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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教师法读书笔记
读教师法读书笔记
【篇一:
教师法学习笔记】
政治学习笔记
主持人:
李延敏学习者:
学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习时间:
3月19日
交笔记时间:
3月19日
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指导评价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③、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④、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2)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篇二:
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的学习笔记学习人:
王研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我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教师法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
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
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要以《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通过学习《教师法》,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笔记
【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实施】: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
{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
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含义】: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资格学历】: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
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
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培训】: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教师考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
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教师处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
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
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篇三: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习笔记
学习时间:
2015年3月2日下午4:
40—5:
40
学习地点:
教师会议室
主持发言人:
刘俊
学习内容:
一、教师法:
1、【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实施】: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目的】:
{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教师含义】: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二、教育法:
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112页)学习时间:
2015年3月9日下午4:
40—5:
40
学习地点:
教师会议室
主持发言人:
刘俊
学习内容:
一、教师法:
5、【教师资格学历】: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6、【教师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教育法: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学习时间:
2015年3月11日下午4:
40—5:
40
学习地点:
教师会议室
主持发言人:
刘俊
学习内容:
一、教师法:
7、【教师职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8、【教师培训】: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9、【教师考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二、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
学习时间:
2015年3月16日下午4:
40—5:
40
学习地点:
教师会议室
主持发言人:
刘俊
学习内容:
一、教师法:
10、【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
教师进行休养;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二、教育法: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学制:
“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学习时间:
2015年3月23日下午4:
40—5:
40
学习地点:
教师会议室
主持发言人:
刘俊
学习内容:
一、教师法:
11、【教师处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条)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
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
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63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3000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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