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实体检验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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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实体检验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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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实体检验实施办法
表7
建筑工程施工实体检验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实体检验的概念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什么是现场实体检验做出如下定义:
“现场实体检验就是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
实体检测是按照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于正常施工的工程所进行的一种常规质量检验、验证和控制手段,而非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进行的质量检测。
2.实体检验项目
实体检验项目的确定,主要来源于3个方面:
即政府文件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其中,合同约定系指承发包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业主的特殊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更多实体检验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3条第8款明确规定: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正是根据这条规定,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等均制定了实体检验的具体要求。
综合以上规范的规定,对实体检验主要有以下5类共16个检验项目:
(1)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2)钢结构安装质量的实体检验:
●钢结构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钢结构焊缝质量的实体检验;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的实体检验;
●钢结构施工安装柱脚及网架支座实体检验;
●钢结构主要构件变形的实体检验;
●钢结构主体结构尺寸的实体检验。
(3)民用建筑室内环境的实体检验;
(4)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检验:
●墙体节能构造的实体检验;
●外窗气密性实体检验;
●玻璃幕墙气密性检验;
●保温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的实体检验;
●后置锚固件拉拔力试验;
●外墙传热系数检测。
(5)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的实体检验。
3.实体检验要有计划
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实体检验计划,并报监理审核。
二、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验
1.标准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
(1)实施主体
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应该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试验任务的试验室必须选择具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由施工与监理单位考查确定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2)检验时间
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应在混凝土结构进行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之前。
可以是施工结束后,也可以是施工过程中。
通常,为了较早得到实体检验结果,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施工的初期或中期抽取试样进行实体检测。
(3)检验方法与要求
国家标准规定利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来判断。
当合同约定使用其他方法时,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方法。
所谓其他方法,主要指回弹法、钻芯法等。
其基本要求是:
同条件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脱模后放置在结构附近进行养护,并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试压。
“同条件”的含义,是指试块应与结构处于基本相同的养护条件下,试块宜放置在结构的附近,不宜集中放置在房间内或远离构件的其他地方。
在自然养护情况下,等效养护龄期是指:
按日平均气温累计相加,相加数值达到6000C·d时所对应的龄期。
这里的日平均气温是以施工现场实测气温的平均值。
如果是冬期施工,可以采用上述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实体检验。
(4)检验数量
实体检验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该按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来留置。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数量,应至少留置3组,最好留置10组或10组以上,以构成按统计方法来评定混凝强度的基本条件。
留置试件应选取结构中受力较大的构件或部位,由监理与施工单位根据其重要性共同商量加以确定。
(5)检验数据与结果判定
试块的试压,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1987)的有关规定执行。
试块试压后的数据,可以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乘以换算系数1.10,然后再按照标准GBJ107并对照设计要求进行评定。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上述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实体检验
(1)检验主体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主体,应该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2)检验方法与要求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可以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
所谓非破损方法,是指采用“钢筋保护层测试仪”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精度应达到lmm。
每次使用前应对仪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并记录。
所谓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是指采用机械打孔、人工剔凿等方法暴露钢筋,直接测量保护层厚度。
用非破损方法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方法标准,可参照北京市在2006年制定的地方标准DBll/T365-2006《电磁感应法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直径技术规程》。
(3)检验数量
检验数量分为构件数量与钢筋数量。
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检测前应先确定构件数量,再对每个受检构件确定受检钢筋数量。
受检的构件数量为:
对于梁类、板类构件,各自分别抽取同类构件总数量的2%,并各自不少于5个。
当工程有悬挑构件时,应使悬挑构件至少占抽取数量的50%以上,但是如果悬挑构件数量不足时,不受此限。
每个受检构件的受检钢筋数量为:
梁类构件应检验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板类构件应检验至少6根受力钢筋(大约相当于每米板宽的钢筋分布数量)。
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测量一点;对多根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测定时,应在被测构件的同一断面上进行。
每一测点应重复测试3次,取最小值作为该测点的钢筋保护层厚度。
(4)允许偏差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允许偏差,规范规定比钢筋安装时的允许偏差进一步放宽,对于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于板类构件为+8mm,-5mm。
(5)结果判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果,对梁和板应分别计算和判定。
合格条件为应有90%的检测点达到合格,只允许少于10%的受测钢筋其保护层厚度不合格。
同时,其位置偏差不能超过上述允许偏差的1.5倍。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数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时,仍应判为合格。
三、钢结构的实体检验
1.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附录G中,明确列出了钢结构验收时实体检验项目。
该规范称之为“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共有六项。
2.钢结构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试验要求
当钢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为不小于40m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时,进行钢结构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2)实施主体
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和参与,由施工单位操作人员按照设计要求在见证员现场见证制作试样,送至有资质的见证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3)试样制作
●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
●螺栓球节点应按照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
(4)检验方法
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检验,检查试验报告。
(5)检验数量
钢网架焊接球、螺栓球节点承载力的实体检验试样数量,均为3个试样。
(6)检验数据与结果判定
●钢网架焊接球节点承载力的实体检验结果,当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的破坏荷载值大于等于1.6倍设计承载力时为合格。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承载力的实体检验结果,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
3.钢结构焊缝质量的实体检验
(1)检验要求
焊缝质量实体检验内容包括焊缝内部缺陷、外观缺陷和焊缝尺寸的检验。
(2)实施主体
●焊缝质量内部缺陷的实体检验,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在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最终应出具检验报告。
●焊缝质量外观缺陷和焊缝尺寸的实体检验,可由施工单位选派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
最终应具有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报告。
(3)检验时间
焊缝质量实体检验,应该在焊缝施焊完成后进行。
其中,碳素结构钢应在焊接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进行焊缝质量检验。
(4)检验方法
●外观缺陷和焊缝尺寸的实体检验方法可采用目测观察、使用放大镜检查、焊缝量规测量和钢尺检查。
当发现问题或存在疑义时,可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焊缝质量内部缺陷的实体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ll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3323-1987《钢溶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
规定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当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焊缝质量内部缺陷检验应达到规范和设计规定的标准。
(5)检验数量与结果判定
对于一、二级焊缝,按焊缝数随机抽检3%,且不少于3处。
其合格标准应符合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的实体检验
(1)检验要求
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的实体检验,包括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终拧扭矩检查、梅花头检查及网架螺栓球节点的安装质量检验。
(2)实施主体
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的实体检验,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在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选派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
(3)检验时间
高强度螺栓施工终拧扭矩实体检验的时间,应该在终拧完成1h后、48h内进行。
梅花头检查和网架螺栓球节点的检验应在施工安装完成后进行。
(4)检验方法
扭矩检验分为扭矩法和转角法2种,检验使用的方法应与施工采用的方法一致。
两种检验所使用的扭矩扳手其扭矩精度误差应不大于3%。
(5)检验数量
抽检数量为节点总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个节点;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2个。
(6)判定结果
●对大六角头螺栓采用扭矩法检验终拧扭矩的判定结果:
在螺尾端头和螺母相对位置画线,将螺母退回约600左右,用扭矩扳手测定拧回至原来位置时的扭矩值。
该扭矩值与施工扭矩值的偏差在10%以内为合格。
终拧扭矩,可按照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B的公式计算得到。
●对大六角头螺栓采用转角法检验终拧扭矩的判定结果:
检查初拧后在螺母与相对位置所划的终拧起始线和终止线所夹的角度是否达到规定值。
在螺尾端头和螺母相对位置画线,然后全部卸松螺母,在按规定的初拧扭矩和终拧角度重新拧紧螺栓,观察与原画线是否重合。
终拧转角偏差在100以内为合格。
终拧转角与螺栓直径、长度等因素有关,应由试验确定。
●对梅花头检查的判定结果:
要求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掉的应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施工中,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其梅花头通常应被拧掉。
此时除了因为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
对所有没拧掉梅花头的螺栓,均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出标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对网架螺栓球节点安装质量检验的判定结果: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装完成后,高强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连接松动、螺栓未拧紧等情况。
检查结果应有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报告。
5.钢结构施工安装柱脚及网架支座实体检验
(1)检验要求
柱脚及网架支座实体检验内容包括锚栓紧固、垫板垫块和二次灌浆检验。
(2)实施主体
柱脚及网架支座的实体检验,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在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选派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
(3)检验时间
柱脚及网架支座的实体检验时间,应该分别在完成锚栓紧固、垫板和垫块安装、二次灌浆后进行检验。
(4)检验方法
通常采用对照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进行观察,结合尺量检查等方法进行检验。
(5)检验数量与结果判定
按柱脚和网架支座数量随机抽检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支座定位轴线的位置,支座锚栓规格,支承面顶板的位置、标高、水平度以及锚栓位置;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朝向等。
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钢结构主要构件变形的实体检验
(1)检验要求
钢结构主要构件变形的实体检验内容包括:
钢屋(托)架、钢桁架、钢梁、钢吊车梁等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量的检测,钢柱垂直度的检测和网架结构挠度的检测。
实体检验时主体结构中的主要构件所承受的静荷载应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2)实施主体
钢结构主要构件变形的实体检验,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在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选派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
最终应具有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报告。
(3)检验时间
钢结构主要构件变形的实体检验时间,应该分别在钢结构受检构件安装完成后进行。
(4)检验方法
主要采用拉线、吊线、钢尺、塞尺实测或使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测量等。
(5)检验数量与结果判定
钢屋架、钢桁架及受压杆件等应抽查10%并不少于3件;标准钢柱应全部检查;非标准钢柱应抽查10%并不少于3个。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第10章、第11章、第12章分别给出了钢屋架、钢桁架、钢梁、钢网架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
对于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为:
每一榀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7.钢结构主体结构尺寸的实体检验
(1)检验要求
主体结构尺寸的实体检验内容,包括结构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两项。
(2)实施主体
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在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选派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
最终应具有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报告。
(3)检验时间
钢结构主体结构尺寸的实体检验时间,应该在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完成安装后进行。
实体检验时主体结构的主要静荷载应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4)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
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5)检验数据与结果判定
无论对于单层还是多层钢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检查,均应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合格判定应符合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单层、多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要求。
四、民用建筑室内环境的实体检验
1.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为了控制民用建筑室内环境的污染,在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5种污染物(苯、氨、甲醛、氡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浓度进行抽样检测。
这种检验针对的是已经完成施工装修的工程中受检房间,其实质显然是对于已建成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程度的一种实体检验。
2.实施主体
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试验任务。
具体实施时,由检测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关闭门窗和实施检测,最终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3.检验时间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实体检验时间,应该在装修工程完成至少7d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4.检验的抽样
现场抽样应按单位工程进行,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检测现场及其周围应无影响空气质量检测的因素。
检测时室外风力不大于5级。
抽检房间数量不得少于总房间数量的5%,并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但不得少于3间。
“样板间”应在装饰施工前制成,并应经过监理(建设)、施工等单位确认,不能在检测时随意将某个房间指定为“样板间”。
环境污染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3)房间使用面积100~500m2时,设3个检测点;(4)房间使用面积500~1000m2时,设4个检测点;(5)房间使用面积超过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增设1个检测点。
当增加的面积不足1000m2时,按1000m2计算。
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室内地面高度0.8~1.5m。
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外门窗关闭1h后立即进行。
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外门窗关闭24h后进行。
5.检验方法
各种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各自不相同,其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中的具体规定。
6.检验结果判定
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结果,应符合规范GB50325—2001规定的数值。
当被抽检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检测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当被抽检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规定时,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当被抽检的房间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再次对不合格项进行检测。
再次检测时,抽检房间数量应为不合格房间数量的2倍,且包含原不合格房间。
当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规定时,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五、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检验
1.标准依据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检验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对以下六项进行实体检验:
(1)外墙节能构造检验;
(2)外窗气密性检测;(3)玻璃幕墙气密性检测;(4)保温板粘结强度检测;(5)锚固件拉拔力检测;(6)外墙传热系数检测。
2.墙体节能构造检验
(1)检验目的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2)实施主体
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在见证员的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最终应具有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报告。
(3)检验方法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采用钻芯法。
(4)检验时间
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5)取样部位与数量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取样位置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位置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作法至少取3个芯样。
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两个或两个以上芯样。
(6)检验结果判定
对钻取的芯样应做3项检查: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芯样中保温层厚度的测量,应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用钢板尺实测,当实测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当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3.外窗气密性实体检测
(1)检验目的
验证民用建筑工程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实施主体
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在见证员的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最终应具有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报告。
(3)检验方法
按行业标准JG/T211-2007《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其大致原理是:
采用一套适合现场条件的支架、塑料膜等工具,在窗洞处形成一个静压箱,采用风机、压力传感器和数据采集器等组成的检验装置,自动进行外窗气密性检验。
(4)检验时间
应在安装完建筑外窗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5)取样部位与数量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
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两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均应抽查不少于3樘。
(6)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当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3.玻璃幕墙气密性检测
(1)检测目的
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2)实施主体
应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最终应具有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报告。
(3)检测方法
●首先应核查幕墙的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性能检测报告,然后进行现场观察,及启闭可开启扇检查。
●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
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
试样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
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检测数量
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可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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