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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建筑构造概论
1 建筑构造概论
1.1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1.1.1建筑物的分类
一、按使用功能分类
(一)民用建筑:
指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用的建筑物。
1、居住建筑:
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
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15类之多。
(1)文教建筑;(2)托幼建筑;(3)医疗卫生建筑;(4)观演性建筑;(5)体育建筑;(6)展览建筑;(7)旅馆建筑;(8)商业建筑;(9)电信、广播电视建筑;(10)交通建筑;(11)行政办公建筑;(12)金融建筑;(13)饮食建筑;(14)园林建筑;(15)纪念建筑。
(二)工业建筑:
指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车间及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贮等。
(三)农业建筑:
指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种子库、温室、畜禽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厂、农机修理厂(站)等。
二、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类
1、大量性建筑:
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2、大型性建筑:
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剧院、航空港、站、博览馆、大型工厂等。
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是很有限的,这类建筑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面貌的影响也较大。
三、按建筑层数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总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3、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四、按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1、木结构建筑:
指以木材作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
2、砖(或石)结构建筑:
指以砖或石材为承重墙柱和楼板的建筑。
这种结构便于就地取材,能节约钢材、水泥和降低造价,但抗害性能差,自重大。
3、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指以钢筋混凝土作承重结构的建筑。
如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筒体结构等,具有坚固耐久、防火和可塑性强等优点,故应用较为广泛。
4、钢结构建筑:
指以型钢等钢材作为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
钢结构力学性能好,便于制作和安装,工期短,结构自重轻,适宜超高层和大跨度建筑中采用。
随着我国高层、大跨度建筑的发展,采用钢结构的趋势正在增长。
5、混合结构建筑:
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作承重结构的建筑。
如由砖墙、木楼板构成的砖木结构建筑;由砖墙、钢筋混凝土楼板构成的砖混结构建筑;由钢屋架和混凝土(或柱)构成的钢混结构建筑。
其中砖混结构在大量性民用建筑中应用最广泛。
1.1.2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等级一般按耐久性和耐火性进行划分。
一、按耐久性能分等级
建筑物的耐久等级主要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划分,作为基建投资和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WGJ37-87》中规定: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下列四级(见表1-1)。
建筑物耐久等级表表1-1
耐久等级
耐久年限
适用范围
一级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如纪念馆、博物馆、国家会堂等
二级
50~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如城市火车站、宾馆、大型体育馆、大剧院等
三级
25~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如文教、交通、居住建筑及厂房等
四级
15年以下
适用于简易建筑和临时性建筑
二、按耐火性能分等级
所谓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它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所决定的。
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在于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不同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做到既有利于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见表1-2)。
建筑物耐火等级表表1-2
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柱
防火墙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毛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墙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0.75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25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1.50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燃烧体
梁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楼板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
注:
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可分为如下三类:
(1)非燃烧体:
指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属材料等。
(2)燃烧体:
指用容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纸板、胶合板等。
(3)难燃烧体:
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者用燃烧材料做成,但用非燃烧材料作为保护层的构件,如沥青混凝土构件、木板条抹灰等。
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所谓耐火极限,是指任一建筑构件在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只要以下三个条件中任一个条件出现,就可以确定是否达到其耐火极限。
(1)失去支持能力。
指构件在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由于构件材质性能的变化,使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破坏。
例如受火作用后的钢筋混凝土梁失去支承能力,钢柱失稳破坏;非承重构件自身解体或垮塌等,均属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坏。
指薄壁分隔构件在火中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缝或孔洞,火焰穿过构件,使其背面可燃物燃烧起火。
例如受火作用后的板条抹灰墙,内部可燃板条先行自燃,一定时间后,背火面的抹灰层龟裂脱落,引起燃烧起火;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使钢筋失去预应力,发生炸裂,出现孔洞,使火苗窜到上层房间。
在实际中这类火灾相当多。
(3)失去隔火作用。
指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背火面任一点的温度达到220℃时,构件失去隔火作用。
例如一些燃点较低的可燃物(纤维系列的棉花、纸张、化纤品等)烤焦后以致起火。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为了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在建筑业中必须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以下简称标准。
建筑模数是指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进行尺度协调的基础,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一、基本模数:
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二、扩大模数:
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三、分模数:
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四、模数数列:
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
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4、竖向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不受限制。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尺寸。
5、分模数数列的幅度。
M/10为(1/10~2)M,M/5为(1/5~4)M;M/2为(1/2~10)M。
主要适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断面尺寸。
1.3建筑物的构造组成及其作用
一幢建筑,一般是由基础、墙或柱、楼地层、楼梯、屋顶和门窗等六大部分所组成(如下图)。
1、基础:
是建筑物最下部的承重构件,其作用是承受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并将这些荷载传给地基。
因此,基础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抵御地下各种有害因素的侵蚀。
2、墙(或柱):
是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和围护构件。
作为承重构件的外墙,其作用是抵御自然界各种因素对室内的侵袭;内墙主要起分隔空间及保证舒适环境的作用。
框架或排架结构的建筑物中,柱起承重作用,墙仅起围护作用。
因此,要求墙体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保温、隔热、防水、防火、耐久及经济等性能。
3、楼板层和地坪:
楼板是水平方向的承重构件,按房间层高将整幢建筑物沿水平方向分为若干层;楼板层承受家具、设备和人体荷载以及本身的自重,并将这些荷载传给墙或柱;同时对墙体起着水平支撑的作用。
因此要求楼板层应具有足够的抗弯强度、刚度和隔声、防潮、防水的性能。
地坪是底层房间与地基土层相接的构件,起承受底层房间荷载的作用。
要求地坪具有耐磨防潮、防水、防尘和保温的性能。
4、楼梯:
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
供人们上下楼层和紧急疏散之用。
故要求楼梯具有足够的通行能力,并且防滑、防火,能保证安全使用。
5、屋顶:
是建筑物顶部的围护构件和承重构件。
抵抗风、雨、雪霜、冰雹等的侵袭和太阳辐射热的影响;又承受风雪荷载及施工、检修等屋顶荷载,并将这些荷载传给墙或柱。
故屋顶应具存足够的强度、刚度及防水、保温、隔热等性能。
6、门与窗:
门与窗均属非承重构件,也称为配件。
门主要供人们出人内外交通和分隔房间建用,窗主要起通风、采光、分隔、眺望等围护作用。
处于外墙上的门窗又是围护构件的一部分,要满足热工及防水的要求;某些有特殊要求的房间,门、窗应具有保温、隔声、防火的能力。
一座建筑物除上述六大基本组成部分以外,对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还有许多特有的构件和配件,如阳台、雨篷、台阶、排烟道等。
1.4影响建筑构造的因素及设计原则
1.4.1影响建筑构造的因素
一、外界环境的影响
1、外力作用的影响
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各种外力统称为荷载。
荷载可分为恒荷载(如结构自重)和活荷载(如人群、家具、风雪及地震荷载)两类。
荷载的大小是建筑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
也是结构选型及构造设计的重要基础,起着决定构件尺度、用料多少的重要作用。
2、气候条件的影响
我国各地区地理位置及环境不同,气候条件有许多差异。
太阳的辐射热,自然界的风、雨、雪、霜、地下水等构成了影响建筑物的多种因素。
故在进行构造设计时,应该针对建筑物所受影响的性质与程度,对各有关构、配件及部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防潮、防水、保温、隔热、设伸缩缝、设隔蒸汽层等等,以防患于未然。
3、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
人们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往往遇到火灾、爆炸、机械振动、化学腐蚀、噪声等人为因素的影响,故在进行建筑构造设计时,必须针对这些影响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振、防腐、隔声等构造措施,以防止建筑物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建筑技术条件的影响
由于建筑材料技术的日新月异,建筑结构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筑构造技术也不断翻新、丰富多彩。
例如悬索、薄壳、网架等空间结构建筑,点式玻璃幕墙,彩色铝合金等新材料的吊顶,采光天窗中庭等现代建筑设施的大量涌现,可以看出,建筑构造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因而在构造设计中要以构造原理为基础,在利用原有的、标准的、典型的建筑构造的同时,不断发展或创造新的构造方案。
三、经济条件的影响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建筑的使用要求也越来越高。
建筑标准的变化带来建筑的质量标准、建筑造价等也出现较大差别。
对建筑构造的要求也将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变而发生着大的变化。
1.4.2建筑构造的设计原则
在满足建筑物各项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必须综合运用有关技术知识,并遵循以下设计原则:
1、结构坚固、耐久
除按荷载大小及结构要求确定构件的基本断面尺寸外,对阳台、楼梯栏杆、顶棚、门窗与墙体的连结等构造设计,都必须保证建筑物构、配件在使用时的安全。
2、技术先进
在进行建筑构造设计时,应大力改进传统的建筑方式,从材料、结构、施工等方面引入先进技术,并注意因地制宜。
3、合理降低造价
各种构造设计,均要注重整体建筑物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三个效益,即综合效益。
在经济上注意节约建筑造价,降低材料的能源消耗,又还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不能单纯追求效益而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应做到合理降低造价。
4、美观大方
建筑物的形象除了取决于建筑设计中的体型组合和立面处理外,一些建筑细部的构造设计对整体美观也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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