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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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XX
监察审计部工作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规范和
保障企业各项管理规范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
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监察审
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所属各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
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
督和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监察工作是指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公司
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明
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
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的宗旨是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
创造良好的秩序及环境。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的工作方向是帮助各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机制、规避风险。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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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完善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
和预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的目标是努力使企业架构合理,机
制健全,运行高效,良性发展。
干部尽职履责,廉洁奉公,
行为规范,令行禁止。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集团设立独立的监察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
监察人员,在监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出资人负
责,同时接受各管理层的监督。
董事会应支持内部审计、
监察工作,保障审计、监察人员依章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
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监察审
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经验。
第九条对监察审计部的考核由董事会以季度评价,评
价依据主要包括:
1、审计部分:
每月对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经营情况、财
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2、监察部分:
每月对各单位、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和不足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报告。
干部工作纪律专项调
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项。
第三章主要职责及其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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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的制度和方法,编制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集团及其所属各公司的财务收入、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经济责任人进行定期
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各重要项目、重点投资、
重大技改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
监督。
(五)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
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
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
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对相关业务的
规范化操作进行检查、纠正、处罚。
(七)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及
其完整性,各种经营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效益性,进
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调查报告。
重要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通知,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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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和跟踪公司及部门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的
制定、执行情况。
(二)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尽职
履责情况。
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行为规范。
(三)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计划或预
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
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五)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劳动纪律、绩
效考核、工资分配等情况。
(六)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基建技改等工
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及其营运效果情况。
(七)检查公司资金需求申报计划、资金分配计划的
执行、使用情况。
(八)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主要经济负责人
或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关内控机制
的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商务工作的流程化操作,
合同、付款会签制度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某些缺陷和
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
(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
损失、铺张浪费的事件、案件或焦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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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调查、审计、并提交报告。
第十二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内控机
制进行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是否在各个流程都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
如费用报销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经费开支标准的
制度是否合理;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决策、
程序办理;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成本核算是否完整准
确真实及时。
(二)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是否能满足各个流程管理
的需要;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的执行是否有效记录,并能
得到长效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对资产、
资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记录在册的资产是否真实,重要资产的产权是
否明确,资产的购置是否有申请、审批,资产的保管是否
良好、使用是否恰当、维护是否及时、报废手续是否健全。
(二)各项收入是否完整。
包括各种投资、拨入款项,
各种借入款项,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记录。
(三)是否严格按预算或计划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
金;是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是否本着节
约的原则,提高效益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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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准确、
及时。
(五)是否存在巧立名目,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账外账”,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六)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董事长审批
同意可以临时聘请外部审计机关和专业人员,协助完成审
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还可以将某项有重大问题
嫌疑的审计工作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审计
报告或专项调查报告等文件。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部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受审计单
位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单据、账本、
账目和各种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在调查有关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有关能够证明违规行为的文件、
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
当事部门或有关人员出具审计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
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现场核对,当场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审计部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毁损遗失。
第四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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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成本和内部
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前的各种
准备。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
签批即可生效,被审计部门应无条件配合。
对需要突击审
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人员到达时再出示。
一般非专项审计性的数据查询、核对、流程检查有部门领
导书面通知即可办理。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
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向受审计
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受审计单位意见。
受
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
无异议。
审计部门有保持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应将审计报告下
达受审计单位,有必要时可以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受审
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要及时纠正。
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调查文件及
底稿,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未经公
司及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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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或
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部对重要的整改意见,应当进行
后续监督。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意见的执行落实情
况。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
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
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企
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
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控机制缺陷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
提出改进及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
财务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报
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坚持原则、客观公平、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严谨认真,监察审计报告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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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部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备
案:
(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二)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告;
(三)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
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
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在深
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专业方
法,获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
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
习,不断提高审计专业素质和审计业务能力,拓展审计监
督范围,积极推进效益审计,注重发挥审计监察的预防性、
建设性和“免疫系统”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独立、客观、
公正,监察审计部在执行审计项目时,与受审计单位经济
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
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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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经常参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职业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后续教育。
第六章监察、审计部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职能工作的
正常开展,排除一切外部干扰,消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特做如下规定:
一、监察范围:
除公司出资人之外,所有各级管理人
员、基层员工均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2、隶属关系:
监察、审计工作人员的人事、薪酬、绩
效评价由监事长或董事长直接负责或决定,在工作安排上,
其它任何领导、任何部门如有需协助配合的工作,只能向
监事会委托,无权直接对监察审计部指挥、安排和管理。
3、监察审计部的权力
1、有权列席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
2、有权就监察工作需要,召集专题会议。
3、有权检查各级领导的工作,必要时进行质询;有权对
所有员工进行询问。
4、有权对各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计检查,对出现
操作不规范、有亲疏关系、利益关系导致的评价结果进
行否决,经否决的考核结果,人力、财务部门须终止执
行。
有权对分配过程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舞弊行为进行
检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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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按公司规定的处罚标准,对违章、违纪人员、失
职、渎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高层以下领导干部做出经济上的罚款、赔偿处理决定。
有权根据掌握事实,结合情节轻重,对负有主要责任的
高层领导经济上作出处罚决定,行政上提出会议检讨、
免职、降职、停职等处理意见。
6、有权对和公司业务人员相互勾结,侵害公司利益的客
户做出暂停结算、停止支付的决定。
7、有权对公司及各部门出台的管理制度进行发文前的审
阅,提出修正和完善意见。
四、经济处罚的执行。
1、处罚标准。
监察部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必
须严格遵守《XX集团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的一切规
定和标准尺度。
不得随意加码或减免。
接受公众监督。
2、处罚对象。
监察部实施的各种处罚均必须对到违规
违纪事件的各个责任人,不得对单位和部门进行集体处罚。
3、处罚效力。
监察部按规定实施的处罚,无需得到受
罚人及受罚人上级领导的同意。
只要出具有监察部开出的
处罚通知单,且有部室领导签名的即具有公司给定的执行
效力。
同时,受罚人直接上级有提出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4、处罚操作与执行。
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联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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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部留存,二联人力部执行凭据,三联受罚人告知。
人力
部在工资编造中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并对执行情况建立
登记台账,作为受罚员工档案记录和对监察部绩效评价、
效资挂钩的凭据。
第七章对监察部的考核、激励措施
监察审计工作是一个惹人、罪人的特殊工作,但岗位
人员工作弹性也大、风险也高,可能存在不想作为、不敢
作为、不愿作、消极应付情况。
因此,为鞭策和鼓励监察
审计人员爱岗敬业、尽职履责的积极性,实行以下激励措
施:
1、绩效考核。
监察审计部所有人员的工资按两部分结
算,一部分是以本人岗位标准工资的80%作为固定部分,另
一部分和查处违纪违规事件罚没收入和挽回损失进行挂钩,
作为非固定部分。
非固定部分工资总额为罚款总额20%与挽
回损失总额的10%之和。
具体个人分配由监察部根据平时个
人工作绩效和贡献大小进行自主分配。
人力资源部凭财务
部提供的月度挽回损失证明、监察部报送月度罚款总额及
监察部内部绩效分配意见给予编造工资。
2、凡在监察、审计岗位有突出表现的监察人员,在遇
到公司机构撤并、岗位轮换时,公司优先安排合适工作岗
位。
确保监察人员不因为平时得罪面太大而遭到用人单位
领导的排斥、排挤,形成待岗、下岗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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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对其出具审计报告的客观性、
公正性和真实性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露机密的审计人员或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出具虚假审计
报告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
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人员)违反本办法条例规定,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或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人员)转移、隐匿、篡改、
毁灭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文件资料的,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打击、报复、陷害内部监察、审计人员的
情况,受打击报复的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上级有
关单位反映相关情况,公司应进行纠正和保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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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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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 监察部 工作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