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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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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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涟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汇
编
二○一一年三月
序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2
说明: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是建议意见,具体实施标准由局确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罚款“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其它法律法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
3-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12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3-16
5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7
6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8-20
7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1-22
8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23-27
9
煤炭防治水规定
28-32
1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3-40
1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446号)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主席令(1992)第66号)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
第四十条
(一)项规定: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条前款规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条前款规定:
可以并处罚款。
2
第四十条
(二)项规定: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
第四十条(三)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4
第四十条(四)项规定: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
第四十条(五)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6
第四十一条规定: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
7
第四十二条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
责令停止施工或提请吊销采矿和营业执照
8
第四十三条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规定:
并处罚款
9
第四十四条规定: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劳动部令(1996)第4号发布)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
第五十二条
(一)项规定: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二条
(一)项规定:
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5
4
2
第五十二条
(二)项规定: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二条
(二)项规定: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4.5
5
3
第五十二条(三)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二条(三)项规定: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4.5
5
4
第五十二条(四)项规定: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二条(四)项规定: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5
2
5
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2.5
3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6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矿山建设的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
5
7.5
10
7
第十五条规定: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
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违反该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规定: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5
2
8
第十六条规定: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违反该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规定: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5
2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9
第十七条规定: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违反该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规定: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5
2
10
第十八条规定: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违反该规定的。
11
第十九条规定: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山矿业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违反该规定的。
12
第二十条规定: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违反该规定的。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3
第二十一条规定: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㈠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㈡)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㈢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㈣发现有出水征兆时;㈤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违反该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规定: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5
2
14
第二十二条规定: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违反该规定的。
15
第二十三条“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违反该规定的。
16
第二十五条规定: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违反该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
第八十条前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八十条前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了第八十条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11
20
3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11
20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5
第八十二条
(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八十二条前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二条前款规定:
可以并处单位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5
2
6
第八十二条
(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7
第八十二条(三)项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第八十二条(三)项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
第八十二条(三)项规定违反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果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0
第八十二条(四)项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
第八十三条
(一)项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第八十三条前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前款规定: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4.5
5
12
第八十三条
(二)项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3
第八十三条(三)项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4
第八十三条(四)项规定: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
第八十三条(五)项规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第八十三条(六)项规定: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7
第八十三条(七)项规定: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8
第八十三条(八)项规定: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9
第八十三条(九)项规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0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第八十四条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第八十四条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倍
2
3倍
6
5倍
10
21
第八十五条
(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八十五条前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前款规定: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6
10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22
第八十五条
(二)项规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3
第八十五条(三)项规定: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4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倍
1
3倍
3
5倍
5
25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26
第八十七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7
第八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八十八条前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第八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9
第八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第八十九条规定:
该协议无效。
第八十九条规定:
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6
10
30
第九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九十三条规定: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
第四十二条
(一)项规定: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四十二条前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前款规定:
处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0.5
2
0.75
2.9
0.9
2
第四十二条
(二)项规定: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
第四十二条(三)项规定:
未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
4
第四十二条后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5
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6
第四十四条
(一)项规定: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前款规定:
给予警告
第四十四条前款规定:
处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个人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0.1
2
0.55
2.9
0.9
7
第四十四条
(二)项规定: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8
第四十四条(三)项规定: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9
第四十四条(四)项规定: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10
第四十四条(五)项规定: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1
第四十四条(六)项规定: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2
第四十四条(七)项规定: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3
第四十四条(八)项规定: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14
第四十四条(九)项规定: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5
第四十四条(十)项规定: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序号
法律规定标准条款
违反法律条款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数
(万元;倍数)
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特别严重违法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6
第四十五条
(一)项规定: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第四十五条前款规定:
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前款规定:
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2
2.9
17
第四十五条
(二)项规定: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8
第四十六条
(一)项规定:
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前款规定:
该协议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一)项规定: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3.5
4.9
19
第四十六条
(二)项规定:
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前款规定:
该协议无效。
第四十六条
(二)项规定: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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