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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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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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人员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正常的生产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所进行的易燃、易爆、禁止烟火地区(段)动用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割);高处作业(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有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受限空间作业;重大机械设备拆迁;建筑物拆迁;机械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管理要求。
第三节术语
第三条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一、一级高处作业。
是指高度在2~5米进行的作业。
二、二级高处作业。
是指高度在5~15米进行的作业。
三、三级高处作业。
是指高度在15~30米进行的作业。
四、特级高处作业。
是指高度在30米以上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受限空间危险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受限空间在公司目前生产场所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封闭、半封闭设备:
储罐、压力容器、管道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
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
储藏室、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第四节职责
第五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并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对其危险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节危险作业审批
第七条危险作业严格贯彻谁组织危险作业,谁履行审批手续;谁审批、谁负责督促措施落实。
第八条凡在公司范围内组织的高空作业、带电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重大机械设备拆迁吊装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必须填写相应的“《危险作业审批表》”,经质控中心和危险作业场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节危险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第九条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条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十二条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第十三条监护人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表》”并负责保管、记录有关问题。
第七节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危险作业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第十七条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第八节禁止以下危险作业
第十八条无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的作业。
第十九条与《危险作业审批表》内容不符的作业。
第二十条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超时作业。
第二十二条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第九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一、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
1、工程主责部门安全责任人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知识的教育;杜绝有恐高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2、做好高空高处作业人员的服装、鞋、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检查;
3、了解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心态”,根据季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作业时间和方式;
4、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两人以上作业时,必须明确有一人负责安全);
5、施工前,员工因身体状况不适,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可向工程主要负责人提出,以便派工时适时协调好此项工作,使科学分工、质量进度和人身安全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
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
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
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
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
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
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
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14、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270公斤,如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适当加固。
超过3公尺长的铺板不能同时站两人工作。
15、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16、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
如有泥、水、油污等,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经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当遇暴风雨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17、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18、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立梯坡度60°为宜。
梯底宽度不低于50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
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19、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用具、绳子、坐板、安全带有无损坏,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及各种用具无异常现象方能上岗操作。
20、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死,靠沿口处要加垫软物,防止因磨损而断绳,绳子下端一定要接触地面,放绳人同时也要系临时安全绳。
21、施工员上岗前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上岗时要先系安全带,再系保险锁(安全绳上),而后再系好卸扣(操作绳上),同时坐扳扣上要打紧,固死。
22、下绳时,施工负责人和楼上监护人员要给予指挥和帮助,操作时铺助用具要扎紧扎牢,以防坠伤人,同时严禁嘻笑打闹和携,带其它无关物品。
23、高空、地面监护人员要坚守在施工现场,切实履行职责,随时观察操作绳、安全绳的松紧及绞绳、串绳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排除。
24、高空监护人员不得随意在高空工作区域来回走动。
需要时,必须先系好自身安全绳,而后再进行辅助工作。
地面监护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看书看报。
更不得随意观赏其它场景。
并要随时制止行人不得进人危险地段及拉绳;甩绳现象发生。
25、操作绳、安全绳需移位、上下时,监护人员及辅助工人要一同协调安置好,不用时需把绳子打好捆紧。
施工员要落地时。
要先察看一下地面、墙壁的设施。
操作绳、安全绳的定位及行人流量的多少情况,待地面监护人员处理、调整,同意后方可缓慢下降,直至地面。
2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7、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28、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29、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0、加强高空作业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防高空坠落事故发生。
31、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服务质量。
32、高空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统一管理。
三、设备、工具的检查
1、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高空作业所用的设备和工具(包括绳扣、坐板、安全带、自锁器、安全绳、脚手架、操作台等)是否安全,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2、分发工具时,员工再一次检查自己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
3、高空吊板工程作业时,必须详细检查绳索的固定点是否安全、牢固,应坚持“互检制度”,做到安全检查互相监督。
四、规范作业要求
1、在作业区的明显处摆放标识牌,必要时可拉临时“临时警界绳”;
2、按作业要领做到姿势优美,技术熟练、动作规范;
3、作业时要集中精力,不可东张西望,心不在焉;
4、严禁不系安全带(绳)、吊空玩耍、打闹及“秋千式”作业;严禁将安全带低挂高用。
5、若在高空作业中,需用酸性、碱性或其它溶剂性化学药剂做特殊处理时,必须带好手套和其它劳保护具;
6、作业过程中要注意检查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检查使用情况和完好率,发现有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应立即更换。
7、作业时应考虑到自然环境的因素,如遇到风力超过四级、雷雨天气应停止高空作业;
8、严防临时存放在高空某处的随身工具和物品掉落地面,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9、观察作业区域是否有高压线经过,或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可盲目作业;
10、应避免作业现场交叉作业,如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时,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外,应安排专业负责人看管和指挥过往的行人以及其它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等,完全具备了安全措施之后,才能施工。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供外来施工参考)
一、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1、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必须清理干净,加盲板隔离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经气体分析合格,复测合格后方准用火。
2、清除用火点周围易(可)燃物,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易(可)燃物清除干净。
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可)燃物,并已覆盖、铺沙、水封、蒸汽封。
3、电焊机地线必须固定在焊件本体上,电源线、地线均应绝缘良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搭设在其它设备上。
4、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5、盛装过可燃有害液体、气体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装置局部抢修的管线、系统管线,应作动火气体分析,浓度分析结果必须符合如下安全要求:
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0.2%,氧气19.5~23.5%,可燃气体总和<1.0%;一氧化碳<30mg/m3,硫化氢<10mg/m3,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
(DN<300的管线可不作分析,但必须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全部低点放空口可燃气体合格),并经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复测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准动火施工。
6、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是安全地点,无法移至安全地段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割)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仔细检查上下及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
2)如无法清除可燃物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有效的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3)现场须配备灭火器材(配备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危险性较大的必须有多人现场监护作业。
7、动火作业操作(包括电、气、焊割)严禁与油漆、喷漆、汽油、液化石油、本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8、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割)操作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应检查火种,对整个地带及邻近房屋进行检查。
凡经过加热、烘烤发生烟雾或蒸汽的低凹处应彻底检查确保安全。
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操作结束半小时内要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而发生事故;
9、严禁在煤气站周边50米以内、主煤气主管道10米内,油库、油箱防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私自动火作业者罚款500元并予以辞退,造成后果者还须追究其它经济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委会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用后及时安全拆除动火设备;
10、各种火源设备距可燃物应不少于1.5米,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易燃物品(可燃物),不得用明火燃烧方法处理废品;
二、规范作业要求
1、动火作业的部门负责人,在作业前应会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认真检查施工现场,订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指定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人为现场监护人;动火前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动火作业前做到“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动火;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3、动火中做到“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动火后做到“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5、外来单位在我公司临时动火作业施工,由主管对应部门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现场监护。
第十节奖惩
第二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引起火患,视情节轻重按公司奖惩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追究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质控中心负责制订并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文补充。
第十二节附表
附表:
《外来施工单位动火申请表》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保证作业人员和其它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对作业人员本身和周围人员及设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作业。
主要是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作业,本厂危险作业包括以下一些作业:
动用明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其它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作业等。
第三节权责
第三条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不违章作业。
二、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三、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二、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三、在发生危险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四、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第五条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一、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二、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三、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四、督促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二、检查并督促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严格实施。
三、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
第四节内容
第七条审批流程
一、《危险作业审批表》由作业部门安全责任人申请填写,报安全部门审核,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同意施工。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部门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作业安全管理
一、进行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作业部门主管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二、审批人、监护人、安全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危险作业审批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四、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未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安全部门有权停止作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具体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遵照《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遵照《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遵照《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四、其它危险作业和外包工程危险作业,由作业部门安全责任人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安全部门审核,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作业。
作业时严格落实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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