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方案应该这么看第2篇授信额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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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方案应该这么看第2篇授信额度
授信方案应该这么看:
第2篇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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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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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投行和资管业务应对与转型
授信方案,即银行的授信批复,是有权审批部门出具的同意贷款的正式文件。
授信方案中包含借款人、金额、币种、利率、贷款期限、额度有效期、资金用途、授信产品、还款方式、保证金、交易结构(如有)、担保方式、出账条件、治理要求。
本部分为第2篇授信额度部分。
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借款人或集团核定的贷款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批复中的重要数据,需要引起银行人员的重视。
一、授信额度的分类
1.按照具体业务品种,切分细分额度
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品种,在操纵风险的前提下切分不同产品的额度。
如股市在银行获批并购贷款敞口5亿元,并获得综合授信敞口2亿元,除此之前没有其他授信。
那么,企业在该银行授信额度为7亿元,其中并购贷款5亿元,综合授信敞口2亿元。
这里并购贷款为单一授信,额度不可循环,也不可调剂到其他授信品种上去。
而综合授信2亿元,额度可循环使用,资金在综合授信业务项下可以调剂使用
(即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有时,银行为了操纵风险,还会将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产品进一步细分。
比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由于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业务的锁定了明确的应收账款,且要求有追索权,业务风险程度相较而言低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因此,在上述2亿元综合授信敞口业务中,很可能继续细分,比如流动资金贷款敞口额度不超过1亿元,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业务敞口额度不超过2亿元。
这样,通过压缩授信风险相对较高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变现选择了更利于银行防范风险的业务产品,使得该业务审批情况更加符合企业真实情况。
2.根据业务属性,划分额度
一般情况下,可将授信额度分为单笔贷款授信额度、借款企业额度和集团借款企业额度。
单笔贷款授信额度,是指企业的某一笔业务,如本次企业申请2亿元综合授信业务,且企业前期存量5亿元并购贷款业务。
单笔贷款授信额度,即指本次企业申请的2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或存量的5亿元并购贷款额度。
借款企业额度,是指该借款人字本行所有单笔贷款授信额度的总体情况。
上面案例中,借款人在银行的借款企业额度为7亿元,其中2亿元综合授信业务,5亿元并购贷款业务。
可以理解借款企业额度是企业单笔贷款授信额度的集合。
集团借款企业额度,即我们平时所说的集团授信。
集团授信,即该集团内所有借款企业额度的整体。
可以理解集团借款企业额度为集团内所有借款企业额度的集合。
关于集团授信额度,见下面关于集团授信的说明。
3.根据敞口的覆盖情况,分为低风险额度、高风险额度(又称敞口额度)
若银行给企业发放的贷款,该贷款有担保,且该担保的措施能够完全覆盖贷款风险且执行成本极低,则该部分贷款视作低风险业务。
典型的低风险业务为100%的存单质押、黄金质押、国债质押,以及大型银行的融资性保函等业务,风险系数较低。
而高风险业务,则是除低风险业务之外的所有业务,又称敞口业务。
比如担保方式为信用的业务均为高风险业务,虽然提供房地产抵押但该抵押物处置需要成本,因此也视作高风险业务。
高风险业务,主要涉及到的是信用风险,即企业能否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对这一风险的把握,决定着银行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高风险业务,若信用风险较高,则予以否决;若信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操纵,则同意给予企业授信。
二、授信额度的作用
1.敞口额度越大,业务风险相对越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敞口额度越大,一旦贷款出现逾欠,银行的损失越大。
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若贷款正常,则银行稳赚利差;若贷款成为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将严峻侵蚀银行利润。
而一般情况下,不良贷款额度越大,计提的拨备也越大。
一笔5000万元的不良贷款,银行可以通过贷款平移等风险化解方式进行解决。
但一笔10亿元的不良贷款,银行则难以处置。
这样一笔大额不良贷款,由哪个企业去承接都很吃力。
企业去承接不良贷款,金额较小的话,相当于人背上再加一个轻袋子,影响不大;但是,如果金额较大的话,则相当于一个人要负重而行,搞不好这笔不良贷款会把自己的企业拖死,因此处置难度也越大。
第二,敞口额度越大的业务,若本项目提供抵质押物,则抵质押物价值越高,后期处置难度也越大。
我们考虑相同的企业,相同的抵押物,相同的抵押率,仅把敞口额度作为唯一的变量。
比如企业到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抵押率50%。
企业申请2亿元敞口授信,则抵押物评估价值为4亿元;企业申请10亿元敞口授信,则抵押物评估价值为20亿元。
价值20亿元的抵押物价值太高了,远高于敞口授信2亿元的抵押物价值,难以找到买方,其处置难度较大。
第三,敞口额度越大的业务,企业规划贷款本息的压力也越大。
我们以贷款敞口额度10亿元计算,年综合成本为7%,则每
年其一二需要支付的成本高达7000万元。
若企业贷款期限为10年期,每年等额还本,则每年的本金归还仅1亿元,而企业前三年支付的利息却高达7000万元、6300万元、5600万元。
利息的支付成本较高,使得企业的还本付息压力较大。
而有些项目敞口额度更高,甚至高达40亿元,则每年利息支付则为2.8亿元,该利息支付可能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甚至出现企业净利润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
此时,企业借新债还旧债的游戏都不能玩下去,等待企业的肯定是违约,甚至破产。
第四,敞口额度越大的贷款,越容易引起行内外监管部门的注意。
敞口金额越大的贷款,越容易引起行内外监管部门的注意。
比如分行集团授信敞口额度5亿元,分行权限内一次性给予该集团新增敞口额度4.5亿元,很容易引起总行后督即重检部门的关注。
另外,银监局到银行进行XX的时候,往往也会关注大额新增贷款的项目。
一家分行申请单笔10亿元授信获批,那么总行XX部门、银监会均可能把目光投向该项目。
项目放置于阳光之下,其中的合规风险昭然若揭,并因此给分行带来较大的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2.低风险业务不等于没有风险
低风险业务,是指银行发放贷款的金额得到100%的风险缓
释。
上面已经提到的如黄金质押、存单质押、大型商业银行融资性保函、国债质押等。
但是,虽然这些质押物流通性极强,价值也相对稳定,但其中暗含的操作风险仍不可忽视。
如某企业在银行以存单质押发起低风险业务,但是银行资金发放后,该存单被他行查封,导致存单不能及时归还本行贷款。
如前段时间出的190亿元假黄金质押案,银行认可的黄金质押,最后最核心的风险抓手黄金确实假的,其中的操作风险触目惊心。
3.集团授信额度
(1)什么是集团授信
我们先看看官方说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指引》(20XX年6月)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操纵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操纵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操纵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操纵或间接操纵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治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
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进行风险治理。
上述两条,其实把什么是集团客户,以及什么是否应该做集团授信已说得很明白。
那么问题来了,集团授信有什么价值呢?
(2)集团授信便于银行对集团统一治理,操纵整体授信额度
集团授信,使得与企业有关的授信当做作一个整体,均需要纳入集团授信进行治理。
这样便于银行对那些股权上关联、实际操纵人关联、高管关联等企业的授信,有一个整体把握。
(3)集团授信是授权的重要依据。
集团授信还涉及到各个银行的授权,授权书中对集团的额度予以限制,以实现风险的操纵。
超集团授信额度的项目,需
要上报更高层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这样使得风险更便于把控。
不严格执行集团授信的要求,可能导致拆分授信,绕权限审批的情况,属于重大违规,需要引起重视。
三、授信额度的确定
1.整体原则
(1)企业的融资需求
企业的融资需求,是指企业为完成某一行为,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融资需求应为企业完成该行为的所有投入,减去企业自有资金(即项目资本金,如有),再减去销转投(如有),所剩下的资金缺口。
对于综合授信,只涉及到企业按成该行为的所有投入。
对于项目贷款,部分会涉及到项目资本金(这一块,GJ有项目资本金的最低标准),还有部分会涉及到销转投(如房地产开发贷款,即需要通过所建项目的销售来实现现金流的回笼)。
银行的授信额度,若低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可能导致企业的该行为不能顺利实施,导致出现重大风险。
如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低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可能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工,这会引发更大的风险。
若高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则可能导致企业将多余的部分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也会潜在着重大风险。
因此,银行需要把握好一个度,确保收现金额度符合企业的融资需求。
如企业申请10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经测算只需要企业提高销转投,项目即可顺利完工。
这么,银行可以适当压缩企业的申请授信敞口,一来可以通过销转投实现确保项目的顺利完工,二来通过降低银行授信敞口额度来降低业务风险程度。
(2)企业与银行的关系
银行与企业之间发生信贷关系时,有个原则叫做“做熟不做生”。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良好,企业能够按时还款。
且银行通过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实现对企业的深入了解,那么银行对企业的信用风险便有了更深层次的把握。
这时,银行对于一些优质的存量授信客户,可以适当提高授信额度。
而在银行与企业首次发生信贷关系时,需要小心慎重,待遇企业建立深入合作关系以后再扩大授信额度。
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关系越好,银行越可以提高授信额度;合作情况越差,则应该及时收回贷款;首次建立合作,则应该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小心探究为妥。
(3)企业的还款能力
企业的还款能力,即银行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企业授信额度的重要参考。
企业实力不强,而要求大额授信,无异于小马拉大车的情况,银行给予企业发放贷款后,企业难以落实可靠的还款来源,最终导致项目存在授信风险。
从企
业的还款能力来说,银行应该认真核实企业的还款能力,找准企业的承贷能力,才是关键。
(4)授信组合要素
虽然我们常说“风险与收益平衡”,但实际上,风险是第一位的,收益是第二位的。
不能为了收益,而忽视风险,否则必将遭受风险的反噬,酿成重大损失。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银行的收益必须是建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的。
风险,其实应该等于授信敞口乘以授信产品的风险程度。
因此,我们再给予企业授信时,同意给予企业低风险授信产品较高的授信额度,而对于高风险授信产品则给予较低的授信额度。
这就涉及到授信产品组合要素的问题。
以后给予企业较高的低风险授信额度,而对于高风险授信额度防范有加,其实正是该原则的体现。
(5)参照同业授信
同业授信,即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情况。
银行人士需要谨记,资本是趋利的,其他金融机构记忆借款人授信,肯定是建立在对企业充分的风险识别的基础之上的。
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按照理性人假设,其他金融机构也都是理性人,都是趋利避害的。
因此,同业授信情况,可以作为本行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若某一企业,从未与金融机构发生过授信,或者授信
很少,则说明企业未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可,那么本行在介入该客户时需要慎重。
第二,同业授信反应企业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
若企业的授信行主要是国开行、农发行、口行这些GJ政策性银行,以及四大行,那么相当于有这些大行为企业隐形背书,企业的实力一般都不会很差。
若而某企业的授信行主要是信托、融资租赁等高成本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则说明企业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一般,企业的实力较弱。
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授信行的不同,建立起对企业的整体认识。
第三,幸免羊群效应。
有的企业,虽有有大型金融机构介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幸免羊群效应。
大家看到有代行金融机构给予企业授信,便蜂拥而至给企业发放贷款,这也是不合理的。
我们所看到的XX特钢、中冶银河纸业等项目,哪一家不是都有型金融机构介入的?
因此,本行在参照企业授信行的同时,要加上本行的独立推断,幸免出现羊群效应,给本行造成较大损失。
(6)担保措施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授信合作,担保方式越强,可以给予企业的授信额度越高;担保方式越弱,可以给予企业的授信额度越低。
这是因为,担保措施可以用于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可以处置后用于偿还本行贷款。
如某民营企业,资产规模上50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两个主板上市股市,集团年收入300亿元,净利润10亿元。
这时,集团内某子公司申请授信,且该子公司情况一般。
该子公司申请10亿元信用贷款,担保措施较弱,该项目基本就等于否决。
而若追加两个上市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实际操纵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此时担保措施较强,可以考虑同意本次授信。
这时审批人员的审批态度的转变,即在于担保措施上面。
2.综合授信
(1)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
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要与其实际情况相符,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企业很可能将融资到的资金挪用。
我们举例说明,企业应收账款账龄与应付账款账龄均为6个月,即企业向上游支付的原材料价款周期是6个月,而向下游收取货款的周期也是6个月。
企业年收入20亿元,则企业每年向上周支付的原材料款需求不超过10亿元。
而若企业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为15亿元甚至20亿元,这说明企业过度融资,或者企业提供的应收应付账款账龄存在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年销售额度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越快,所需资金越少;资金周转速度越慢,所需资金越多。
(2)流动资金贷款测算
流动资金测算额度是银行信贷系统中的一个重要数据,本行应该根据本数据核定可以给予企业的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若流动资金贷款测算额度低于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那么银行可以根据订单、贸易合同等情况对流动资金贷款测算额度进行调整。
但要求调整的理由要合理充分,否则应视作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求发放授信,存在合规风险。
3.项目贷款
(1)符合行内外制度要求
项目贷款,按照GJ要求,需要企业先出一定的项目资本金,具体参见《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51号)。
关于项目资本金,GJ有最低标准的要求,银行则需要满足GJ的相关标准,也需要满足行内的制度要求。
(2)企业的项目总投安排
企业投资某一项目,对项目的总投,以及项目总投的构成,会有一个清楚的计划。
这一数据往往存在于项目可研报告中。
一般而来,项目总投包括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以及销转投(如有,一般为需要销售项目资产的项目贷款,如房地产开发贷款)。
我们可以得出,银行贷款资金等于项目总投减去项目资本金,再减去销转投(如有)。
银行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调整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及销转投的金额,进而得出合理的本行贷款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本行贷
款额度需要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如项目风险较高,需要企业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而企业仅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最低项目资本金比例,销转投金额合理。
那么,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而实现对本行贷款资金的额度。
(3)项目的风险程度
项目资本金,往往可以作为企业的风险缓释垫,或者视作项目的列侯资金。
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要求企业提供较高的项目资本金,可以有效降低银行授信的风险。
如某房地产前10强企业,开发某一东部沿海省会城市的住宅项目,风险较低。
这时,只需要企业提供满足行内外项目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即可。
而对于某一小型民营企业做的再三线城市的商业地产项目,风险程度较高。
企业申请授信时,银行要求企业提高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降低银行授信金额,实现银行授信风险的降低,且项目资本金的提高可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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