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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作业指导书
Q/DL.GY-020-2012包装作业指导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本文是针对货物(设备和材料)的不同特点所进行的包装及运输指导,规定货物运输、运输文件编制、国内包装和供货商运输包装的一般要求。
1.2.本指导书适用于我公司向买方提供产品、设备的运输包装,亦适用供货商对我公司采购物资的运输包装要求。
2.相关规范
2.1.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2.GB/T1413(ISO668)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2.3.GB/T4879防锈包装
2.4.GB/T5048防潮包装
2.5.GB/T5398大型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2.6.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2.7.GB/T7384框架木箱
2.8.GB/T8266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2.9.GB/T12464普通木箱
2.10.GB/T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2.11.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2.12.GB/T18925滑木箱
2.13.JB/T5000.13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13部分:
包装
3.术语
3.1.货物-指项目所有消耗或非消耗材料和设备、危险的或非危险的、按照或不按照采购订单供货的,或作为采购订单分项部分供货的物品。
3.2.装运(或交货)条款-定义装运或交货条款,定义货权转移的概念及各方的责任。
卖方有义务按照采购订单装运或交货条款的规定进行供货。
3.3.包装-指在货物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为保护货物,方便储运,按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如:
箱子,柳条箱,板条箱,桶,罐,绑扎或其它设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在运输链(公路,铁路,空运,海运)起始至仓库(最少12个月)中发生损失和损害。
3.4.集装箱-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施,应满足:
(1)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度足以重复使用;
(2)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3)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运输时无需中途换装;(4)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运到另一种运输方式;(5)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注:
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车辆或传统包装。
3.5.超重或超大件
超过表3.1任何标准的单件设备为超重件。
表3.1
长
宽
高
重
14.6米
2.5米
2.6米
19吨
超过表3.2标准的单件设备为超大件
表3.2
长
宽
高
重
12米
2.5米
2.6米
19吨
3.6.危险品-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危害人身的安全、健康或者损害运输工具、设备以及其它财产的物品或者物质。
如易爆、易燃、压缩气体、腐蚀物(剂)、有毒物品等。
供货方应严格按照原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海洋运输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范标准(IMDG)或国际空运协会规则(IATA)进行危险物品的标注、包装和运输。
3.7.装箱单-装运文件,详细叙述了货物情况、装运配置情况、单件包装箱中的货物数量、尺寸及重量(包括毛重和净重)和总包装箱尺寸、重量(包括毛重和净重)及进口国的其它特别要求。
4.国内一般包装规定
4.1.包装箱极限尺寸如下:
长11m×宽2.4m×高2.4m,重量20吨。
4.2.类似货物应进行合并以便减少体积。
除非项目特别指定,类似货物能够混装于同一个箱内。
但不同订单的货物不可混放在同一个箱内或板条箱内。
4.3.有防潮要求的货物,纸板箱须用塑料袋封装,以防止潮气损坏纸板箱,造成箱内的物品泄漏或损毁。
包装箱内应使用晶体干燥剂或VPI。
特别是湿度大的区域,干燥剂的摆放间隔要恰当,避免分配的不均匀性。
4.4.易碎品应妥善包装以保证货物表面不受损坏,或损毁物品中的特性。
每一个易碎品都应采用软垫、支撑保护或其它防护方法进行包装。
不得将可能会因化学或物理性质损伤货物的材料用于打包和包装。
4.5.所有的在运输过程中容易损毁的活动联结件应拆卸,所有的松动端要适当的保护/支撑以防止损毁。
刚性的联轴应按照制造厂的建议和需要进行拿而的保护,以保证存转运过程和储存中安全无恙。
4.6.危险品应按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
4.7.当本规范部分不能被采用时,应使用最佳的商业出口包装并能达到相同的保护作用的方法进行防护,但此种包装必须事先征得买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8.出厂货物的标志应有如下内容:
项目号,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箱体尺寸及箱号,箱体尺寸(长×宽×高mm)等,毛重和净重(kg),装箱日期,到站(港)及收货单位、发货站(港)及发货单位。
4.9.包装的设计要结合现场的道路状况,外要考虑当地天气状况而制订。
无论是路运、海运还是空运,所有设备、材料将被适宜地为运输进行保护和包装,以便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装卸过程,外包装必须考虑内陆运输和在现场恶劣气候条件下短期和/或长期存放,及到达目的地后的长期保存。
4.10.请注意对某类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可能包括在采购订单的特殊条款中,这些采购订单中的特殊包装要求优先于下述包装规定,以保证货物安全运抵最终目的地。
4.11.包装箱上的重量、尺寸应用公制表示
4.12.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
5包装种类及要求
5.1.纸板箱
5.1.1.包装纸板箱的外层应具有防水衬里并由防水带封闭。
5.1.2.用打包条打包,边缘部分要用隔衬材料。
5.1.3.必须将纸板箱缩紧包装,码放在标准码垛盘上。
如图示:
5.2.码垛盘/单元负载
5.2.1.单元负载(集装箱码垛盘)的配置应是110cm×110cm×120cm高。
不允许外伸。
所有码垛盘应能根据货物的自然状态缩紧包装。
码垛盘和/或货物应加纸板覆盖坚固。
5.2.2.毛重35kg以上kg以下的包装,应采用最低75mm厚的底板以保证叉车或起重机操作方便。
kg以上的包装,为了安全和提升迅速,也应采用足够厚的托座以保证吊索便于固定。
5.3.托盘
5.3.1.托盘适合使用于不危险的已经用金属容器、纸箱、货袋子作为最初的标准包装好的产品。
5.3.2.托盘板子的宽度在120mm到180mm之间,厚度不小20mm。
5.3.3.只有4种不可逆的货盘可使用,这种货盘的最大载重量为1000kg,载荷均布,尺寸为:
宽度:
1.0米长度:
1.2米
5.3.4.放在托盘上货物的高度包括托盘的高度不能超过1米。
5.3.5.所有放在托盘上的货物要用热收缩薄膜和金属或塑料皮带包扎好。
托盘的包装要允许第二排货物重叠放在其它货物上,形成相同供应品堆的一部分。
5.3.6.物件重量超过3吨时捆绳部位要加起吊护铁。
5.3.7.托盘端部要倒成45°角,其尺寸不小于滑木厚度的30%。
5.3.8.要使用通用的标准托盘。
以便叉车等机械设备的使用。
5.4.木箱/板条木箱
5.4.1.木箱的制作应符合GB/T12464普通木箱,GB/T7248框架木箱,GB/T18925滑木箱规定。
5.4.2.提供包装木箱的供应商负责包装材料符合进/出口国卫生、安全、环保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熏蒸和/或最终进口国家要求的热处理证明和其它文件。
5.4.3.木箱/板条必须由外框架包括垂直和水平框架部件构成,如需要还得加角撑以提供必要的强度和刚度。
母板上的任何木节都要用合适的木塞堵住并连接好,任何有裂纹的连接节或活页及轴都是不被允许的。
如图示:
5.4.4.箱内应采用不能小于0.3mm厚的聚乙烯膜或其它合适的材料用做内部箱壁衬套。
关于顶部的盖板,在木板和外部的面板之间的夹层用聚乙烯膜。
5.4.5.被包装货物应用螺栓或拉杆及合适的镫型物固定在箱子的底部衍条处。
5.4.6.净载货量超过2,000kg的箱子,必须带有钢的底板和起重点。
箱子的高度要高于2m,应提供合适尺寸的钢材在顶部盖板的上角以避免装卸时引起箱体磨损或开裂。
如图示:
5.4.7.板条或箱子的体积和重量应用公制单位表示。
5.4.8.根据包装常规,标准车载一般应按常规尺寸包装,最大的尺寸和重量除经由买方的特别授权的外(项目另有具体规定),任何单个包装不能超过下列参数:
长
40英尺/12米
宽
8英尺/2.5米
高
8英尺/2.5米
5.4.9.超重超大的货物应特别注意和计划。
对于这些货物的运输,必须认真考虑出入港口对板条箱、滑行装置,木材、扣件的规格以及对吊装的要求。
5.4.10.尺寸限制应在运输计划中提出,材料(如:
木、钉、螺栓、捆扎带)和手工操作应符合最佳商务规则,并在可行的规范要求之内。
5.5.鞍座/滑撬
5.5.1.所有的鞍座和滑撬都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材料的表面区域需要防磨、防挫伤保护,或吊装时用木栅栏盖上以防止吊具碰撞。
5.5.2.货物应计算应力,并采用合适的吊耳,或适当标注吊点位置。
2吨以上的包装都必须标明重心(CG)。
为了适合设备的重量,要使用强度高的尺寸合适的木制或金属的鞍座。
鞍座要用螺钉或皮绳固定在设备上。
提供双层的保护放在钢绳和容器之间以避免钢绳和容器的直接接触。
如图示:
5.5.3.如果设备的重量超过每件100吨,设备制造商应提供钢制鞍形制作。
5.5.4.在装车时所有的吊装机具须有认证机构正式批准,并符合国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6.捆扎
5.6.1.管道/管子(直径为15cm以下),钢板及钢结构须在两端和中心位置用钢带捆扎。
每一捆的重量不得超过4,500kg。
对有涂层或带护层的构件须对涂层或护层表面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如图示:
5.6.2.捆扎件应适合叉车、吊车和/或吊具进行搬运。
5.7.未包装/裸装件
5.7.1.对未包装或裸包装设备,应保证裸装件保护好,使其免遭如吊索等的损伤。
5.7.2.裸装必须防雨、防水并能抵御其它外部影响,如沙尘。
同时要结实到足以能承受撞击和各种(野蛮)装卸。
5.7.3.松散项目必须单独捆扎并加软垫避免相互间的损伤。
抛光面和己涂漆的表面必须进行保护防止磨损。
5.7.4.需要用托盘升降机和/或叉车等机具搬运的包装件,其托盘必须能够滑动,以便升降机和/或叉车能插入4面有孔的托盘。
5.7.5.熏蒸认证
特别注意熏蒸认证,如果使用木材对设备和材料等进行包装,供货商应当根据中国对于进口货物的规则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且必须提供一份熏蒸认证。
这份认证必须在买方的代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之前提供。
5.8.设备的包装
5.8.1.大型设备供货商要提供日常使用的材料或钢的支撑物以保护设备板形状的弯曲。
设备机组壳体所有进出口接管应用管堵和盲板封死,严防异物落入机体内部。
5.8.2.封车时应尽量用封车带,如用钢丝绳应对设备加以保护,避免损伤设备。
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设备淋雨受潮。
5.8.3.小型设备可采用木箱包装,木箱应防湿、防潮,如需要术箱内应有干燥剂。
机组壳体所有进出口接管,应用管堵和盲板封死,严防异物落入机体内部。
小箱外两侧应有上标识。
5.9.仪器仪表和控制设备的包装
5.9.1.仪表电缆
5.9.1.1.仪表电缆要用线轴进行适当的缠绕以适应长途运输,而且密封以防止潮气进入。
如图示:
5.9.1.2.缠好仪表电缆的线轴直径如果超过1000mm,要用最小厚度为25mm的木条用钉子在线轴边缘钉牢。
如果缠上电气或仪表电缆的线轴直径小于1000mm用板条箱包装。
5.9.1.3.所有重量超过500kg的小箱、板条箱要能适合起重,运输.和便于使用其它工具。
5.9.2.仪器仪表
5.9.2.1.每一个标注了的仪器仪表设备在准备运输阶段应保持清洁、干燥;室内的保存温度应为恒温。
5.9.2.2.松散的或可移动的仪器仪表的部件,应用支撑固定以防止移动或者震动。
仪器仪表在包装前或装箱前都应采取真空包装。
5.9.3.控制盘
控制盘应支撑固定以防止任何移动。
控制盘应采用最高的包装标准以保障在装卸搬运过程中设备不受损害。
包装箱外应标重心点及吊环位置以便装卸之用,而且注明箱体在运输过程中哪一端朝上及小心轻放、防潮等标识。
5.9.4.控制阀和安全阀
5.9.4.1.定位器和其它安装附件包括管子应妥善保护以免损坏。
5.9.4.2.电/气阀门定位器与阀门一体运输时,干燥剂无尘袋应放置在定位器壳体内,并定位器要用塑料封盖以免受潮。
阀杆和其它无遮蔽的移动件更应特别注意保护,控制阀和安全阀应用螺栓和支撑固定在滑撬或箱体底板上。
5.10.电器材料的包装
5.10.1.电器电缆
5.10.1.1.电器电缆要用线轴进行适当的缠绕以适应长途运输,而且密封以防止潮气进入。
5.10.1.2.缠绕好电气电缆的线轴直径如果超过1000mm,要用最小厚度为25mm的木条用钉子在线轴边缘钉牢。
如果缠上电气或仪表电缆的线轴直径小于1000mm用板条箱包装。
5.10.1.3.所有重量超过500kg的木箱、板条箱要能适合起重,运输。
和便于使用其它工具。
5.10.2.开关柜和控制设备
开关继电器箱门应关闭而且用胶带缠绕密封以便在现场易于搬运。
5.11.管道材料的包装
5.11.1.管子
5.11.1.1.钢管采用捆扎成捆包装交货时。
每捆应是同一批号(产品标准允许并批者除外)的钢管。
每捆钢管不应超过5000kg,外径大于159mm的钢管或截面周长大于500mm的异型钢管,可散装交货。
在装车时,成捆钢管一端应放置整齐,分层垫好木方,以便于运输及卸车。
5.11.1.2.成捆钢管应用钢带或钢丝捆扎牢同。
每捆钢管的捆扎道数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每捆钢管长度L
m
最少捆扎道数
≤3.0
2
>3.0但≤5.5
3
>5.5但≤10.0
5
5.>10.0
相隔3m应捆1处
5.11.1.3.短长度钢管应单独捆扎包装交货。
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的钢管,其搭交的非定尺(或非倍尺)长度钢管,应单独捆扎包装。
5.11.1.4.每根车螺纹钢管的一端,钢管及其管接头的螺纹和加工表面,必须涂以防锈油或其它防锈剂。
在管端,內丝管用塑料堵,外丝管用塑料套保护管螺纹。
5.11.1.5.车螺纹的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包括镀锌焊接钢管),钢管两端可加盖塑料保护套。
5.11.1.6.壁厚大于1.5mm的冷拔或冷轧不锈钢管,应用不少2层的麻袋布或塑料布紧密包裹,钢带或钢丝捆扎。
每捆最大重量为kg。
5.11.1.7.抛光钢管、有表面粗糙度要求的钢管,内外表面应涂防锈油或其它防锈剂。
然后用防潮纸再用麻袋布或塑料布,依次包裹,钢带或钢丝捆扎。
每捆最大重量为kg。
5.11.1.8.所有的管子用塞子塞紧,或用帽盖上货进行包装以防止灰尘和潮气的进入。
涂了油漆的管子要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包装以避免管道表面涂层的破损。
5.11.1.9.壁厚不大于1.5mm的冷拔或冷轧无缝钢管、壁厚不火于1mm的电焊钢管、经表面抛光的热轧不锈钢管、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3.2μm的精密钢管,应用坚固的铁箱或木箱包装。
5.11.1.10.每个管子接头包括碳钢和塑料管,直径大于6英寸(15cm)的应装入包装箱单独运输并作相应标注,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为200kg。
5.11.1.11.包装后的包装箱重量应按下表的规定。
经供买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检验人员认可后,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可加大。
钢管类型
每个包装箱的
最大重量
外径不小于20mm的钢管和截面周长不小于65mm的异型钢管
kg
外径小于20mm的钢管和截面周长小于65mm的异型钢管
1500kg
5.11.1.12.钢管装入包装箱时,包装箱内壁应垫上油毡纸或塑料布或其它防潮材料。
包装箱应严密不易渗水。
包装箱外部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它方法捆扎拧紧。
5.11.1.13.所有的不锈钢(或合金)管子应用箱子包装。
如果项目要求打捆包装的话,捆扎的钢带应用镀锌钢带以免氧化。
5.11.1.14.不锈钢、合金钢和碳钢管应分别包装。
每组管子必须捆扎和/或分别运输-不许混装。
5.11.1.15.面涂漆的工具不被允许使用。
5.11.1.16.非金属管和混凝土管的包装、运输等要求按照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5.11.1.17.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包装好的管子进行摆动和弯曲。
5.11.2.法兰
每一个法兰面(含管道及设备上的法兰)都应涂抹防锈清漆,法兰面应装有保护套,法兰应按同样规格装入坚固的铁箱和木箱,并在在包装箱两侧打上标识,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它方法捆扎拧紧。
5.11.3.垫片
带有支架的大型垫片可裸装,在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它方法捆扎拧紧,封车时应用橡胶皮等软物垫在与材料直接接触的捆扎钢带上,避免捆扎钢带与材料表面直接接触。
小型垫片应放装入坚固的铁箱和木箱,并在包装箱两侧打上标识,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它办法捆扎拧紧。
5.11.3.弯头、三通等
5.11.3.1.小型弯头或三通应按同样规格装入坚同的铁箱和木箱,并在包装箱两侧打上标识,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它方法捆扎拧紧。
5.11.3.2.大型弯头或三通能够裸装,不允许套装,装车时应摆放整齐,货物不得高出车箱箱板高度,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它方法捆扎拧紧。
5.11.4.阀门
阀门应按同样规格装入坚固的铁箱和木箱,并在包装箱两侧打上标识,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它方法捆扎拧紧。
5.12.钢结构的包装
5.12.1.所有钢结构的出口包装要最终油漆和包装好。
5.12.2.重要的柱,梁和型钢及支撑要做好支架捆扎。
在起重点准备好保护材料以避免表面涂漆在起重过程中损伤。
5.12.3.小型钢结构应一端放置整齐,分层放置木方,避免运输过程中结构变型或表面油漆破损。
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它方法捆扎拧紧,封车时应用橡胶皮等软物垫在与钢结构直接接触的捆扎钢带上,避免捆扎钢带与钢结构表面直接接触,保护钢结构面漆完整。
5.12.4.笼子和梯子的包装方式应该使用木质板条箱。
5.12.5.螺栓、螺母和垫片的包装方式应该是木箱。
5.13.集装箱货物的包装
5.13.1.集装箱的使用有利于保护货物不受损害、偷窃、便于倒运、减少包装降低运输成本等。
可是集装箱也受其尺寸和单件重量、以及集装箱是否易获得、运输目的地可能会有限制等因素的制约。
5.13.2.常见集装箱规格按GB/T/1413(ISO668)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5.13.3.不同型号和外形的集装箱的总承载重量不同,最大重量标注在集装箱外部。
货物的计划负荷重量不得超过集装箱的规定能力。
不得超过货物装卸地国家的相关限制规定。
5.13.4.集装箱检验
5.13.4.1.为了货物的完整和安全,对所订的集装箱在装载之前都应该进行内外检验.验证其是否符合远洋运输的要求。
要检查集装箱的底部和上部,查看是否泄漏和清洁、集装箱的门须开关自由。
集装箱门的防水垫片应完整和适合使用。
5.13.4.2.集装箱和内部的包装物的放置应精心设计以达到抗震和缓冲,使货物和集装箱能够承受外力撞击而不使货物损坏。
5.13.4.3.集装箱内的货物装载须在海洋运输正常颠簸的情况下,使货物不移动。
因此,货物应固定并用支架将货物或表面顶紧。
货物的重量应均匀的分布在集装箱的箱底。
如果必要,货物还应用足够的衬料,如:
胶合板和衬纸等固紧。
重的货物不许放置在轻货之上。
5.13.4.4.集装箱运输时,应在防水的包装袋内装有2份装箱清单拷贝件,该装箱清单指明集装箱所装货物的详细内容。
1份装箱单拷贝固牢在集装箱门内。
5.14.空运货物的包装
5.14.1.应根据货物的自然特性正确的判定包装形式,并不局限于最低包装要求,以保证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5.14.2.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
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飞机、地面设备及其它物品。
5.14.3.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5.14.4.包装内的垫衬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
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
5.14.5.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
5.14.6.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本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
5.15.危险品
5.15.1.所有危险品的包装保存和装运,应当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品运输的有关条例和规定,这些危险品如:
有毒物质(无论气态、液态或固态)、易燃物质、压缩气体、易爆利放射性物质等。
5.15.2.危险品的包装和唛头标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所有的运输指南、规定和协定必须分别符合原产地国和进口国的进口/出口的法律规定。
5.15.3.危险品的类型:
5.15.3.1.危险品包括但并不限于:
酸、化学品、油漆、溶剂、爆炸品、汽瓶、危险的发射物和放射性的材料等。
危险品的详细清单能够见GB/T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5.15.3.2.全部危险品必须附有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
在装船前30天,供货商应提供买办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拷贝文件。
5.15.4危险品的空运
国际民航组织(ICAO)对危险品的运输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这些包装、唛头标记和标签的空运规则是按照国际空运协会(IATA)危险货物规定而制定的。
某些航空公司除了IATA之外还附加了其它限制条款。
5.15.5危险品的海洋运输
5.15.5.1.国际海运组织(1MO)就危险品的海洋运输的包装、唛头标记和标签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其详细规定Ⅵ参见国际海运危险品(IMDG)规则。
5.15.5.2.每一个运输危险品的集装箱都需要出具危险物品(HAZMAT)证明。
此证明必须由集装箱的包装负责人签字。
此证书只有按时出具方可不滞留货物于原产地港口或运输站,否则将会导致装运推迟。
5.16.超重超大货物
5.16.1.超重大货物的定义参见”术语定义”章节。
这些货物在运输前需要长期计划和特殊处理。
中等货物指单件货物超过19~45吨。
这些项目需要在启运前6个月内作出特别处理计划。
5.16.2.超重超大货物的吊点和吊耳
5.16.2.1.供货商提供每一件超大货物的吊装和吊点,该吊点在吊钩起吊时应能保持均匀分配负荷并保持被吊物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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