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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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配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是用以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奖励和处罚等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处)”),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不良行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计分和企业变更内容、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工作计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天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首次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五)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六)《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新增人员需要领取《从业人员信用手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二)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或记载近期社会保险交费情况的个人社会保险手册;
(三)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五)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第八条 需要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将上述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向设区的市招标办(处)提供书面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设区的市招标办(处)对原件、复印件、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报省招标办留存,作为发放《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依据,同时将代理机构录入的相关信息上传,记录在**信息系统“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将上述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直接向省招标办提供书面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作为发放信用手册的依据。
省招标办对原件、复印件、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招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中”。
第九条 代理机构跨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当先取得《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备案表》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并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经省招标办核对,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信息系统“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后,发给《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的,可以暂不提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凡未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作为信用记录缺失,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www.jszb.com.cn)上予以公示,并不得承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专职人员减少等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再持《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按照第八条的程序到省招标办办理变更备案事宜。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发生职称、注册资格或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再持《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按照第八条的程序到省招标办办理变更备案事宜。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不得涂改、伪造。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或者《从业人员信用手册》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纸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凭相关报纸,到省招标办重新领取 。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记录、计分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者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
(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招标办(处)的调查、检查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备案事宜时,应当出示《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项目组组成人员到招标办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时应当出示个人的《从业人员信用手册》。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监督工作的招标办(处)对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不良行为,按照本文附件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标准示例”,在《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中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记录0.5-5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表标准示例”中未列举的不良行为,由招标办(处)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归入相应的大类予以登记和记分。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不良行为,除对该分支机构给予记分外,对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同时记分。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含设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全部《从业人员信用手册》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记分汇总表》(格式附件四)报其工商注册地的招标办(处),由其分别在《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汇总登记上季度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的代理业绩情况,代理机构和其从业人员上季度的总记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各县(市)招标办(处)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其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代理机构(含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施行单项备案的)的总记分值和完成代理业绩情况统计汇总,完成全县(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计分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五),并和对不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面报各设区的市招标办(处)。
各设区的市招标办(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其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代理机构(含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施行单项备案的)的总记分值和完成代理业绩情况统计汇总,完成全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计分季度汇总表》,并和市、县(市)招标办对不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面报省招标办。
第十七条 省招标办将定期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布各招标代理机构的总记分值和代理业绩情况。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该招标代理机构3-6个月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暂停其12个月直至永久取消其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如果是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建设厅可以撤消该分支机构的备案。
(一)不良行为的记分累计达20分(含20分)的;
(二)在12个月内出现3次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暂停、取消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消分支机构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和从新恢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将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因其不良行为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在新承担的代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应当重新记分和累计。
招标代理机构在连续12个月内有招标代理工作业绩,而没有计分记录的,在此之前的不良行为累计记分可以注销,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分累计达6分(含6分)的,可以暂停该从业人员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资格。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连续12个月内被暂停2次(含2次)或不良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暂停其12个月直至永久取消其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被暂停招标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在重新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前,必须再次参加上岗培训。
被暂停、取消和恢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从业人员姓名,将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按招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省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办法试行的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解释。
附件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标准示例
序号
不良行 为 示 例
计分示例
1
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扣3-5
1.1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2
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1.3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1.4
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5
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者《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1.6
伪造、涂改、转借《从业人员工作手册》,或盗用他人名义伪造签字的
1.7
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1.7.1
招标方案不合理,肢解发包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
1.7.2
以不正当理由阻止施工企业报名、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
1.7.3
资格预审过程中未按招标公告条款进行或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1.7.4
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结果通知书的
1.7.5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等有关资料发出未及时备案的
1.7.6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1.7.8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7.8
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的
1.7.9
专业人员工作调动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人员的
1.7.10
草拟工程合同条款违反招投标有关文件的
1.7.11
随意更换代理项目组人员或使用不符合相关要求人员的;
1.8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或工作质量低劣
扣0.5-4
2.1
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
2.2
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难以理解引起投标人混乱的
2.3
标底编制有重大偏差致使评标失败的
2.4
未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
2.5
各环节备案时,因代理专业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等原因,需2次以上方能备案的
2.6
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员损失的
2.7
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漏项
2.8
其他工作低劣的表现情形
3
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招标办(处)的调查、检查工作的行为
扣1-4分
3.1
或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评标现场干扰评委评标的
3.2
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招标办反映的
3.3
开标、评标、主要资料备案或各重要环节项目组组长不到场的
3.4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考核,或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5
不配合招标办(处)工作的其他行为
附件四: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记分汇总表
(年度季度)
填报单位(章) 第 页 共页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中标价
(万元)
代理小组成员姓名
不良行为
计分值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总计
代理项目标段数:
(个)
累计中标(或合同)金额:
(万元)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总记分:
注:
1、按标段填写。
“工程项目名称”和“中标价”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填写。
年 月日
2、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总记分≥代理小组成员不良行为总记分。
3、完成代理业绩多的单位可按格式自行加页。
附件五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计分统计报表
( 年度 季度)
序号
招标 代理机构 名称
本季业绩(万元)
1-本季业绩(万元)
本季计分
1—本季
计分
备注
标段数
金额
标段数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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