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专项管理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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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专项管理基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基本制度
2·1企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1、矿在编制生产建设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措施计划。
2.矿每年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按规定提取;
(2)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3)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按期施工,每季度检查一次。
3.矿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每年编制一次,每季度补充修改;
(2)组织职工学习;
(3)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2·2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制度
1、矿生技部门每年年底必须编制出次年生产作业计划。
2、生技部门在编制次年生产作业计划时,要结合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矿井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编制。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安排生产作业计划。
3、矿生产部门编制出来的生产作业计划,必须交矿委集体讨论,并要按讨论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并交全面总经理审阅批准。
4、生产作业计划批准后,矿井各科区队必须严格执行。
5、矿生技部门要按批准后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每月下达各采掘队具体生产作业计划。
6、对年度作业计划,要在实际生产中补充完善。
2·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制度
1、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4、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
(1)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改变;
(3)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
(4)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5)其它条件发生变化。
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煤矿企业组织核定;
(2)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3)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6、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
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
7、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8、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4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
1、矿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调度值班领导的责任制、并遵守矿的有关管理制度,调度员要协助值班领导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值班领导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
2、矿每天应安排领导值班,值班领导在当天24小时不能离开办公地点,并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3、值班领导每天要向矿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内容要完整、准确、可靠,能够反应出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
4、事故汇报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汇报,并为抢险救灾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
及时通知医护人员和矿山救护人员赶赴现场抢险救灾,要随时跟踪救灾情况,防止事故漫延和扩大。
5、认真做好调度值班的交接班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因故不能值班的,要事先向调度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要向调度室说明原因,并有代值班领导方可离开。
6、每天定时召开调度会议,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调度记录,并向调度会议汇报值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7、雨季“三防”,停产检修,节日放假应单独安排相关领导值班,以保证“三防”期间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保证停产检修的顺利进行。
2·5班前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遵章守纪按章作业,保证井下生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会议时间:
早班6:
30—7:
00,中班14:
30—15:
00,夜班22:
00—23:
00。
2、会议内容:
⑴学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⑵在班前会上落实各作业点负责人,明确职责。
⑶强调各工种、各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针对井下情况及上一班存在的问题,对本班安全工作要交待清楚。
3、每个入井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5元。
不参加当班班前会的作业人员不得入井。
4、会议主持:
由当班矿级领导主持召开,当班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包括当班安全员、电工、绞车司机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5、在召开班前会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安排入井:
⑴酗酒者
⑵睡眠不足或精神状态不振者。
⑶思想情绪烦燥不安,精力不集中者。
⑷回家返矿休息不好者。
⑸作业地点不明确,安全责任不明确,任务不明确者。
⑹违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责令停工者。
6、跟班安全员或班组长认真作好班前会记录,做到字迹清楚,内容整齐完整。
交调度室保管。
2·6交接班制度
为强化管理,搞好安全。
根据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1、各级值班领导,各部门值班人员,现场跟班领导、调度员、班(组)长、机房、硐室运行司机、采区电钳工、瓦检员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⑴当班安全生产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设备运行情况。
⑵上班移交问题的处理情况。
⑶事故和影响因素及排查情况。
⑷移交问题及下班安全注意事项和建议意见。
3、按规定建立交接班记录。
4、交接班人都有相互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坚持上不清下不接,下不来上不走的原则。
5、交接班时间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有利于班前会的组织,有利于工作衔接等情况进行规定。
6、交接班地点一律在工作现场规定区域内进行,否则一律按脱岗处理。
7、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不准串岗、离岗和脱岗,否则按违章处理(特殊情况外)。
8、特殊工种人员接班人员未到,当班离开了工作现场、一律按脱岗处理。
2·7井巷维修制度
为切实加强井巷的维护与文明生产管理,明确采煤、掘进、运输和维修等各队(组)的责任,经常保持巷道支护良好和必需的断面,保持巷道整洁,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井巷维护与文明生产管理区域责任划分
⑴施工巷道(含开口处附近20米的其它巷道)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维护与文明生产管理。
⑵回采巷道(含采后巷道和超前支护距离内的其它巷道)由采煤队负责维护与文明生产管理。
⑶机电队负责机电设备硐室的文明生产。
2、维修组负责区域:
⑴矿井总进回风道、主要进回风道、采区进回风道、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区内各车场的维护管理;
⑵已验收接管的竣工巷道、回采巷道的维护管理;
⑶除采煤、掘进、机电硐室的文明生产区域外的巷道文明生产。
3、遇特殊情况由矿指定责任单位。
4、维护管理规定
⑴掘进施工巷道按设计、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施工,断面规格与支护符合规定,巷道工程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⑵回采巷道超前支护严格按作业规程及措施执行,加强巷道的维护管理。
⑶施工巷道及回采巷道实行班班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
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由维修组负责实行旬检制,对有垮塌危险或威胁而影响运输、行人安全的巷道,维修组必须派人检查处理。
⑸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支护,确保通风、行人和运输安全。
⑹维修巷道应有安全技术措施,井巷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维修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做到文明生产,工完场地清。
凡因自身原因造成巷内留有流砂杂物或造成淤泥积水,必须进行处罚,并及时整改。
⑻凡人为造成巷道失修、支架垮塌的,按矿有关办法处罚,并赔偿维修施工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用和材料消耗;影响生产的,必须赔偿损失。
⑼维修人员必须是身体素质和操作技能较好的人员担任,做到巷修队伍稳定。
不能经常更换人员。
2·8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度
1、业主或总经理:
是矿井防治水害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害事故的全面工作。
负责水害防治工作安排布置、检查与人、财物的保障。
2、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负责现场监管、方案实施的责任。
3、矿技术负责人:
对防治水害事故负技术责任。
负责矿井防治水方案的编制、探放水措施的编制、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等。
4、生技科
(1)、负责编制矿井年、月采掘作业计划和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及预案。
(2)、负责矿井日常水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安排。
(3)、根据编制的年度水害防治计划,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根据采掘作业规程、措施的要求,组织落实好有关防治水、探放水设备,并落实专人运到使用地点。
(5)、检查、督促生产班组和作业人员,严禁按采掘作业规程的要求搞好探放水工作。
(5)、搞好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
(6)、与相邻矿井搞好联合测量工作。
5、安监科
(1)、负责督促检查各生产班组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
对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行为,进行惩罚。
(2)、督促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并按规定时间完成防治水设施、安装完成防治水设备。
(3)、组织不定期的防排水工作专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四定”原则组织整改好。
(4)、对地面防雷电、防洪、防垮塌设施和设备,也应组织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也按“四定”原则组织整改好。
6、采掘队、生产班组
(1)、不定期开展对职工进行水害防治知识的学习。
(2)、负责督促检查各头面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要求,开工作前打好探水眼。
对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探放水工作的行为,进行惩罚。
(3)、加强现场跟班,督促生产班提高打探水眼质量。
(4)、为各作业头面准备好探放水设备,并保证有备用。
(5)、爱护好探放水设备。
(6)、对各掘进头面实行探水“允掘挂牌”管理,严防超掘行为发生。
7、生产作业人员
(1)、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水害事故防治安全知识培训。
(2)、严格按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搞好作业头面探水工作,并努力提高打探水眼质量。
(3)、爱护好探放水设备。
(4)、认真实行探水“允掘挂牌”管理,严防超掘行为发生。
(5)、搞好生产中作业中的“自保、互保”工作,发现个别职工有违章冒险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向矿领导报。
2·9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1、矿井要建立和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制度。
2、矿井要建立和落实水害防治工作机构,织建防治水队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防治水设备。
3、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形成严密的保障体系。
4、矿井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
5、矿井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查清本矿、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水文地质情况,建立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位置、开采范围、开展年限、积水情况等。
6、矿井技术管理部门要根据调查结果,及时编制井下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并督促组织实施。
7、矿井技术管理部门要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编制和修改水害防治工作方案、水灾应急预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矿井技术管理部门要确定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2·10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在矿井安全管理中,水害防治是重中之重,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又是水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此,特订下列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矿井水情水害预报工作由矿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矿地质测量,生技部门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2、每年年初矿地质测量,生技部门人员要根据收集的资料,结合矿年生产作业计划,对全年计划作业的采掘作业头面,进行一次水情水害预报,并将报告送给主管领导审阅。
3、每条巷道掘进以前,每个采煤工作面回采以前,矿地质测量,生技部门人员要根据收集的资料,对所掘巷道、所回采的工作面进行具体的水情水害预报,并提出防治水方案,报矿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4、矿井生产作业中,矿地质测量,生技部门人员要经常下井收集作业头面资料,并认真加以分析,及时向施工队发出水情水害预报。
5、矿地质测量,生技部门人员要监督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防治水作业措施。
6、矿技术负责人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工作会。
2·11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1、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凝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切实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
2、凡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的,必须先排空采空区积水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3、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胁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必须按“四定”原则进行处理。
5、矿井对汛期的灾害预防设施设备特别是防水设施设备、水闸、水泵、防雷电接地;对安全生产有威胁的河流、湖泊、池塘、洪水以及可能或经常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应组织专项检查,并设立警示标志加强监控。
所有汛期安全设施设备必须按规定达到完好率和备用率。
6、每班矿级跟班领导、安全员、班长,在进行巡视安全检查时,必须认真排查水灾隐患。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安排整改,对本班难以整改完成的,必须立即向矿领导汇报,由矿落实整改。
7、生产作业工人,在生产作业中,也要经常对工作面进行水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水灾隐患,必须立即向跟班领导汇报,由矿级跟班领导落实整改。
2·12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把“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到位。
煤矿业主(主要负责人),必须按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和配备“一通三防”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器材及经费落实;总经理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全面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技术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对“一通三防”工作负现场督促责任。
二、认真组织开展瓦斯整治活动,积极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
每月由总经理组织开展一次“一通三防”的专项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逐一落实整改,并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验收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三、按实际供风量和作业点的实际需风量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生产作业点和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四、矿井必须具有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井下必须消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
五、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合格瓦斯检查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本矿井的实际、明确瓦斯检查地点、每班最少检查次数,以及相邻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落实瓦斯检查责任。
六、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布局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七、矿井必须按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放炮员,严格执行放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放炮管理。
八、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电气设备的规定,消灭电器失爆和非防爆电器设备,杜绝违章带电检修电器设备。
九、严格入井检身制度,严禁穿化纤衣服、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十、加强综合防尘工作,井下所有产尘点必须安装洒水防尘装置,并定期清出积尘。
十一、强化监察,加大执法力度。
2·13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禁止采用扩散通风。
局部通风不正常,禁止巷道开工。
2、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必须满足作业点需风量需求。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3、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由通风科填写申请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
4、局部通风机应上架,离地高度必须大于0.3m,安设稳固可靠,实行挂牌管理。
管理牌板要标明:
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的编号、规格型号、管理负责人、安装日期、验收人,局部通风机的全风压风量、吸入风量、风筒出风口风量,以及“三专两闭锁”等情况,并实行挂牌管理。
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保证可靠运转。
局部通风机同其供风的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煤巷、半煤岩巷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6、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完好,吸风口有风罩,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7、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达6个月或因巷道竣工,都必须升井检修,由机电队负责按检修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加强设备管理,并作好检修记录。
8、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风量计算必须符合的规定,严禁发生循环风。
9、1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0、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管理由瓦检员负责,瓦检员必须每班至少检查3次局部通风机的运转情况,保证安全、正常运转,不准随意停、开。
局部通风机的移动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1、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一律不准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提示警告牌,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达1.5%,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2、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3、风筒敷设质量必须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⑴风筒吊挂平直。
如因巷道起伏弯曲,可随巷道缓慢变化,不得有明显曲折。
⑵风筒不得缺环,逢环必挂,环环扣紧;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2点。
⑶风筒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⑷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反接头。
软质风筒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度节大小头,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⑸风筒拐弯低于90°处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拐弯大于90°处要缓慢拐弯,防止产生深度超过0.1m的折缝。
14、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好风筒,防止设备、矿车、管线或其它物料挤压、划破风筒,杜绝人为破坏。
风筒内不得有矸砂和杂物,保持畅通。
破损的风筒必须及时更换。
15、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碛头距离规定:
煤巷及半煤巷不大于5米,全岩巷不大于7米,石门揭煤时不大于5米。
16、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由该头瓦检员、班长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恢复局部通风机送电、送风前排放瓦斯,瓦检员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17、加强风筒的管理,风筒要堆放在规定的地点,不能乱扔乱放。
2·14通风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由通风科负责组织施工,经验收后,设专人挂牌管理,并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通风设施,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征得通风科的同意,并编制措施审批后,通风科负责改变。
3、无论何种原因损坏通风设施,现场人员能处理的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受影响范围的安监员和瓦检员,做到一旦无风或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停电。
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责任者、按“三违”处罚,不及时汇报、一经查出一律重处。
4、通风科在知道通风设施破坏后,立即安排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修复通风设施的费用由损坏责任人员承担。
5、通风设施应设在围岩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设施四周应掏槽见硬底、硬帮及硬顶,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永久挡风墙、永久密闭、永久调节风墙、永久风门的墙垛均采用砖、砂、水泥施工,其厚度不得小于500mm,墙体四周抹有不少于150mm的裙边(除调节风窗外),设施严密不漏风。
6、凡设风门的地点至少每组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得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得小于5m,井下每组风门均要实现联锁,严禁同时打开。
风门墙体上必须安设套管保护电缆。
7、主要进、回风巷道以及主要进、回风井之间的联络巷,必须设永久挡风墙将其隔离,需要使用的联络巷,至少设置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正向风门必须联锁。
8、回采巷道的进风巷和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除构成工作面的第一个开切眼外,原则上应设永久挡风墙进行隔离,不少于两道;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联络巷的,必须设永久风门一道,另一道设为挡风墙。
9、永久风门要设门底坎。
凡有水沟经过的风门,风门墙体水沟处必须设置反水池或挡风帘。
10、作运输提升的轨道巷,原则上不得设置风门。
若要设置风门,必须设专人管理,并要制定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钢丝绳损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1、由于巷道变形、底鼓等原因影响风门正常使用时,必须对巷道进行沉底维护,保证风门正常关闭。
12、临时密闭采用不小于20mm厚的木板进行鱼鳞搭接,四周伸到硬帮、硬顶及实底,密闭用黄泥、水泥沙浆勾缝,确保严密不漏风。
13、瓦斯抽放管在密闭前设绝缘隔离。
14、密闭离全负压通风巷道的距离不得超过6m,但必须在密闭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和安设检查牌板。
检查牌板的内容包括:
巷道名称、二氧化碳及瓦斯浓度、温度、检查人姓名和检查日期、管理人。
任何人员严禁进入栅栏里面,(检查人员只能在栅栏外用胶管检查)密闭前5m范围不得堆放任何东西,巷道支护完好无积水淤泥。
15、建立永久通风设施档案,内容包括通风设施设置日期、支护材料及设施相关巷道状况。
2·15测风制度
1、建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矿井风量测定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2、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定,若改变全矿井、一翼、一个水平或采区的通风系统后,必须进行全面测风。
3、根据矿井的通风状况,合理选定测风站,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各水平、各翼、各采区和各掘进工作面等用风地点的进、回风巷都要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的设置要符合要求。
4、同一地点同一断面测风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测风结果误差不应大于5%,否则要重测。
5、每次测风后,都要对测风结果进行分析,如果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每次测风的结果都要填入测风记录薄和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按月将测风结果填入通风系统图上。
7、使用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严禁带病使用。
2·16巷道贯通制度
1、巷道贯通前,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预防冒顶、瓦斯、煤尘、放炮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矿生技科必须向技术负责人和通风科报告,并出具贯通通知书。
报告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坚固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3、通风科在贯通前,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的调整风流的准备,贯通准备时必须有矿级跟班安全员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贯通后,通风科必须立即进行风流调配,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瓦斯浓度和风速,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4、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能由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但停止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
同时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并按《规程》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5、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瓦检员共同到停止作业的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如超限时,应先停止掘进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低于1%以下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
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同时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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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专项 管理 基本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