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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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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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
序号
1
项目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2、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1、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上述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
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备注
1、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
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申请报告。
(5)其他材料:
股权转让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1)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
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
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2)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3)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4)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
中方出资比例;外方出资比例。
(5)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合营期限: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营期限是年。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序号
2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许可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
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情况介绍。
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
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
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备注
1、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3、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
4、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不超过1年。
5、我国与其它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6、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被依法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序号
3
项目名称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使用的码号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审批,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当分别具备下列资格:
(一)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二)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
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覆盖全国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部门)。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
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关部分: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只适用于业务原使用码号的情况)。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包括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包括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包括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包括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注
1、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
2、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3、专用网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同与其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专用网单位也可以同预期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本地电话网千层或百层码号。
序号
4
项目名称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设置和调整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二、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90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4、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对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申请报告。
2、获准设置该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国际通信出入口扩容调整技术方案(含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三)申请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拟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
3、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1、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已有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2、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VSAT)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利用VSAT组建专网的单位,应当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3、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序号
5
项目名称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具有适应互联网络发展和保障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并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3、网络技术方案。
4、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2、有效管理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4、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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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 信息化 行政许可 项目 条件 程序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