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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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兵建集团八建安全管理办法
编号:
XB8JA/BF-AQB-01
版次:
A/3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5月1日发布2010年05月06日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
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
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和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
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
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零,年重伤率控制为零,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为零,年轻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中予以明确。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单位、项目经理、书记、项目总工、安全员)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常务副主任;成员有: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经理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工程质量安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第八条工程安全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查处安全隐患。
(3)组织有关部门、项目部制定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汇总、审查各项目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项目部按期实现。
(4)制订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对制度、规程、计划和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5)按规定对公司下属各项目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协助领导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6)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防范和保障工作,做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检查监督工作。
对查出的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7)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本企业安全生产和先进做法、经验,并使之系统化。
(8)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施工方法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9)对职工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并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10)指导各部门及基层项目部安全员做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
(11)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有文字记录和归档资料。
(12)参加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3)及时对发生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追究,并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委会。
(14)做好安全生产各项报表工作,及时向领导及上级反映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15)认真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及安全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16)辅助公司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检查。
第四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九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1)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
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明确安全责任。
(2)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劳务用工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其安全风险抵压金按产值规模制定,由项目部自行按合同约定进行抵压。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1)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3)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4)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5)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6)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
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二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可兼其他职务,但不得有兼安全员现象。
第十三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
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十六条施工项目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项目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公司组织进行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及专项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
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回执结果。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项目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及照片。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编制年度安全财务预算,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应收集相应安全投入发票备查。
第二十二条贯彻执行公司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制度,奖励基金为在检查过程中年度罚款总额的30%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及安全生产人员,年底经安全管理部评审,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部在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项目总工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班组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员向班组交底,接收班组全员签字,安全组织设计必需经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完善安全月报表制度,各项目部应在每月20日前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表,不得迟报或瞒报。
未报表或未按时报表,给予予项目安全员200元罚款/次;项目部无安全员但报表未按时上报或未报,给予项目经理200元罚款/次。
第二十五条其它现场安全管理应按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奖励
(1)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比活动,对认真执行规范、标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令、规章制度的,工作突出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每半年评比一次,前三名各奖励2000元,后二名给予罚款1000元。
(3)对年度获得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10000元、20000元、30000元,分别奖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剩余部分由项目经理对项目安全小组成员进行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4)在师以上级别的安全检查中(有文件),受到表彰、获得前三名,并为企业赢得荣誉的单位,除上级奖励外,按工程规模大小,公司分别奖励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2000元、项目部总工1500元,专职安全员分别1000元、基层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600元。
(5)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以下贡献者,经核实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获得(1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者。
2、在各类事故(指与施工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工伤、机电设备、车辆、中毒、爆破、火灾等责任事故。
)中奋力抢救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了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3、检查发现了重大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者。
4、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整改事故隐患,成绩突出者。
5、积极研制、革新、引进先进安全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施工安全、尘、毒、噪声治理效果显著者。
(6)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在安全质量专项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安全处罚
(1)实行安全风险抵压金制度,项目经理抵压金为10000万元、项目书记安全风险抵压金3000元,项目部总工3000元,专职安全员安全风险抵压金为3000元。
发生死亡事故,没收风险抵压金;发生一起重伤事故,不奖不罚;没有发生工伤事故且轻伤率小于5‰、无中毒消防等事故发生,按所交抵压金数量予以奖励。
(2)发生一起责任事故造成多人轻伤,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责任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罚款3000元;项目部书记罚款1500元;项目部项目总工罚款1000元;项目部安全员罚款1000元。
(3)发生一起责任事故重伤一人,对项目部按治疗损失总额10%赔偿,其中项目经理占赔偿额的50%;项目部其他相关责任人占50%。
(4)发生一起责任事故死亡一人者,没有占死亡指标和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死亡事故,对项目部按公司总损失额的5%进行处罚,其中项目占项目经理占赔偿额的50%;项目部其他相关责任人占50%。
对由死亡事故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项目经理处以1万元赔偿,其他人员1万元赔偿。
凡发生二人死亡以上的安全事故,均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进行处理。
(5)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对项目分管领导处以5000元处罚。
(6)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阻挠安全、监察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处罚1万元和安全员5000元处罚。
(7)较大隐患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或拒不整改者,可责令其停工,并给责任单位5000元的罚款,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安全员500元罚款。
(8)对各类恶性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罚款。
(9)对责任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的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受罚金额的20%--50%(不包括个人负担事故损失赔偿;如果责任者或负有责任的领导者已死于事故,可免于经济罚款)。
(10)发生的工伤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的,每迟2小时,对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按5000元计罚;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按期限结案,每超过10天,对责任单位领导按应罚金额100%加罚。
(11)发生责任事故,经责任划分,劳务分包单位如果承担主要责任,由项目部依据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对分包单位提出经济处罚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2)对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中毒、防洪及其它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净损失,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向公司赔付损失额的10%,其中项目经理50%,相关责任人50%,造成的损失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承担。
(13)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造成在三个月内重复发生的事故,按相应条款加倍对责任单位及主管领导加罚50%。
(14)因各类事故对责任单位的处罚,不得摊入生产成本,一律从事故单位利润留成或奖金总额中支付。
对有关责任人的罚款均由个人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报销。
(15)对违反规定,在检查中发现缺少施工现场管理相应规定,对项目部每项罚款5000元,安全第一责任人1000及安全员各罚款500元。
(16)对于在各上级安全检查当中受到通报批评、排名最后的项目部,公司分别对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项目部书记处以2000元罚款,专职安全员处以1000元罚款、基层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各处以800元罚款,对分管副总经理按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金额的30%执行处罚。
(17)凡年度内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净损失超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控制目标的单位,取消其年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18)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进行编制、审批和及时申报,处以项目经理2000元,罚款安全员1000元,并对项目经理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19)项目部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下达《不良记录告知书》,给予该项目经理3000元罚款,安全员2000元;被下达《不良记录通知书》给予该项目部10000元罚款。
由于安全问题停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对项目部5万元罚款,项目经理1万元罚款。
(20)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火灾按损失30%处款,并对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其下岗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给予项目部每次100元/人的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赤脚、赤膊、穿拖鞋、高根鞋上岗者;
2、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者;
3、施工作业场所不讲卫生者,随意大小便;
4、高空作业、脚手架搭拆,未佩戴安全带或未使用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5、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2)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部1000元~2000元罚款:
1、临时用电未制定施工方案或不按TN-S系统配电,电线乱拉乱接;
2、木作加工车间及仓库无防火消防设施或防火消防设施不齐全;
3、电梯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周边、楼梯段侧边、阳台、雨蓬及挑檐周边、卸料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的楼层及屋面周边等其它重要、危险部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及防护措施不符要求;
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措施不符公司统一标准,主要施工操作场所没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志、措施牌;
(23)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给予项目部500元~1000元罚款:
1、各类劳保用品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和审查批准而擅自使用的;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或加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明显挂设安全警示标志的;
3、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4、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和无相关记录的;
5、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6、特种设备未经有关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并出具安全准用证或者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8、施工现场杂乱无章、到处垃圾,工程材料及周转材料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整齐堆放,施工用水到处流淌,无有效的排水措施,安全网挂设及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无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住宿生活区和生产、办公区没有严格分开,住宿生活区不文明卫生;
1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12、未如实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应采取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处理措施。
(24)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给予项目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危险施工部位未设置应急指示灯。
5、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统一协调管理;
6、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深基坑边坡没按规定设置防护;
7、施工机具未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到处存放;水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未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
8、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9、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使用;
10、因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被投诉导致被行业主管部门批评;
(25)针对新开工项目,必须在开工15日内报出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机械操作手持证上岗名单)封面必须要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为确保职工的生命不受到伤害,要求各项目部,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安全施工应急预案、职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发票复印件一份交公司安全管理部。
凡是未执行本项工作的项目部,将给于项目部2000元处罚。
本企业的项目部及联营公司项目部每月20日以前做好安全月报(1、工伤月报2、本月安全工作小结3、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报表)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
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内上报、报表的单位和主管领导每少一次给予以下处罚:
项目经理200元罚款、项目书记200元罚款、项目部总工处150元罚款、安全员处100元罚款。
)
(27)凡发生轻伤,经项目部上报到公司,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师劳动局,每起事件收取项目部服务费用为3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死亡事件(不属于在施工现场因工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协助处理及上报师劳动局,每起事件收取服务费为6000元,差旅费由事发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1、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工民建工程、铁路工程和市政工程;
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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