她看着惜日对她呵护倍至的爱人,指甲恨得深入掌心,却感觉不到半丝痛意。
血阳残光,打在百里冰的脸上,映红了她的眼,也血洗了她的心。
“冷逸辰,你借我生辰之名,将我百里一族全部聚此,竟是为了灭我全族。
你可知欺我百里者,杀无赦。
”明明落在下风,却仍是气度非凡,那轩昂之姿,百分不输男儿。
百里冰冷面肃目,冷冷怒视着冷逸辰。
天色瞬间黯然,黑云密布,邪风四起,所有天地剑气从四面八方汇集于百里冰身上,她的剑力更胜之前。
冷逸辰前密密麻麻的高手执剑相护,可他仍然感觉到了百里冰身上所散发的凛冽剑气。
他笑容未变,眼神却一沉。
第一高手就是第一高手,她的内功,竟让他觉得有毁天灭地之势,难怪她会成为寒月帝国的传奇。
可惜,可惜了……
“大家小心,小心她的剑气,小心……”
百里冰冷笑,全身之气一瞬之间向四面八方激烈旋转,呼啸而众人而去,可是,她的眼睛却紧紧盯着台下那稳坐之人。
她用尽生命去爱的人竟要将她至于死地,竟灭杀她全族,既然如此,哪怕魂飞魄散,她也要拉他一起下地狱。
她百里冰从来就不是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的人。
有仇必报,有恩必还一直是她做人的原则,死有什么大不了,她又不是没死过,重要的是要拉着仇人一起死。
十年前身为特警的她在金三角的大毒枭身旁做卧底,后身份暴露,大毒枭欲将她除掉,她便拉着他一起与手榴弹同归于尽了,之后她便穿越到此,这十年,她已经是赚的了。
只是,她眼中闪过寒光,从前有多爱,如今就有多恨。
无形内心越聚越大,四周兵将已有被卷入其中者,武功低的,甚至直接被撕成碎片。
“她拼命了,第一高手要拼命了……”
“保护冷王殿下,保护冷王殿下……”
“不要让她出剑,否则我们全部都要死在这里,快,大家一起围攻,杀了她……”
“杀啊……”
又一口鲜血狂喷而出,百里冰只觉浑身刺痛,生命的气息越来越弱。
毒,是毒。
今早冷逸辰为她亲倒的茶,原来是杯断魂茶。
百里冰一声长啸,听得人悲然魂绝,她瞎了眼,当真是瞎了这双眼,才会爱上这个男人。
随后人剑合一,内力爆向四方,所过之出,血色飞舞,散染一片。
人剑所过之处,全部被夷平,所有生命,全部被秒杀。
血如泉水喷色四方,侥幸活下来的人全部惊呆在当场。
屠杀,这是赤/裸裸的屠杀,以一人之力屠杀二十万大军,这是怎样变态的实力,就连冷逸辰都变得不淡定了。
她永远都能带给他惊喜,只是今天这惊喜,来得太不是时候。
就在所有人都不知所措,等待被屠杀的时候,百里冰只觉从心口处传来剧痛,随后暴体而亡。
她知道,毒已入心,无力回天,终含恨而终。
“死了?
”
过了许久,才有人从她的突然暴体中回过神来。
“哈哈……死了,终于死了……”
“什么寒月第一高手,不过如此……”
“对啊,不过如此……”
冷逸辰冷眼看着这一切,只有他知道,百里冰今日因中了他的散功乱脉之毒,只发挥出了平日里的十分之一的功力,否则以她的实力,只怕……
此刻,冷逸辰的眼神格外的复杂。
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冷逸辰,这是为什么?
你告诉我,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轮回中,这执念,久久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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