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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
摘要:
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
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
二、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
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三.国家权力的统属
洛克认为: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至于一个国家的其他辅助性的和从属性的权力,我们不必谈及,因为它们随着各国习惯和组织的不同而互有差别,要把它们一一细述是不可能的。
有关这方面,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而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但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并不经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而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却是经常需要的。
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的.
洛克在书中指明,虽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但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
有自由”。
洛克正是通过这种法治原则来规范政府权力运作和权力范围,法治成为政府的内在约束机制和有效限制手段。
第三章洛克关于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透过洛克有限政府理论,我们可以看出:
一方面,基于人类自我保护的要求和自然状态的缺陷,人类有必要进入政治社会,政府为了保护人民各种权利有其产生和存在的正当性,必须激发政府行善
的潜能;另一方面,基于政府权力的扩张延展性和对政府权力的极度怀疑,社会有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定和制衡的必要性,必须抑制政府作恶的可能。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特别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政府的组建与运行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同样,作为人类的优秀遗产,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于我国当前准确定位政府角色、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加强政府建设亦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规范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
由于几千年来传统政治文化的浸透、传统经济体制的需要及前苏联的影响,我国政府表现为“无限政府”、“全能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市场的作用渐次凸显,社会各方面呈现多元化趋势,对政府的要求已不同以往,“无限政府”、“全能政府”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为此,我们必
须摒弃对社会进行全面干预的全能政府模式,重新定位政府角色与职能,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有限政府理念。
政府职能问题历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与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一直未准确定位,直到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主要履行四大职能: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可以说是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
(二)加强民主思想,建设服务政府
洛克认为人民权利之于政府权力是本源。
政府权力源于人民权利、后发于人民权利,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更应该加强民本思想,积极建设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在于:
管理就是服务,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尽可能为社会、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应当以公民为本位,以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为基本取向,以向公民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宗旨。
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培养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推进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保证,通过沟通、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形成一个政民互动的合作网络,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在服务行政理念的引领下,我国政府职能正由以经济职能为主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型,实现政府各项职能的均衡。
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市场主体和公民自身难以提供和组织的领域,是政府职能的核心和本质,政府必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三)规范政府制约机制,建设法治政府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由自然法来保护的,而在政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需要由政府及法律来保护。
但一切政府都有专横和权力滥用的通病潜能,都容易侵犯人民权利,为了防止这种通病的爆发,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洛克主张对政府权力加以法律的制约和功能性分权的制衡。
对于当前中国的启示就是我们必须合理规范政府监督制约,建设法治政府。
同时,法治政府建设需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使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行政并严格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和制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语
本文通过对《政府论》中关于权力思想的概括总结,以及对其延伸出来的分权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的分析,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
由此可见,17世纪政治学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制度还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但也存在着当时的历史局限性,所以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把我国的民主法治社会建立的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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