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合同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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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租赁合同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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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租赁合同范
林地租赁合同范
篇一:
林地租赁协议书范本
林地租赁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林区经济贯彻落实“三农”政策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同时为了防止泥土流失充分利用有限林地资源加大林地利用力度提高经济效益。
双方本着诚信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本组集体和个人的荒坡林地使用权租赁给甲方统一开发整治为基地种植面积约亩。
二、四至界线及面积1、东抵南抵西抵北抵2、实际面积以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实地验收为准。
三、租赁年限
1、租赁年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须将林地使用权流转至甲方名下租赁期限为叁拾年期满后甲方把林及附属设施无偿赠予乙方所有。
四、林地租赁费及付款方式
1、整个林地面积约亩叁拾年租赁费合计万元整。
2、乙方林地上零星松木砍伐后把林地交付给甲方甲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五、协议生效后甲方有权对林地进行整治开发并取得林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与阻扰。
六、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零星松木采伐手续。
2、甲方负责修通公路至油茶基地。
3、甲方经营过程如需劳务工在同等价钱条件下应优先照顾乙方。
七、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林地上零星松木砍伐清楚把林地交给甲方。
2、乙方保证所租赁林地无任何纠纷出现林地纠纷或其他纠纷由乙方负责调解处理如影响甲方施工进度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在开发时梯带需离各坟山地四方各两米林地租赁后乙方不得往林地内葬坟。
4、除本协议书外其他的任何协议书与合同均无效。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一经开发及时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九、本协议未定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一份当地主管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月日
篇二:
集体林地租赁合同范本
集体林地(使用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已将林地壹片租赁给甲方,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转租给乙方营林,经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林地坐落在地方,林地总面积亩(大写)林地,四至:
东:
;南:
;西:
;北:
。
(四至界线以附图为准)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
(林地地下资源、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具体亩数及四至范围以乙方具体种植为准。
二、租赁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
四、甲方责任:
(一)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林地,按合同规定,如数移交给乙方生产使用;
(二)作为甲方,保证租赁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内
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林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若因造林基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三)租赁林地系其他人的种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赁林地上的种植物与乙方发生纠纷,甲方必须出面协商解决,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证乙方正常生产;
(四)甲方帮助乙方加强生产管理,配合乙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林地生产经营所有所须办理的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六)甲方负责办理林地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林权证等)费用甲方支付。
五、乙方责任
(一)租赁的林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租赁的林地只许投入林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
(三)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四)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水利等设施;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
承包期限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林道及林业设施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乙方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八、租赁前甲方林地现有的林木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认为必须砍伐有利生产,甲方应当办理相关砍伐审批手续,乙方依法砍伐,乙方应将砍伐的木材归还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或折价补偿给乙方,若有甲方自行组织砍伐,应尽早实施,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
九、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
力。
十、租赁期间,若遇国家政策的需要和不可抗力因素,若本合同无法履行,
应事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决或终止合同(如国家需要征用该林地,地面物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十一、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变更而终止合同,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二、合同变更或解除
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四)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事由。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
无须重新订立合同,但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申请
由林业部门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十六、本合同成立双方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
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乙方若不按期缴纳租金,逾期半年,以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十七、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订盖章后方可生效。
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
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壹份报备见证单位,
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地村委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见证单位:
年月日订立
篇三:
林地承包合同(范)
林地承包合同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开发荒山,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实现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和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及政府有关鼓励和规范种植经济林等相关文件规定。
甲、乙双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协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其所有的责任山林地约亩,承包给乙方用于种植桉树、油茶等经济林的经营管理使用。
该林地位于村、四界地限是:
南至,北,东至,西至
(以林地实地造林面积、附图和林业站核定的实际面积为准)。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使用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交费时间及办法。
1、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向甲方缴交每年每亩元承包费(其中村委元管理费,林业站技术指导费元);实际承包林地面积亩,总承包金额为元,大写:
。
2、乙方缴交承包费时间均为每年的月日前,以现金形交清当年月日至下一年月日止一年的承包费。
3、承包采取逐年缴交的办法。
乙方如下依约缴交承包,不得采伐,逾期支付承包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和附属设施由甲方无偿收回。
第四条:
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取得合法的林地所有权,界址清楚。
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和乙方的合法承包权利(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该林地的林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关于同意发包林地使用权决议的委托书备存)。
乙方承包林地后,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对发包的林地拥有所的权,若出现林地权属争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实赔偿。
2、乙方在承包资格期限内,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
基地及周围的生态环境,年度造林计划由乙方自行制定,年度采伐计划由乙方报告当地县级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禁地不受他人侵害。
应主动有责任做好防止盗砍滥伐林木和防止山火,林地纠纷等工作及案件的调处,有责任协商处理乙方与当地村民出现的纠纷。
乙方应允许当地农户在承包经营林地上建坟(首先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但林木要按林业部门的估价进行赔偿给乙方。
4、现有通往林地上的公路网络(包括村道、山道)及防火等设施,乙方有权使用;因乙方原因造成林区公路网络、防火及水利设施的损毁,乙方应予修复。
5、乙方在承包存续期限内,有权建设为林业生产、管理配套的设施;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造林基地投资建设的权益。
如果修建林区新的运输道路网、护林设施和其他直接为林业配套的设施而占用或征用基地周围的土地时,甲方应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该项目的建设,并协助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支付。
6、乙方应维持基地周围村庄群众原有饮水设施,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原有饮水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进行修复(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除外)。
7、甲方应为乙方护林防火提供现有设施的技术条件,
当山林发生森林火灾时,甲方应及时报警并发动群众全力扑救,救火人员工资,乙方适当补助。
8、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延期,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给乙方承包。
如承包面积内有未砍伐的树木,乙方无偿交还给甲方。
9、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和政府征地,由甲乙双方与征地单位共同协商,土地及原有设施补偿按国家标准全部归甲方所有,林木及新增设施补偿归乙方,征地后按实际面积重新核算承包面积,计算承包款。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的林地内林木的减产或绝产,经双方查证核实并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核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林地承包款。
2、本合同自承包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3、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因国家和政府总体规划、建设的需要)如甲方擅自中止合同,按乙方造林总成本至倍赔偿乙方损失。
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4、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同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林业站、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
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代表:
年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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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 租赁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